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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
  
  訴訟程序的消滅
  嗣後出現訴訟屬無用的情況

摘要

  如審理上訴屬嗣後無效用,應裁定該訴訟程序消滅。

  2004年3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
  第62/2004號案件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甲,身份資料載於卷宗,針對澳門初級法院刑事起訴第二庭法官2004年2月2日在9051/2003號偵查卷宗範圍內(檢察院刑事偵查小組)作出的批示(2004年2月4日向其通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儘管檢察院提請採取嚴厲程度較低的其他強制措施,批示仍維持羈押措施(因為有強烈跡象顯示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販賣麻醉品罪,經檢察院在2003年11月4日作出首次司法訊問後提請而首次對其科處),(參閱被上訴的批示以及檢察院提請之內容,向嫌犯通知的證明書,以傳真發出的上訴理由闡述書以及司法訊問內容,分別載於本訴訟行為第264頁背頁,第263頁,第271頁,第5頁至第9頁及第114頁至第117頁)。
  在上訴上呈本院後,原審法院報告我們,該強制措施已經於2004年3月17日宣告消滅,原因是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59條第2款嗣後作出將該刑事偵查卷宗歸檔的決定(參閱偵查卷宗歸檔之決定以及原審法院向我們發來的公函,本訴訟行為第307頁及第306頁)。
  正如助理檢察長在卷宗第334頁及其背頁發出的意見書中所認為,面對這項新近發生的事宜,審理該上訴據以請求全部廢止最初被上訴批示的上訴,至少已成為無效用之舉。
  因此,以評議會形式作出合議庭裁判,宣告上訴人甲提起的上訴消滅。
  本上訴行為無須繳納訴訟費用。
  
  陳廣勝(裁判書製作法官)— José M. Dias Azedo(司徒民正)— 賴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