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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
  
  保全程序
  在司法假期中期間的計算
  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第13條
  在緊急程序中期間的不可延長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4條第1款
  上訴的逾時陳述
  上訴的棄置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第3款
  
摘要

  一、本上訴被質疑的是一個保存程序,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典》第327條第1款的明文規定,該程序在任何情況下均被定為緊急程序,同一法典第613條第2款為著提交上訴答辯狀而規定30日的訴訟期間必須根據該法典第94條第1款的規則計算,因此不會在法院的司法假期期間中止。由於確實是一個緊急程序,對當中的期間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第4至第6款所指的延長制度,否則是程序上的相反意思。
  二、在司法假期期間,根據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第13條的效力,法院為了確保緊急服務會以輪值制度對外運作。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第3款的規定,除了有合理的障礙外,上訴的逾時陳述等同於欠缺陳述,並意味著上訴被棄置。
  
  2005年7月28日合議庭裁判書
  第175/2005號案件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甲有限公司,現由乙及丙代表,其身份資料已詳載於初級法院第CV1-04-0006-CAO-A號保存程序的卷宗內,針對2004年11月4日法官在該卷宗作出的批示提起平常上訴,該批示裁定當時針對[…]業主聯誼會於2004年1月聲請的保存程序因失效而消滅。
  為此,法院在2004年11月25日發出接納上訴的批示後,該批示作為2004年11月26日透過掛號信尤其向法院代理人作出通知的標的(參見載於本卷宗第17頁至第17背頁的相關證明書的內容),上述保存措施的聲請人於2005年1月5日向原審法院提交其上訴的陳述書(參見載於本卷宗第2頁的內容)。
  被上訴的批示於2005年7月8日獲原審法院支持,對其在作出初步審查及續後的法定檢閱後,上訴於2005年7月20日上呈到本中級法院。
  因此,現在是時候根據以下的內容對該上訴作出決定。
  本上訴被質疑的是一個保存程序,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典》第327條第1款的明文規定,該程序在任何情況下均被定為緊急程序,同一法典第613條第2款為著提交上訴答辯狀而規定30日的訴訟期間必須根據該法典第94條第1款的規則計算,因此不會在法院的司法假期期間中止。
  在本案中,根據卷宗中所匯集的相關元素,並考慮到《民事訴訟法典》第201條第1及第2款的規定,現上訴人被視為於2004年11月29日接獲其上訴批示的通知(因為該批示通知信函的郵件登記日期為2004年11月26日),提交上訴狀的30日連續法定期間及行為期間(對於該上訴,由於具體及確實是一個緊急程序,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第4至第6款所指的延長制度,否則是程序上的反義解釋)實際上的開始日期為2004年11月26日(參見現行《民法典》第272條b項)而完結日期為2004年11月29日(因為根據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第13條的效力澳門的法院爲了確保緊急服務會在該日以輪值制度對外運作,即使是聖誕及新年的司法假期亦然,這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從卷宗的審查中沒有發現任何關於存在合理障礙的資料)。
  因此,法律最初賦予現上訴人對其上訴提出陳述的時間在2004年12月30日零時起已消滅(參見《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第3款第一部份),這樣應把上訴人沒有在該日前適時陳述其上訴視為確鑿,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第3款應裁定上訴被棄置,由於在2005年1月5日後逾時提交的上訴陳述已經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因為逾時的陳述等同於欠缺陳述,只存在合理障礙則除外。
  基於此,合議庭裁定上訴被棄置,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定為2個計算單位。
  
  陳廣勝(裁判書製作法官)— João A. G.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 賴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