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
行政司法上訴第956/12-ADM號

卷宗編號:956/12-ADM
*
判決書
*
  甲,詳細身份資料記錄於卷宗內(下稱司法上訴人),針對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下稱被上訴實體)作出的第447/CA號決議及第379/CA號決議,向本院提起司法上訴,要求撤銷上述兩項被訴行為,理由是被訴行為具有事實前提錯誤及違反法律,同時要求判處被上訴實體作出依法應作的行為,向其支付因適用第15/2009號法律的效力而獲得自2007年7月1日起計算的百分之十的薪俸調整。
*
  被上訴實體提交答辯,反駁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理由,要求裁定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
  駐本院檢察官針對本司法上訴是否適時提起的問題發表意見,並指出司法上訴人針對第379/CA/2012號決議提起的司法上訴屬適時,本院決定將有關問題留待最後作出裁判。
*
  依法聽取司法上訴人指定的一名證人及被上訴實體指定的三名證人。
*
於法定期間內,訴訟雙方均提交非強制性陳述,並維持訴辯書狀作出的結論(見卷宗第198頁至第221頁及第246頁至第261頁)。
*
於最後檢閱中,駐本院檢察官發表意見,建議裁定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理由不成立(見卷宗第262頁及其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
  在本司法上訴中,司法上訴人同時針對被上訴實體作出的兩項決議提出司法上訴,要求撤銷被上訴實體分別於2012年6月17日及7月5日作出的第3XX/CA號決議與第4XX/CA號決議,本院決定先針對第3XX/CA/2012號決議提起司法上訴是否屬適時的問題作出處理。
  為此,有必要根據本卷宗及其附卷的資料,提出以下事實:
  於1987年9月3日,前澳門發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發出第11/87號行政指令,公佈設立職務津貼,自1987年6月1日起生效(見卷宗第115頁及其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1988年3月14日,前澳門發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發出第03/88號行政指令,公佈通過決議訂定其內部組織規章(見附卷第35頁至第37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自1989年1月1日起,職務津貼先後作出多次調整(見卷宗第116頁至第130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1991年3月19日,前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行政委員會發出第014/CA/91號行政指令,公佈通過決議修訂其組織架構(見附卷第38頁至第45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1998年8月24日,前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行政委員會發出第56/CA/98號行政指令,公佈通過決議重組銀行監察處架構,當中核准銀行監察處的組織架構設置及人事職責分工(見附卷第47頁至第52頁及其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00年5月25日,被上訴實體作出決議,議決自2000年6月1日起,委任司法上訴人擔任銀行監察處其中一個工作組的協調技術員的職務,並可享有相關的津貼,自2000年6月1日至2010年1月3日期間,司法上訴人擔任協調技術員(見附卷第31頁及其背頁、第33頁及其背頁與卷宗第113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09年10月15日,被上訴實體作出決議,議決批准與司法上訴人解除勞務合同,自2010年1月4日起生效(見附卷第33頁及其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6月5日,司法上訴人向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提交聲請,請求將協調技術員視為金融管理局主管人員,並得與金融管理局第四組別員工按第15/2009號法律的相關規定獲得薪津調整的權利(見附卷第28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6月7日,被上訴實體作出第3XX/CA號決議,指出考慮到行政長官已發出批示,許可調整兩個公共機構(包括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薪俸,追溯效力至2007年7月1日,升幅為第15/2009號法律所規定的幅度(+10%),為執行上述批示,故議決通過隨附該決議之人員基本薪酬表,並將薪酬表送呈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於2012年6月27日,經濟財政司司長針對上述決議作出“批准”的批示(見卷宗第148頁至第155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6月11日,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制作編號:XX/2012-GAJ意見書,指出司法上訴人提出的申請因欠缺法律依據而應被駁回(見附卷第25頁至第27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6月15日,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制作編號:XXX/2012-GAJ報告書,指出司法上訴人主管的功能組不屬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組織架構單位,其職務不等同副局長或副總監,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2條第6款的規定,不屬於領導及主管職務(見附卷第21頁至第23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6月19日,澳門金融管理局透過編號:XXXX/2012-AMCM-DGR公函,通知司法上訴人需等待被上訴實體的決定,並附同編號:XX/2012-GAJ意見書及XXX/2012-GAJ報告書副本(見附卷第10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6月20日,司法上訴人針對上述兩份報告書的結論,向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提交補充聲明,指出協調技術員是被上訴實體基於更能配合其轄下各個功能部門組織架構或所執行職務的特點透過會議決議委任且收取較科長或組長更多的津貼,而在有關功能部門的組成的行政指令中明確界定協調技術員為功能部門下設的功能組別主管人員,符合第15/2009號法律第2條第5款規定界定為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條件(見附卷第20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6月29日,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第025/CA/2012號行政指令,公佈第379/CA號決議的內容(見卷宗第27頁至第28頁及其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7月5日,被上訴實體作出第4XX/CA號決議,指出司法上訴人從未擔任任何領導及主管職位,只曾擔任一個功能組別的協調技術員;即使司法上訴人擔任協調技術員的功能組別符合第15/2009號法律第2條第5款1)項要求,但在該局組織法規或銀行監察處組織結構圖中,並沒有明確相等於該個案中其中一個所提及的職位;此外,擔任協調技術員的職務為技術員職級(第III組別)一個特定職務,因此,議決基於欠缺法律理據,駁回司法上訴人就該局對協調技術員適用第15/2009號法律的申請(見附卷第3頁至第5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7月9日,澳門金融管理局透過編號:XXXX/2012-AMCM-DFR(SGR)公函,將上述決定通知司法上訴人,並在通知書中指出司法上訴人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司法上訴(見附卷第11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8月8日,司法上訴人針對第3XX/CA號決議及第4XX/CA號決議的決定向本院提起本司法上訴。
*
  《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期間)
  一、對無效或在法律上不存在之行為提起司法上訴之權利不會失效,得隨時行使。
  二、對可撤銷之行為提起司法上訴之權利在下列期間經過後即告失效:
a)三十日,如司法上訴人於澳門居住;
b)六十日,如司法上訴人於澳門以外地方居住;
c)三百六十五日,如司法上訴人為檢察院,又或屬默示駁回之情況。
  三、《行政程序法典》之規定,適用於上款所指期間之計算。”
  經細閱卷宗資料,本院依職權未能發現卷宗存在任何可導致兩項被訴行為無效的瑕疵,而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理由即使成立,僅可導致被訴行為予以撤銷。
  卷宗亦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司法上訴人非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
  考慮上述情況,對被訴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的訴訟期間,應適用上述法律條文第2款a)項的規定,於司法上訴人接獲有關行為通知的翌日起計的三十日內提起。
  司法上訴人指出於接獲第4XX/CA號決議通知後(即2012年7月10/11日,見卷宗第156頁),於2012年7月的第三個星期才獲悉第3XX/CA號決議,同時指出該決議附於行政指令第25/CA/2012號(2012年6月29日)。
  被上訴實體反駁其沒有就第3XX/CA號決議直接向司法上訴人作出通知,同時指出行政指令第25/CA/2012號中公佈及提及上述決議,要求司法上訴人提供證明文件以佐證如何獲悉上述決議(見卷宗第160頁至第162頁及其背頁)。
  根據卷宗已證事實,被上訴實體於2012年6月7日作出第3XX/CA號決議,指出考慮到行政長官已發出批示,許可調整兩個公共機構(包括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薪俸,追溯效力至2007年7月1日,升幅為第15/2009號法律所規定的幅度(+10%)。為執行上述批示,故議決通過隨附該決議之人員基本薪酬表,並將薪酬表送呈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
  其後於2012年6月27日,經濟財政司司長對上述決議作出“批准”的批示。
  於2012年6月29日,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第025/CA/2012號行政指令,公佈第3XX/CA號決議的內容。
  考慮被上訴實體作出的上述聲明,卷宗欠缺詳細資料以準確判斷司法上訴人獲悉第3XX/CA號決議的具體日期,以計算司法上訴人是否適時提起本司法上訴及判斷其司法上訴的訴訟權利是否失效。
  故此,考慮上述情況,且在維護司法上訴人針對其認為受行政當局行為侵害的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可以訴諸司法機關的權利的前提下(見《行政程序法典》第14條),本院裁定司法上訴人針對第3XX/CA號決議提起的司法上訴屬適時。
*
  由於不存在其他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先決問題,本院現就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理由作出審理。
  在起訴狀中,司法上訴人主張自2000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間一直在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Departamento de Supervisão Bancária)其中一個工作組擔任協調技術員職務,澳門金融管理局一直將有關職務等同領導或主管職務對待,包括給予主管津貼且有關金額高於一些主管、以領導及主管人員身份對司法上訴人作出評核、其實際履行主管職務及於終審法院作出財產申報,同時協調技術員享有與擔任領導或主管職務的人員同一幅度的津貼調整,認為被訴行為違反第85/89/M號法令第2條第4款及第15/2009號法律第29條、第36條及第37條的規定,具有事實前提錯誤及違反法律而請求予以撤銷,同時要求判處被上訴實體向其支付因適用第15/2009號法律的效力而獲得自2007年7月1日起計算的百分之十的薪俸調整。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分析司法上訴人於退休離職前,於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的協調技術員職務,是否符合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2條規定的領導及主管人員範圍,從而可享有同一法律第29條及第37條與其附件所規定的、並追溯至2007年7月1日起計算的薪俸調整。
  根據卷宗已證事實,透過被上訴實體於2000年5月25日作出的決議,司法上訴人自2000年6月1日起獲委任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其中一個工作組的協調技術員的職務,並可享有相關的津貼。
  為此有必要分析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組織及人員編制,以及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的津貼性質。
  於1987年9月3日,前澳門發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發出第11/87號行政指令,公佈設立職務津貼(subsídio de função),該行政指令指出:“此津貼旨在獎勵及補償各個層級因執行主管或主任職務而額外增加其責任之人。然而,根據相關批示,該津貼只會向擁有附表所載之主管或主任職級,並實際執行職務之工作人員發放,所以只擁有上述職級是不足夠的。”(見卷宗第115頁,原文為葡萄牙文1,以上為本文所譯),並訂定自1987年6月1日起生效。當中訂定對數類工作人員給予津貼,包括:領導及督察(Directores e Inspectores)、助理領導及助理督察(Directores Adjuntos e Inspectores Adjuntos)、協調技術員(Técnicos Coordenadores)、科長(Chefes de Serviço)及組長(Chefes de Sector),其中對第15級及第16級擔任協調技術員職位的津貼訂為澳門幣1,000元(見卷宗第115頁背頁)。
  於1988年3月14日,前澳門發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發出第03/88號行政指令,公佈通過決議訂定其內部組織規章,當中訂定設立內部組織的規則及相關組織架構,其中部份內容如下(見附卷第35頁至第36頁,原文為葡萄牙文2,以下為本文所譯):
  “1. 就澳門發行機構之內部組織,應注意:
* 架構內之同一部門,不論其人員數目及職級,按不同工作崗位之同類職能進行分組,並擁有自身管理機關。
* 架構內之各個部門根據其相似程度進行分組並結合成一大組;
   2. 架構內之部門降序排列為:
* 廳;
* 處;
* 科;
* 組。
  … … …
2.4 除了這些執行機關外,架構內還可出現支援部門,這些部門具有技術範疇之特定職能,尤其涉及經濟及法律方面的研究及顧問工作,一般稱為辦公室。這些機關,倘出現,可成為廳之一部分或直接從屬行政管理機關。
這種部門之管理由一責任人負責,其地位將由行政會訂定。
該等辦公室可根據其規模自組成中心。這些中心當不能合併成一辦公室時,將成為廳或處之一部分,並可考慮其職能之獨特性採用特別名稱。”
  透過六月十二日第39/89/M號法令(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修改)設立前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3及公佈《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章程》(已被第14/96/M號法令第3條第1款廢止),上述章程第30條第1款指出,前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人員受按照同一法令第8條e)項規定核准並由監管人士/機構批准的人員章程所訂定的工作合約規則及社會保障制度所約束。
  其後,根據上述章程第30條第1款制訂《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人事專用通則》(Estatuto Privativo do Pessoal da 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當中第6條及第8條與其附件一及附件二規定如下(見卷宗第35頁背頁至第36頁及第51頁背頁至第52頁背頁,原文為葡萄牙文4,以下為本文所譯):
“第六條
(職業架構)
  1.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工作人員按照附件I及II劃分人員組別,並於各組別內劃分職業類別。
  2.各職業類別有其薪酬級別數目,每一級別之報酬相等於同一組別不同類別相同級別之報酬。
  3.在每一類別內,工作人員根據其與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所簽訂之合同,以專職方式,擔任附件II所指之各種一般性及專門性職務,這職務相當於附件I所載之最低及最高級別。
  4.根據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的需要,行政委員會可調派工作人員擔任不同於其合同所指,但符合同一類職級之職務,且該工作調動不可引致減低工作人員在原職位時實際所獲取的月薪酬,同時亦不可損害其合同中給予的權利。
第八條
(補充工資)
  1. 行政委員會得按以工作指令內公佈的條件,向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的員工發放補充工資(職務津貼),向隨時候命執行職務的員工發放補充工資(候命津貼),向負責協調多個部門運作的員工發放補充工資(協調津貼),或者向負責出納或出售紀念幣工作的員工發放補充工資(錯算津貼)。
  2. 上款所述之補充工資的權利,以實際履行有關補充工資所涉及的職能為前提,僅具有相關之職位或類別並不獲發放。
附件I
… … …
  第III組 助理技術員及技術員類別。
  第IV組 組長及科長類別。
  … … …
附件II
  … … …
  C) 第III組
  … … …
  類別
  … … …
  B) 技術員
  特定職務
  … … …
  g) 職務範疇協調技術員
  … … …”
  按照上述規定,可見助理技術員及技術員同列入第III組別,協調技術員屬技術員的其中一種類別,而組長(Chefe de Sector)及科長(Chefe de Serviço)同列入第IV組別。
  另一方面,不論自1987年6月1日起生效的職務津貼,以及上述《人事專用通則》第8條的規定,均看不到公共機關有意透過發放津貼,將助理技術員及技術員類別或實際履行協調職務的工作人員視為第IV組別的人員;此外,津貼具有不同性質,包括針對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的員工發放的津貼(subsídio de função)及向負責協調多個部門運作的員工發放的協調津貼(subsídio de coordenação)。
  於1991年3月19日,前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行政委員會發出第014/CA/91號行政指令,公佈通過決議訂定其組織架構,當中訂定銀行監察處(Departamento de Supervisão Bancária)直接隸屬行政委員會,銀行監察處下設行政輔助組(Sector de Apoio Administrativo)、監察處(Divisão de Inspecção)及特別項目處(Divisão de Projectos Especiais)(見附卷第38頁至第40頁)。
  於1998年8月24日,前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行政委員會發出第56/CA/98號行政指令(見附卷第47頁至第52頁),公佈通過決議重組銀行監察處架構,核准銀行監察處的組織架構設置及人事職責分工,規定經理部下設銀行法律架構,政策及研究之“STAFF”(Enquadramento, Políticas e Estudos Bancários)、三個負責銀行監察的功能組別(Área I, Área II e Área III) 及機構組織登記科(Serviço de Registo de Operadores),並指出:
  “… … …
d) 銀行法律架構,政策及研究之“Staff”直接依附於經理部,是作為一個向全處提供特別技術支援的部門。每位技術員均可直接從領導層方面接受委派相關的工作並應優先於個人的技術工作,惟不抵觸上級委派的集體工作任務為要;
e) 監察協調員是相應的組別領域的直接負責人,負責相關組別技術性工作的開展,並應根據從領導層取得的指引而行使其協調職能。惟不抵觸當其因應某類緊急情形下而主動開展的工作,但亦須在最短時間內向經理部匯報有關的情況;
f) 技術人員的分配及各組別的工作的安排並非僵硬的規定,而是由領導層按每人之經驗及能力,以實際需要和更有利於保證部門良好運作的原因的考慮而定;
g) 所有的技術人員均是同一單位內之組成部份,不論其被安排至某一具體組別中,高級經理均可隨時安排其負責從事其他的工作任務,即如負責其他組別的職能等;
h) 機構組織登記科的主任負責該科的正常運作,並應根據從本處經理部(高級經理或經理)取得的指引而行使其職能。
  … … …”
  本案中,司法上訴人自2000年6月1日起獲委派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上述其中一個工作組的協調技術員,直至其於2010年1月4日退休。
  根據上述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內部組織章程的規定,司法上訴人擔任的協調技術員顯然不可視為銀行監察處的主管及領導人員的據位人。
  同時,卷宗沒有任何資料證明司法上訴人於2005年至2006年期間,曾任職銀行監察處下設的機構組織登記科科長(Chefe do Serviço de Registo de Operadores (SRO)),亦沒有任何資料證明司法上訴人曾以領導及主管人員身份被作出工作評核。
  而司法上訴人自2000年6月1日起領取的職務津貼,固然亦不屬向擔任領導及主管職務的員工發放的職務津貼,而屬於向負責協調多個部門運作的員工發放的協調津貼(subsídio de coordenação)。
*
  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制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當中規定如下:
“第二條
領導及主管官職
  一、在公共部門及實體擔任管理、協調及監控工作的人員,視為領導及主管人員。
  二、領導官職包括: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管官職包括:
  (一)廳長;
  (二)處長;
  (三)科長。
  四、“科長”官職具例外性質,並只可在屬行政性質的組織附屬單位中設立。
  五、如同時符合以下規定,得設置有別於以上數款規定的領導及主管官職:
  (一)基於其更能配合部門的組織架構或所執行職務的特點;
  (二)在有關部門的組織法規中明確規定其等同於以上列舉的某個官職。
  六、無對應組織單位或組織附屬單位的官職,即使有關職務涉及管理、協調或監控,均不視為領導或主管官職,但副局長官職除外。
第二十九條
薪俸表的調整
  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表按本法律附表一所載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最高薪俸作調整。
  二、為作出上款所指的調整,自1000點起每5點增加一個點數,至1100點。
第三十六條
以前法例的等同及提述
  一、為適用第二條的規定,在本法律生效前,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四款的效力而對領導及主管官職所作的等同關係視為有效。
  二、現行法例中對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的提述,經作出必需的配合後,視為對本法律及有關補充法例的相關規定的提述。
第三十七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本法律所引致的薪俸點調升及第二十九條所指的調整,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按照上述分析,司法上訴人的情況固然不適用第15/2009號法律第2條第5款2)項的規定。
  針對司法上訴人主張適用第15/2009號法律第36條的規定,從而準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2條第4款的規定:“為具有組織單位或附屬單位領導或主管權力之官職定出一指定名稱時,應規定該官職等同於上數款所列之某一官職”,認為上述規定不要求明示的等同。本院不僅未能從該規定的行文中證明司法上訴人的上述說法;同時,不論第85/89/M號法令或第15/2009號法律,均要求領導及主管人員必須具對應官職,且無對應組織單位或組織附屬單位的官職,除副局長官職外,均不視為領導或主管官職(分別見第85/89/M號法令第2條第5款及第15/2009號法律第2條第6款)。
*
  另一方面,根據第11/2003號法律第1條及第6條的規定,即使司法上訴人理應向廉政公署而非終審法院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有關申報出現的不規則情況並不導致其職業類別或職級的變更,把其等同領導及主管職位的據位人。
*
  最後,針對司法上訴人指出其獲發給的津貼金額高於一些主管,且享有與擔任領導或主管職務的人員同一幅度的津貼調整,事實上,自1987年6月1日起生效向履行主管及協調職務的工作人員發放的職務津貼,當中已訂定協調技術員收取的津貼金額較組長及科長為多,其後多次作出的向上調整中,均顯示協調技術員收取的津貼金額一直較組長、科長及匯兌主管(Cambista Chefe)為多(見卷宗第116頁至第130頁及其背頁),就享有與擔任領導或主管職務的人員同一幅度的津貼調整,亦不能視為等同領導及主管的據位人,正如回歸後由立法會多次通過的針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點金額的調升,不同職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均享有同一幅度的薪俸點金額調升。
  基於此,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理由及訴訟請求,包括認為兩項被訴行為違反第85/89/M號法令第2條第4款及第15/2009號法律第29條、第36條及第37條的規定,具有事實前提錯誤及違反法律,要求撤銷被訴行為及判處被上訴實體向其支付因適用第15/2009號法律的效力而獲得自2007年7月1日起計算的百分之十的薪俸調整,應被裁定不成立。
***
  綜上所述,本院裁定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理由不成立,駁回其針對被上訴實體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
訴訟費用訂為6UC,由司法上訴人承擔。
  登錄本判決及依法作出通知。
*
2014年2月28日
法官
梁小娟


1 “Este subsídio visa estabelecer um incentivo e uma compensação pelo exercício de funções de chefia ou coordenação de que resultam acrescidas responsabilidades a todos os níveis. Contudo e nos termos do referido despacho o subsídio apenas será atribuído aos trabalhadores que, para além de possuirem as categorias de chefia ou coordenação constantes da tabela anexa, exerçam efectivamente essas funções, não bastando, pois, a mera titularidade.”
2 1. Na orgânica interna do IEM ter-se-á em atenção:
* o agrupamento, numa mesma unidade de estrutura, de funções homogéneas de vários postos de trabalho, com órgão de gestão próprio, e independentemente do número ou da categoria de pessoal a ela afecto;
* o agrupamento das diversas unidades de estrutura em conjuntos integrados, de acordo com a sua afinidade.
2. A ordenação, em escala decrescente, daquelas unidades de estrutura será a seguinte:
* DEPARTAMENTO;
* DIVISÃO;
* SERVIÇO;
* SECTOR.
… … …
1.
2.
2.1.
2.2.
2.3.
2.4. Para além destes órgãos de linha, poderão ainda existir unidades de estrutura de apoio, com atribuições específicas no campo técnico, envolvendo nomeadamente actividade de estudos e assessoria na área económica e jurídica e que terão a designação genérica de GABINETE. Estes órgãos, quando existam, poderão integrar um Departamento ou depender directamente da Administração.
A gestão desta unidade compete a um responsável cujo estatuto será fixado pela Administração.
Os Gabinetes, quando a sua dimensão o justificar, poderão estruturar-se em NÚCLEOS. Estes, quando não integrem um Gabinete, farão sempre parte de uma Divisão ou de um Departamento e poderão assumir designações especiais, tendo em conta o eventual carácter único das suas funções.
3 透過二月二十一日第18/2000號行政法規第1條的規定,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改稱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4 Artigo 6º
(Enquadramento Profissional)
1. Os trabalhadores da AMCM são enquadrados de acordo com os Anexos I e II, em grupos, e, dentro de cada grupo, em categorias profissionais.
2. Cada categoria tem o seu próprio número de níveis de retribuição, sendo a remuneração correspondente a cada um desses níveis idêntica à dos mesmos níveis das diversas categorias do mesmo grupo.
3. Dentro de cada categoria, os trabalhadores serão adstritos, de acordo com o seu contrato com a AMCM, às diversas funções genéricas e específicas referidas no Anexo II, a que corresponderão os níveis mínimos e máximos constantes do Anexo I.
4. De acordo com as necessidades da AMCM, poderá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transferir o trabalhador para funções diferentes daquelas para que foi contratado, que correspondam à mesma categoria, não podendo a mudança acarretar diminuição da retribuição mensal efectiva auferida na função de origem, nem prejudicar os seus direitos contratuais.
Artigo 8º
(Complementos Salariais)
1.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oderá atribuir complementos salariais, nas condições a divulgar em Ordem de Serviço, aos trabalhadores que desempenhem cargos de direcção e chefia (subsídio de função), que estejam em disponibilidade horária permanente (subsídio de isenção de horário), que coordenem áreas funcionais (subsídio de coordenação), ou que lidem com a caixa ou a venda de moedas comemorativas (subsídio para falhas).
2. O direito aos subsídios referidos no número anterior pressupõe o efectivo desempenho das funções a que os mesmos se referem, não sendo suficientes, para a sua atribuição, a mera titularidade do cargo ou da categoria.
ANEXO I
… … …
Grupo III Categorias Técnico Auxiliar e Técnico.
Grupo IV Categorias Chefe de Sector e Chefe de Serviço
ANEXO II
… … …
C) GRUPO III
… … …
CATEGORIAS
… … …
B) TÉCNICO
FUNÇÕES ESPECÍFICAS
… … …
g) Técnico Coordenador de Áreas Funcionais;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