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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
  
  因欠缺結論而駁回上訴

摘要

  上訴提到的“法律事宜”涉及上訴人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規定的作出結論的責任,如沒有作出,則必須駁回上訴。
  
  2005年1月13日合議庭裁判書
  第335/2004號案件
  裁判書製作法官:José M. Dias Azedo(司徒民正)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概述
  一、第6457/2004號偵查筆錄之嫌犯甲對刑事預審法官於2004年12月10日作出之批示提起上訴。法官認為嫌犯有強烈跡象以正犯身份觸犯了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3條以及澳門《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規定並處罰之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和另一項同一法典第147條規定並處罰之恐嚇罪,故對其科處繳付擔保金澳門幣1萬元(在五日期限內繳付)、禁止進入娛樂場、禁止從澳門特別行政區離境、禁止接觸受害人(乙)和證人(丙)之強制措施;(參照卷宗第164頁至第164頁背頁)。
  嫌犯僅就禁止其光顧當地賭場以及禁止接觸上述受害人和證人之決定提起上訴。嫌犯(沒有提出結論)聲稱該等強制措施對其被起訴之罪行的嚴重性並非適合和適度,且由於檢察院提出的建議並未提及,故法官不能對其適用上述強制措施;(參照卷宗第2頁至第4頁)。
  遵循有關訴訟程序並經助理法官檢閱,現作出如下決定。
  
  理由說明
  二、我們認為應駁回本上訴,現(簡要)說明得出該意見之理據。
  眾所周知,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以“上訴之理由闡述”為標題)規定:
  “一、闡述理由時須列舉上訴之依據,並以結論部分結尾,該結論中以分條縷述方式由上訴人簡述上訴請求之理由。
  二、如結論係涉及法律上之事宜,則還須指出下列內容,否則駁回上訴:
  a)所違反之法律規定;
  b)上訴人認為上訴所針對之法院對每一規定所解釋之意思,或以何意思適用該規定,以及其認為該規定應以何意思解釋或適用;及
  c)如在決定適用之規定上存有錯誤,則指出上訴人認為應適用之法律規定。
  三、如依據第四百一十五條再次調查證據,上訴人在結論後須指出其認為接收上訴之法院應再次調查之證據,並列明每一證據用以澄清之事實及支持再次調查證據之理由。”;(下劃線由我們所加予以強調)。
  顯而易見,本上訴(明確)涉及“法律上之事宜”,因為問題只是在於被上訴裁判的適當性和法律依據;(相關內容參照爭議標的部份)。
  為此,如前文所述,(如本中級法院一直維持的無爭議的理解般),上訴人沒有(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之規定)提出結論,必須駁回本上訴。
  
  決定
  三、綜上所述,合議庭在評議會上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須繳付3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以及因上訴被駁回的相同金額;(參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3款)。
  
  José M. Dias Azedo(司徒民正,裁判書製作法官)— 陳廣勝 — 賴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