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民事上訴卷宗第665/2012/A號
合議庭裁判
獲通知本院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後,被上訴人A的代理律師向本院提出以下陳述:
被上訴人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上述卷宗。鑒於尊敬的法官閣下公務繁重,於2012年9月20日作出判決中叙述“給予被上訴人A的代理律師的酬金定為澳門幣2,000.00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然而,本上訴代理人是由被上訴人A聘請,本代理人不能收取上述而給予之酬金。”
經查閱本卷宗所載的資料,尤其是載於第217頁的授權書,陳述人言之有理,本院實誤以為被上訴人為獲法律援助的受益人而為其代理律師定出服務酬金。
基此,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議決對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在本卷宗作出的裁判作出更正,刪除主文部份中「給予被上訴人A的代理律師的酬金定為澳門幣貳仟圓,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的部份。
按上述裁決對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的合議庭裁判作出更正。
依法作通知。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蔡武彬
João A. G. Gil de Oliveira



665/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