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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第642/2013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XXX)
日期:2014年1月16日

主要法律問題:緩刑的廢止

摘 要

上訴人在緩刑期間沒有遵守考驗制度內的行為規則,持續及多次違反相關義務,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眾所周知,緩刑的實質條件之一是法院對被判刑者將來的行為表現作出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期待其重新納入社會,以對社會負責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但上訴人的具體情況顯示這一目的已經不能達到,因此,上訴人的緩刑應被廢止。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第642/2013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XXX)
日期:2014年1月16日


一、 案情敘述

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3-12-0087-PCC號卷宗內,原審法院在2013年9月12日作出批示,根據《刑法典》第54條第1款a)項之規定,決定廢止該卷宗對上訴人A所給予的緩刑,上訴人須服被判處之兩年徒刑。

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並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由(結論部分):
1. 緩刑的直接目的是糾正上訴人服食毒品的行為,從而間接達到使上訴人可以以負責任的態度,重返社會;
2. 從本案卷宗顯示,上訴人確有違反不得再次吸毒之行為規則;
3. 上訴人違反之原因,是其面臨對生活困境時,不能正面面對,而引發以往對毒品的心理依賴;
4. 糾正上訴人的上述不當行為,需要用長時間構成正確的行為模式,來取代已建立的錯誤的行為模式;
5. 建立正確的行為模式需要長時間的不懈努力;
6. 上訴人的緩刑期為四年,現今只過去了十個月。以其中五個月的違反狀況,尚不足以認定緩刑的目的已不能達到;
7. 以社工的角度,尿檢不通過,尚不足以認定戒毒計劃全面失敗,社工亦指出有再入住院舍重新戒毒此一措施;
8. 考慮到上訴人觸犯的罪行及其人格,其能否糾正行為,與身處環境,息息相關;
9. 以客觀環境而言,尤其在心理影響方面,入住院舍比進入監獄無疑更有利於對上訴人的心理;
10. 卷宗顯示,上訴人易受外界因素(家庭、經濟)影響。外界因素有負面亦有正面,上訴人接受正面引導而重入正軌的可能性亦高;
11. 亦即,尚存在廢止緩刑以外的其他解決方法可供選擇,而且有關方法並非可預見為無效用;
12. 故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之批示中廢止緩刑所依據之事實,並不足以證實暫緩執行之目的未能因此達到,故不應廢止本案中對上訴人適用之緩刑,否則,便違反了《刑法典》第54條之規定。
13. 因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之廢止上訴人暫緩執行之2年徒刑之決定的批示,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之瑕疵。
請求
綜上所述,上訴人A請求尊敬的法官閣下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對廢止緩刑的裁決予以廢止。

檢察院對上訴作出了答覆,並提出下列理據(結論部分):
1. 在本案中,上訴人非初犯,且違反所命令履行之義務,長期持續缺席驗尿的測試,完成社區隔離康復治療課程離開院舍後再次吸食毒品,在本案的緩刑期間再次觸犯一項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在卷宗CR4-13-0111-PSM被判處2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該卷宗現處於上訴階段,顯易而見,上述行為極不尊重澳門的法律制度及漠視法院的判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已經無法藉此途徑達到。
2. 原審法院所作的對暫緩執行徒刑之廢止完全符合刑法典第54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並不存在任何瑕疵。
3. 因此,上訴的理據應予否定。
綜上所述,敬請否決本上訴,維持原判,深信 閣下定能一如既往,作出公正的判決。

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作出檢閱及提交法律意見,同意檢察院司法官在其對上訴理由闡述的答覆中所提出的觀點,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完全不成立,上訴應予以駁回。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組成合議庭,對上訴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 事實方面

案中的資料顯示,下列事實可資審理本上訴提供事實依據:
1. 於2012年11月14日,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3-12-0087-PCC卷宗內,上訴人被裁定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第l款規定及處罰之較輕販賣毒品罪,被判處一年八個月徒刑;一項同一法律第14條規定及處罰之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被判處二個月徒刑;二罪競合,被判處一年九個月徒刑之單一刑罰,緩期四年執行,在緩刑期間,附隨考驗制度,上訴人須接受並配合社會重返廳輔導及須遵守不得再次吸毒之行為規則。
2. 於同一判決中,上訴人因CR3-12-0087-PCC、CR3-11-0197-PSM和CR2-11-0230-PSM案之犯罪競合,數罪並罰,合共被判處二年徒刑之單一刑罰,該徒刑暫緩四年執行,在緩刑期間, 附隨考驗制度,上訴人須接受並配合社會重返廳輔導,須遵守不得再次吸毒之行為規則,以及繼續入住戒毒場所接受戒毒治療,直至完成戒毒治療為止。
3. 上述判決於2012年11月26日轉為確定。
4. 上訴人曾接受半年的戒毒療程,但後來離開院舍之後再次吸食毒品,並且沒有依照社工的安排定期進行驗尿的測驗。
5. 從2013年1月開始,上訴人持續缺席驗尿的測試。
6. 由於上訴人於緩刑期間違反相關行為規則,經聽取上訴人聲明後,原審法院在2013年9月12日作出如下批示:“根據案中資料,聲明人A於2010年4月22日因觸犯一項較輕販賣罪及一項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於2012年11月14日被法院分別判處一項較輕販賣罪1年8個月徒刑;一項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2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判處聲明人1年9個月徒刑之單一刑罰,緩期4年執行並附隨考驗制度及接受戒毒治療義務。
聲明人在本案與CR3-11-0197-PSM和CR2-11-0230-PSM案之犯罪競合,數罪並罰,判處聲明人2年徒刑之單一刑罰,該徒刑暫緩4年執行,在緩刑期間附隨需遵守:1)附隨考驗制度,被判刑人須接受並配合社會重返廳輔導,2)聲明人須遵守不得再次吸毒之行為規則,3)以及繼續入住戒毒場所接受戒毒治療,直至完成戒毒治療為止。
有關聲明人的判決部份於2012年11月26日轉為確定。
法庭今天聽取聲明人A的陳述,聲明人曾接受半年的戒毒療程,但後來離開院舍之後再次吸食毒品,並且沒有依照社工的安排定期進行驗尿的測試,尤其是從今年1月份開始持續缺席驗尿的測試,恐怕會被驗出曾吸食毒品氯胺酮,由於聲明人持續缺席驗尿的測試,即使給予其機會再次進行院舍的治療亦恐怕聲明人出院後亦不會依時接受測試,綜合上述聲明人的情況,聲明人的行為顯示了其毫不尊重澳門的法律制度及漠視法院的判決。
考慮到聲明人多次吸食毒品,長期持續地缺席驗尿測試,不配合戒毒治療,因此,本院認為其重複違反所命令履行之義務及所命令遵守之行為規則,不珍惜緩刑機會,故此,本院認為暫緩執行徒刑之目的未能因此而達到,故此,本院接納檢察官的建議,根據《刑法典》第54條第1款a)項的規定,本法院決定廢除對聲明人A的緩刑,為此,須對聲明人A實際執行被判處的2年徒刑。
訂定聲明人的辯護人的辯護費為澳門幣800元。
通知社會重返廳。”


三、法律方面

本上訴涉及下列問題:
- 緩刑的廢止

上訴人提出了原審法院廢止上訴人緩期執行其刑罰的決定所依據之事實只是四年緩刑期內的五個月的違反狀況,並不足以證實暫緩執行之目的未能因此達到,故此,有關決定違反了《刑法典》第54條之規定。

根據《刑法典》第54條規定,“在暫緩執行徒刑期間,如被判刑者作出下列行為,且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者,須廢止徒刑之暫緩執行:明顯或重複違反所命令履行之義務或所命令遵守之行為規則,或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或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如廢止徒刑之暫緩執行,被判刑者須服判決所定之徒刑,且不得要求返還已作出之給付。”
因此,是否廢止緩刑的關鍵在於法院是否認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的目的 - 即適當及充分實現處罰的目的 - 能夠藉緩刑這一途徑而達到。

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3-12-0087-PCC卷宗內,上訴人於2012年11月14日因觸犯較輕販賣罪及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而被原審法院判刑,徒刑緩期4年執行;上述案件與CR3-11-0197-PSM和CR2-11-0230-PSM案之犯罪競合,數罪並罰,被判處二年徒刑之單一刑罰,該徒刑暫緩四年執行。上訴人曾接受半年的戒毒療程,但後來離開院舍之後再次吸食毒品,並且沒有依照社工的安排定期進行驗尿的測驗。從2013年1月開始,持續缺席驗尿的測試。原審法院於2013年9月12日作出決定,廢止對上訴人所作出的暫緩執行刑罰的決定,上訴人須服被判處之兩年徒刑。

上訴人在緩刑期間沒有遵守考驗制度內的行為規則,持續及多次違反相關義務,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眾所周知,緩刑的實質條件之一是法院對被判刑者將來的行為表現作出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期待其重新納入社會,以對社會負責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但上訴人的具體情況顯示這一目的已經不能達到,因此,上訴人的緩刑應被廢止。

故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而被上訴決定應予以維持。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法庭的裁決。
判處上訴人繳付3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上訴的訴訟費用。
訂定上訴人辯護人辯護費澳門幣2,000圓。
著令通知。
              2014年1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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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徒民正(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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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013 p.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