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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第131/2013號
日期:2014年1月16日

主題: - 附加刑
- 緩期執行的附加條件


摘 要

1. 被上訴裁判中所給予的附加刑為期禁止駕駛三個月處罰的,並暫緩執行一年,條件是嫌犯須於10天內向本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的證明文件。
2. 上訴人必須於10天內按照要求向原審法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的證明文件”,提供可以接受的給與緩期執行的理由,而不是向上訴法院提出其具有可以接受的合理理由緩期執行附加刑。
裁判書製作人
蔡武彬

上訴案第131/2013號
上訴人:A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一.案情敘述
檢察院控告嫌犯A觸犯了一項『道路交通法』第96條第1款所規定,並受『道路交通法』第96條第3款所處罰的輕微違反,並請求初級法院以普通輕微違反程序對其進行審理。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在第CR1-12-0631-PCT號的輕微違反案中,經過庭審,最後作出了以下的判決:
- 根據上述已證事實,嫌犯A觸犯了一項『道路交通法』第96條第1款所規定,並受『道路交通法』第96條第3款所處罰的輕微違反,判處禁止駕駛3個月,鑑於嫌犯工作需要,因此,根據《道路交通典》第109條第1款之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禁止駕駛之處罰,為期1年。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處罰附帶條件為嫌犯須於10天內向本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的證明文件。由於嫌犯已付罰金,故不作罰金之判刑。
- 嫌犯須繳付1/2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已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25條之規定減半)及其他訴訟費用。

A因不服初級法院之判決而向本院提起上訴。1

檢察院就上訴人的上訴作出答覆,理據如下:
1. 在本上訴中,上訴人認為其應具有可接納的理由以獲得禁止駕駛的暫緩執行,被上訴判決沒有給予緩刑違反《道路交通法》第109條規定。
2. 事實上,被上訴判決已經給予上訴人禁止駕駛的暫緩執行,難以理解的為何上訴人還會認為被上訴判決沒有給予上述刑罰的暫緩執行。
3. 另一方面,與主流司法見解一致,被上述法院認為被判刑人為職業司機為可接納緩刑的玾理由,因而要求上訴人於10天內呈交其工作須駕駛的證明文件以作為緩刑條件,這一做法是合法、合理及正確的。
4. 首先,司法見解認為,上訴人單純作出完全及毫無保留的自認並不構成可接納的理由。
5. 其次,根據被上訴判決所認定的已證事實,僅證明上訴人在表演水舞間之時,才需要駕駛車輛,但這不意味著上訴人為職業司機且其依賴駕駛以獲得收入。
6. 這是因為,從《道路交通法》第15條第1款、第79條第1款及第92條第1款等規定得出,在道路法上,對駕駛員的駕駛許可及其駕駛活動僅在公共道路上方具意義。
7. 然而,因不能證實上訴人的工作是否須在公共道路駕駛,故被上訴判決以上訴人須於10天內向法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證明文件作為緩刑的條件是完全正確的。
8. 雖然上訴人指出駕駛執照乃其職業的基本條件,但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2條第1款規定,禁止駕駛的刑罰僅導致上訴人不能在公共道路駕駛,而完全不禁止亦不妨礙上訴人於表演水舞間之時在私人地方駕駛車輛,更不會對其職業構成任何影響,更何況被判刑人現在的職位並不需要在表演時駕駛車輛。
9. 因此,在尊重其他不同意見的前提下,本院認為上訴人的理由完全不成立,並應予以駁回。

駐本院助理檢察長提出了法律意見書,其內容如下:
經分析由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後,我們完全讚同駐原審檢察院司法官的立場,就是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上訴應予駁回。
首先,我們發現上訴人的上訴內容存在一定矛盾的:在被上訴裁判中所給予的附加刑處罰乃一個為期三個月,但被暫緩執行一年的禁止駕駛。這樣,正與上訴人在上訴理由中認為有關附加刑應給予緩刑的主張不謀而合。更甚者,我們認為上訴人的上訴是不適時的,因為為著真正執行禁止駕駛還需要透過一個新的決定並加以宣告才成。但事實上這一新的司法決定還未出現,從某個意義來說,上訴可以說是過早的,並不成熟的。
的確,這處罰被附設條件,就是上訴人需要證明其工作與駕駛車輛之間存在必然關係。我們發現,在判決作出後,上訴人也依循判決的規定去嘗試從其資方處取得新的工作證明,但不果。這已表明了上訴人是認同被上訴裁判而不是不服。
因此,現在上訴的焦點應放在上訴人未能向原審法庭加以證明上述工作與駕駛之間存在必然關係的一個證據問題。
另一方面,哪怕從既證事實出發,我們亦未能從相關證據中找出能讓原審法庭即時採納上訴人在工作中必須駕駛的這主張。而這亦正是在緩刑決定上設定條件的原因。
考慮上訴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間內提交任何證明,所以導致條件的不成立是理所當然的。因此,問題的本質不在於法律適用方面,而是缺乏客觀證據來讓原審法院認定《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所規定的“可接納的理由”的存在。甚至在上訴狀中,上訴人亦只是不斷堅持“可接納的理由”的存在,而不是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爭議。可以說,上訴人只是在事實瑕疵方面作無謂的糾纏。
其實,我們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就是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6條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一.禁止在受酒精影響下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而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受酒精影響下」是指駕駛員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0.5克,又或根據本法律或補充法規的規定進行測試後按醫生的報告,駕駛員被視為受酒精影響;三.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者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0.8克,但低於1.2克,科處罰金澳門幣6,000元至30,000元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可以發現受酒精影響下駕駛這一輕微違反是針對在“公共道路”上駕駛的駕駛者而言。而相關的附加刑 –禁止駕駛- 亦是針對在公共道路上的駕駛行為。
而根據同一法律第2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共道路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或私產且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的道路。”
因此,原則上可排除一切屬於私有或不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的道路。
在本案中,從上訴人的工作單位及性質而言(從事雜技表演),很明顯已排除於“公共道路”這一概念之外,即意味著即管實際執行禁止駕駛的附加刑,根本對上訴人所從事的工作不會帶來任何影響。
所以,根本不存在任何可接納的理由去考慮不執行禁止駕駛的附加刑。
因此,上訴亦只可被完全駁回。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組成合議庭,對上訴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 2008年08月29日,凌晨約02時43分,嫌犯駕駛重型摩托車編號MH-XX-XX在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近南舢舨碼頭行駛時,被警員截查,懷疑其在酒精影響情況下駕駛,後來接受呼氣酒精測試,被證實其血液所含之酒精量為1.15g/L。
- 嫌犯並在有意識、自由及自願的情況下作出上述行為。
- 明知此等行為是法律所禁止和處罰的。
- 嫌犯已自願繳付罰金。
同時,亦證實:
- 嫌犯A現為新濠天地水舞間表演者,每月收入為澳門幣40,000元,需供養父母及一名女兒。
- 嫌犯具大學畢業學歷。
- 嫌犯稱其於表演時需要駕駛車輛。
- 未獲證實的事實:沒有尚待證實的事實。

三.法律部份:
上訴人在限定其上訴問題的上訴狀的結論部分指出原審法院沒有對上訴人所適用的附加刑給予緩期執行附加條件時違反了《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的規定,因為上訴人已經在庭審前交付了工作證明,確定了上訴人有可以接受的給與緩期執行的理由。
我們從判決的內容可以看到,被上訴裁判中所給予的附加刑為期禁止駕駛三個月處罰的,並暫緩執行一年,條件是嫌犯須於10天內向本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的證明文件。
而從已證事實中可以看到,“嫌犯稱其於表演時需要駕駛車輛”。這表明原審法院並沒有確認“其於表演時需要駕駛車輛”的事實,而是嫌犯聲稱此內容的事實。依照原審法院的決定,一方面,上訴人必須於10天內按照要求向原審法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的證明文件”,提供可以接受的給與緩期執行的理由,另一方面,為著真正執行禁止駕駛還需要透過一個新的決定並加以宣告才成,那麼,上訴人應該向原審法院證明其工作與駕駛車輛之間存在必然關係,而不是向上訴法院提出其具有可以接受的合理理由緩期執行附加刑。
因此,其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四.決定: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上訴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支付,以及4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
澳門特別行政區,2014 年1月16日
蔡武彬
司徒民正
陳廣勝
1 其葡文的上訴內容如下:
1. A sentença recorrida violou a lei em virtude de não ter aplicado a suspensão de execução da sanção de inibição de condução prevista no artº 109º da Lei do Trânsito Rodoviário.
2. Na verdade, verifica-se que se encontram preenchidos os pressupostos de aplicabilidade deste artigo ao ora recorrente.
3. Existem motivos atendíveis para que esta suspensão lhe seja aplicada nomeadamente o fato de o arguido ser um artista a desempenhar funções actualmente no show “Dancing Water” onde o seu trabalho é desempenhar um artista a desempenhar funções actualmente no show “Dancing Water” onde o seu trabalho é desempenhar acrobacias em motorizadas e treinar os seus colegas no desempenho das mesmas.
   Nestes termos, nos melhores de Direito e sempre com o Mui Douto suprimento de Vossas Excelências, deve, pelas apontadas razões, ser julgado procedente o presente recurso, suspendendo-se a execução da sanção da inibição de condução aplicada ao recorre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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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131/2013 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