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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 602/2012/A
日期: 2013年09月12日
關健詞: 再審上訴

摘要:
- 倘一個外地判決被依法確認後,因當地的再審程序而被撤銷,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c)項之規定,對已確定之確認裁判提起再審上訴。
裁判書制作人
何偉寧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書

特別訴訟案第602/2012/A號
(非常上訴卷宗之判決的再審)

上訴人: A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B

一、
  上訴人A有限公司,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就本院於2012年10月25日在卷宗編號602/2012作出之裁判提出再審請求,主要理由如下:
- 上訴人A有限公司向中國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處被上訴人B向其支付有關違約賠償。
- 上述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663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 上訴人不服有關判決,便向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 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維持原判。
- 有關判決書為終局判決,並於2010年03月19日確定生效。
- 被上訴人B於2012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審查及確認上述民事判決書之請求(卷宗編號602/2012)。
- 本院於2012年10月25 日作出裁判,確認上述民事判決書。
- 上述之本院裁判於2012年11月12日確定生效。
- 案外人XXX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中國北京巿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中國北京巿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08月20日作出(2012)一高民申字第02481號民事裁定,指令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有關案件。
- 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一中民再終字第11976號民事裁定書,撤銷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民事判決書及中國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6630號民事判決書,並發回中國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重審。
- 中國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已重新立案審理,案件編號為(2013)海民再初字第00019號,尚未作出重審判決。
-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第658條及第659條的規定,構成可被再審上訴的依據,並應廢止本院於2012年10月25 日作出的確認裁判及駁回被上訴人B就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03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的確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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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依法對被上訴人B作出了傳喚,而其在法定期限之內對上訴人的請求作出了回覆,詳見卷宗第29至31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各助審法官亦依法對案卷作出了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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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當事人具有訴訟人格、訴訟能力。
  沒有任何需要審理的先決問題以及其它抗辯。
二、
  已查明之事實:
  於2006年03月20日,被上訴人B以XXX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義與上訴人A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
  後因有關合同沒有被履行,上訴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處被上訴人B向其支付有關違約賠償。
  上述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663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有關訴訟請求。
  上訴人A有限公司不服有關判決,便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述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維持原判。
  有關判決書為終局判決,並於2010年03月19日確定生效。
  被上訴人B於2012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審查及確認上述民事判決書之請求(卷宗編號602/2012)。
本院於2012年10月25 日作出裁判,確認上述民事判決書。
上述之本院裁判於2012年11月12日確定生效。
案外人XXX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中國北京巿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中國北京巿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08月20日作出(2012)一高民申字第02481號民事裁定,指令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有關案件。
  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一中民再終字第11976號民事裁定書,撤銷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民事判決書及中國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6630號民事判決書,並發回中國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重審。
  中國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已重新立案審理,案件編號為(2013)海民再初字第00019號,尚未作出重審判決。
三、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c)項之規定,如有人提交當事人不知悉之文件或提交當事人於作出該裁判之訴訟程序中未能加以利用之文件,而單憑該文件足以使該裁判變更成一個對敗訴當事人較為有利之裁判的情況下,可對已確定之裁判提起再審上訴。
在本個案中,A有限公司提交的文件和本院的調查結果均證實如下:
1. 中國北京巿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08月20日作出(2012)一高民申字第02481號民事裁定,指令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有關案件。
2. 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一中民再終字第11976號民事裁定書,撤銷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民事判決書及中國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6630號民事判決書,並發回中國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重審。
3. 中國北京巿海淀區人民法院已重新立案審理,案件編號為(2013)海民再初字第00019號,尚未作出重審判決。
從上可見,本院於2012年10月25日在卷宗編號602/2012所確認的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之(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民事判決書已在該院的再審程序中被撤銷。申言之,本院之確認裁判已失去了標的,不能再維持。
因此,應判處本再審上訴成立,並廢止有關確認裁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62條b)項之規定,廢止原裁判後,本院須作出新裁判,並須給予當事人20天時間就此作出書面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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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裁決如下:
1. 判處上訴人A有限公司提出之再審上訴成立,並廢止本院於2012年10月25 日就中國北京巿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03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10)一中民終字第698號) 作出的確認裁判。
2.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本裁判通知後20天內可就新裁判作出書面陳述。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支付。
作出適當通知,當中包括卷宗編號CV2-09-0033-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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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09月12日

何偉寧
簡德道
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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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2012/A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