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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137/2013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13年10月31日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發回重審
    中藥房負責人
    鯊魚骨
    魚唇
    故意貨物欺詐罪
    過失貨物欺詐罪
    第6/96/M號法律第28條第1款第b項
    第6/96/M號法律第28條第2款



裁判書內容摘要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上訴庭經分析案中所有相關證據材料後,認為原審法庭就「未被證實之事實」的事實審結果是明顯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並因此屬明顯不合理。
  三、 的確,常言道,從商者均懂得精打細算,而嫌犯作為一間中藥房的負責人,更不會連未完全曬乾的鯊魚骨與俗稱「魚唇」的貨品也分不出來。而事實上,案中官委鑑定人亦憑目視、觸感和嗅覺,便能檢定出嫌犯所出售的「魚唇」並非「魚唇」,而是未完全曬乾的鯊魚骨。如此,不應因嫌犯曾在案中提交寫有「魚唇」名稱的購貨單,而輕易相信嫌犯在出售涉案貨品時,是真的不知道該等貨品非屬「魚唇」。
  四、 上訴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和第418條第1和第3款的規定,把本案中涉及檢察院在公訴書內指控的最後兩段事實,發回初級法院重審。
  五、 從抽象和法律的層面來說,是可以發生第6/96/M號法律現行行文第28條第1款b項和第2款所聯合規定處罰的過失貨物欺詐罪。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137/2013號
(刑事上訴卷宗)
   上訴人: 檢察院
被上訴人: 嫌犯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合議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 刑事案第CR2-12-0059-PCC號
一、案情敘述
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合議庭審理了第CR2-12-0059-PCC號刑事案,一審裁定案中嫌犯A被控的一項第6/96/M號法律現行行文第28條第1款b項所規定處罰的貨物欺詐罪罪名不成立(詳見案件卷宗第54頁至第58頁背面的判決書內容)。
  檢察院針對上述判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平常上訴,以求改判嫌犯罪成,或至少改判嫌犯是在過失下實施了貨物欺詐罪,為此首先力指原審法庭在裁定嫌犯並無犯罪故意時,實在已犯下《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款所指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毛病,而無論如何,亦主張原審法庭理應至少須裁定嫌犯是在過失下實施了貨物欺詐罪(詳見卷宗第64至第69頁的葡文上訴狀內容)。
  就檢察院的上訴,嫌犯行使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3條第1款所賦予的答覆權,認為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71至第76頁的葡文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院後,助理檢察長在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6條的規定對之作出檢閱時,實質認為應改判嫌犯是在過失下實施了貨物欺詐的罪行(見卷宗第83頁至第84頁的葡文意見書內容)。
其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進行初步審查,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檢閱了卷宗,之後上訴庭於上月舉行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14條所指的聽證。
  現須作出判決。
二、 上訴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本院為審理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得首先在此回顧原載於卷宗第54頁背面至第55頁的一審判決書的下列內容:
「......
2. 理由說明:
  完成對整個案件的分析後,現把以下對裁決具重要性的事實列為已證事實:
  澳門經濟局接獲消費者委員會反映澳門“XX中藥行"出現售賣假魚唇的情況,於是於2011年9月26日下午,派出兩名督察Mario Amante及區坤榮到位於澳門XX街XX號地下的“XX中藥房"進行調查。
  嫌犯A是“XX中藥房"的負責人。
  兩名督察到達上述中藥房後,聲稱欲購買半斤魚唇,於是嫌犯便將每斤澳門幣150元的魚唇出售予兩名督察,並為該貨品聞出發票。
  其後經濟局將上述收集的樣本送交本澳註冊中醫師鑑定,證實收集樣本並非魚唇,而是未完全曬乾的鯊魚骨,魚唇則是屬魚翅與魚身切口部份,兩者的價格相差超過一倍。
另外還證實如下事實:
嫌犯是商人,每月收入約為澳門幣8,000元。
具有高中學歷程度,需供養1名女兒。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嫌犯是初犯。
未被證實之事實: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之情況下,故意在其開設或管理的店鋪內向公眾銷售與所聲稱之貨物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的貨物,目的為欺騙消費者,從而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禁止,會受到法律制裁。
事實之判斷:
合議庭對事實之判斷主要建基於所有於審判聽證中提供之證據進行整體之積極分析及比較後而得出。尤其是嫌犯及證人所作之聲明以及在庭上對載於本卷宗內所有書證及扣押物之審閱。
......」。
  此外,根據一審的庭審筆錄(詳見卷宗第52頁至第53頁背面的葡文內容),原審合議庭當時是聽取了嫌犯的陳述、及案中官委鑑定人和經濟局稽查人員此兩名控方證人的證言。
  根據有關該名鑑定人於2011年9月30日下午作出的鑑定之筆錄(詳見卷宗第5頁的內容),他是以目視、觸感、嗅覺等方法去檢測到涉案貨品為一未完全曬乾透的鯊魚骨,而該物品是可供食用的。
  2012年1月16 日,嫌犯寫信予檢察院(詳見卷宗第16頁的信件內容),以解釋在其中藥房出售的魚唇是經其本人「在廣州一德路批發商購買,貨價是68元人民幣(87元葡幣)1市斤(500克)」,並隨信附上寫有「魚唇」名稱的購貨單據。
三、 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本院首先須指出,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
  檢察院在上訴狀內首先力指原審法庭在審議涉及嫌犯是否故意犯罪的證據時明顯出錯,並以此為由請求上訴庭改判嫌犯原被指控的故意貨物欺詐罪罪名成立。
  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而言,本院得指出,根據此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當法官對事實審的最終判斷結果尤其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時,便是在審議證據上犯下明顯錯誤。
  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經驗法則既是自由心證的指引明燈,也是自由心證的一個不可衝破的限制。脫離一般經驗法則的自由心證,實為法所不容。
  正是這緣故,中級法院在過往多個刑事上訴案中,均一致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本院經分析案中所有相關證據材料後,認為原審法庭就「未被證實之事實」的事實審結果是明顯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並因此屬明顯不合理。
  的確,常言道,從商者均懂得精打細算,而嫌犯作為一間中藥房的負責人,更不會連未完全曬乾的鯊魚骨與俗稱「魚唇」的貨品也分不出來。而事實上,案中官委鑑定人亦憑目視、觸感和嗅覺,便能檢定出嫌犯所出售的「魚唇」並非「魚唇」,而是未完全曬乾的鯊魚骨。
  如此,不應因嫌犯曾在案中提交寫有「魚唇」名稱的購貨單,而輕易相信嫌犯在出售涉案貨品時,是真的不知道該等貨品非屬「魚唇」。
  綜上,本院得裁定檢察院的首個上訴理由成立,進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和第418條第1和第3款的規定,把本案中涉及檢察院在公訴書內指控的最後兩段事實,發回初級法院以全新組成的合議庭重審。
  至此,本院已毋須再審理檢察院在上訴狀內亦有提出的其他次要上訴情事,即使從抽象和法律的層面來說,是可以發生第6/96/M號法律現行行文第28條第1款b項和第2款所聯合規定處罰的過失貨物欺詐罪亦然。
四、 判決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進而把本刑事案中涉及最後兩段刑事指控事實的訴訟標的發回初級法院以全新組成的合議庭重審。
  嫌犯須支付本上訴程序所衍生的訴訟費,當中包括肆個司法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貳仟伍佰元上訴服務費。
  命令把本判決告知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
  澳門,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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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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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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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助審法官
   José Maria Dias Azedo(司徒民正)
第137/2013號刑事上訴案 第9頁/共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