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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 798/2013
日期: 2014年01月09日
關健詞: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不中止有關行為的效力將導致聲請人之子女面臨失學,這一損失屬難以彌補之損失。
裁判書制作人
何偉寧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798/2013
日期: 2014年01月09日
聲請人: A
被聲請實體: 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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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宣告其及有關家團成員之臨時居留許可失效,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7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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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64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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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為應判處有關聲請理由成立,內容載於卷宗第70至 71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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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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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
已審理查明之重要事實:
1. 聲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於2006年11月14日首次獲批於澳門臨時居留,有效期分別為2015年11月14日(聲請人及其妻子B)及2014年04月17日(聲請人之兒子C)。
2. 於2013年11月06日,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作出批示,批准宣告聲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因經調查證實聲請人為居留申請提交了不實的學歷證明文件用作居留申請依據。
3. 聲請人在澳門從事踏碼工作,月薪為澳門幣$30,000.00元,需供養其妻子B、兒子C及女兒D。
4. 聲請人之妻子B為全職家庭主婦,協助照顧兩名未成年子女C及D。
5. 聲請人之兒子C現就讀於澳門坊眾學校小學5年級。
6. 聲請人之女兒D於2010年05月13日在澳門出生,擁有永久居民資格,現就讀於澳門坊眾學校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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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陳述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個案中,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決定是一具積極內容的行為,就是改變了聲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原來可合法留澳居住的法律狀態,故符合上述法規之規定。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了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就第一項法定要件方面,聲請人主要指出以下其認為難以彌補之損失:
- 失去工作及收入。
- 將無法留澳繼續照顧其3歲多的女兒D。
- 就另一兒子C方面,不中止有關行為的效力意味著其需中途輟學,無法繼續正常學業。
關於聲請人所提出的第一項損失,我們並不認為是難以彌補的,因為有關損失主要為金錢損失,是完全可以透過賠償機制彌補的。
就其餘兩項所提出的損失方面,我們則同意聲請人的觀點,認為倘執行有關行為,將對其子女C及D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
事實上,雖然聲請人可以將子女帶回內地照顧並讓彼等繼續在內地升學,但由於兩地的教學方式及內容均不盡相同,且短時間內難找學位,故若不中止有關行為的效力,子女將會失學,而這一損失並非金錢可以完全彌補的。
就後兩項法定要件方面,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或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基於此,我們認為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應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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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批准聲請人A的保全措施請求,中止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13年11月06日宣告聲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之決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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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被聲請實體支付,但其享有主體豁免。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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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9日

何偉寧
簡德道
唐曉峰

Estive presente
Mai Man I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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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