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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件編號﹕638/2013
合議庭裁判日期﹕二零一 四年一月十六日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裁判書內容摘要﹕
  在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中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法院僅應對請求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638/2013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澳門居民,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尊敬的中級法院各位法官閣下:
  A,男,離婚,中國籍,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5062XXX(0),居住在澳門XXX,
  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及續後各條之規定,
現針對:
  B,女,離婚,中國籍,居住在澳門XXX,
  謹向 貴法院提起: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
之審查及確認之特別訴訟程序
有關的理由及依據如下:
一、
  原告與被告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平市登記結婚(參閱現附上之結婚公證書 ─ 文件1,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二、
  原告與被告均為澳門的常居民。
三、
  被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糾紛案。
四、
  在該離婚糾紛案審理過程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原告與被告達成協議如下:
1. 原告B與被告A自願離婚;
2.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B負擔。 (具體內容載於現附上之文件2內,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五、
  雙方當事人達成上述協議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制作了(2011)江開法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見文件2)。
六、
  上條所指之調解書已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確定生效(見文件3,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七、
  原告請求在澳門(原告與被告的常居地)審查及確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調解書,目的在於可在澳門產生效力。
八、
  對載於上述民事調解書內容的確實性及對民事調解書之理解是毫無疑問的及不可以反對的。
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上述離婚糾紛案件不享有專屬管轄權。
十、
  該案件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十一、
  根據原審法院地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該離婚訴訟程序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在有關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十二、
  上述離婚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秩序及其原則。
十三、
  故此,該民事調解書具備《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所規定之法定要件。
司法援助
十四、
  司法援助申請人A所提出的第2013-A-0182號司法援助申請(包括豁免支付預付金、豁免支付訴訟費用,以及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的請求)已獲司法援助委員會接納,並委任簽署人作為代理人(見文件4,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十五、
  鑒於申請人現還處於經濟能力不足之狀況下,特此向 尊敬的各位法官閣下申請免除繳付有關的預付金及訴訟費用。
  
基於上述的理由根據,懇請 尊敬的各位法官閣下作出以下決定:
1) 請求審查及確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一 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關於原告與被告離婚的民事調解書。
2)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的規定,請求傳喚被告於十五日期間 內,以便其願意時,進行答辯,並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至本訴訟程序終結 為止。
3) 免除原告繳付有關的預付金及訴訟費用。


  聲請人提交了四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過以下的民事調解書,判決兩人離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江开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B,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澳门居民,住澳门XXX。
  被告A,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澳门居民,住澳门XXX。
  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B诉被告A离婚纠纷一案。原告B起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6年12月6日在开平市民政局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尚可,但由于婚后被告存在赌博问题,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B与被告A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B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柳 醒
  代理审判员 潘丽芳
  人民陪审员 邝明巧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劳健畅
  戚晓芳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調解書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調解協議標的屬兩願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8及第9頁的文件內容,有關調解協議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而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 (2011)江開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但不妨礙其獲司法援助而享有的豁免。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趙約翰
  何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