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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第96/2014號
請求自行迴避人:A法官
日期:2014年2月27日

主要法律問題:自行迴避

摘 要

公正無私則是要求法官在裁判時對裁判之事宜或對裁判所涉及的人沒有任何預先判斷或偏見的規則。

然而,只是法官的公正無私並不足夠,同時亦需要法官在外表上,在公眾眼中是公正的。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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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曉華

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第96/2014號
請求自行迴避人:A法官
日期:2014年2月27日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獨任庭普通刑事案A法官向本中級法院請求准許其在該法庭的第CR3-13-0120-PCS號獨任庭普通刑事案中自行迴避。

有關聲請文件經上呈予本院後,裁判書製作人對之作出初步審查,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對之作出檢閱。
現須審議該申請。


二、事實方面

本法院透過查閱卷宗內的資料,認定了以下的事實:
1. 檢察院控告B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犯下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42條第3款配合同一法典第138條d)項及《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2. 其後,有關卷宗被分發予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並成為第CR3-13-0120-PCS號獨任庭普通刑事案。
3. 今聲請在該案中自行迴避的A法官為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的獨任庭法官。
4. 2014年2月7日,A法官擬就了內容如下的聲請書:
“本人A,獨任庭普通刑事案CR3-13-0120-PCS主審法官,現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2條第1款規定,基於以下原因,向院長 閣下提出自行迴避介入上述卷宗之審判:
B為獨任庭普通刑事案CR3-13-0120-PCS的嫌犯。
嫌犯B是本人丈夫大嫂的姐夫,雖然親等不算密切,但由於嫌犯一家及本人一家關係在過去十年間一直甚為密切,歷年嫌犯與本人曾經常共同出外用膳,亦有一起購物,相互到家中走訪,互贈禮物,近年本人家中為兒子舉行的生日會,嫌犯亦有參與。
由於本人與嫌犯之間無論表面上及實際上均存在密切關係,一旦關係披露,無論在受害人角度,又或社會大眾的角度,本人未必能在審判中做到在不偏不倚,無論判決結果為何,公正性均會受質疑。
基於本案沒有由合議庭審理,而由獨任庭法官一人審理,本人亦不會希望因為與嫌犯此一關係而影響判決的公正性受到大眾的質疑,影響法院的公正形象。
基於以上種種,請求准許本人自行迴避。
隨函附上相關案件控訴書證明書。”

三、法律方面

本案涉及下列問題:
- 自行迴避

  “國家在建立司法官招聘制度時,竭力追求將管理司法的敏感職責委託給那些德才兼備的人,但是,對他們的要求唯一考慮的是投考人擔任該職務的總體能力。然而,可能會出現儘管對行使一般審判職能的才能是無可指責的,但基於特殊的情況,對於在特定的案件中行使職能此人卻未必具有良好條件。
  司法官具有法律文化以及解釋和適用法律所需的知識能力還不夠,除此之外,置身訴訟中動搖和可能干擾其正確判斷的情感和利益之外也是必不可少的。
  法官必須按照司法之良知行使職責,所以公正無私是其行使職責的根本條件。法官之心證必須絕對以完全的無私和客觀,建立在對案件事實的冷靜地不受干擾地審理之上。”1
  
  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之範圍內,作為審判者公正無私的保障之類別,規定了迴避、(第28條和第29條)拒卻和自行迴避(第32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32條規定:
  “一、如基於有依據、嚴重且足以使人對法官之公正無私不予信任之原因,以致該法官在訴訟程序中之介入係備受懷疑者,得拒卻該法官之介入。
  二、拒卻之聲請得由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提出。
  三、法官不得因己意宣告本身備受懷疑,但當出現第一款所指之情況時,得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請求准許其自行迴避。
  四、僅當被拒卻或自行迴避之法官,在其被拒卻或要求自行迴避前所作之訴訟行為,對訴訟程序裁判之公正造成損害時,方須將該等行為撤銷;其後作出之行為僅在重新作出並無效用,且未對該訴訟程序之裁判造成任何損害時,方為有效。”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影響法官介入其獲分配的案件必須基於有依據、嚴重且足以使人對該法官之公正無私不予信任才可。

這是自然法官或法定法官原則的體現。

“自然法官或法定法官原則指的是:刑事審判應由獲法律事先賦予權限之人進行。
其表示法律已預先設定審理相關刑事不法行為的有權限法官,即當面對具體個案時,法官不得在事後(a posteriori) 自行決定審理有關案件,亦不得因自由裁量而被指定審理有關案件,換言之,不得在無任何法律及客觀標準的情況下“隨意”選擇“承辦案件”的法官(juiz “ad hoc”)。
因此,有權限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是按照不法事實發生時所生效的法律規定而訂出。
只有這樣,方能確保對具體所需審理的事宜不受干預、獨立及無私。”2

公正無私則是要求法官在裁判時對裁判之事宜或對裁判所涉及的人沒有任何預先判斷或偏見的規則。

然而,只是法官的公正無私並不足夠,同時亦需要法官在外表上,在公眾眼中是公正的。

本案中,就A法官在聲請書內提到與嫌犯的親等不密切之姻親關係而言,本院並不認為此情況足以使他人對她作為上述刑事卷宗主審法官的公正無私不予信任。
但是,由於聲請人在聲明書內描述她一家與嫌犯一家的表面及實際上存在密切關係,此等關係是足以構成或可導致別人就聲請人對嫌犯B的控罪的審理的公正無私有所懷疑的嚴正理由。

  基此,本院得批准聲請人的請求,其於上述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將交由法定代任人執行(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5條)。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批准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獨任庭A法官在該法庭的第CR3-13-0120-PCS號普通刑事案中的自行迴避申請。
本卷宗不科處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14年2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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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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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徒民正 (第二助審法官)
1 Alberto dos Reis,《民事訴訟法典評註》第1卷第2版,科英布拉出版社,1960年,第387頁及續後數頁
2 Manuel Leal- Henriques著,盧映霞、梁鳳明譯,《澳門刑事訴訟法教程》,上冊,第二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2010),14-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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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014 p.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