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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544/2013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B、C、D,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E,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四位聲請人一同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
尊敬的法官 閣下
  A,女性,中國籍,已婚,聯絡地址為中國廣東省廣州市XXXX。(以下簡稱第一聲請人);
  B,女性,中國籍,已婚,聯絡地址為中國廣東省廣州市XXXX。(以下簡稱第二聲請人);
  C,女性,中國籍,已婚,聯絡地址為中國廣東省廣州市XXXX。(以下簡稱第三聲請人);
  D,男性,中國籍,已婚,聯絡地址為中國廣東省廣州市XXXX。(以下簡稱第四聲請人);
現針對
  E,女性,中國籍,已婚,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與F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聯絡地址均為澳門XXX。(以下簡稱被聲請人);
  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提出
中國內地法院民商事判決的認可之訴
事實及法律依據如下

  於2011年12月1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民事判決書,案號為(2011)穗云法民二初字第XX號;該民事判決書中的原告為A、B、C、D,而被告則為E,前述法院於2011年5月5日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以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有關的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相關案卷亦已審理終結。(文件一)

  上述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E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A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清償 之日止)。二、被告E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B借款本金9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清償之日止)。三、被告E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C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清償之日止)。四、被告E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D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清償之日止)。(文件一)

  上述的民事判決書已向雙方當事人作出了送達通知,並於2012年l月6日確定並生效。(文件二)

  根據於2006年4月1日生效,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第1條及第3條的規定,屬中國內地的民商事案件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認可和執行。

  參看上述的民事判決書,四名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間構成借貸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判處被聲請人須向第一聲請人歸還借款本金3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折合為澳門幣叄拾玖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正(MOP$394,650.00)及前述所指的利息、向第二聲請人歸還借款本金 9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折合為澳門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陸佰叄拾元正(MOP$1,188,630.00)及前述所指的利息、向第三聲請人歸還借款本金2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折合為澳門幣貳拾陸萬肆仟壹佰肆拾元正(MOP$264,140.00)及前述所指的利息、向第四聲請人歸還借款本金5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折合為澳門幣陸拾陸萬零叄佰伍拾元正(MOP$660,350.00)及前述所指的利息。(文件一)

  按照上述〈安排〉第4條規定,內地有權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申請的法院為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的,申請人應當選擇向其中一個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受理認可判決申請的法院為中級法院,有權執行的法院為初級法院。

  參看上述同一法律〈安排〉第5條、第2款的規定,“申請人向一地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的同時,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待一地法院執行完畢後,可以根據該地法院出具的執行情況證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採取處分財產的執行措施”;

  事實上,根據澳門物業登記局的證明書,指出位於澳門XXXX之獨立單位,該等不動產登記在澳門物業登記局B字XX號簿冊、第XX頁之XXX號標示,而房地產紀錄之編號為第XXX號,上述物業以被聲請人之所有人名義在G號XX簿冊、第XX頁之XXXX號登記,被聲請人與其配偶F為取得共同財產制之婚姻財產制度,以該不動產所有權的名義作取得登記;並於2013年7月26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第三民事法庭,卷宗編號CV3-13-0008-CPV的保全程序,針對被聲請人之名義就上述不動產作出了一項假扣押的判決,並進行了相關登記。(文件三、文件四及文件五)

  按照上述〈安排〉第15條的規定,“法院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申請之前或者之後,可以按照被請求方法律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10º
  上述民事判決書指出了被聲請人E)所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徐綽敏,到庭參加了訴訟,亦代表被聲請人進行了答辯,依法傳喚有效;符合了訴訟辯論原則。(文件一)
11º
  於2012年2月18日,四名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在中國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提出了關於上述民事判決書的執行程序,並在2012年2月21日獲該法院受理,案號: (2012)穗云法執字第XX號,有關申請執行的理由為被聲請人拒絕向四名聲請人,履行關於案號為(2011)穗云法民二初字第XX號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判決書之義務。 (文件六及文件七)
12º
  根據中國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透過相關執行程序而知悉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如下:1.)廣卅市G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2.)廣東H有限公司60%的股權; 3.)坐落於澳門XXXX獨立舖位,物業登記標示編號:XXXX的房產。(文件六)
13º
  根據中國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注冊基本資料,顯示上述第一項的可執行財產(廣州市G有限公司100%的股權),該營業期限已於2011年12月31日結束;而第二項的可執行財產(廣東H有限公司60%的股權),於2011年3月9日,因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從而被依法吊銷了營業執照。(文件八及文件九)
14º
  因此,被聲請人在中國內地已沒有任何可供清償債務的財產。
15º
  到目前為止,被聲請人從未向上述四名聲請人作出任何清償債務的還款行為。
16º
  根據上述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及相關文件,並配合〈安排>第7條的規定,可證明有關中國內地的民事訴訟程序,已依法對被聲請人作出了傳喚並參與訴訟、被聲請人具備訴訟行為能力、判決已經送達當事人並已生效、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均為自然人、判決作出地已無具價值之財產可予執行。
17º
  同時,亦沒有構成任何與〈安排〉第11條所指的不予認可之抵觸情形;債權債務之借貸法律關條並非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並不存有任何相同於上述內地民事判決書內所審理的既決案或已繫屬之案件、上述內地民事判決書從未在澳門中級法院提出認可、上述民事判決書不存有任何因再審而中止執行之事宜、對於認可和執行上述民事判決書不構成任何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的情況。
  綜上所述,懇請尊敬的 中級法院法官閣下,批准認可有關於2011年12月1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作出案號為(2011)穗云法民二初字第XX號的民事判決書。

  
  四位聲請人提交了幾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被聲請人E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通過作出案號為(2011)穗云法民二初字第XX號的民事判決書,判決E須於五天內償還A借款本金30萬人民幣及利息、B借款本金90萬人民幣及利息、C借款本金20萬人民幣及利息、D借款本金50萬人民幣及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確認執行以上判決書。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調判決書標的屬民事債務,同樣標的的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27頁的文件內容,有關調解協議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而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2011)穗云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四位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João A. G. Gil de Oliveira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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