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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件編號﹕9/2014
合議庭裁判日期﹕二零一 四年七月十七日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裁判書內容摘要﹕
  在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中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法院僅應對請求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9/2014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A),澳門居民,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尊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
法官 閣下:

A(A),女性,離婚,中國籍,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 (X),住所位於澳門氹仔......馬路......花園第...座......閣...樓...座,現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之規定,提起本
特別訴訟程序之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之審查
以針對
B,男性,離婚,土耳其藉,持有土耳其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編號375XXXXXXXX,住所位於 ......, ......, 29 ...... Cad. No:16...... 3XXXX Istanbul Turkey。
所依事實及法律理由如下:
1-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B於2012年4月19日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締結婚姻,登記編號1XXX/2012/RC。(文件一)
2-
兩人婚後一同居於被聲請人的國籍國,即土耳其共和國,地址為 ....... ...... Cad. ...... 1. ...... A4 No.41 ...... Istanbul Turkey。
3-
兩人並無育有任何子女。
4-
隨後由於性格不合等原因,兩人決定離婚。
5-
為此,被聲請人於2013年10月25日,於土耳其共和國第三家庭法庭提起兩願離婚程序,卷宗編號2013/XXX。(文件二)
6-
其後,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同時出席了有關法院召開的聽證。(參見文件二)
7-
經過法院的試行調解,兩人達成協議,共同聲明:不欲維持婚姻關係;自由自願地、沒有外在壓力影響下共同決定離婚;接受《土耳其民法典》在該程序中之適用;希望進行兩願離婚;沒有聲請任何一方支付任何形式的扶養或任何形式的道德上或經濟上的補償,也沒有聲請對任何性質之財產作分割。
8-
最後,兩人共同聲明,按照雙方所達成之協議進行兩願離婚。
9-
當地法院確認兩人的離婚聲請,及確認所達成之協議屬合法及合符雙方的社會及經濟狀況,於2013年11月6日宣告雙方離婚,判決編號2013/YYY。(參見文件二)
10-
宣判時兩人均在場,故即時獲悉有關判決。
11-
為著憑藉有關的判決書於澳門民事登記局及本澳其他行政機構辦理離婚之轉錄登記手續,聲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之規定,提起本程序以對此一判決作確認。
12-
首先,有關判決書已按照1961年10月5日訂於海牙之《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的認證公約》之規定,進行旁註認證,並附同葡語翻譯,因此,關於文件之真確性及對判決之理解並無疑問。(參見文件二)
13-
而按照當地法律,有關判決於2013年11月18日轉為確定。(參見文件二)
14-
在提起該程序前,並無任何一方在本澳或其他地方之法院提起相關的訴訟程序,亦無任何相關之待決訴訟,也無任何裁判已確定之相關案件。
15-
另外,按照《民法典》第53條配合第50條第1款之規定,在有關程序中,應適用之法律為兩人的共同常居地法,亦即土耳其共和國之法律。
16-
而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5、16、17及第20條之規定,有關案件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之專屬管轄權。
17-
如前所述,有關案件屬兩願離婚,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均有參與該程序,及同時出席了相關的聽證及宣判,有關程序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18-
最後,根據前述的內容,可以了解到有關判決一旦獲確認,並不會產生任何與本澳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
19-
基於此,綜合上述所言,由於已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之要件,有關判決依法應獲確認,並在澳門產生效力。
綜上所述,請求 閣下認定載於本起訴狀之全部事實及法律理由成立,並在此基礎上,審查及確認土耳其共和國第三家庭法庭所作之編號2013/YYY號兩願離婚判決,以便該判決於澳門產生效力。
請求傳喚他方當事人
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 法庭傳喚他方當事人B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
請求 閣下作出公正裁決!
  聲請人提交了兩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土耳其共和國第三家庭法庭所作之離婚判決。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離婚證明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雙方聲請人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結婚。(見載於文件一)
土耳其共和國第三家庭法庭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宣告兩人離婚,有關判決隨後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轉為確定。(見載於文件二)

二、理由說明
  雖然《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所指的裁判無明示包括本案所涉及的由外地政府機關發出的離婚證明書,然而,經考慮上述審查和確認之訴的功能,和對上述條文作擴張解釋,本案所涉的離婚證明書應視為可通過本訴訟程序審查和確認的標的。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離婚證明書的文件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待審查及確認的證明書的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證明書標的屬協議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程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8至第14頁的文件內容,有關批准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而檢察院亦未有就這等要件的成立提出質疑,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土耳其共和國第三家庭法庭於卷宗編號2013/XXX中作出的第2013/YYY號判決,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第一助審法官
  趙約翰
  
  第二助審法官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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