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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14號案件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上訴人:甲及其妻子乙
被上訴人:丙、丁、戊、己、檢察院及不確定利害關係人
主題:在民事司法裁判的上訴中提出的虛假文件的附隨事項
裁判日期:2014年11月5日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宋敏莉和岑浩輝
摘要:
  中級法院於民事司法裁判的上訴中作出裁判後,且在該裁判轉爲確定前,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75條第3款及第471條第1款的規定宣告了一文件為虛假,其對案件的審判權也隨之告終結,故不得在上訴中作出新的決定,撤銷或廢止先前的裁判。
裁判書制作法官
利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及獲認定事實
  甲及其妻子乙針對丙、丁、戊、己、檢察院及不確定利害關係人提起通常訴訟程序宣告之訴,請求宣告其與妻子擁有位於[地址(1)]一不動產的利用權1。
  該訴訟被裁定勝訴2。
  在檢察院提起的上訴中,中級法院透過2014年1月16日的合議庭裁判廢止了有關判決,駁回針對眾被告的請求,理由是沒有資料顯示有關土地的利用權屬於私人所有。
  兩原告提起上訴。
  同時,在針對上述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同一天,兩原告就附於答辯狀的一份文件的虛假性提出爭辯,請求宣告有關文件為虛假,繼而由中級法院對案件標的(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作出新的裁判,或撤銷所有在答辯後所進行的訴訟程序,因為他們主張被裁定為虛假的文件正是附於該文書。
  對2014年1月16日的合議庭裁判提起的上訴被中止直至就虛假情況的附隨事項作出裁判為止。
  透過2014年5月22日的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裁定宣告有關文件虛假的請求成立,但駁回了其他請求,因認為在作出2014年1月16日的合議庭裁判之後,其審判權已告終結。
  兩原告針對2014年5月22日的合議庭裁判(以下稱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對他們不利的部分,亦即中級法院駁回由他們所主張的對案件標的(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作出新裁判,或撤銷所有答辯後的訴訟程序這一請求的部分提起上訴。
  兩原告認為根據第475條第3款結合第570條第1款的規定,鑒於就虛假情況的附隨事項的裁判,中級法院可對已經作出的裁判進行更正。
  這就是應予以裁決的上訴。
  
  二、法律
  1. 要解決的問題
  要知道的問題是,如果中級法院在民事司法裁判的上訴中作出裁判後,且在該裁判轉為確定前,根據《民事訴訟法典》(以下引用的所有條文均指該法典)第475條第3款及第471條第1款的規定宣告一文件為虛假,那麼該院是否可/應在上訴中作出新的決定,撤銷或廢止先前的裁判。
  
  2. 已於上訴中作出裁判,但該上訴仍待決時在上級法院提出的虛假情況的附隨事項
  第471條、第469條、第472條及後續數條所規定的虛假情況的附隨事項旨在對由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文件的虛假性進行歸責,並宣告有關文件為虛假,以使其不能為達到證明所主張的事實這一目的而將有關文件作為書證使用。
  虛假情況的附隨事項應在提交文件後10日內,或對方當事人知悉作為爭辯依據的事實之日後10日內提出(第471條及第469條)。
  原則上,對附隨事項的裁判須與案件的裁判一同作出(第474條第3款)。但是可能會出現附隨事項在案件的裁判作出後才被提出的情況,因為只要案件仍然待決,或者說,只要案件的裁判尚未轉為確定,就可以提出附隨事項,這是從作出如下規定的第475條第3款的規定中所得出的結論:
  “三、如爭辯3於待決之上訴程序中提出,則上訴程序中止,而該爭辯獲接納後,爭辯之問題須由卷宗所在之法院審理。”
  應該說在上訴中就虛假提出爭辯並不常見。
  因為,自提交文件起計,有10日的期限就虛假提出爭辯,通常只有對附於陳述的文件(第616條)才可提出上述爭辯,而法律對於在上訴中提交文件的可能性有相當大的限制。
  在上訴法院作出裁判後才就虛假提出爭辯的情況則更為罕見,尤其是考慮到上述就虛假提出爭辯的10日期限,以及通常情況下向被上訴法院提交上訴陳述(第613條)並附具文件與上訴法院作出裁判(第626條)之間相隔的時間,這一時間包括案件由第一審法院上呈至中級法院、裁判書制作人的初端批示(第621條)、助審法官檢閲(第626條)、裁判書制作人制作合議庭裁判書草案(第626條)以及將案件列入待審案件次序表內(第627條)的時間。
  現在的問題是要知道如果上訴法院已對案件的上訴作出裁判,但有人提出某文件屬虛假,而該法院也宣告了該文件為虛假,這時會出現什麼情況?上訴法院能夠或應該重新對案件的上訴作出審理嗎?
  不能。
  在我們的法律體制中奉行法院審判權終結原則。在對某一問題作出決定後,法院不得重新審理該問題。這是從第569條第1款的規定中所得出的。
  這一規則也有例外情況。
  具體有哪些呢?
  例外情況一:
  對錯漏、訴訟費用方面的遺漏、誤寫或誤算或任何因明顯文誤而導致的不正確地方作出更正(第570條第1款)。
  本案明顯不屬於這種情況。上述規定僅包括細微和明顯的文誤,而在本案中所主張的則是:法院基於某文件已“不存在”而重新對案件作出審理。
  例外情況二:
  就訴訟費用及罰款作出糾正(第572條)。
  例外情況三:
  第571條規定的判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要麼可對裁判提起上訴,要麼不可提起上訴。如可提起上訴,則在上訴中對無效提出爭辯。如不可提起上訴,則向作出該裁判的法院提出無效的爭辯。
  問題是只有載於第571條第1款的情況才導致判決無效,而其中並不包括本案的情況。
  例外情況四:
  在可提起上訴的情況下,由被上訴法院對不涉及案件實體問題的裁判作出改正(第617條)。
  本案不在這一規定的範圍之內,該規定所指的只是第一審級法官作出的裁判。
  另一方面,本案裁判與案件實體問題有關。
  例外情況五:
  因撤銷訴訟行為而導致已進行之訴訟程序被撤銷,包括裁判被撤銷(第147條第2款)。
  本案同樣不屬於這種情況,因為並沒有人就任何訴訟上的無效提出爭辯,也看不出存在任何訴訟上的無效。
  總而言之,本案應遵循第569條第1款的原則。所提出的問題只能在倘有的平常上訴(眾所周知,事實審中對法律規定的違反可以在終審法院審理),或再審上訴(第653條b項:因為在訴訟程序中未曾就虛假問題進行討論;也就是說,雖然對虛假情況作出了宣告,但沒有審查有關宣告對案件造成的影響)中解決。
  因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三、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訴訟費用由兩上訴人承擔。
  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審查針對合議庭裁判中案件實體問題部分的上訴申請。
  
  2014年11月5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 宋敏莉 - 岑浩輝
  
1 有關請求最初並非如此,但是在中級法院於針對初端駁回訴訟的批示提起的上訴中作出裁判後,變成了現在這樣。
2 有一個請求理由不成立,但由於兩原告並沒有提起上訴,因此不屬重要。
3 對文件的虛假性的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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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14號案 第1頁

第113/2014號案 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