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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5號案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上訴人:甲
被上訴人:保安司司長
主題:中止行為效力.司法裁判的上訴.欠缺理由陳述的上訴申請.喪失權利
裁判日期:2015年4月29日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宋敏莉和岑浩輝
摘要:
如果在行政訴訟的緊急程序中,當事人提交了司法裁判的上訴申請,但卻沒有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160條第1款的規定在提起上訴的期間內遞交或附具相關理由陳述,那麼便喪失作出相關訴訟行為的權利,案件的主審法官或裁判書制作法官不應通過批示,在法律規定的提起上訴及一併附具理由陳述的期間之外,另行為當事人訂定補交理由陳述的期間。
裁判書制作法官
利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甲請求中止保安司司長2014年10月8日之批示的效力,該批示禁止其在一年的期間內進入澳門。
  中級法院沒有批准該申請。
  在接獲合議庭裁判的通知之後,申請人甲透過簡單申請針對該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但卻沒有按照因《行政訴訟法典》第6條第1款d項的規定而適用的同一法典第160條第1款的要求附具相關的理由陳述。
  卷宗呈交中級法院的裁判書制作法官之後,由於遞交申請及一併附具理由陳述的期間尚未完結,因此法官命令等待上訴人遞交理由陳述。
  該期間過後,申請人仍未遞交上訴理由陳述,於是該裁判書制作法官作出批示,不受理上訴。
  申請人甲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評議會提出異議,但評議會透過2015年2月12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維持了不受理上訴的批示。
  申請人甲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提出了以下問題及理據:
  -法律沒有為不履行立即闡述理由之義務的情況規定任何後果,或者說沒有為上訴應通過包括或附具相關理由陳述的申請提出(《行政訴訟法典》第160條第1款),但在上訴申請中卻沒有包括或附具相關理由陳述的情況規定任何後果。
  -規定不受理上訴之後果的條文-即經《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轉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94條第1款-當中並不包含不履行立即闡述理由之義務的情況。
  -因此,存在一個漏洞,應該通過解釋的規則及填補漏洞的自身機制予以填補。
  -本具體個案的解決方法不應是不受理上訴,而應該是通知上訴人在特別為此訂定的期間內將理由陳述附入卷宗,從而補正上訴在形式上不合規範的情形,否則不受理上訴。
  助理檢察長發表意見,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法律
  1. 要解決的問題
  要知道的問題是,在緊急程序中,如果當事人提交了司法裁判的上訴申請,但卻沒有按《行政訴訟法典》第160條第1款的規定遞交相關的理由陳述,那麼該案的主審法官,又或者本案中的裁判書制作法官是否應該作出批示,在法律規定的提起上訴及一併附具理由陳述的期間之外,另行為其訂定補交理由陳述的期間。
  
  2. 在行政訴訟的緊急程序中遞交理由陳述
  在上段中所提出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
  讓我們來看這是為什麼。
  在民事訴訟程序以及大多數行政訴訟程序中,在接到司法裁判的通知之後,敗訴方有10天時間針對司法裁判提起上訴(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的規定而同樣補充適用於大多數行政訴訟程序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91條第1款)1。
  上訴通過申請書的方式提出,當中上訴人只須表達上訴的意願並指明上訴的類型,僅此而已2。即便沒有指明上訴類型,也不會產生任何後果(《民事訴訟法典》第593條第1款及第594條第2款)。
  法官或者中級法院的裁判書制作法官通過批示受理或不受理上訴。接到上訴獲受理的通知以後,上訴人有30天的時間遞交理由陳述(《民事訴訟法典》第594條及第613條第2款)3。
  有關針對在《行政訴訟法典》規定的緊急程序中所作的司法裁判的上訴方面,在接到司法裁判的通知以後,敗訴方有10天的時間針對司法裁判提起上訴(根據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91條第1款的規定)。只不過,在這類程序中,上訴是通過包括或附具有關理由陳述的申請而提出(《行政訴訟法典》第160條及第1款)。
  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屬於緊急程序(《行政訴訟法典》第6條第1款d項)。
  從根本上講,這是一個與刑事訴訟程序相類似的制度(《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2款),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法律希望這類緊急程序的最終決定能夠具有快捷性。
  那麼,如果在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程序中,敗訴方通過簡單申請的方式提出上訴,卻沒有在相關期間內遞交或者將理由陳述附入卷宗,會導致怎樣的後果呢?
  顯然,他將喪失遞交上訴理由陳述的權利,這與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行為期間內作出某項訴訟行為的後果是一樣的。
  上訴人認為適用的條文(即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94條第1款)沒有規定當發生如本案的情況時,上訴不能被受理,因此存在漏洞。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該條文所規定的是,“如對裁判不得提起上訴,或上訴逾期提起,又或聲請人不具備上訴所必需之條件者,提起之上訴須予以駁回”。
  在民事程序中,上訴申請從來不需要像《行政訴訟法典》第160條第1款所要求的那樣包括或者附具理由陳述。因此,顯而易見,在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94條第1款的規定時,必須作出必要調整,以便將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也不可能規定,因為該法典中並沒有這種程序-列入其中。這只不過是一個擴張性解釋,以便使法律文字與立法精神相吻合。
  因此,不存在任何需要填補的漏洞。
  然而,不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第4款的規定(“如無作出結論、結論內容有缺漏或含糊不清,又或結論中並無列明第二款所規定之內容,則請上訴人提交結論、補充結論內容或就其作出解釋;上訴人不作出該等行為時,對受影響之上訴部分將不予審理”)嗎?
  該項規定的宗旨是糾正那些較輕的不合規範的情形,包括當事人雖然提出了理由陳述,但當中卻欠缺該訴訟文件的簡要概括,即結論,或者結論有缺漏或含糊不清,又或者結論中沒有列明第2款所規定之內容等情況。
  而本案的情況則屬於較為嚴重的不合規範的情形,因為所欠缺的是上訴理由,即欠缺整個理由陳述。因此,它更為接近《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第3款所規定的情況:“如不作出陳述,則立即裁定上訴棄置”。
  所以,不存在任何對合作原則的違反。該原則的宗旨並不是規避那些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或原則,尤其是像本案這種,喪失權利的情況。
  因此,裁判書制作法官不給予上訴人附具理由陳述的額外期間是正確的。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無可指責之處。
  
  三、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澳門,2015年4月29日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 宋敏莉 - 岑浩輝

出席評議會的檢察院司法官:高偉文
  
1 出於簡化的目的,我們在此沒有提及在提起上訴前對裁判提出無效爭辯或澄清裁判請求的情況(《民事訴訟法典》第573條第3款及第592條第1款)。
2 除了《民事訴訟法典》第593條第1款最後部分所規定的情況之外,該情況不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3 這裡沒有考慮《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提出理由陳述的期間相對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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