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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
  
  
  一、概述
  甲針對中級法院於2015年7月17日在第368/2014號刑事上訴案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理由是該司法裁判在同一法律範疇內,就同一法律問題,與中級法院於2009年3月19日在第572/2008號案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
  透過2016年1月22日的合議庭裁判,終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認為沒有發現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與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就同一法律問題的決定存在對立,因此為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繼續進行而必須具備的其中一項根本性要件並不成立。
  接獲該合議庭裁判通知後,上訴人甲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第3款及第571條的規定提出無效的爭辯,認為該合議庭裁判沾有欠缺理由說明以及所持理據與裁判之間存在矛盾的瑕疵。
  檢察院作出回應,認為應裁定無效爭辯理由明顯不成立。
  
  二、理據
  2.1. 欠缺理由說明
  上訴人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以及《刑事訴訟法典》第352條第2款的規定,合議庭裁判因欠缺理由說明而無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的規定,“當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時,判決為無效。
  我們認為上訴人沒有道理。
  事實上,在被提出無效爭辯的合議庭裁判中,本法院確實闡述了是出於哪些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理由而決定駁回上訴,引述了對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要件作出規範的法律規定,並就具體個案中是否滿足相關兩個合議庭裁判在同一法律問題上出現對立這一要件作出了分析,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有關要件並不成立。
  由此可見,法院對所作裁判進行了適當的理由說明,我們不明白如何能像上訴人一樣指責該裁判沾有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
  另一方面,看不到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352條第2款的理由,該條文與判決的理由說明沒有任何關係。
  即便這是筆誤,上訴人想提出的其實是《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我們也要指出,根據上文所闡述的理由,有關合議庭裁判作出了適當的理由說明。
  要補充強調的是,應將以下兩個情況加以區分:一是欠缺理由說明的情況,即法院確實出現遺漏,造成判決無效,另一個情況則是利害關係人不認同司法機關所作的理由說明。
  從提出無效爭辯的訴訟文書中可明顯看出上訴人只是不認同法院所作的上訴必須具備的其中一個要件並不成立的結論。
  我們看不出存在上訴人所指的瑕疵。
  
  2.2. 理據與裁判之間存在矛盾
  有關瑕疵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的規定提出的,涉及判決的依據與所作裁判相對立的情況。
  然而,從上訴人提交的訴訟文書中無法得出現被質疑的裁判如何與所持的依據相對立,上訴人甚至沒有指明有關矛盾。
  事實上,上訴人只是為自己的觀點做辯護,認為本上訴中相對立的兩個合議庭裁判就同一法律問題作出了相反的決定,但這只不過是他個人的看法而已。
  為使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能夠繼續進行,法律要求必須具備的要件是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與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之間存在對立,這一要件應在初步審查中予以確認,否則應駁回上訴(《刑事訴訟法典》第422條第3款及第423條第1款)。
  如前所述,在本案中,終審法院裁定不具備有關要件(這一結論沒有獲得上訴人的認同),因此決定駁回上訴。
  可見該決定是在得出上述結論後並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且毫無疑問與所持依據一致。
  我們的結論是上訴人並無道理。
  三、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無效爭辯的理由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8個計算單位。
  
澳門,2016年3月4日
  法官:宋敏莉(裁判書制作法官)-岑浩輝-利馬

第81/2015-I號案 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