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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 596/2016
日期: 2016年09月08日
關健詞: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然而,倘有關行為屬行政紀律懲罰性質,則不需具備這一要件(《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3款之規定)。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雖然紀律對軍事化人員而言比普通行政機關公務員更為重要,要求更為嚴格,然而當紀律被違反時,適時作出科處罰款決定在某程度上已有助紀律的重整及彰顯遵守紀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倘所科處的處罰僅為金錢處罰,並非需將聲請人調離工作崗位以保障部門良好運作或良好形象的處罰,那即使不立即收取有關罰款並不會嚴重損害該處罰決定背後所謀求的公共利益。
裁判書製作人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596/2016
日期: 2016年09月08日
聲請人: A
被聲請實體: 澳門保安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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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保安司司長駁回其訴願,維持澳門治安警察局局長對其科處10日罰款紀律處分的決定,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6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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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22至24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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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為應判處有關聲請理由成立,內容載於卷宗第30至31 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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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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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
已審理查明之重要事實:
1. 聲請人為澳門治安警察局警長,警員編號為XXXX51。
2. 於2016年04月07日,聲請人未經上級批准穿著白色夏季禮服出席“XX論壇”的開幕儀式。
3. 基於聲請人違反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6條第2款a)項之服從義務,並結合第32/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制服規章》第6條第5款之規定,澳門治安警察局局長作出批示,對聲請人科處10日罰款的紀律處分。
4. 聲請人就上述決定向澳門保安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但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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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陳述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個案中,澳門保安司司長的決定是一具積極內容的行為,就是對被處分的聲請人施加負擔,即須繳納紀律罰款。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了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1) 就a)項法定要件方面:
本案為一行政紀律懲罰性質的案件,故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3款之規定,無需具備該條第1款a)項規定之要件。
(2) 就c)項法定要件方面:
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3)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我們認為雖然紀律對軍事化人員而言比普通行政機關公務員更為重要,要求更為嚴格,然而當紀律被違反時,適時作出科處罰款決定在某程度上已有助紀律的重整及彰顯遵守紀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就本具體個案而言,考慮到所科處的處罰僅為金錢處罰,並非需將聲請人調離工作崗位以保障部門良好運作或良好形象的處罰,故即使不立即收取有關罰款並不會嚴重損害該處罰決定背後所謀求的公共利益:重整軍事化人員的紀律及強化該等人員遵守紀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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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批准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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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任何訴訟費用,茲因被聲請實體享有主體豁免。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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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寧 米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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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é Cândido de Pinho (簡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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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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