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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218/2016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及B,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C、D、E、F、G、H、I及J,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閣下,
A,成年,中國籍,持有於2004年12月22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發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XXX,居住於香港XXX

B,成年,中國籍,持有於2014年5月18日由中國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發出的中國公民身份證,編號: XXX,居住於中國北京市XXX
(下合稱「聲請人」 ),
現針對
C、D、E和F,未婚,成年,住所位於香港XXX;
以及
G和H,未成年,住所位於香港XXX,由共同監獲人C及D代理
以及
I,成年,住所位於香港灣仔XXX
以及
J,成年,住所位於中國深圳市XXX
以上七人合稱「被聲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的規定提起
民事特別程序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理據如下:
第一條
根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2016年1月26日發出的一份關於死者K的遺囑認證授予書並附同死者去世前於2015年3月1日所繕立的最後一份遺囑(授予編號:HCAG012920/2015)之真實文本的內容,死者K(下稱「已故人」)的前述生前最後一份遺囑已於2015年12月29日獲上述法院裁判認證。(文件1:為著一切效力,文件的內容視為全部轉錄於此。)。
第二條
上述遺囑認證判決是由香港高等法院發出的真實文件,並經法院適當簽署和蓋章。而有關遺囑認證文件符合香港法律,而根據香港法律亦已屬確定和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條
已故人於2015年7月5日去世,去世時以香港為其居藉,其生前地址為香港XXX。
第四條
根據有關遺囑的第1條,已故人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其永久居留地,該遺囑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第五條
上述法律適用的安排符合《民法典》第30條及第59條的規定。
第六條
根據有關遺囑的第9條後段的內容,已故人於澳門金鋒南岸XXX之物業全部遺贈其兒子H,即本案其中一名被聲請人。
第七條
由於已故人存在位於澳門的遺產,故此,為著一切效力,必須要對已故人於香港根據香港法律作出的並經香港有權限法院認證的遺囑進行審查和確認後,方可在澳門執行。故此,本聲請具有訴之利益。
第八條
根據有關遺囑第2條,本案兩名聲請人具有提起本程序的正當性。
第九條
根據有關遺囑內容,本案兩名聲請人及八名被聲請人已屬所涉及的全部利害關係人。
第十條
在被要求審查和確認的法院文件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第十一條
貴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十二條
本聲請已全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規定的要件。
基此,聲請人請求 鈞院裁定本聲請理由成立,對有關由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遺囑認證判決進行審查並于以確認。
同時,請求 法院依法對各被聲請人進行傳喚,並依行本案程序,直到最後。

  聲請人提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遺囑認證,當中附有K生前所訂的遺囑以及遺產清單。
  各被聲請人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反對確認。
  根據附卷文件,本院可認定事實如下:
  K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訂立遺囑;
  K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去世;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認證遺囑並予以登記。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法院遺囑認證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判決書標的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7頁的文件內容,有關法院認證已獲登記,應已產生效力。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對載於本卷宗第7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K於二零一五年所訂立的遺囑的認證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賴健雄
  趙約翰
  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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