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2017號案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上訴人:甲、乙、丙、丁和戊
被上訴人:行政法務司司長
主題:臨時居留許可的失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註銷.中止效力.難以彌補的損失
裁判日期:2017年10月11日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宋敏莉和岑浩輝
摘要:
如果眾聲請人於2017年被註銷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他們的臨時居留許可於2012年失效的直接及必然後果,而且該失效在2014年獲最終裁決的司法上訴中被維持,那麼由眾聲請人因此而不能在澳門居留的必然性所產生的損失不能被認為是難以彌補的。
裁判書制作法官
利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甲、乙、丙、丁和戊請求中止行政法務司司長2017年4月26日之批示的效力。該批示駁回了針對身份證明局局長在中級法院透過合議庭裁判中止了經濟財政司司長2012年2月21日宣告甲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之決定的效力之後註銷眾聲請人於2012年7月23日獲發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決定提起的訴願。
終審法院透過2014年4月9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針對中級法院裁定甲就經濟財政司司長2012年2月21日的上述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敗訴的合議庭裁判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透過本案卷內2017年6月8日的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不批准中止行政法務司司長2017年4月26日之批示的效力,理由是其認為眾聲請人所提出的損失並非來自於目前被上訴的行為,而是因宣告甲臨時居留許可失效的行為而產生。
眾聲請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並以下列有用結論結束其理由陳述:
-眾上訴人獲發了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因此他們每個人永久居民的身份已獲確立;
-被質疑的行為可能導致各上訴人失去其永久居民的身份;
-眾上訴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突然被註銷使得他們沒有充足的時間去安排自己離開澳門及規劃未來的生活,同時13歲的女兒乙也無法繼續在澳門讀書;
-在澳門出生、目前8歲的兒子己在內地沒有戶籍。
助理檢察長發表意見,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事實
已認定的事實如下:
1. 各聲請人於2005年06月15日獲得澳門行政長官批准在澳臨時居留,並於其後分別獲身份證明局發出第XXXXXXX(X)號、第XXXXXXX(X)號、第XXXXXXX(X)號、第XXXXXXX(X)號及第XXXXXXX(X)號之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 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12年02月21日作出批示,宣告各聲請人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
3. 各聲請人隨即就上述決定提起效力中止之保存程序。
4. 澳門中級法院就有關保存程序作出裁判,中止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12年02月21日宣告各聲請人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之決定之效力。
5. 澳門身份證明局局長於2012年07月23日向彼等發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6. 澳門終審法院於2014年04月09日裁決聲請人們針對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12年02月21日之決定提起之司法上訴敗訴。
7. 於2017年02月22日,各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收到由澳門身份證明局發出之四封信函,獲通知澳門身份證明局局長決定註銷各聲請人持有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8. 各聲請人於2017年03月23日就澳門身份證明局局長之決定向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9. 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於2017年04月26日作出批示,駁回各聲請人提起的訴願,維持澳門身份證明局局長之決定。
10. 第一聲請人甲及第五聲請人戊於庚公司工作。
11. 第二聲請人乙,現年13歲,於澳門辛學校讀書,現正就讀初中二年級。
12. 於2008年08月21日,第五聲請人戊誕下兒子己,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第XXXXXXX(X)。
13. 兒子己現年8歲,於澳門壬學校就讀小學三年級。
三、法律
1. 要審理的問題
要知道的是執行被上訴行為是否會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
2. 難以彌補的損失
在本案中,批准中止被上訴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是,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
本終審法院透過2014年4月9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針對中級法院裁定甲就經濟財政司司長2012年2月21日宣告其臨時居留許可失效的上述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敗訴的合議庭裁判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這樣,自接獲2014年4月9日的合議庭裁判的通知起,所有上訴人都知道他們不再擁有在澳門居留的憑據了。
從2014年4月9日開始,眾上訴人有責任去規劃自己的職業、個人及學習生活,以便不在澳門實際居留。
要留意的是,眾上訴人是因為中級法院中止了經濟財政司司長2012年2月21日宣告甲臨時居留許可失效之決定的效力,才於2012年獲發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
不清楚為何行政當局拖延了將近三年才註銷眾上訴人的身份證。相關原因在本上訴案中並不明朗,而且也不是特別重要。
但無論如何,眾上訴人不能說他們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被註銷是突然的,因為實際上並不突然。
自2014年4月起,眾上訴人有足夠的時間去安排自己離開澳門並規劃未來的生活,因此被上訴裁判的觀點,即執行被上訴行為不會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應予以肯定。
總而言之:
如果眾聲請人於2017年被註銷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他們的臨時居留許可於2012年失效的直接及必然後果,而且該失效在2014年獲最終裁決的司法上訴中被維持,那麼由眾聲請人因此而不能在澳門居留的必然性所產生的損失不能被認為是難以彌補的。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訴訟費用由眾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8個計算單位。
2017年10月11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 宋敏莉 - 岑浩輝
出席評議會的檢察院司法官:蘇崇德
第46/2017號案 第2頁
第46/2017號案 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