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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17號案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上訴人:甲
被上訴人:乙
主題:無用的上訴.財產清冊.問題的複雜性.一般途徑
裁判日期:2017年11月15日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宋敏莉和岑浩輝
摘要:
  一、針對以相關問題具有複雜性,不能在財產清冊程序中處理作為理由給予為分產而進行的財產清冊程序的財產管理人60天的時間,以便另行提起訴訟證明在財產清冊中所列出的一個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自法官作出命令中止程序,以等待財產管理人提起的旨在證明該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宣告之訴的判決結果的批示,且該批示因沒有被提起上訴而轉為確定的那一刻起,明顯失去了作用。
  二、當財產清冊程序的法官基於待解決之問題的複雜性與財產清冊程序的宗旨和步驟不相符而讓當事人循一般途徑去解決該問題時,不存在任何對當事人推動原則的違反。
裁判書制作法官
利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在附於乙針對丙提起的支付一定金額的通常執行程序的分產卷宗中,法官於2016年4月20日作出批示,給予為分產而進行的財產清冊程序的財產管理人甲60天的時間,以便另行提起訴訟證明在財產清冊中所列出的一個獨立單位是她的個人財產,理由是相關問題具有複雜性,不能在財產清冊程序中處理。
  此後,在同一財產清冊程序中,法官於2016年7月15日作出批示,命令中止程序,以等待財產管理人甲提起的以證明在財產清冊中所列出的該獨立單位是其個人財產為宗旨的宣告之訴的判決結果。該批示目前已轉為確定。
  請求執行人針對該份2016年4月20日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院透過2017年5月12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勝訴,理由是法官給予財產管理人期限以便提起訴訟的做法違反了當事人推動原則,同時還裁定,儘管命令中止程序的2016年7月15日的批示已轉為確定,但該上訴並非無用。
  財產管理人甲向本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為此,她提出了以下有用結論:
  -隨著命令中止程序,以等待財產管理人甲提起的旨在證明在財產清冊中所列出的一個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宣告之訴的判決結果的2016年7月15日的批示轉為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變得無用;
  -如果不這樣認為,那麼以相關問題具有複雜性,不能在財產清冊程序中處理作為理由給予為分產而進行的財產清冊程序的財產管理人甲60天的時間,以便另行提起訴訟證明在財產清冊中所列出的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2016年4月20日的批示是合法的,並且以《民事訴訟法典》第970條的規定為基礎。
  
  二、法律
  1. 要解決的問題
  要解決的是上訴人所提出的那些問題。
  
  2. 向中級法院提起之上訴的無用性.讓利害關係人循一般途徑去解決問題
  這個問題具有簡單性,我們可以作出簡要的理由說明。
  針對以相關問題具有複雜性,不能在財產清冊程序中處理作為理由給予為分產而進行的財產清冊程序的財產管理人甲60天的時間,以便另行提起訴訟證明在財產清冊中所列出的一個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2016年4月20日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自法官於2016年7月15日作出命令中止程序,以等待財產管理人甲提起的旨在證明該獨立單位屬其個人財產的宣告之訴的判決結果的批示,且該批示因沒有被提起上訴而轉為確定的那一刻起,明顯失去了作用。
  即便2016年4月20日的批示被撤銷,正如所發生的一樣,這一上訴的決定也完全不會影響到命令中止程序的2016年7月15日的批示,因為這是兩個不同的決定,而在案卷中並不存在任何程序上的無效可以導致撤銷已進行的訴訟步驟,進而使得2016年7月15日的批示被撤銷。
  因此,本上訴在被上訴法院裁定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並非無用的部分理由成立。
  即便不是這樣,財產清冊程序的法官也顯然可以在有待解決之問題的複雜性與財產清冊程序的宗旨和步驟不相符時,讓當事人循一般途徑去解決它,因為財產清冊是一項特別程序,不適宜解決複雜問題,特別是在事實事宜方面。這是從第970條第1款、第971條第2款、第987條第1款和第1011條第4款的規定中得出的清晰結論。不存在任何對當事人推動原則的違反。
  
  三、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並宣告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無用,裁定該上訴程序終結。
  兩個上訴審級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2017年11月15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 宋敏莉 - 岑浩輝
  
第59/2017號案 第2頁

第59/2017號案 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