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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卷宗第463/2016號
合議庭裁判

一、序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本卷宗,針對B,其身份資料亦同樣載於本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請求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
  聲請人提出如下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及請求﹕
  A,男性,離婚,中國籍,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編號12XXXXXX(1),居住於澳門XX街XX號XX第XX座XX樓XX座,(以下簡稱“申請人”);
  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和續後條文、《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6條第13款之規定,提起
  
確認澳門以外法院作出判決之特別訴訟程序
針對
  
  B,女性,離婚,中國籍,於19XX年XX月XX日出生,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編號35XXXXX0022,居住於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其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如下:
第一條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於2015年04月10日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締結婚姻。(文件一)
第二條
  於2016年05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份(2016)閩0303民初1635號民事調解書,當中調解內容如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雙方當究人同意,本院委託江口僑聯特邀調解員盧國珍對本案進行調解,現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 原告A與被告B雙方自願離婚;
二、 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各自債務由各自承擔。在原、被告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對外所欠的債務由並自己負責償還。若該債務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未以自己名義欠債的一方在依法履行還款義觔後,可向另一方行使追償權。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5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22.5元,由原告A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見文件二,為著產生相關效力,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三條
  依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2條規定:“本安排所稱“判決”,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支付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裁判、判決、確認和解的裁定、法官的決定或者批示。”因此,本起訴狀第二條指出的一份民事調解書均構成上指安排所稱的“判決”。
第四條
  上述民事調解書的真確性和對其內容的理解不會產生疑問。
第五條
  上述民事調解書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16年05月30日達成同意後生效。(見文件二)
第六條
  上述民事調解書涉及的事宜不是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即不屬《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之情況。
第七條
  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沒有在澳門法院通過任何訴訟被提出確認。
第八條
  被申請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甫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合法傳喚。
第九條
  從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之內容可知,雙方當事人已被代理且已遵守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
第十條
  另外,有關民事調解書沒有與澳門公共秩序有不相容之決定,或者違反澳門現行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
第十一條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以及第1200條之規定,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符合了澳門司法秩序的審查和確認條件。
  
  綜上所述,請求審查和確認涉及的民事調解書,以便在澳門產生效力,為此聲請傳喚被申請人,以便其欲答辯時在法定期限內答辯,和進行隨後之訴訟程序直至完結為止。

  聲請人提交了兩份文件,當中包括請求審查和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
  被聲請人B經傳喚後未有提出答辯。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根據附卷的文件,本院可予認定的事實如下﹕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通過(2016)閩0303民初1635號的民事調解書,判決兩人離婚,並即時產生效力。(見載於附件二)
  
二、理由說明
  《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就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的一般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以下讓我們着手審查申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要件。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載有待審查及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真確性不存在疑問,且其內容完全清晰和易於理解。
  有關民事判決書標的屬訴訟離婚,同樣訴訟程序亦存在澳門的法律秩序,故其內容亦無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根據卷宗第5頁的文件內容,有關民事判決已確定生效。
  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第一款a、b及f項的規定。
  就同一條文c、d及e項規定的要件而言,鑑於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且本院依職權審查亦未見該等前提不成立,故應推定該等前提成立。
  因此,本院僅應對之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三、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民事及行政庭合議庭通過評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2016)閩0303民初1635號的民事調解書作出審查並予以確認。
  由聲請人支付訴訟費用。
  依法登記及作出通知。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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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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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趙約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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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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