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8/2017號上訴案(無效爭辯)
異議人:A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中級法院在於2017年10月6日作出了判決,上訴人A對此提出了無效爭辯,其上訴理據在卷宗第405至415頁。
檢察院對上訴人提出的無效爭辯作出了答覆,認為異議人所闡述的理由,明顯不成立。
在免除助審法官的檢閱後,合議庭再次召集,對異議作出了審理,經過表決,作出了以下的裁判:
異議人主張本院合議庭裁判未就其在上訴理由中,提出反對適用羈押措施的批示作出審理,無審理所判處的「造成火警、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的構成要件及因果關係,無證明有關縱火行為是其所為,故不能推定其具故意抑或過失的主觀罪過,亦指責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是以未認定的事實作為基礎,欠缺審查所呈交的證據,繼而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判處賠償;因此,指責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2款及第571條第1款d項(《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 的規定,屬無效判決。
正如我們一直認為的,上訴法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只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架問題,無須一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一項理由(參見中級法院於2014年6月19日在第191/2014號上訴案件之裁判)。
在本案中,異議人提出合議庭裁判無審理所判處的「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之構成要件及因果關係、行為人的主觀罪過,甚至指責中級法院合議庭欠缺審查證據不足的無效爭辯,我們認為,中級法院已無可指責地對異議人所提出的問題,包括事實事宜的瑕疵(見卷宗第385頁背面至第386頁)、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律適用問題(見卷宗第386頁至第387頁)及民事賠償事宜(見卷宗第387頁及其背面)一一作出了審查和理由說明。
顯然地,異議人只是純粹地不同意中級法院合議庭對事實的認定、法律適用以至民事賠償金額的決定而已,中級法院合議庭並沒有遺漏審查,尤其沒有遺漏審理異議人所提出的幾方面事宜。
因此,本院合議庭裁判並無因遺漏審判違反《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2款及第571條第1款d項(《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的規定。
異議人仍然就初級法院合議庭適用羈押措施的批示(第307頁及其背面)提起上訴,而本院在審理前者並確認了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之後,認為沒有審理後的必要。無論裁定上訴理由成立與否,已對異議人適用的羈押措施(因上訴不具中止效力而現正適用),都將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6條及第198條的規定維持原本已適用的強制措施或羈押措施立即消滅。因此,繼續審理針對羈押強制措施的決定而提起的上訴係屬無必要,而非遺漏審理。
綜上所述,裁定異議人所提出的無效理據不成立。
本附隨事件的訴訟費用由異議人支付。
澳門特別行政區,2017年11月1日
蔡武彬
司徒民正
譚曉華
1
TSI-788/2017 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