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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第四刑事法庭
獨任庭普通刑事案第CR4-17-0194-PCS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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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示
  第259至288頁:閱。
  第289至305頁 (圖文傳真:第260至288頁):閱。
  第306至309頁: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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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於兩名嫌犯鄭明軒及蘇嘉豪已自聘了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51條第4款的規定,本法院決定終止兩名嫌犯的原指定辯護人關頴儀律師在本案中的辯護人職務。
  考慮到原指定辯護人關頴儀律師被委任的時間、直至現階段為兩名嫌犯所提供的服務及應已作出的準備工作,本法院訂定其服務費為澳門幣1,000元,先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預支,待最後才作結算。
  作出適當通知及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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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嫌犯鄭明軒及蘇嘉豪透過自聘辯護人於2018年1月5日下午6時13分 (本法院辦公時間以外) 以傳真方式向本法院提出延期開庭的聲請,理由主要是因有關自聘辯護人於2018年1月3日晚上才回澳及於1月5日才接受代表兩名嫌犯,故需要時間準備辯護,並同時指出有關辯護人於2018年1月9日下午6時多需乘機前往新加坡,以準備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席新加坡高等法院於2018年1月11日及15日進行的審判聽證,以及於2018年1月19至25日需前往美國拉斯維加斯,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席內華達州法院的審判聽證。有關傳真聲請的正本僅於本日早上10時41分才遞交予本法院刑事大樓的中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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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第73/99/M號法令第3條結合第1條第1款及第2條尤其第2款和第5款的規定,以圖文傳真方式作出的有關聲請,其正本必須在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辦事處的正常辦公時間結束前,遞交予有關辦事處以附入其所屬的卷宗內,方可使以圖文傳真作出的行為惠及有關嫌犯。換言之,本法院必須在有關聲請正本依法及適時附入卷宗後,方可對有關聲請的內容作出審理及決定,否則僅以圖文傳真方式作出有關聲請 (沒有適時附入有關正本) 會被視為沒有提交予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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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據刑事法律規定,辯護人行使法律承認嫌犯所享有的權利,而嫌犯在訴訟程序中任何時刻均得委託律師,在嫌犯自行委託了辯護人後,指定辯護人的職務立即終止。換言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嫌犯在訴訟待決期間即使自聘了辯護人,都不會導致有關自聘辯護人可重新作出已經過的訴訟期間的行為,其只可接受案件的訴訟程序在其參與時所處的狀態。
事實上,本案第一嫌犯鄭明軒及第二嫌犯蘇嘉豪早已分別於2017年6月5日及6月9日接獲本法院原指定的審判聽證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的批示,當時二人亦同時獲通知了有關指定辯護人的聯絡資料,及可在獲通知後的二十日期間內作出答辯及附同辯方證人名單。隨後,有關指定辯護人亦有聲請提供案中錄影光碟複製本以作適當辯護需要,有關聲請已獲得批准。於2017年6月29日,有關指定辯護人亦替兩名嫌犯提交了答辯狀及辯方證人名單,而本法院亦接納了第二嫌犯的答辯狀及辯方證人名單 (第一嫌犯的答辯狀及辯方證人名單則因逾期提交而被駁回)。
其後,因立法會全體會議於2017年12月4日議決中止第二嫌犯的議員職務,並因而導致本案針對該嫌犯的刑事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本法院於2017年12月11日訂定於2018年1月9日進行審判聽證,並先後已於2017年12月12日及12月15日分別對第二嫌犯及第一嫌犯作出有關庭審通知。於2018年1月5日下午,有關指定辯護人亦替兩名嫌犯提交了補充辯方證人名單,而本法院亦已接納之。
由此可見,在本案中,兩名嫌犯自首次接獲原指定的審判聽證日期批示起至今已經過了七個月,在一直已替二人作出適當辯護的兩名指定辯護人的援助下,二人實際上早已有充份的辯護準備時間,同時亦已有充裕的時間讓彼等自行聘請辯護人,即使彼等於2017年12月中旬接獲本次審判聽證日期的通知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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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56條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倘若辯護人在審判聽證期間被替換,法官可以決定是否中斷聽證的進行,以便新辯護人能與嫌犯商議及查閱筆錄,而在絕對需要時,法官可以決定是否押後聽證,但押後的時間不得超過五日。
在本案中,兩名嫌犯現時自聘辯護人的情況根本連在審判聽證中替換辯護人的情況也說不上。而從上述條文的規定可反映,即使在審判聽證期間替換辯護人,法官也可因應案件的複雜性而作出是否中斷或押後聽證的決定。
  在本法庭的司法實務中,對於並非涉及數十冊的大型複雜案件,即使嫌犯在開庭前另行自聘了辯護人,不論新辯護人是否為僅懂葡語的辯護人 (因為是否需進行翻譯的工作由有關辯護人自行負責),在早已通知了指定審判聽證日期的情況下,一般都不會僅因辯護的需要而將審判聽證延期或押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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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本法院對於兩名嫌犯的自聘辯護人的忙碌且需頻繁離澳的工作予以充份理解及尊重,然而,這不應妨礙本法院對本案及其他案件的審判聽證的訂定及工作安排,本法院亦有眾多已訂定審判聽證日期的待決案件需要處理,該等案件也涉及眾多嫌犯及訴訟參與人的權益,故沒可能僅遷就本案自聘辯護人繁忙的工作檔期,有關辯護人亦應就其在本案中及其他工作中的角色和責任作出適當協調及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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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理由,在充份尊重兩名嫌犯的辯護權利及自聘辯護人的繁忙工作的情況下,儘管本法院認為兩名嫌犯此前已有充份的辯護準備時間,但也考慮到二人委託自聘辯護人的具體時間及有關自聘辯護人不諳中文,本案因牽涉議員被中止職務而具一定重要性,但本案亦非涉及數十冊的大型複雜案件,故此,為着兩名嫌犯有更充份的辯護準備時間及保障彼等的辯護權益,也因應本法院的審判工作日程,並經聽取了檢察院的不反對意見,本法院例外地批准將本案的審判聽證延期七日進行,訂定新的審判聽證日期及時間為2018年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及下午2時45分﹝上午9時30分聽取兩名嫌犯的聲明及第一至三名證人的證言;上午11時正聽取第四至九名證人的證言;下午2時45分聽取辯方證人的證言﹞。
同時,提醒有關自聘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56條第1款及第311條第1款的規定,如辯護人在必須有辯護人援助的聽證中缺席或不到場,主持聽證的法官須立即指定另一辯護人替代該自聘辯護人。
  另外,為着本案審判聽證的順利進行,提醒本案各訴訟參與人須予以充份合作及配合。
批准取閱卷宗 (包括提供有關錄影光碟複製本)。期間: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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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特急方式作出適當通知及必要措施。
  作出適當通知及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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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 (下午4時15分)
張穎彤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