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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第四刑事法庭
獨任庭普通刑事案第CR4-17-0194-PCS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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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示
  在本案中,第二嫌犯蘇嘉豪於2018年1月4日針對立法會於2017年12月4日所作的中止其議員職務的決議向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行為效力之中止的保全程序 (簡稱“中止效力保全程序”) 案件,並於2018年1月8日針對上述立法會決議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案件。在本案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兩名嫌犯,而第二嫌犯具有立法會議員的身份,基於上述立法會決議中止了第二嫌犯的立法會議員職務,因而導致本案刑事訴訟程序可繼續進行,並訂定在這段期間 (包括本日) 進行審判聽證。
  鑒於第二嫌犯已於上述日期向中級法院提起上指的中止效力保全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6條第1款的規定,提起中止效力的保全程序後在符合法律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導致上述立法會決議的效力暫時被中止 (即在保全程序案件待決期間不得繼續執行有關決議)。本法院於本日收到中級法院有關第二嫌犯提起的中止效力保全程序及有關司法上訴的相關資訊,雖然立法會主席已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6條第2款的規定以“不立即執行有關行為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為理由作出了書面答覆,然而,現時這中止效力保全程序內的上述中間情況 (暫時中止決議效力與否的問題) 仍有待中級法院作出決定。
  同時,考慮到中級法院或上級法院尚未就這中間情況及中止效力保全程序作出司法方面的終局裁決,而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6條結合第127條的規定,倘若在產生暫時中止決議效力的期間繼續執行有關決定並作出一些行為,不排除日後可能基於屬不當執行有關決定,而使因此作出的該等行為可能被宣告為不生效力,換言之,可能使該等行為產生有關瑕疵。因為倘若被認定存在上指的暫時中止效力,第二嫌犯便可暫時恢復其立法會議員的職務,從而導致本案的刑事訴訟程序在這段期間便屬於不能繼續進行,且在這段期間所作的一切訴訟行為便屬於不生效力。
  因此,考慮到中級法院現時未就上述所指的案件及有關中間情況作出決定、刑事審判程序的連續性進行及避免作出無用訴訟行為的原則,以及為避免本日進行審判聽證所導致的訴訟程序及措施隨後基於可能存在不當執行而被推翻及視為無效這瑕疵,並經聽取檢察院及兩名辯護人的寶貴意見,以及為著穩妥起見,本法院決定暫不開展本案的審判聽證,視乎中級法院就正在進行的訴訟的進展而再適時訂定新的審判聽證日期及時間。
  同時,再次提醒控辯雙方當事人,倘若存在可能影響本案訴訟程序進行的任何情況,請各方當事人履行與法院合作的義務,適時通知本案有關情況。
  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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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穎彤法官在庭上作出的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