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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第560/2016號
日期:2018年1月30日

主題: - 重審事宜的決定





摘 要

  法院所審理的事實是一個整體,任何部分都必須清楚和不存在瑕疵。即使不屬於上訴部分的事實,只要受到屬於上訴不分的事實的瑕疵的影響,也應該在重審的時候得到審理,以理清所有的事實問題,以消除任何的瑕疵。
裁判書製作人

蔡武彬











上訴案第560/2016號 - 聲明異議
異議人:A(嫌犯)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本合議庭於2017年12月14日對檢察院就原審法院開釋嫌犯A所控告的部分罪名的決定提起的上訴作出以下裁判,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的規定,將卷宗發回原審法院,由沒有介入的法官組成的新的合議庭對整個訴訟標的進行重新審理,然後作出決定。
被上訴人嫌犯A對上述裁決請求合議庭就一部分的內容作出澄清:
1. 根據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命令將整個訴訟標的發回原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合議庭裁判第36頁)。
2. 在這,除獲應有之尊重外,被上訴人並不能認同有關的判決內容,認為該合議庭裁判沾有判決無效之瑕疵。
3. 首先,被上訴人被檢察院指控觸犯兩項「濫用職權罪」、一項「違反保密罪」,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兩項「資料不正確罪」。
4. 經過原審法院開庭審理後,開釋了被上訴人兩項「濫用職權罪」、一項「違反保密罪」及一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被上訴人兩項「資料不正確靠」罪名成立。
5. 檢察院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院審查證據存有錯誤,並僅針對原審法院開釋被上訴人觸犯的一項「濫用職權罪」以及對被上訴人被判處的一項「資料不正確罪」的量刑提出上訴。
6. 雖然檢察院要求將卷宗發回重審,但細看檢察院提交的上訴陳述,可見只是請求就有關開釋一項「濫用職權罪」沾有瑕疵的相關部分發回重審。
7. 這樣,檢察院之上訴只針對一項「濫用職權罪」或一項「違反保密罪」(涉及中央圖書館)請求發回重審,而並沒有就另一項「濫用職權罪」(涉及鄭家大屋)、「財產來源不明罪」及「資料不正確罪」請求發還重審。
8. 也就是說,檢察院並沒有就另一項「濫用職權罪」(涉及鄭家大屋)、「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兩項「資料不正確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9. 雖然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在判決中沾有認定證據明顯錯誤的瑕疵,但所有的事實僅僅針對一項「濫用職權罪」或一項「違反保密罪」(涉及中央圖書館)。
10. 我們可以明確看出檢察院在上訴時,並沒有就另一項「濫用職權罪」、「違反保密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兩項「資料不正確罪」相關事實的認定提出質疑,也沒有質疑有關開釋判決的不合理性。
11. 在上訴陳述中,檢察院甚至請求對被上訴人開釋「違反保密罪」。
12. 這樣,就並沒有就另一項「濫用職權罪」、「違反保密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兩項「資料不正確罪」而言,由於檢察院沒有提出上訴,被上訴人也沒有對這一項犯罪提出質疑,除與其他犯罪有不可分割的情況外,該判決應被視為確定。
13. 我們再看看是否因有關的犯罪具有關聯性而需要一同發還重審?
14. 就「濫用職權罪」及「違反保密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性質並沒有必然的關聯性的,彼此是獨立的犯罪。
15. 而且,在控訴中的相關事實也是相對獨立的,沒有必然及直接的關聯性,故各犯罪之間應為獨立的犯罪。
16. 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及393條之規定,檢察院之上訴僅限於一項「濫用職權罪」或「違反保密罪」(涉及中央圖書館)。
17. 又或加上「資料不正確罪」的量刑,注意,僅僅是量刑而不定罪。
18. 但合議庭的判決卻將整個訴訟標的發回重審,明顯超越了上訴的範圍。
19.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e)項之規定,判決超出請求的內容為無效的。1
20.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典》類推適用於刑事程序。
21. 合議庭之判決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及《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e)項之規定,應予無效。
22. 另一方面,正如上述,針對兩項「資料不正確罪」,檢察院也沒有就其罪名成立的相關事宜及法律適用提出上訴,而只是對其量刑作出了上訴。
23. 然而,合議庭將整個訴訟標的發還重審,是否意昧著有關已經判罪的事實也需要在重新審判一次,還是就這一犯罪只發回重新量刑?
24. 由於這部分存有不清晰的地點,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2條a)項,請求合議庭就這一部分的內作出澄清。

檢察院對上訴人提出的聲明異議作出答覆:
上訴人A認為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命令將“整個訴訟標的”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見卷宗第2536頁),是超出了檢察院所提出的上訴的範圍(即僅限於涉及中央圖書館工程判給的1項「濫用職權罪」或「違反保密罪」,以及「資料不正確罪」的量刑),違反了經《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e項及《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之規定,屬無效判決;故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2條a項之規定,請求中級法院合議庭就此一部份的內容作出澄清。
對於爭辯人A所提出的理由,我們認為明顯不成立。
在本具體個案中,無須引用抽象的法律依據又或艱澀的法律理論,單純從被爭議的合議庭裁判於卷宗第2536頁所載的行文一先列出了對被上訴的事實部份中,作為上訴法院所認為具重要性的幾點事實,之後認定在此等事實部份確實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瑕疵,最後,決定根據同一法典第418條之規定;
“由於本法院沒有條件對本案的訴訟標的作出重新審理……將卷宗發回重審……對整個訴訟標的進行重新審理然後作出決定。”
本案既處於上訴階段,所指的訴訟標的,當然是指上訴狀及上訴答覆所共同劃定的上訴訴訟標的;顯然地,上訴法院合議庭在裁判上述內容部份中所指的事實和訴訟標的的範圍,當然是劃定於上訴人(檢察院)的上訴狀所劃定的範圍之內。
爭辯人A在本上訴案件中,竟然會將“訴訟標的”一詞理解為控訴書、答辯狀,甚至已被審理而無被提出爭議/上訴的全案所針對的犯罪事實,實在令人費解!
因此,我們認為,被爭議的中級法院裁判在卷宗第2536頁所載的“整個訴訟標的”的行文是清楚不過的,不應該亦不可能作出上訴範圍以外的理解,並不存在“過度審判”的無效情事,無違反經《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e項及《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之規定。
被爭議的行文表述清晰易明的程度,對於具備法律專業的尤其無須多予澄清或交待。
綜上所述,應裁定爭辯人A所提出的無效理據明顯不成立,亦無須進一步作出任何澄清。

經過助審法官的檢閱,召集合議庭,對異議作出了審理,經過表決,作出了以下的裁判:
合議庭僅對原審法院的事實審理作出了上訴審理,確定了原審法院的事實審理存在證據審理方面的明顯錯誤。我們知道,法院所審理的事實是一個整體,互有牽連,任何部分都必須清楚和不存在瑕疵。即使不屬於上訴部分的事實,只要受到屬於上訴不分的事實的瑕疵的影響,也應該在重審的時候得到審理,以理清所有的事實問題,以消除任何的瑕疵,尤其是依《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的規定,在發回重審時指定重審的事實部分。
至於原審法院在重審所有事實的情況下,是否依照訴訟標的作出法律的判決,則是新的合議庭需要根據其對法律的專業理解所要考慮的事情。
因此,本合議庭所作的決定沒有任何含糊和引起過度審理的情況出現,駁回上訴人的澄清請求。
異議人應該支付本附隨事件的訴訟費用以及分別支付4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澳門特別行政區,2018年1月30日

(裁判書製作人) 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司徒民正 (Com a declaração que segue).

(第二助審法官) 陳廣勝












Processo nº 560/2016
(Autos de recurso penal)



Declaração de voto
Ponderando no teor do expediente apresentado, e ainda que se me apresente que inexiste a arguida nulidade (por “excesso de pronúncia”), considero que se devia consignar que a “nova decisão” a proferir após o novo julgamento por este T.S.I. decretado deverá respeitar o que se decidiu no Acórdão do T.J.B. que não foi posto em causa pelo recurso do Ministério Público.

Macau, aos 30 de Janeiro de 2018

José Maria Dias Azedo




1 終審法院合議庭判決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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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560/2016 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