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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第四刑事法庭
獨任庭普通刑事案第CR4-17-0194-PCS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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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示
第444至445頁:閱。
  鑒於本案第二嫌犯蘇嘉豪針對立法會所作的中止其議員職務的議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行政行為效力之中止保全程序已被該法院駁回起訴,且有關裁判已轉為確定,因此,經聽取控辯雙方的寶貴意見,本法院認為,即使上述嫌犯就有關議決所提起的撤銷性司法上訴仍待決,然而,這也不會妨礙有關議決根據法律規定在現階段已能產生效力,並因而使本案的刑事訴訟程序能夠繼續進行。同時,第二嫌犯亦同意在此情況下開展審判聽證。
  基於此,也考慮到檢察院代表及兩名嫌犯的辯護人所提出的工作日程及可行的出庭日期,以及在盡力減低對本法庭其他已排期案件 (尤其已因本案而被延期的案件) 的影響下而可作調動的工作日程,本法院現訂定於2018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及下午2時45分進行本案的審判聽證﹝上午9時30分聽取兩名嫌犯的聲明及第一至三名證人的證言;上午11時正聽取第四至九名證人的證言;下午2時45分聽取其餘辯方證人的證言﹞。
作出適當通知及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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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2018﹝司法假期後﹞
【23/03 – 02/04/2018:
週六日及司法假期】
張穎彤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