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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 424/2018/A
日期: 2018年06月28日
關鍵詞: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然而,倘有關行為屬紀律處分性質的行為,則無需具備《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規定之要件。
- 考慮到聲請人已於2017年11月27日退休,故所科處相關的撤職處分,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06條第3款之規定,僅導致中止支付退休金4年。現在立即執行有關處罰,或待聲請人的司法上訴案的裁判確認後再執行(倘敗訴),看不到對有關處罰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有太大的影響。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424/2018/A
日期: 2018年06月28日
聲請人: 馮瑞權
被聲請實體: 澳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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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聲請人馮瑞權,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行政長官對其科處撤職處分之退休人員導致退休金中止支付4年之決定,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38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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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61至71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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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為應判處有關聲請理由成立,內容載於卷宗第75至77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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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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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
根據卷宗資料,對本保全程序屬重要之事實:
1. 聲請人馮瑞權自2017年11月27日退休。
2. 於2018年04月11日,澳門行政長官就第XX/2017號紀律程序卷宗作出批示,決定對聲請人科處撤職處分,並自2018年04月12日起執行,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06條第3款規定,被科處撤職處分之退休人員導致退休金中止支付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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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陳述
先決問題:
1. 關於聽取證人證言方面:
聲請人請求聽取證人的證供,以證明聲請書中第29至49條及第118至148條之事實。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9條第2款之規定,“附具答辯狀或有關期間屆滿後,將卷宗送交檢察院,以便其在兩日內作出檢閱,其後將卷宗送交法官以作裁判,或送交裁判書製作人以便其在評議會下次會議中將之提交而無須作檢閱;僅當任一助審法官提出請求時,方須作出檢閱,在此情況下,在該次會議後舉行之下次會議中作出裁判”。
  從上述轉錄的法規可見,立法者考慮到有關程序的緊急性,並沒有在這類別的保全程序中設定聽取證人證供的調查措施,故有關取證請求不能被接納。
  就同一見解,可參閱終審法院於2010年05月14日在卷宗編號15/2010作出之裁判。
2. 關於向民防中心調取文件方面:
這一聲請亦不能被接納,茲因本保全程序僅審理是否符合作出效力中止之要件,並不審理相關行為的合法性,故有關文件對本保全程序而言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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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保全程序中,澳門行政長官對聲請人作出的決定是一具積極內容的行為,因有關決定改變聲請人原來合法享有退休金的狀況,故符合上述法規之規定。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1) 就a)項法定要件方面:
本保全程序的標的屬紀律處分性質的行為,故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3款之規定,無需具備該條第1款a)項規定之要件。
(2) 就c)項法定要件方面:
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3)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由於被聲請實體在答辯中沒有陳述中止行為效力將嚴重侵害公共利益,故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9條第1款之規定,應視有關法定要件已符合。
再者,我們認為就本保全程序而言,考慮到聲請人已於2017年11月27日退休,故所科處相關的撤職處分,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06條第3款之規定,僅導致中止支付退休金4年。現在立即執行有關處罰,或待聲請人的司法上訴案的裁判確認後再執行(倘敗訴),看不到對有關處罰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有太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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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批准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請求,中止有關處罰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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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被聲請實體支付,但其享有主體豁免。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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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8日
何偉寧
簡德道(José Cândido de Pinho)
唐曉峰

米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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