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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018號案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上訴人:甲
被上訴人:乙
主題:外地判決的審查及確認.訴訟利益.待審查的裁判與澳門法律秩序的聯繫.位於澳門的財產.遺產管理書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28日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宋敏莉和岑浩輝

摘要:
  一、在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之訴中,聲請人須提出並證明其對外地判決的審查及確認有具體利益,因為參訟利益或訴訟利益是一項訴訟前提,大多數情況下,這意味著待審查的決定與澳門法律秩序之間必須存有某種聯繫。
  二、如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之訴的聲請人已提出並證明死者在澳門擁有需要管理的財產;
  -且香港高等法院也已向聲請人發出為管理死者財產所必需的文件(遺產管理書);
  -那麼,即便遺產管理書聲請的附件中沒有載明在澳門的財產,聲請人仍有獲得相關決定在澳門的法律秩序中產生效力的利益。
裁判書制作法官
利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甲,針對無行為能力人乙提起審查及確認香港高等法院於2016年10月24日所作決定的聲請。相關決定向其發出了管理死者丙的所有不動產,但以為死者配偶乙在無行為能力期間使用及獲益為限的遺產管理書。
  中級法院於2018年5月24日作出合議庭裁判,以相關訴訟與澳門沒有任何聯繫為由,裁定訴訟敗訴,因為呈交至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管理書聲請的附件中並未載有死者在澳門的財產。
  聲請人甲向本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被上訴裁判,並提出以下問題:
  -判決與澳門有聯繫並非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的要件;
  -待審查的決定中對在香港的財產沒有任何限制;
  -提交至香港法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中沒有載明在澳門的財產,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該清單僅須列明香港的財產,但實際上澳門的財產也在決定的範圍之內。
  
  二、事實
  已認定的事實為被上訴的第586/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內所載明的事實,現根據經《民事訴訟法典》第652條的規定準用的同一法典第631條第6款的規定予以轉錄。
  
  三、法律
  1. 要解決的問題
  要解決的是聲請人,即現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
  
  2. 決定與澳門之間存有聯繫的必要性
  要知道判決與澳門有聯繫是否為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的要件。
  FERRER CORREIA1指出,承認外國所作判決是在受理申請國(非作出判決國)賦予該判決根據判決作出地(判決來源國或判決作出地國)法律所給予它的效力。該等效力是判決所認定的本身的效力-來自於司法行為性質的效力-已確定案件的權威性以及執行效力。
  也就是說,正如從《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規定中得出的,該訴訟的目的是使判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秩序中產生效力。
  基於此,我們認為聲請人必須提出其對於外地判決的審查及確認擁有一項具體利益,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2條,參訟利益或訴訟利益是一項訴訟前提,該條規定,如原告需要採用司法途徑為合理者,則有訴訟利益。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13條h項和第412條第2款的規定,無訴訟利益將導致起訴被駁回。或者,最起碼從待審查的決定或其所附的文件中要能看出此利益。
  因此,嚴格意義上講,這不是一項訴訟勝訴的要件,而是在訴訟前提方面的要件,若欠缺則構成延訴抗辯,是法院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即便在司法裁判的上訴中亦然。
  
  3. 聲請人對於審查及確認裁判的利益.遺產管理書
  下面我們來看,聲請人是否顯示出其具有訴訟利益,即是否有令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判在澳門的法律秩序中產生效力的需要,又或者,最低限度上,能否從待審查的決定或其所附的文件中看出此利益。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本案中不存在糾紛,因為被適當代理的被聲請人並沒有作出答辯,也沒有以任何方式參與訴訟。
  在普通法系,例如香港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法律中,遺產管理書是在死者去世前未立下遺囑,因此也就沒有為此委任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由法院或遺產承辦處發給某人用於管理死者財產的文件。
  在本案中,聲請人獲發上述文件(遺產管理書),因此有資格管理死者的財產。
  被上訴裁判拒絕對發出此文件的決定作出審查,理由是附於遺產管理書申請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中沒有位於澳門的財產。
  但聲請人在最初聲請中就已經指出並證明了死者在澳門有財產,也正是基於此他才提出審查與確認的聲請,以便相關文件在澳門產生效力。
  中級法院在作出被上訴裁判前,就該問題聽取了聲請人的意見。聲請人稱,他之所以在向香港高等法院遞交遺產管理書的申請時沒有列明在澳門的財產,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Assets” means assets in the form of real property or personal property situated in Hong Kong[24.A.1(a)],即“資產”指在香港的土地實產或非土地財產。
  該說法至少正確地援引了香港的法律,而被上訴裁判並未就此提出任何異議。
  因此,被上訴裁判在沒有深入了解擁有與澳門法律秩序完全不同制度的香港法律,也不清楚能否重新提出遺產管理書聲請的情況下,便指出聲請人應當向香港高等法院聲請新的遺產管理書,以便澳門的財產列入其中,然後再向中級法院重新提出審查及確認聲請的做法未免有些草率了。
  結論:
  -聲請人已提出並證明死者在澳門擁有需要管理的財產;
  -香港高等法院向聲請人發出了為管理死者的財產所必需的文件;
  -因此,即便遺產管理書申請的附件中沒有載明在澳門的財產,聲請人仍有獲得相關決定在澳門的法律秩序中產生效力的利益。
  
  4. 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的要件
  關於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規定的對裁判作出審查及確認的要件這一點,不存在疑問,也沒有人提出質疑。
  因此,訴訟理由成立。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對香港高等法院於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向甲發出管理丙所有不動產的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的決定作出審查與確認。
  本司法裁判的上訴無需繳納訴訟費用。
  審查及確認之訴的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承擔。
  
  2018年11月28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 宋敏莉 - 岑浩輝
1 FERRER CORREIA著:《Lições de Direito Internacional Privado》,第一卷,科英布拉,Almedina書局,2000年,第454頁,以及《Lições de Direito Internacional Privado, Aditamentos》,科英布拉,綜合影印教程,1973年,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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