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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8/2012號刑事上訴案——澄清
請 求 人:A(嫌犯)
被請求人:B(又名B1,輔助人)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一、 案情敘述
  於2018年12月6日,合議庭就輔助人對尊敬的裁判書製作人的批示提起的異議做出的裁判,裁定了異議理由部分成立的判決。
  A(嫌犯)於2018年12月14日對此判決提出了以下澄清的請求:
  - 如果像本澄清作針對的判決所指,2017年1月26日的裁判的部分已經生效,為何沒有被執行?
  - 如果2017年1月26日的裁判的部分已經生效,為何還要對偽造罪作出新的並罰處理?
  檢察院以及輔助人對請求作出了答覆,均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沒有任何需要澄清的模糊或者不清楚的地方。
  經過合法的審閱,合議庭再次召集,經過表決,決定如下:
  
  合議庭的被請求的判決對輔助人的異議提出的有關犯罪的追訴時效是否已過的而唯一問題作出了決定,當中的理由很清楚,沒有任何的模糊之處。而事實上,根據其請求書的陳述,澄清請求人完全理解判決的內容,而並非因為判決存在模糊之處,僅僅是不同意本合議庭的決定,並企圖要求對訴訟的標的的審判權已經終結的合議庭再次對已經作出的決定作出審理而已,這完全是不合法的。
  被質疑的判決沒有任何需要澄清的地方,其請求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因此,合議庭決定駁回上訴人的請求。
  判處請求人需要支付本附隨事件程序的訴訟費用以及3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澳門特別行政區,2019年1月24日
蔡武彬
賴健雄
譚曉華 (本人維持判決書內的表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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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838/2012 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