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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第二民事法庭
強制傳染病患者隔離案第CV2-20-0064-CR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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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衛生局衛生監督甲醫生於2020年7月30日作出對被聲請人乙作出強制隔離的決定。
  按第2/2004號法律第15條第4款的規定,將組成上述決定之卷宗送交法院以作確認。
  根據卷宗資料,可認定以下事實﹕
  a) 鑑於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規定自2020年3月25日0時起,所在入境澳門前14天曾到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入境澳門後需按衛生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進行醫學觀察。違反者除了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b) 被聲請人乙,女性,出生於XXX年XX月XX日,持香港居民身份證編號XXX。
  c) 被聲請人於2020年7月25日由香港入境澳門,在當天被通知及同意在喜來登大酒店XXX號房間接受醫學觀察,期間為2020年7月25日至8月8日。
  d) 根據治安警察局第XXX號通告的通報,被聲請人不遵守上述醫學觀察措施。
  e) 衛生局衛生監督甲醫生於2020年7月30日作出對被聲請人乙作出強制隔離的決定,期間為2020年7月30日至8月8日,地點為喜來登大酒店XXX號房間。
  按照上述資料,本院認為被聲請人的狀況符合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第2條第5款、第3條、第14條第1款第1、3項、第2款、第15條第2款的規定,現根據上述法律第15條第4款確認衛生局衛生監督的隔離決定。
  無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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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上述的確認決定,被隔離者或其利害關係人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通知及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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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
法官
鄧志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