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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第二民事法庭
強制傳染病患者隔離案第CV2-20-0096-CR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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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衛生局衛生監督甲於2020年10月20日行使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同一法律第15條第1款的規定,命令被聲請人乙接受強制隔離。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第4款的規定,上述強制隔離決定在法定期限內被送交本院作確認。
本院現作出審理。
根據卷宗資料,本法庭認定以下事實:
a) 鑑於全球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規定自2020年10月13日0時起,所有在入境澳門前14天內曾到過山東省青島市的人士,入境澳門後需按衛生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進行醫學觀察。違反者除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b) 被聲請人乙,男性,出生於XXXX年XX月XX日,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X。
c) 被聲請人於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在山東省青島市逗留,於2020年10月14日經關閘入境澳門,在入境時沒有對有關情況作出申報。
d) 衛生局衛生監督甲於2020年10月20日作出對被聲請人乙強制隔離的決定,期間為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8日,地點為衛生局安排的麗景灣藝術酒店指定房間內。
e) 被聲請人乙已於2020年10月21日獲通知上述強制隔離令。
上述已證事實顯示,被聲請人於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在山東省青島市逗留,並於2020年10月14日入境澳門時沒有對有關情況作出申報。
考慮到衛生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而採取的措施,而被聲請人在入境澳門前曾在山東省青島市逗留,故此,衛生監督認為被聲請人存在受到傳染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風險此一判斷,顯然屬合理。
基於此,本院認為被聲請人的狀況符合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第2條第5款、第3條、第14條第1款第1及3項、第2款及第15條第2款的規定,現根據上述法律第15條第4款之規定,確認衛生局衛生監督對被聲請人乙的隔離決定。
無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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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上述確認決定,被隔離者或其利害關係人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通知及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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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
法官
梁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