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第200/2020(II)號案 日期:2021年6月18日
(民事及勞動上訴)
主題: 無效之爭辯
遺漏審理
惡意訴訟
罰款

摘要
  一、若某訴訟主體出於故意或嚴重過失而在訴訟程序中作出意圖損害對方當事人或擾亂程序正常進行的行為,則構成惡意訴訟。
  裁定一方當事人構成惡意訴訟,是對其訴訟態度的一種譴責,其目的在於彰顯對法院的尊重,使司法活動符合道德標準,同時維護司法的聲譽。
  二、考慮到發生了“濫用訴訟程序”,以及違反“合作”原則、“訴訟上的善意”原則和“相互間行為恰當”原則的情形(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同時考慮到,未能採取在日常生活習慣中應當具備的最起碼的謹慎態度或預見能力所要求的預防措施亦符合“嚴重過失”的概念-應裁定相關訴訟主體構成惡意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1款以及經10月25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對其判處罰款。
  
裁判書制作法官
司徒民正

第200/2020(II)號案
(民事及勞動上訴)
(附隨事項)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


  概述
  一、終審法院透過2021年2月24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乙(其餘身份資料詳見卷宗)針對中級法院2020年6月18日(第708/2019號案)的裁判提起的上訴敗訴,確認了在其與被上訴人甲的訴訟離婚程序中所作的裁決(見第553頁至第573頁,連同將在下文提及的頁碼,相關內容為所有法律效力在此視為已轉錄)。
*
  在接獲上述裁判的通知後,前述上訴人(透過2021年3月10日的文書)請求就裁判中涉及(a)為確定夫妻中誰是離婚的過錯方而認定的某項事實事宜的重要性和(b)有關撫養費之決定的理由部分作出“解釋”(見第578頁至第581頁背頁)。
*
  透過於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所提出的解釋請求被駁回(見第586頁至第592頁)。
*
  上訴人仍不服,現在(透過一份2021年5月6日的文書)針對於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裁定其向本院提起的上訴敗訴的(第一份)合議庭裁判提出無效爭辯(見第597頁至第601頁)。
*
  經進行法定程序步驟,現予以審理及裁決。
  
  理由說明
  二、透過其所遞交的文書,上訴人請求:
  - 對所指的一處無效作出補正;同時作為補充,請求
  - 宣告前述於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第一份)合議庭裁判無效(見第597頁至第601頁)。
  上訴人認為,該合議庭裁判因未“就卷宗第499頁至第523頁的上訴陳述中所載的請求1)、請求2)和請求3)”表明立場而存有上述“無效”(見第601頁)。
  從所遞交之文書的內容中可以看到,上訴人稱“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規定,若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則判決無效”(見第597頁背頁)。
  就此,我們有必要在此指出,並不存在任何的無效,因為本法院並非未“就請求1)、請求2)和請求3)……”(明示)表明立場。
  前述2021年2月24日的(第一份)合議庭裁判-正是就這些“請求”-指出:
  「(……)
  接下來審查交由本法院審理的“問題”,讓我們來看。
  眾所周知,上訴的理由陳述和結論限定了其標的(但很遺憾,在本案中它們並不如所希望的那般清晰),而從這份-冗長的-上訴理由陳述和結論中可以看到,上訴人再次提出了其之前曾向中級法院提出過的問題,堅持認為“事實事宜的裁判”和“法律事宜的裁判”存有該些相同的“瑕疵”。
  - 關於“事實事宜的裁判”,考慮到所陳述及總結的-重要-內容,經過我們認為適當的概括,可以看到被告/上訴人仍然不認同對“疑問點3、疑問點11和疑問點14”的回答,認為“應予重新審理”(見結論第1條至第18條)。
  在對關於此問題可能持有的不同見解給予高度尊重的前提下,(可以肯定的是)上訴人的理解-明顯-是錯誤的。
  初級法院合議庭對上述疑問點的回答毫無可指正之處。
  確實,正如在相關“理由說明”-雖然概括,但還是完整、有邏輯且(絕對)能夠令人明白的(見第386頁背頁至第387頁)-中所指出的那樣,上述合議庭的裁判是基於對卷宗內所載文件和在審判聽證中所作證言內容的整體和比對分析,以完全合理且可予接受的方式(明確)說明了更傾向於採納原告所提供之證人的證言內容的原因(尤其是指明了這些證人是她的“子女”和“朋友”,因此對於相關證言所涉及的事實有親身和直接的了解),在目前正審議的問題上被告/上訴人是毫無道理的,因為相關證據資料受法院的“自由評價”(及形成心證),且完全沒有不遵守任何證據法的規則(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同時還要指出的是,被告援引的卷宗內所載的社會工作局編制的“報告”並不屬於“約束”法院的證據資料,因為它並不是任何具有“完全證明力”的“公文書”(見利馬的著作《民事訴訟法教程》,第三版特別版,2018年,第411頁及續後數頁)。」(見前述2021年2月24日的合議庭裁判的第6頁至第8頁,而在駁回上訴人此前提出之解釋請求的2021年4月24日的合議庭裁判中,該部份被完全抄錄)。
  當然,可以不同意其中的觀點。
  但是(從其內容來看),如果即便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認為存有“遺漏審理”,那麼就只能說他(至少)是不願意看到相關裁判的結果。這樣也就沒有必要再說什麼了,因為多說無益。
  三、接下來,讓我們來審理-同時也是為了不遺漏審理-被聲請人在就前面所審查的文書作出回應時提出的“裁定聲請人構成惡意訴訟的請求”(見第604頁)。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的規定:
  “一、當事人出於惡意進行訴訟者,須判處罰款。
  二、因故意或嚴重過失而作出下列行為者,為惡意訴訟人:
  a) 提出無依據之主張或反對,而其不應不知該主張或反對並無依據;
  b) 歪曲對案件裁判屬重要之事實之真相,或隱瞞對案件裁判屬重要之事實;
  c) 嚴重不履行合作義務;
  d) 以明顯可受非議之方式採用訴訟程序或訴訟手段,以達致違法目的,或妨礙發現事實真相、阻礙法院工作,或無充分理由而拖延裁判之確定。
  三、不論案件利益值及因所作之裁判而喪失之利益值為何,對惡意進行訴訟所作之判處,均得提起上訴,但僅得上訴至上一級法院。”
  Rodrigues Bastos指出,“當事人有義務不提出他不應該不知道其實並無依據的主張或反對;不歪曲對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性的事實真相,或隱瞞對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性的事實;不以明顯可受非議的方式採用訴訟程序或訴訟手段,以達致違法目的,或妨礙發現事實真相、阻礙法院工作,或在無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拖延裁判的確定;不作出嚴重違背合作義務的行為,這是從第266條和第266-A條的規定中得出的結論。若當事人出於故意或因欠缺可對任意訴訟人要求的注意而違反上述任何義務,則應因其行為而被科處罰款,還可能被要求就對方當事人因惡意而遭受的損害作出賠償 ”(載於《Notas ao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第二冊,第三版,第221頁至第222頁;關於此問題,亦可參閱A. dos Reis的著作《C.P.C. Anotado》,第二冊,第262頁及續後數頁;J. L. Freitas 與Isabel Alexandre合著《C.P.C. Anotado》,第二冊,第457頁;Menezes Cordeiro著《Litigância de Má-Fé, Abuso do Direito de Acção e Culpa in Agendo》,第26頁及續後數頁;以及A. S. Abrantes Geraldes、P. Pimenta及L. F. Pires de Sousa合著《C.P.C. Anotado》,第一冊,第593頁)。
  這樣,若某訴訟主體出於故意或嚴重過失而在訴訟程序中作出意圖損害對方當事人或擾亂程序正常進行的行為,則構成惡意訴訟。
  還要注意,在判定存在這種惡意時,應當謹慎行事,因為必須承認任何訴訟主體都有權主張在其看來對相關案件最為恰當的法律解決方法,不過這顯然不包括清楚而確鑿地顯示出存在損害對方當事人或擾亂程序正常進行之意圖的情況。
  經衡量“本案情形”,我們認為聲請人的行為構成前述惡意,原因在於相關請求的提出只能是出於(至少是)嚴重過失,因為如前所述,我們相信從前文闡述的內容中可以輕易看到,本院並非沒有就整個上訴標的表明立場,尤其是已就與相關“結論”部分“第1條至第18條”所列結論完全對應的幾“點”表明立場,同時還要指出的是,上述行為(十分)惡劣,因為之前提出的“解釋請求”必然要求對相關裁判的內容進行分析,而現在提出的請求亦毫無道理,它“沒有任何依據”,這是上訴人不可能不知道的,同時該請求也“拖延了相關裁判轉為確定”,由此,我們只能得出前述結論。
  實際上,裁定一方當事人構成惡意訴訟,是對其訴訟態度的一種譴責,其目的在於彰顯對法院的尊重,使司法活動符合道德標準,同時維護司法的聲譽。
  惡意訴訟的概念源自“合作”原則、“訴訟上的善意”原則和“相互間行為恰當”的原則(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意在告誡那些出於故意或嚴重過失而破壞這些旨在確保司法良好運作之原則的人。
  綜上所述,考慮到在本上訴案中發生了濫用訴訟程序、違反上述原則的情形,同時考慮到,未能採取在日常生活習慣中應當具備的最起碼的謹慎態度或預見能力所要求的預防措施亦符合嚴重過失的概念,在已遵守辯論原則的情況下,應裁定聲請人/上訴人構成惡意訴訟,判處其支付20個計算單位的罰款(見《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1款的規定,以及經10月25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
  鑒於同樣存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88條所指的情節,因此還應作出相應決定。
  
  決定
  四、綜上所述,合議庭通過評議會決定:
  - 駁回無效爭辯;
  - 裁定爭辯人構成惡意訴訟,判處其繳納20個計算單位的罰款及相關訴訟費用,司法費訂為5個計算單位。
  作出通知,並知會澳門律師公會。
  澳門,2021年6月18日
  
法官︰司徒民正(裁判書制作法官)
岑浩輝
宋敏莉
  







00第200/2020(II)號案 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