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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第二刑事法庭
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2-22-0147-PCC號


裁判
一、概述
1. 澳門檢察院以合議庭普通訴訟程序對下列嫌犯提起控訴:
  第一嫌犯甲(甲),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澳門出生,父親XXX,母親XXX,商人,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1)],電話:XXX,現因本案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第二嫌犯乙(乙),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澳門出生,父親XXX,母親XXX,策劃部助理副總裁,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2)],電話:XXX及XXX,現因本案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第三嫌犯丙(丙),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香港出生,父親XXX,母親XXX,策略規劃部總裁,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3)],電話:XXX及XXX,現因本案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第四嫌犯丁(丁),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澳門出生,父親XXX,母親XXX,資訊科技部首席執行官,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4)],電話:XXX,現因本案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第五嫌犯戊(戊),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澳門出生1,父親XXX,母親XXX,兌碼、女神卡拉OK東主,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5)],電話:XXX及XXX,現因本案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第六嫌犯己(己),男,未婚,19XX年X月X日在香港出生,2父親XXX,母親XXX,商人,持編號為XXX的香港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6)],電話:XXX,現因本案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第七嫌犯庚(庚),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澳門出生,父親XXX,母親XXX,無業,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7)],電話:XXX,現因本案被羈押在路環監獄。
  第八嫌犯辛(辛),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香港出生,父親XXX,母親XXX,會計,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8)]或澳門[地址(9)],電話:XXX。
  第九嫌犯壬(壬),女,未婚,19XX年X月X日在浙江省出生,父親XXX,母親XXX,無業,持編號為XXX的香港居民身份證,被收押於溫州市[地址(10)]或居於[地址(11)]或[地址(12)],電話:+852-XXX,XXX。
  第十嫌犯癸(癸),女,已婚,19XX年X月X日在澳門出生3,父親XXX,母親XXX,賬房部總監,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地址(30)],電話:XXX。
  第十一嫌犯甲甲(甲甲),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澳門出生,父親XXX,母親XXX,太陽城澳門市場部總監,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13)]或澳門[地址(14)],電話:XXX及XXX。
  第十二嫌犯甲乙(甲乙),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香港出生,父親XXX,母親XXX,助理副總裁,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地址(15)],電話:XXX。
  第十三嫌犯甲丙(甲丙),男,未婚,19XX年X月X日在廣東省出生,父親XXX,母親XXX,無業,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被收押於溫州市[地址(10)]或居於[地址(31)],電話:XXX及+86-XXX。
  第十四嫌犯甲丁,男,19XX年X月X日在出生,持編號為XXX的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居於廣東省[地址(16)]或[地址(32)],電話:+86-XXX,目前在逃。
  第十五嫌犯甲戊,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中國出生,父親XXX,母親XXX,無業,持編號為XXX的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居於廣東省[地址(18)]或廣東省[地址(19)],電話:+86-XXX。
  第十六嫌犯甲己,男,19XX年X月X日在中國出生,父親XXX,母親XXX,無業,持編號為XXX的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居於廣東省[地址(18)]或廣東省[地址(20)],電話:+86-XXX。
  第十七嫌犯甲庚(甲庚),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香港出生,父親XXX,母親XXX,項目經理,持編號為XXX的香港居民身份證,居於廣東省[地址(21)],電話:+86-XXX。
  第十八嫌犯甲辛(甲辛),男,未婚,19XX年X月X日在香港出生,父親XXX,母親XXX,營運總監,持編號為XXX的香港居民身份證,被收押於溫州市[地址(10)]或居於澳門[地址(22)]或[地址(23)]或[地址(24)],電話:XXX。
  第十九嫌犯甲壬,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武漢市出生,父親XXX,母親XXX,商人,持編號為XXX的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居於湖北省[地址(25)]或廣東省[地址(26)],電話:+86-XXX。
  第二十嫌犯甲癸(甲癸),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內蒙古出生,父親XXX,母親XXX,個體戶,持編號為XXX的中國內地往來港澳通行證,居於內蒙古[地址(27)],電話:+86-XXX。
  第二十一嫌犯乙甲,男,已婚,19XX年X月X日在中國出生,父親XXX,母親XXX,商人,持編號為XXX的香港居民身份證及編號為XXX的中國內地往來港澳通行證,居於湖北省[地址(28)]或湖北省[地址(29)],電話:+86-XXX。

輔助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4、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參見卷宗第16580頁的批示)。
輔助人表示贊同控訴書的內容。

  2. 指控事實及罪名
檢察院指控稱:
  (檢察院的控訴書事實載於卷宗第14500頁至第14611頁背頁,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此外,也參見檢察院就控訴書所進行的修正、修改(卷宗第16037頁、第19199頁至第19210頁,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綜上所述,檢察院控訴:
  (黑社會的罪)
  1) 嫌犯甲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
  2) 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丙、嫌犯辛、嫌犯壬、嫌犯丁、嫌犯己、嫌犯庚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3款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
  3) 嫌犯甲甲、嫌犯癸、嫌犯甲乙、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嫌犯甲己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
  (賭底面)
  4)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己、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辛、嫌犯丁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二百二十九項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
  5) 嫌犯甲癸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五項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由於嫌犯甲癸的供詞,能有助揭發犯罪行為,檢察院建議根據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2款結合第4條的規定,宣告暫緩執行有關刑罰。
  6) 嫌犯甲壬及嫌犯乙甲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由於嫌犯甲壬及嫌犯乙甲的供詞,能有助揭發犯罪行為,檢察院建議根據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2款結合第4條的規定,宣告暫緩執行有關刑罰。
  (詐騙六博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7)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己、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辛、嫌犯丁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五十四項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
  8)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己、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辛、嫌犯丁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未遂方式觸犯三項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
  (電投網投)
  9)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辛、嫌犯甲丙、嫌犯己、嫌犯甲庚、嫌犯甲辛、嫌犯癸、嫌犯甲乙、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經營賭博罪。
  鑒於嫌犯甲丙的供詞,能有助揭發犯罪行為,檢察院建議根據第8/96/M號法律第4條的規定,宣告暫緩執行嫌犯甲丙的有關刑罰。
  (清洗黑錢)
  10) 嫌犯甲、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嫌犯甲己、嫌犯辛、嫌犯壬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3/2017法律修改的第2/2006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根據卷宗第18020頁至第18021頁背頁的批示,為免拖延案件刑事部分的程序,合議庭決定將案中所有的民事賠償請求拆除出本案,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透過依職權的方式裁定有關的賠償,該批示已轉為確定。

  3. 辯護主張
(刑事部分)
  第一嫌犯甲於卷宗第15824頁至第15839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並參見卷宗第16557頁至第16559頁的補充答辯(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一嫌犯提出:1) 存在犯罪的重叠;2) 不法所得應予充公;3) 時效;4) 管轄權;5) 單一犯罪行為或連續犯;6) 不認同構成詐騙罪;7) 不認同構成清洗黑錢罪;8) 證據效力等問題。
  第二嫌犯乙於卷宗第15864頁至第15867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二嫌犯提出:1) 否認參與犯罪;2) 要求開釋等。
  第三嫌犯丙於卷宗第16274頁至第16279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三嫌犯提出:1) 否認參與犯罪;2) 要求開釋等。
  第四嫌犯丁就刑事部分沒有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第五嫌犯戊於卷宗第15871頁至第15873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五嫌犯提出:1) 時效;2) 罪數的計算;3) 不適用澳門法律等問題。
  第六嫌犯己於卷宗第16205頁至第16232頁背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六嫌犯提出:1) 否認參與犯案;2) 單一犯罪決意;3) 連續犯;4) 時效;5) 犯罪的競合等問題。
  第七嫌犯庚於卷宗第16352頁至第16361頁背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七嫌犯提出:1) 否認參與犯案;2) 時效;3) 罪數;4) 犯罪的競合;5) 連續犯;6) 管轄權等問題。
  第八嫌犯辛於卷宗第16040頁至第16060頁背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八嫌犯提出:1) 否認指控;2) 時效;3) 不存在詐騙的損失;4) 連續犯;5) 黑社會的罪與犯罪集團集的表面競合等問題。
  第九嫌犯壬就刑事部分沒有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第十嫌犯癸於卷宗第16428頁至第16441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十嫌犯提出:1) 否認參與犯案;2) 無管轄權;3) 善後工作不屬賭博行為;4) 一罪論處等問題。
  第十一嫌犯甲甲於卷宗第15884頁至第15886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十一嫌犯提出:1) 時效;2) 罪數的計算等問題。
  第十二嫌犯甲乙於卷宗第16565頁提交了書面的(形式)答辯狀(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十二嫌犯提出:要求法庭考慮對嫌犯有利的情節。
  第十三嫌犯甲丙就刑事部分沒有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第十四嫌犯甲丁就刑事部分沒有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第十七嫌犯甲庚於卷宗第16184頁至第16187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十五嫌犯及第十六嫌犯提出:1) 只是為第十四嫌犯或「永利」打工;2) 否認參與犯案等。
  其中,第十七嫌犯提出:1) 一事不二審;2) 否認參與犯案等。
  第十八嫌犯甲辛於卷宗第16388頁至第16403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也參見卷宗第16418頁至第16421頁、第17093頁至第17095頁的更正(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十八嫌犯提出:1) 不具管轄權;2) 否認參與犯案;3) 一事不二審等問題。
  第十九嫌犯甲壬及第二十一嫌犯乙甲於卷宗第16203頁至第16204頁提交了書面的答辯狀(相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其中,第十九嫌犯及第二十一嫌犯提出:1) 時效的問題;2) 嫌犯不知悉行為違法等。
  第二十嫌犯甲癸就刑事部分沒有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4. 訴訟程序要件
  第一嫌犯至第七嫌犯、第十嫌犯至第十二嫌犯出席了有關的審判聽證;已透過告示方式將審判日期通知第八嫌犯、第十四嫌犯,該兩名嫌犯均缺席庭審;第九嫌犯、第十三嫌犯、第十五嫌犯至第二十一嫌犯已同意在其缺席下進行審判,且均缺席庭審;因此,本案是在第一嫌犯至第七嫌犯、第十嫌犯至第十二嫌犯在場而其餘嫌犯缺席的情況下依法進行審判。
  已確定的訴訟要件無任何改變,並按法律程序對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二、事實和證據
本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運作)
  1) 嫌犯甲於2008年4月2日設立「太陽城集團有限公司」,其後更設立多間公司處理不同的業務,當中包括「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前稱「甲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太陽城集團商業顧問有限公司」、「太陽城集團酒店管理一人有限公司」、「DD集團有限公司」、「BB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
  2) 2010年8月11日,嫌犯甲設立「甲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並於2012年1月11日修改商業名稱為「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太陽城貴賓會」。
  3) 為了賺取更多不正當利益,嫌犯甲及其他嫌犯(即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戊、嫌犯己、嫌犯辛、嫌犯甲甲)以「太陽城集團」及「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作掩飾,在澳門成立一個長期、有組織及高度穩定性的,以作出不法經營賭博並以此獲得不正當利益為主要目的的集團(以下簡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4)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主要為「太陽城集團」的中高層員工,成員包括: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庚、嫌犯辛、嫌犯甲甲;此外,還包括嫌犯戊、嫌犯己。
  5) 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太陽城集團」作為掩飾,在「太陽城貴賓會」內從事“賭底面”(見已證事實第18至24點)的犯罪活動,引誘持有「太陽城貴賓會」戶口的賭客(下簡稱: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藉此欺騙博企並向博企隱瞞「太陽城貴賓會」的收入及太陽城賭客的實際投注額。
  6)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為避免司法警察局(下簡稱:司警局)在其他刑事偵查案件中發現其不法活動,帳房部在刪除帳房文件資料後,才交予司警局偵查(見已證事實第562至563點)。
  7) 同時,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為防避博彩監察協調局(下簡稱:博監局)的檢查,透過提交虛假財務報表及修改電腦程式等手段,逃避博監局的監督和檢查(見已證事實第556至561點)。
  8)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刑事偵查中瞞騙司警局,另一方面亦誤導博監局及博企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交錯誤的繳稅資料,令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收取博彩稅收。
  9) 另外,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利用「太陽城集團」的名義,經營電話投注及網上投注的不法活動。
  10) 與此同時,為隱瞞及掩飾不正當利益來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透過地下錢莊及內地的子公司收回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並將有關不正當利益與「太陽城集團」及「太陽城貴賓會」的利益混在一起後,投放進入正常經濟系統。
  11) 為增加“賭底面”的營運資本及分散風險,嫌犯甲更與不同的不知名人士組成眾多的“賭底面公司”(又稱“食貨公司”),如:“主太營”、“燕新組”、“新小李”、“永富”、“RONALD”、“金星組/星寶組”、“金沙集團”、“五哥”、“邦組”、“龍組”、“男組”、“良哥”、“博濠”、“同盈”、“寶盈”等,該等未知名人士長期有組織地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一同經營“賭底面”的犯罪活動(卷宗第39冊第9803至9811頁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2) 為了在澳門經營電話投注及網上投注的不法活動,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太陽城集團」在菲律賓、越南等地開設的貴賓廳經營賭博,並由「太陽城集團」提供人力、物力、財政及技術的支持,目的是將當地賭場的賭博活動進行直播,以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可以在澳門和內地等不同地點進行電話及網上賭博的不法活動,並開發“SCM”、“聯盟e城”及“環球e城”等網上賭博網頁及手機應用程式供賭客進行電投或網投。
  13) 另一方面,為掩飾不正當利益的來源,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多種方式轉換或轉移不正當利益,其中包括透過其安排的地下錢莊,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從不法經營賭博中獲得的不正當利益轉到「太陽城貴賓會」的帳戶,或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旗下的公司以收購項目等表面正常商業活動為名,掩飾及隱藏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
  14) 為了逃避警方的調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立多間公司實施上述犯罪活動。其中,“營運部”以「X貿易行」及「AA管理顧問一人有限公司」監督“賭底面”的不法活動;「BB科技有限公司」負責對網上投注、電話投注及“賭底面”提供人力及技術支援;「CC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CC企業顧問(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負責以表面正常商業活動掩飾及收回“賭底面”而產生的不正當利益,並與已證事實第1點所述的多間公司組成在本裁判中所述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15) 「太陽城集團」辦公室分佈在XX大廈4、5、6、11、12、14、15、16樓多個單位,其中,行政總裁兼董事辦公室、財務部、中央帳房、「DD集團有限公司」及「BB科技有限公司」均位於12樓,「X貿易行」及「AA管理顧問一人有限公司」位於11樓H座,資訊科技部位於16樓。
  16) XX大廈12樓全層均為「太陽城集團」及其相關公司使用,該樓層保安森嚴,設有多個監控鏡頭,而11樓H座的「X貿易行」及「AA管理顧問一人有限公司」極為隱秘,門外沒有任何公司資訊(卷宗第4冊第791至798頁的報告、第37冊第9306至9400頁、附件1第1至8頁的勘查報告、附件22第14至22頁的工作報告、附件23第30至33頁的工作報告、附件172第2至40頁的登記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7)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太陽城集團」作掩飾,並利用「太陽城集團」的人力及資源,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不法經營賭博的犯罪活動,以謀取不正當利益。該集團內部分工明細:
➢ 嫌犯甲為「太陽城集團」行政總裁兼董事,同時創立及領導上述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 嫌犯庚於2011年4月入職「太陽城集團」(附件286第6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後任職「太陽城集團」市場拓展部高級副總裁,同時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招攬賭客及招募資金,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推廣及宣傳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 嫌犯乙於2013年8月入職「太陽城集團」(附件286第85頁背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後任職「太陽城集團」策略規劃部助理副總裁,同時與嫌犯丙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的電投及網投業務的共同決策人;
➢ 嫌犯丙於2015年1月入職「太陽城集團」(附件286第47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後任職「太陽城集團」策略規劃部總監,二人(嫌犯乙及嫌犯丙)同時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的電投及網投業務的共同決策人;
➢ 嫌犯丁於2013年4月入職「太陽城集團」(附件286第86頁背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後任職「太陽城集團」資訊科技部副總裁,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內,該嫌犯是負責為電投、網投及“賭底面”提供系統、技術支援及設備維護的主要負責人;
➢ 嫌犯辛於2012年5月入職「太陽城集團」(附件286第31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後任職「太陽城集團」財務部總裁,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內,該嫌犯是負責管理該集團財務的主要負責人;
➢ 嫌犯己為嫌犯甲出資成立的「DD集團有限公司」及「BB科技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內,該嫌犯是負責“賭底面”、電投及網投發送的短訊等方面的主要負責人;
➢ 嫌犯戊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營運部”主要負責人,負責監督“賭底面”活動、審批賭客的“賭底面”申請及監控“賭底面”資金帳戶;
➢ 嫌犯甲甲於2011年4月入職「太陽城集團」(附件286第17頁背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後任職「太陽城集團」市場拓展部營銷客戶總監從屬於嫌犯庚,同時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輔助嫌犯庚進行不法活動的推廣及宣傳(除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2月1日醉酒駕駛而在路環監獄服刑外,卷宗第11冊第2580至2581頁的刑事紀錄登記表,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此外,涉案的人員還包括:
  嫌犯癸於2011年4月入職「太陽城集團」(附件286第11頁背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後任職「太陽城集團」帳房部總監,從屬於嫌犯辛,同時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內協助嫌犯辛管理網投的資金;
  嫌犯甲乙於2015年8月入職「太陽城集團」(附件286第21頁背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後任職「太陽城集團」業務發展部副總監,同時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內與嫌犯癸一同管理網投的資金;
  嫌犯壬為「太陽城集團」資產部負責人,從屬於嫌犯辛,同時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內,以項目收購、資產轉移等名義,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收回並轉移不正當利益;
  嫌犯甲丁是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匯款的其中一個地下錢莊負責人,其在內地作出了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轉移不正當利益的客觀行為;
  嫌犯甲己及嫌犯甲戊在嫌犯甲丁的地下錢莊內,與嫌犯甲丁共同作出了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轉移不正當利益的客觀行為。
  (本案嫌犯及相關人士使用的手提電話號碼及通訊應用程式帳戶資料,載於閱卷宗第45冊第11322至11334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
  18) 至少自2013年12月起,嫌犯甲及其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達成共識,分工合作,共同在澳門各娛樂場從事“賭底面”的犯罪活動。
  19)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太陽城集團」在澳門電訊租用的伺服器中的“XXX”文件夾內的子文件夾中發現一個“營運流程.pptx”檔案,當中寫有“什麼是營運”、“俗稱檯底數, 是將注碼放大倍數投注的玩法. 而碼傭也會相應增多。”、“客戶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選擇注碼的倍數, 結數方式, 投注的貨幣種類等。”。
  20) “賭底面”又稱“托底”,「太陽城集團」內部暗稱為“營運”,賭客事先透過「太陽城貴賓會」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協商,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約定的比率私下接受賭客的投注,將賭客在賭桌上的投注倍大,而賭客的碼佣亦會相應增多。
  21) 例如:“一拖二”,就是賭客在“枱面”投注10萬元,即“賭底面公司”同時在“枱底”接受賭客投注20萬元,如賭客勝出獲娛樂場派彩10萬元,同時“賭底面公司”在“枱底”派彩20萬元;同樣,如賭客在“枱面”投注輸了10萬元予娛樂場,即賭客同時在“枱底”亦輸了20萬元予“賭底面公司”(卷宗第45冊第11230至11256頁翻閱法證筆錄及太陽城集團內部的培訓文件及第11265至11266頁的分析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2) 為了獲得更大的不正當利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加大“賭底面”的碼佣,以「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引誘賭客在博企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本應放在澳門娛樂場賭桌投注的本金轉到“枱底”進行“賭底面”,目的是詐騙博企及澳門特區政府,並誤導博企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交錯誤的資料,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博彩稅收造成損失。
  23) 在嫌犯甲的領導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各司其職,嫌犯庚及嫌犯甲甲負責宣傳及招攬賭客“賭底面”,嫌犯丁負責資訊系統、技術支援及構建“賭底面”應用程式,嫌犯戊負責監督整個“賭底面”過程,嫌犯辛負責結算及核對“賭底面”帳目,嫌犯己負責發送涉及“賭底面”的SMS訊息。最終,由“賭底面”所產生的不正當利益,會轉入太陽城集團內部的戶口“營運卡”,再與相應的“賭底面公司”分帳。
  24) 在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的操控下,「太陽城集團」市場拓展部、資訊科技部、會計部、帳房部、“營運部”及「BB科技有限公司」互相配合,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各方面的協助,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犯罪活動得以進行。
(賭底面流程)
  25) 在「太陽城集團」市場拓展部員工的推廣下,倘太陽城賭客有意“賭底面”,員工便會通知市場拓展部的子部門中央營運(又稱為“營運台”) (卷宗第47冊第11738頁背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營運台”便會與賭客及戶主聯絡,確認“賭底面”所使用的貴賓廳帳戶、“賭底面”本金及倍數等資料。賭客與戶主可以不是同一人,若賭客無法償還款項,貴賓廳帳戶戶主須作擔保,因此“營運台”亦會與戶主確認(卷宗第45冊第11230至11264頁及第47冊第11729至11744頁的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6) 其後,“營運台”將有關“賭底面”申請交嫌犯甲、嫌犯戊等人審批,並由該等嫌犯將“枱底”比率分配予不同的“賭底面公司”一同經營不法賭博(卷宗第27冊第6578至6664頁的報告、第36冊第8913至8955頁、第39冊第9709至9781頁、第9812至9834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報告、第47冊第11669至11699頁的證明書及第11701頁背頁的報告、第54冊第13589至13592頁的分析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7) “賭底面”的申請獲批後,“營運台”便會將相關資料通知帳房部,由帳房部致電賭客使用的「太陽城貴賓會」帳戶戶主確認,再與營運部確認後,帳房部便會將資料輸入太陽城集團的系統,產生一個為是次“賭底面”開立,以YTA及數字組成的單號(例如:YTAXXX),每一次賭底面均會對應一個YTA單號作記錄。
  28) 賭客賭博前,“營運台”會通知市場拓展部的跟數員工及“營運部”派員到場。“營運部”員工會先確認賭客的身份,並拍下賭客的照片上傳予嫌犯戊(卷宗第42冊第10600至10656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後,跟數員工及“營運部”員工會一同到貴賓廳帳房部,以暗語“開營運”或YTA單號暗示帳房部賭客需要拿取籌碼“賭底面”,帳房職員核對YTA單號後,便會將相應的籌碼交予市場拓展部跟數員工及“營運部”員工(卷宗第45冊第11230至11264頁的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 賭博期間,市場拓展部的跟數員工及“營運部”員工一同在現場記錄賭客的賭博情況及結果,過程中賭客有任何需求均由市場部負責,“營運部”只在現場監督。
  30) 賭局結束後,帳房部會與娛樂場區域經理確認賭客的輸贏數,最後由市場拓展部、“營運部”及帳房部三個部門員工在“營運紙”上簽名確認[“營運紙”記錄了該場“賭底面”的日期、時間、戶口、本金、YTA單號、離場上下數(即輸贏數)及各部門的負責同事資料,“營運紙”式樣載於卷宗第42冊第10618頁第31點,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營運紙”最終會交由會計部處理。
  31) “營運部”及帳房部各自將結果輸入RollsMary記帳系統,“營運部”亦會將上述“營運紙”及記錄了每次開彩結果“路紙”向嫌犯戊匯報(卷宗第42冊第10600至10656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路紙”式樣見第10621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2) 其後,市場拓展部與戶主確認完場及賭博結果,戶主透過「太陽城貴賓會」帳戶還款後,市場拓展部便會通知營運部,並在RollsMary系統確認。在資訊科技部成功設置OPSMAN系統後,市場拓展部便會將“找數紙”上傳至OPSMAN系統的“市場部及營運交收”群組,將戶主已還款一事通知“營運部”戶主已還款(卷宗第47冊11747至11748頁,“找數紙”式樣見卷宗第47冊第10747頁背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3) 最終,賭客的還款,即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會存進「太陽城集團」內專為“賭底面”而設的戶口“營運卡”內,與各“賭底面公司”結算時,再從“營運卡”轉帳至相關戶口(卷宗第54冊第13561至13587頁及第55冊第13827至13833頁的翻閱流動電話法證光碟筆錄及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若場地非太陽城貴賓廳,則營運部自由修改流程及自行發短訊(第37冊9209頁的營運流程表,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4) 若戶主未能即時還款,亦可透過內地地下錢莊還款,甚至可使用內地或其他地方的發展項目償還欠款。
  (整個流程載於卷宗第34冊第8527至8560頁、第37冊第9208至9209頁及第47冊第11726至11764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賭底面公司)
  35) 為了擴大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的犯罪活動的規模,嫌犯甲決定透過市場拓展部篩選具有財力的賭客,以股權分紅及可獲得碼佣作利誘,邀請賭客入股由嫌犯甲操控的“賭底面公司”(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稱之為“食貨公司”),成為「太陽城集團」的“代理”。
  36) 至少自2013年起,嫌犯甲與賭客協議入股,有興趣者可用港幣5,000,000元為一股加入由嫌犯甲操控的“賭底面公司”。成為“代理”後,“代理”可使用其「太陽城貴賓會」帳戶擔保賭客進行“賭底面”,並因此賺取碼佣;嫌犯己亦曾入股(卷宗第41冊第10297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7點及第29冊第7368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7) 其後,嫌犯甲成立另一間“賭底面公司”——“主太營”,“主太營”於2015年2月1日起開始經營不法賭博,並由嫌犯甲操控(卷宗第39冊第9803至981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第54冊第13589至13592頁的分析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8) 嫌犯甲的太陽城集團於2019年總股東人數為216人,總股數805股,股本合共港幣4,025,000,000元;於2020年總股東人數為152人,總股數607股,股本合共港幣3,035,000,000元;至2021年11月總股東人數為84人,總股數452股,股本合共港幣2,260,000,000元。當中至少一部份資金用於經營“賭底面公司”(卷宗第39冊第9793至9800頁、第9803至981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9) 2019年4月27日,嫌犯甲更計劃集資一億元經營不法活動 (卷宗第32冊第8025頁的翻閱錄音檔案筆錄及附件106第155至159頁的警方在嫌犯甲辦公室搜出的招股書,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0)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太陽城集團」伺服器內發現一個名為“新營運公司”的文件夾,其內載有“新營運食貨分組”Excel檔案。根據該檔案顯示,2014年3月至2021年期間,嫌犯甲及“主太營”與不同不知名人士合股組成“賭底面公司”(包括:“燕新組”、“新小李”、“永富”、“博濠”、“聯發AB”、“寶盈”等),長期穩定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組成的“賭底面公司”合作收受“賭底面”投注(包括:“RONALD”、“金星組/星寶組”、“金沙集團”、“五哥”、“邦組”、“龍組”、“男組”、“良哥”、“同盈”等),上述“賭底面公司”長期有組織地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一同從事“賭底面”的犯罪活動(卷宗第36冊第8938至8943頁的翻閱流動電話法證光碟筆錄及第39冊第9803至981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附件106第175至194頁警方在嫌犯甲辦公室搜獲的營運數據及“賭底面公司”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1) 根據上述“新營運食貨分組”Excel檔案顯示,嫌犯甲操控的“主太營”持有“燕新組”、“新小李”、“永富”、“博濠”、“力博成”、“聯發AB”、“林組”、“同盈”、“寶組”、“黃組”、“小李組”、“東蒙公司”、“華榮公司”、“金營2”的50%股份、“寶盈”的66.67%股份及“盈利公司”的20%股份。另外,嫌犯甲亦直接持有“曲組”、“華組”、“聯發公司”、“馬組”、“海棋”、“夏組”、“勁力公司”及“力組”等的股份(卷宗第39冊第9803至981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2) 案發後,司警局在XX大廈12樓A室,嫌犯甲的辦公室內,搜獲關於“賭底面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的盈虧報表(附件106第175至194頁的報表及卷宗第7冊第1546至1556頁的扣押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小李組及新小李)
  43) 根據上述“新營運食貨分組”Excel檔案顯示,“小李組”由2014年3月1日開始經營不法賭博,初始股東為“主太營”及“XXX”,其後嫌犯己及嫌犯戊亦成為股東;2015年2月7日,“達哥”亦入股(本金港幣5,000,000元)(卷宗第39冊第9803至9805頁及第9807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41冊第10297頁及第42冊第10572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4) 根據上述“新營運食貨分組”Excel檔案顯示,“黃組”由2016年7月1日開始經營不法賭博,資金為港幣30,000,000元,由“主太營”及“XXX”各佔50%股份(卷宗第39冊第9803至9805頁及第9807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5) 根據上述“新營運食貨分組”Excel檔案顯示,2018年9月1日,由“小李組”與“黃組”合組成立“新小李”,開始經營不法賭博,股東為“主太營”(本金港幣15,000,000元)、“XXX”(本金港幣15,000,000元)、“XXX”(本金港幣15,000,000元);2020年8月1日,“XXX”退股;其後,“達哥”、嫌犯己及嫌犯戊入股;2021年6月1日,“達哥”退股(卷宗第39冊第9803至981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41冊第10290至10301頁序號32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報告、第42冊第10513頁、第10573頁、第10578頁、第10579頁及第10593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6) 另外,嫌犯庚亦為“新小李”的股東,佔新小李組的2%(卷宗第42冊第10530至10580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WhatsApp記錄及第55冊第13986頁的報告,特別是第10572頁的WhatsApp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7) 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嫌犯庚亦曾將涉及“新小李組”的盈虧訊息,轉發給其本人(卷宗第47冊第11856至11862頁的翻閱流動電話及智能卡筆錄及報告及第55冊第13963至13986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8) 嫌犯戊的秘書XXX負責“小李組”及“新小李”的帳目及文書工作。XXX最初透過微信將收支表發送予“小李組”及“新小李”的股東,但嫌犯己害怕被警方發現“賭底面”資料,故要求改用SunPeople或WhatsApp發送(卷宗第42冊第10530至10580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9) 2014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間,“小李組”及“新小李”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所獲得的不正當利益超過港幣60,000,000元(卷宗第41冊第10290至10295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26及29點,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0) 嫌犯戊、嫌犯己及嫌犯庚知悉“賭底面”為不法行為(見已證事實第48及59點),仍入股“小李組”及“新小李”,在娛樂場內從事“賭底面”的不法賭博活動。
(同盈及寶盈)
  51) 根據上述“新營運食貨分組”Excel檔案顯示,“同盈”由2018年2月7日開始經營不法賭博,由“主太營”及“AAAAV6XXX”各佔50%股份(卷宗第39冊第9803至9805頁及第9807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2) 實際上,“AAAAV6XXX”持有“同盈”的50%股份,由不同人士持有,有關股東開設了一個名為“上水集團”的微信群組,由群組成員XXX負責在“上水集團”內發放與“同盈”相關的“賭底面”訊息(卷宗第54冊第13511至13513頁的報告及附件237的微信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3) 嫌犯甲甲為“上水集團”群組成員,並為“同盈”其中一名股東,更在群組內向各股東集資(卷宗第54冊第13511至13513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4) 根據上述“新營運食貨分組”Excel檔案顯示,2018年9月1日,“同盈”與“寶組”及“主太營”各以本金港幣10,000,000元合組成“寶盈”(卷宗第39冊第9803至9807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5) 2018年9月1日起,XXX開始在“上水集團”群組發送“寶盈”的“賭底面”訊息(附件237第449頁的微信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6) 2018年10月2日,“同盈”退出“寶盈”,而在該日後“上水集團”群組便沒有任何的訊息(卷宗第39冊第9803至980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附件237第517頁的微信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7) 嫌犯甲甲知悉“賭底面”為不法行為(見已證事實第59點),仍入股“同盈”及“寶盈”,在娛樂場內從事“賭底面”的不法賭博活動。
(市場拓展部)
  58) 嫌犯庚為「太陽城集團」市場拓展部高級副總裁,管理整個市場拓展部,而嫌犯甲甲為市場拓展部營銷客戶總監,負責協助嫌犯庚,二人同時負責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推廣“賭底面”及招攬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並篩選資金豐厚的太陽城賭客注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59) 2015年4月10日,在市場拓展部工作群組,嫌犯庚透過群組成員Leo提醒包括嫌犯甲甲在內的市場拓展部員工,稱“發給客人業務短信請勿提及拖底、底數、底貨……畢竟不是合法業務,請勿當合法業務來推銷,一但被掌握直接證據,出事難以解釋”(卷宗第31冊第7743至7744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0) 市場拓展部負責接待賭客,直接與賭客接觸,因此,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一直透過市場拓展部協助其發展“賭底面”的不法業務,更在市場拓展部旗下設立專門處理“賭底面”申請的子部門——中央營運(又稱為“營運台”),以市場拓展部為核心,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接收及推廣“賭底面”(卷宗第31冊第7744頁、第33冊第8273至8274頁、第34冊第8527至8560頁的報告及第47冊第11726至11764頁的扣押筆錄及市場拓展部教學文件,特別是第47冊第11738頁背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1) 嫌犯庚及嫌犯甲甲除管理“營運台”外,亦有審批“賭底面”的權限。當中,市場拓展部會將部份接到的“賭底面”申請交嫌犯庚及嫌犯甲甲批准,亦不時會向嫌犯庚及嫌犯甲甲匯報“賭底面”的情況(卷宗第30冊第7544頁、第7549至7559頁、第7575頁、第7583至7584頁、第31冊第7709至7752頁的報告、第35冊第8766至8779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2) 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產生更多不正當利益,嫌犯庚及嫌犯甲甲利用市場拓展部員工向賭客推廣“賭底面”,並以「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透過一套引誘賭客“賭底面”的銷售技巧及流程,對市場拓展部員工培訓教導,以較“枱面”高的碼佣吸引賭客將部份“枱面”的投注轉移到“枱底”進行“賭底面”(卷宗第29冊第7366至7386頁的分析報告及翻閱法證光碟筆錄)。
  63) 其中,嫌犯庚及嫌犯甲甲更將“營運”的轉碼數納入市場拓展部員工的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KPI)及向員工發放較“枱面”高的佣金,誘使市場拓展部員工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推廣“賭底面”(卷宗第28冊第7068至7082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第47冊第11729至11764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4) 至少自2015年起,市場拓展部員工已在嫌犯庚及嫌犯甲甲的指示下,透過電話向賭客推廣及引誘賭客“賭底面”(卷宗第31冊第7735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5) 2019年,證人XXX於澳門「太陽城貴賓會」賭博期間,在市場拓展部員工(公關)的遊說及較高碼佣的引誘下(“枱面”碼佣1%,“枱底”碼佣1.7%至2.2%),因信任「太陽城貴賓會」而在2019年7月26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間,多次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內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卷宗第27冊第6578至6582頁、第6656至6659頁、第28冊第7126至7132頁的報告及第7133至7135頁的出入境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6) 2021年,證人XXX在市場拓展部員工(公關)的遊說及較高碼佣的引誘下(“枱面”碼佣1%,“枱底”碼佣2.2%),因信任「太陽城貴賓會」而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多次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內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卷宗第27冊第6578至6582頁、第6589至6623頁、第6799至6801頁的報告及翻閱法證筆錄及第6797頁的出入境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7) 另外,市場拓展部亦會篩選具有財力的賭客,以股權分紅及可獲得碼佣作利誘,邀請賭客入股由嫌犯甲操控的“賭底面公司”,成為「太陽城貴賓會」的“代理”。
  68) 2012年10月,嫌犯甲壬曾在澳門「太陽城娛樂場」內被市場拓展部的公關邀請入股嫌犯甲的“賭底面公司”,最終,嫌犯甲壬以港幣10,000,000元(兩股)加入該“賭底面公司”,成為「太陽城貴賓會」的“代理”,帳戶為039組966(卷宗第44冊第11053至11057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9) 嫌犯庚除了擔任市場拓展部高級副總裁外,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領導成員,負責領導推廣及招攬資金;其與嫌犯甲甲在明知“賭底面”為不法活動的情況下,仍利用「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不法活動在招攬客源和籌集資金方面提供重要的支援。
(營運部)
  70) 為防止市場拓展部及帳房部與賭客串通,欺騙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至少自2015年起,嫌犯戊在「太陽城集團」外成立“營運部”以獨立監察“賭底面”的過程及獨立計算“賭底面”的盈虧。
  71) “營運部”由嫌犯戊全權管理,內部分為開數員(到娛樂場現場監察的員工)、更頭(“營運部”分早中夜三更運作,更頭為每一更的負責人)、會計文員等職位,而薪金則由甲指示「太陽城集團」會計部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的帳戶支付(卷宗第35冊第8894至8900頁的報告及第40冊第9951至10033頁的報告及轉帳記錄及第44冊第11130至11135頁的分析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2) 為隱藏“營運部”的存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特意不以「太陽城集團」的名義聘用“營運部”的員工,為此,嫌犯戊曾透過其操控的以下公司聘請“營運部”員工:
➢ XXX於2012年5月2日開設的「XXX個人企業主」所登記的「X貿易行」;
➢ XXX於2017年11月1日開設的「XXX個人企業主」所登記的「X貿易行」;
➢ XXX於2017年8月24日開設的「AA管理顧問一人有限公司」,該公司於2021年轉移予XXX。
(卷宗第37冊第9367至9400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3) “營運部”的員工包括: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等(卷宗第42冊第10473至10529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附件236的社保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4) 每當進行“賭底面”時,市場拓展部會通知“營運部”更頭,安排“營運部”員工到場,且在賭博前,營運部員工要將賭客的相片及開工資訊發送予嫌犯戊——相關資訊包括營運單交易編號、賭客與帳戶資料、本金、枱紅上限及營運人員等清單。
  75) 賭博時,“營運部”員工會在旁監視,確保賭客沒有“出千”(欺詐行為)或與市場拓展部員工串通,及須將每局的投注及結果記錄在路紙上。
  76) 賭博結束時,“營運部”員工會點算賭客手上剩餘的籌碼,以及與市場拓展部及帳房部確認結果,並將路紙、營運對數單據及賭博結果透過手機聊天軟件上傳予更頭,以向嫌犯戊匯報(卷宗第42冊第10600至1065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7) “營運部”會記錄“賭底面”的結果,並會製作每日營運報表發送予會計部確認。
  78)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透過「太陽城集團」會計部以現金方式,向“營運部”員工派發“賭底面”的獎金(卷宗第44冊第11130至11135頁的分析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9) 嫌犯戊與“營運部”的輪值更頭之間建立了一個名為“營運落貨(XXX)”的WhatsApp群組,輪值更頭在群組內向嫌犯戊匯報賭底面的情況,亦會在早午晚三個時間將嫌犯甲操控的“賭底面公司”的盈虧情況向嫌犯戊作出匯報(卷宗第39冊第9709至9781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0) 嫌犯戊在每月1日,均會轉發上月的“賭底面”結算訊息予嫌犯甲以作出匯報(卷宗第42冊第10473至10477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1.2.1.點及第10517至10521頁的WhatsApp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1) 另外,嫌犯辛安排「太陽城集團」的三名會計部高層XXX、XXX及XXX,協助嫌犯戊處理“營運部”的人事、更表、薪金、碼佣問題,為此,嫌犯戊與XXX、XXX及XXX建立了一個名為“XXX”的WhatsApp群組,期間,嫌犯戊每月均會將“新小李組”的部份盈利分予XXX、XXX及XXX,作為三人在「太陽城集團」以外提供額外工作的報酬(卷宗第42冊第10473至10529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2) 嫌犯戊領導“營運部”的運作,但“營運部”實際的決定權均由嫌犯甲操控。
  83) 2021年6月,「太陽城集團」推出員工生涯重塑計劃(俗稱:肥雞餐),由嫌犯甲決定“營運部”須裁減一半人手,而嫌犯戊稱嫌犯甲為“老細”,並服從嫌犯甲的安排(卷宗第42冊第10508頁的WhatsApp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4) 除了監察“賭底面”不法活動之外,嫌犯戊亦負責監控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為存放“賭底面”資金而在「太陽城貴賓會」之內開設的“營運卡”帳戶;當“營運卡”的結餘出現變動時,太陽城中央帳房便以SMS訊息通知嫌犯戊(卷宗第54冊第13561至13587頁及第55冊第13827至13833頁的翻閱流動電話法證光碟筆錄及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5) 嫌犯戊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領導成員,其負責領導“營運部”和監督“賭底面”的過程,並對“營運卡”的資金進行申請審批和監控。
(資訊科技部)
  86) 嫌犯丁為「太陽城集團」資訊科技部高級副總裁,為資訊科技部的最高負責人,管理整個資訊科技部;同時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賭底面”的系統及技術上的支援。
  87) 在博監局年度檢查期間,為了防止博監局發現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太陽城貴賓會」經營“賭底面”、電投及網投的不法活動,嫌犯丁曾警戒資訊科技部員工須謹慎行事,提防博監局利用資訊科技部具有進入所有系統完整權限的帳號進行年度檢查,其中,嫌犯丁曾回覆電郵稱“見我地就爆㗎啦,幫我地開呢個呢個,用你個super access account開。。。。。。死”;此外,嫌犯丁亦曾透過資料科技部刪減員工XXX帳號中部分敏感內容之後,才將XXX的帳號供博監局年檢,當中刪減內容包括涉及“營運”、“電投登入戶口”、“SCM電投員”、“電投方式”、“存月息”、“存股本”、“凍M”、“外地”、“外幣”、“匯款”、“匯率”、“借貸單”、“幕後老闆”等相關資訊及欄目,其目的是使博監局在年檢時無法查閱及知悉有關資料(卷宗第37冊第9359頁背頁至9360頁背頁及第53冊第13289至13324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8) 嫌犯丁知悉“賭底面”為不法活動,仍透過資訊科技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研發及持續更新具有“賭底面”功能的查數易、Rollex及RollsMary等系統,同時,以及為免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犯罪活動被發現,更研發具有聊天功能的SunPeople系統及專為“賭底面”而設的OPSMAN系統,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重要的技術支援。
  89) 至少自2014年起,嫌犯丁已開始參與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研發及構建第一代的Rollex營運(“賭底面”)系統(卷宗第42冊第10582至10586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90) 其後,嫌犯丁及資訊科技部在Rollex系統中加入“賭底面”的功能(卷宗第37冊第9196至9209頁的分析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91) 嫌犯丁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太陽城貴賓會」參與研發及架設Rollsmary系統,其內設有“營運系統”、“營運公司上/下數報表”及“營運客人上/下數報表”功能,並由「EE科技公司」(下簡稱「EE科技」)為Rollsmary系統增加不同的功能,當中包括涉及“營運部”的“賭底面”功能 (卷宗第9冊第2190至2192頁背頁的銷售單、第13冊第3134至3135頁的合約、第36冊第9042至9092頁的報告及翻閱法證筆錄及附件102第14至31頁的審計報告特別是第28頁背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92) 為避免警方發現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從事“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嫌犯丁聯合「北京市FF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GG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太陽城貴賓會」研發及架設具有聊天功能的SunPeople系統,以供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可發送與不法活動相關的訊息,並以之取代WhatsApp及微信等手機應用程式(卷宗第9冊第2090頁、第2203至2209頁的文件及附件218第57至93頁的合同,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93) 2017年7月,嫌犯丁將查數易系統之內的“營運系統”抽出,並由「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出資,將之由「北京市FF科技有限公司」協助編寫,並轉移到專為“賭底面”研發的OPSMAN系統;為避免警方調查時可翻出OPSMAN內的賭底面訊息及資料,彼等刻意在OPSMAN系統只設置密碼登入,不設指紋及面容解鎖功能,並加入線下無法翻查舊訊息的功能(卷宗第41冊第10302至10309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3.10.及3.18.點、第10378至10384頁、第10401至10403頁的WhatsApp記錄、第42冊第10582至10597頁、第44冊第11128至11129頁、第45冊第11408至11409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報告,附件187第76至78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94) 為免被查明使用者的身份,嫌犯丁更提醒下屬不要在OPSMAN系統輸入員工編號,其中,在2018年9月10日測試OPSMAN時,嫌犯丁曾提醒下屬“OPSMAN係唔打真嘢既。OPSMAN係唔打員工number唔打剩既,屌你比人check到咁點呀。”(卷宗第41冊第10302至10309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3.18.點及第10401至10403頁的WhatsApp記錄序號13及14,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95) 司警局在XX大廈16樓K、L、M、N單位資訊科技部內搜獲多份與RollsMary及SunPeople等系統相關的協議及合約文件(卷宗第9冊第2065至2222頁的搜索及扣押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96) 嫌犯丁除了擔任資訊科技部高級副總裁外,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領導成員,其明知“賭底面”為不法活動,仍負責領導資訊科技部,向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系統及技術上的支持,並參與構建“賭底面”專用的通訊軟件OPSMAN以逃避偵查。
(財務部)
  97) 自2012年5月,嫌犯辛加入「太陽城集團」,並擔任「太陽城集團」財務部總裁,同時亦負責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財務,特別是負責處理不法款項的工作(附件286第31頁的社會保障基金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98) 嫌犯辛指派三名會計部高層人員XXX、XXX及XXX,協助處理“營運部”的人事、更表、薪金、碼佣問題,並安排嫌犯戊與XXX、XXX及XXX之間建立了一個名為“XXX”的WhatsApp群組(卷宗第42冊第10473至10529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99) 嫌犯辛透過會計部計算“賭底面”的每日總額及“賭底面”產生的碼佣,並與“營運部”進行核對。
  100) 在「太陽城集團」在澳門電訊租用的伺服器內的嫌犯辛(XXX)資料夾中,司警局發現財務部每年均會製作「太陽城集團」的年度報表,同時,嫌犯辛更會獨立製作一份“年度營運分析報告”,以計算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每年經營“賭底面”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38冊第9599至9633頁的分析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01) 2019年3月25日,嫌犯甲指示嫌犯辛,在「太陽城集團」的“新世紀項目”的十三億元費用中增加一筆兩千萬元及一筆六百萬元的假帳,目的是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償還兩千萬元“底面數”予XXX(外號:細B)及支付六百萬元律師費予“澳門哥班律師”(卷宗41冊第10284至10288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分析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02) 同日,嫌犯辛將兩千萬元存入XXX的戶口。
  103) 為處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法資金,嫌犯辛在明知不法的情況下,仍組織「太陽城集團」的會計人員為“營運部”的運作提供協助,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統計其不正當利益提供財務安排。
(BB科技有限公司)
  104) 嫌犯己為澳門「BB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BB」)及「珠海市珠澳跨境工業區BB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XXX」)的負責人。嫌犯己透過「BB」及「XXX」,為經營不法賭博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發送大量與電投、網投及“賭底面”相關的SMS訊息,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電訊方面的支援。
  105) 嫌犯己擔任澳門「BB」和「XXX」的負責人,但該兩公司實際上由嫌犯甲出資及實際操控。
  106) 「BB」由嫌犯己(持股1%)及「DD集團有限公司」(持股99%)(下簡稱「DD」)共同持有(附件172第25至40頁的登記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07) 嫌犯己自2013年1月10日起擔任「DD」的行政總裁及唯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108) 資料顯示,在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間,「DD」由嫌犯甲(持股80%)與嫌犯己(持股20%)共同持有,其後,「DD」由嫌犯己(持股50%)與XXX(持股50%)共同持有(卷宗第28冊第6979至6987頁、第34冊第8441至8526頁的法證分析報告及翻閱法筆錄及附件172第14至24頁的登記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09) 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主要成員嫌犯甲等人被司警局拘捕後,嫌犯己為XX大廈16樓的搜索程序及為赴司警局接受詢問的「太陽城集團」員工分別安排律師,並將相關事項的統籌權交予曾被司警局詢問的市場拓展部區域助理副總裁證人XXX及“XXX”,並向該兩人提供曾被司警局詢問的「太陽城集團」員工名單。
  110) 2021年11月27日約16時,嫌犯己曾在WhatsApp向證人XXX表示:“有關16樓查封就搵,陳律師:62xxxx78,如果關於OFFICE,有D咩野突發情況需要就打比呢個陳律師。”、“何律師:66xxxx71梁律師:62xxxx25。如果有D咩野需要法律諮詢,即係當然係哥D同事上過司法部,就打比呢兩位律師是但一位……”、“咁我交比你做統籌啦,你通知返今日入過去D同事”,當時,嫌犯己亦表示已將有關資料發給“XXX”(為保障相關人士的私隱,上述電話號碼第3至6位數字以x代替)(卷宗第41冊第10290至10291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點及第10298至10299頁的WhatsApp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11) 2013年6月4日,「BB」在珠海市設立「XXX」,法定代表人為嫌犯己(附件217第1至9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12) 為了利用「太陽城貴賓會」的資金營運「BB」,嫌犯甲及嫌犯辛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的名義與「BB」簽署發送SMS訊息的合約(卷宗第31冊第7794至7801頁、第7814至7816頁的2018年11月合約及第36冊第9046至9047頁、第9082至9085頁的2019年12月合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13) 在2018年3月24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間,透過「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葡幣及港幣帳戶,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分71次將澳門幣131,172,419.04元及港幣62,356,259.51元存入「BB」的帳戶,當中,「BB」曾將澳門幣25,962,408.73元及港幣7,858,749.33元轉予「DD」(卷宗第17冊第4105至4145頁、第44冊第11092頁、第11093頁及第53冊第13222至13240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14) 至少自2017年11月起,「BB」及「XXX」開始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網投及電投不法活動發送SMS短訊,為該等不法活動提供重要的資訊支持。
  115) 嫌犯丁透過資訊科技部,將「太陽城集團」資訊系統與「BB」連接,由「BB」將「太陽城集團」的SMS訊息資料直接傳送至「XXX」,再透過「XXX」將之轉回澳門電訊營運商並以「BB」登記的電話號碼發送SMS訊息;該等SMS訊息均屬與SCM、“好e投”、“環球e城”及“賭底面”不法活動相關的資訊(卷宗第13冊第3278至3279頁、第32冊第8048至8087頁、第8143至8146頁、第33冊第8171至8193頁、第36冊第9101至9179頁、第38冊第9514至9517頁、第47頁第11702頁、第54冊第13561至13588頁及第55冊第13827至13833頁的報告及法證筆錄)。
  116) 為了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發送上點所述的SMS訊息,「BB」在澳門電訊、數碼通及中國電信合共登記了4419個流動電話號碼(卷宗第38冊第9534至9578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及與該三間電訊公司簽訂群發訊息服務(卷宗第18冊第4470至4475頁、第19冊第4795至4798頁及第28冊第6945至6946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17) 2019年8月1日至8月5日期間,「BB」登記的電話號碼XXX、XXX、XXX及XXX曾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發送多條涉及“賭底面”的SMS訊息(卷宗第52冊第13107頁至第53冊第13221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18) 2021年7月10日至11月26日期間,「BB」登記的電話號碼XXX曾發送多條涉及“賭底面”的SMS訊息予嫌犯甲(卷宗第13冊第3278至3279頁的報告及附件56第19至140頁的SMS訊息)。
  119) 「BB」登記的電話號碼XXX及XXX分別在2021年4月16日至11月26日及2017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間,曾發送多條涉及營運結算及OPSMAN相關的SMS訊息予嫌犯戊(卷宗第54冊第13561至13579頁的翻閱流動電話法證光碟筆錄及第13588頁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20) 嫌犯己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領導成員,負責領導「BB」及「XXX」,其在知悉“賭底面”屬不法活動的情況下,仍與嫌犯丁合作,透過「BB」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發送“賭底面”訊息。
(賭底面記錄及金額)
  121) 案發後,在嫌犯甲、嫌犯戊、嫌犯己、嫌犯庚、嫌犯甲甲等人被扣押的手提電話內,司警局發現多個與“賭底面”相關的WhatsApp群組及WhatsApp訊息,包括“營運訊息群(老細)”、“營運落貨(XXX)”、“XXX”、“新開收數群”、“上水集團”(卷宗第27冊第6578至6665頁、第31冊第7708至7776頁、第35冊第8766至8785頁、第39冊第9709至9781頁、第42冊第10473至10529頁、第10600至10656頁、第43冊第10797至10822頁及附件237的翻閱法證筆錄及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22) 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在澳門電訊租用的伺服器內發現多個記錄“賭底面”資料的Excel檔案,包括:
➢ 記錄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於2013年12月至2021年3月部份“賭底面”記錄的“營運XX_XXXX”(當中主要記錄了日期、YTA單號、使用的「太陽城貴賓會」帳號、客人編號、本金、倍數及輸贏數);
➢ 記錄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於2014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間澳門太陽城集團與其他合營公司經營“賭底面”記錄的“各人營運報表”,檔案內有一個“各人營運報告”的資料夾,及在各工作表中的一個“功課總報表”內,記錄了每一張YTA單的詳細賭博情況,包括:日期、YTA單號、使用的「太陽城貴賓會」帳號、本金、倍數及輸贏數之外,更記錄有客人姓名、賭博地點、及各“賭底面公司”的分配百份比)(卷宗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23) 司警局將已發現的上述各“賭底面”WhatsApp群組內容、嫌犯甲的監聽記錄、「太陽城集團」在澳門電訊租用的伺服器內的“營運XX_XXXX”以及每月的“營運公司各人報表”檔案及“各人營運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對比,特別是結合證人XXX、XXX及XXX的證言及出入境記錄,證實“賭底面”群組內容及嫌犯甲的監聽記錄均與「太陽城集團」伺服器檔案的資料吻合(卷宗第27冊第6578至6665頁、第6796至6801頁、第28冊第7126至7135頁、第37冊第9401至9428頁、第47冊第11669至11699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第54冊第13589至13592頁的報告、出入境記錄及證明書,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24) 司警局從“營運XX_XXXX”計算得出的總收益,與已證事實第100點所述的“年度營運分析報告”的總收益相同,當中可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總轉碼數(即總投注額)為港幣823,774,775,315元,總不正當利益為港幣21,521,475,833.77元(卷宗第38冊第9599至9633頁及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25) 根據「太陽城集團」伺服器內的Excel檔案“營運XX_XXXX”及每月的“營運公司各人報表”均記錄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賭底面”資料,相關資料內容包括“賭底面”的日期、時間、YTA單號、戶口、賭客姓名、地點、本金、佔成(即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所佔的“枱底”比率)、轉碼數、上下數(最終結果)、碼佣、派貨(即各“賭底面公司”所佔的“枱底”比率)等等。
  126) 根據上述檔案的資料,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自2013年12月起,在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己及嫌犯戊互相配合下,一直在澳門以“賭底面”的方式進行不法經營賭博。
  127) 資料顯示,2013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最少接收62,588宗賭底面投注,合共取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1,521,475,833.77元(卷宗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賭底面罪項數)
  128) 根據每月的“營運公司各人報表”的資料,於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間,在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己及嫌犯戊的指揮下各司其職,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各司其職,分別利用市場拓展部、營運部、資訊科技部、帳房部、會計部及「BB」的不同職能,安排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各娛樂場內的不同地點與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129) 嫌犯甲領導其與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己及嫌犯戊等人組成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分別在澳門各娛樂場之內的229個貴賓廳或場所,長期且有組織地進行“賭底面”的不法賭博活動(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30) 2014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鴻利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15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31) 2014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鴻利」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8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32)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勵揚」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4,82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33) 2014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1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3,239,505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34) 2014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193,344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35) 2014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榮昌」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372,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36) 2015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鉅星國際」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30,0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37) 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9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鉅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7,309,21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38) 2014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7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盛景」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4,310,471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39) 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悅榕庒」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5,535,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40) 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32悅榕莊」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79,747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41) 2014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32」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0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42) 2019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恆升星寶」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7,732,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43) 2014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恒升(銀河恆升、銀河恆昇、銀河恆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294,968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44)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金滿」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109,063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45) 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991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金星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022,900,283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46) 2014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金門」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088,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47) 2014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泓利」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30,5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48)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亞游」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6,331,174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49) 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君豪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36,4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50) 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百盈」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05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51) 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1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太陽城卡利」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5,073,589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52) 2014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15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2太陽城(銀河太陽城2F、銀河太陽2F、銀河2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53,528,781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53) 2014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2」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1,937,5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54) 2014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882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太陽城(銀河太陽城、銀河太陽)」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306,047,8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55) 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2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天際32」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01,407,689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56) 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天際」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7,948,077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57) 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友權」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86,7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58) 2019年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大衛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但沒有盈虧(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59) 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大衛」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9,519,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60) 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0次在銀河娛樂場「銀河33」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5,592,219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61)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環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182,5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62)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280,7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63) 2019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11樓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180,555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64) 2015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15樓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425,7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65) 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3,708,184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66) 2018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鉅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4,092,1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67) 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5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盛景」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3,000,375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68) 2015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海王」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859,4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69) 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星濠(星際星濠、星際11樓星濠)」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478,6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70) 2014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5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恒升(星際恆升、星際恆昇、星際恆星、星際恆星10樓、星際10樓恆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6,540,1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71) 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君豪」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638,1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72) 2014年7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世紀浙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75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73) 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170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589,344,052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74) 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39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0,7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75)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39樓(星際39樓、星際39)」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978,2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76) 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星際娛樂場「星際友權(星際友權、星際(友權))」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47,3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77) 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9次在利澳娛樂場「利澳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65,2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78) 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1次在蘭桂坊娛樂場「蘭桂芳18樓(蘭桂芳18樓、蘭桂坊太陽城、蘭桂坊)」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9,698,08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79)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葡京娛樂場「舊葡京黃金宮殿」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1,3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80) 2017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葡京娛樂場「葡京黃金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25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81)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置地娛樂場「置地海神皇殿(置地海神皇殿、置地海神)」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57,2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82) 2014年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置地娛樂場「置地金滿」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454,6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83) 2014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置地娛樂場「置地永樂」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659,1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84) 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5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勵揚10樓(新葡京勵揚10樓、新葡京10樓勵揚)」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6,062,7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85) 2018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勵揚」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257,5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86) 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7,381,526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87) 2014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6,407,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88) 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31樓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4,830,9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89) 2018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精英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332,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90) 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鉅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1,236,96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91) 2014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6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9樓鉅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75,704,190元的不正當利益 (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92) 2014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黃金9樓(新葡京黃金9樓、新葡京9F黃金、新葡京9樓、新葡京9樓黃金廳)」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75,202,5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93) 2014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6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黃金39樓(新葡京黃金39樓、新葡京黃金39、新葡京39黃金、新葡京39)」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49,386,895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94) 2014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5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黃金38樓(新葡京黃金38樓、新葡京黃金38、新葡京38樓黃金、新葡京38樓、新葡京38黃金、黃金38樓)」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6,202,1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95) 2014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4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黃金36樓(新葡京黃金36樓、新葡京黃金36、新葡京36樓黃金、新葡京36樓、黃金36)」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26,032,62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96) 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10樓黃金」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1,155,135元的不正當利益 (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97) 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黃金」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5,310,49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98) 2020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皇賓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5,94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199) 2014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恆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499,5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00) 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10樓恆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6,446,87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01)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金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7,975,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02) 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9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利來」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6,069,1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03) 2014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783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百家精英會(新葡京百家精英會、新葡京百家、百家新葡京)」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69,809,667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04) 2017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90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百家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75,930,55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05)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卡利」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946,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06) 2017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二樓鑫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3,765,8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07) 2019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38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2,755,724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08) 2014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葡京娛樂場「新葡京」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09) 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集美娛樂場「東方集美(東方集美、集美娛樂場、新葡京集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5,532,1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10)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0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勵揚」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1,537,641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11)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2,769,811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12) 2015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國瀛」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35,5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13)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王儲(凱旋門王儲、凱旋門皇儲)」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3,590,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14) 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恆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4,161,7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15) 2016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長城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422,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16)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亞遊」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937,0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17) 2014年7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世紀」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4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18) 2014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05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太陽城2樓(凱旋門太陽城2樓、凱旋門2樓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04,917,096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19) 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10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太陽城21樓(凱旋門太陽城21樓、凱旋門21樓太陽、凱旋門21樓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51,538,09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20) 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40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太陽城1樓(凱旋門太陽城1樓、凱旋門一樓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98,501,829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21) 2014年8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24,741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22) 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33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2」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25,269,632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23)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凱旋門娛樂場「凱旋門1樓金豐」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097,5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24)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萬利5樓」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4,96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25) 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萬利58(永利萬利58、萬利58)」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3,927,7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26) 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0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萬利(永利萬利、萬利)」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85,14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27) 2016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萬利公司廳」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0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28) 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00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多金2(永利多金2、多金永利2、多金2)」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63,594,56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29) 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16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多金3(永利多金3、多金3)」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19,155,65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30) 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8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多金1(永利多金1、多金1)」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0,533,168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31) 2015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25F(多1)」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6,270,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32)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環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44,4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33) 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2,806,5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34)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廣東601」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862,5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35) 2014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5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6,893,5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36) 2014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鉅星7/f」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987,654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37) 2014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07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鉅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464,162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38)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7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盛景」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322,61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39) 2015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601(盛景)」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8,687,5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40) 2015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盛盈」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600,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41) 2015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601(盛盈)」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4,812,5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42) 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4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3」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5,599,074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43)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國際3」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9,634,9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44)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國際」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4,437,8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45) 2014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恒升(永利恒昇、永利恆昇、永利恆升、永利25樓恆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2,193,08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46) 2014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4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恆昌」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3,881,87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47) 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金威」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4,307,9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48)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亞遊」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8,937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49) 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7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吉利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7,227,742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50) 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11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吉利」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6,657,064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51) 2015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318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693,715,242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52) 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XX公司廳」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9,83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53) 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大衞(永利大衞、永利大衛、永利大衛二、永利(大衛))」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8,632,86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54) 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0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701」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63,333,703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55) 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5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601金霖國際」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4,625,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56) 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6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601」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3,188,9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57) 2014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0次在永利澳門娛樂場「永利25樓(永利25樓、永利25F、永利25)」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77,225,57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58) 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次在永利皇宮娛樂場「永利皇宮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7,872,778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59) 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2次在永利皇宮娛樂場「永利皇宮廣東會(永利皇宮廣東會、永利皇宮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2,060,7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60)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次在永利皇宮娛樂場「永利皇宮鉅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5,719,7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61)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永利皇宮娛樂場「永利皇宮盛景」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451,272元的不正當利益(參閱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62) 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1次在永利皇宮娛樂場「永利皇宮恒升(永利皇宮恒升、永利皇宮恒昇、永利皇宮恒星、永利皇宮恆升、永利皇宫恆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5,545,92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63) 2017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51次在永利皇宮娛樂場「永利皇宮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929,529,082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64)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16次在永利皇宮娛樂場「永利皇宮」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54,611,25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65) 2014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永利皇宮娛樂場「永利星聯」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520,7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66) 2014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聯勝」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522,5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67) 2014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鋒富宇鵬(新濠鋒富宇鵬、新濠峰富宇鵬)」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4,708,3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68) 2016年7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鋒晉盈」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1,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69) 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鋒金滿(新濠鋒金滿、新濠峰金滿)」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40,874,48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70) 2019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摩珀斯42F」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8,0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71) 2014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97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鋒太陽城(新濠鋒太陽城、新濠峰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17,088,02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72) 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峰5樓威煌(新濠峰5樓威煌、新濠鋒五樓威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6,625,438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73) 2014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鋒(新濠鋒、新濠峰)」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276,57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74)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次在新濠影匯娛樂場「新濠影匯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9,756,3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75) 2017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84次在新濠影匯娛樂場「新濠影匯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14,211,845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76) 2018年5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影匯娛樂場「新濠影匯公司廳」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9,22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77) 2018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影匯娛樂場「新濠影匯大衛」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079,7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78) 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62次在新濠影匯娛樂場「新濠影匯」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0,333,064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79) 2014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544,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80) 2018年7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鉅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99,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81) 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盛景」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7,932,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82) 2014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峰世紀」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417,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83) 2014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峰5樓」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1,958,945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84) 2017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峰37樓勵盈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8,0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85) 2017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峰37樓」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098,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86) 2016年8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皇冠27樓」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13,6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87) 2014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22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太陽城30樓」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25,969,389元的不正當利益 (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88) 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新濠鋒娛樂場「新濠天地勵盈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42,318,5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89) 2014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5,896,772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0) 2014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廣東會(新濠天地廣東會、新濠天地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6,399,9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1) 2014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盛景」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616,000元的不正當利益 (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2) 2014年9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國際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737,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3) 2014年1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皇冠」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228,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4) 2014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恒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25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5) 2014年7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金彩鴻」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0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6) 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世紀」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697,5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7) 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976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太陽城(新濠天地太陽城、新濠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10,059,526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8)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友權(新濠天地友權、新濠友權)」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19,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299)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公司廳」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3,600,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00) 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26樓」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3,930,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01) 2017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25樓」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985,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02) 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天地1356卡利會(新濠天地1356卡利會、新濠天地1356、新濠天地卡利)」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7,374,5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03) 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次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27樓旭昇(新濠27樓旭昇、新濠天地旭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694,700元 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04)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0次在美獅美高梅娛樂場「美獅美高梅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308,1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05) 2018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60次在美獅美高梅娛樂場「美獅美高梅」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6,213,741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06)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2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美高梅盛景(美高梅盛景、MGM盛景)」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3,134,4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07) 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1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36盛景(MGM36盛景、MGM盛景36F)」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2,557,551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08) 2014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9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128,7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09) 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33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053,7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10) 2018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廣東塞班會」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4,513,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11) 2014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2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4,219,184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12) 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8號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1,829,875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13) 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36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8,258,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14) 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8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鉅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0,637,324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15) 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恒升(MGM恆昇、MGM恆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6,220,60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16)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金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0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17) 2014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36金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02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18)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金星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5,773,938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19) 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91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2金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63,580,779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20) 2018年7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金威」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2,0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21) 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36金威」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068,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22) 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百盈」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5,721,2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23)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合眾」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006,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24) 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33」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608,7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25) 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64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太陽城33樓(MGM太陽城33樓、MGM33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45,718,088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26) 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773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太陽城(MGM太陽城、MGM太陽、MGM2F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666,086,4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27) 2014年8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大衛66」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8,437,5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28) 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大衛(MGM(大衛)、MGM大衛)」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359,84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29) 2014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九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988,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30) 2014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36樓」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4,720,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31) 2014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36金霖國際」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4,703,15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32) 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5次在澳門美高梅娛樂場「MGM1356」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005,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33) 2014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次在威尼斯人娛樂場「威尼斯德晉(威尼斯德晉、威尼斯801)」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712,5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34) 2015年1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威尼斯人娛樂場「威尼斯香港廳」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512,9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35) 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威尼斯人娛樂場「威尼斯恒升(威尼斯恆昇、威尼斯恆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4,75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36)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威尼斯人娛樂場「威尼斯金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462,5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37) 2014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17次在威尼斯人娛樂場「威尼斯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570,000,912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38) 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1次在威尼斯人娛樂場「威尼斯809(威尼斯809、威尼斯(809)、威尼斯831)」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6,079,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39) 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28次在金沙娛樂場「金沙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33,995,714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40) 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1次在金沙娛樂場「金沙24樓太陽城(金沙24樓(太陽城)、金沙勵揚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5,280,72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41) 2015年6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金沙城中心娛樂場「金沙城廣東」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02,55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42) 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金沙城中心娛樂場「金沙城盛景」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826,1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43) 2014年7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金沙城中心娛樂場「金沙城恆昇」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469,135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44)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金沙城中心娛樂場「金沙城金閣世紀」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57,5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45) 2014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金沙城中心娛樂場「金沙城金威」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362,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46) 2014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43次在金沙城中心娛樂場「金沙城太陽城(金沙城太陽城、金沙城太陽)」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70,036,696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47)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金沙城中心娛樂場「金沙城920」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3,6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48) 2018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百利宮娛樂場「四季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327,5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49) 2014年5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百利宮娛樂場「四季吉利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98,5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50) 2014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76次在百利宮娛樂場「四季太陽城(四季太陽城、四季太陽)」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039,103,123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51) 2014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百利宮娛樂場「四季公司廳」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0,873,37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52) 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百利宮娛樂場「四季大衛」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480,905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53) 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百利宮娛樂場「四季九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2,315,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54) 2018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次在澳門巴黎人娛樂場「巴黎人德晉」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1,500,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55) 2017年4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澳門巴黎人娛樂場「巴黎人鉅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495,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56)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次在澳門巴黎人娛樂場「巴黎人星寶(巴黎人星寶、巴黎人星寶博達)」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16,293,000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57) 2018年10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在澳門巴黎人娛樂場「巴黎人金星」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虧損約港幣2,035,595元(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58) 2016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50次在澳門巴黎人娛樂場「巴黎人太陽城」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與太陽城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合共取得約港幣206,431,476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55冊第13874至13902頁的報告及附件270至283及287至30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甲的領導角色)
  359) 至少自2013年起,嫌犯甲開始與他人協議入股,有興趣者可以港幣5,000,000元為一股加入嫌犯甲操控的“賭底面公司”,嫌犯己亦曾作出入股行為(卷宗第41冊第10297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7點,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60) 2019年4月27日,嫌犯甲計劃以相同方式集資一億元(卷宗第32冊第8025頁的翻閱錄音檔案筆錄及附件106第155至159頁的警方在嫌犯甲辦公室搜出的招股書,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61) 嫌犯甲負責審批本金較多或倍數較大的“賭底面”申請,並將之分配予不同的“賭底面公司”,只有在無法聯絡嫌犯甲時,方由嫌犯戊審批(卷宗第27冊第6578至6664頁的報告、第36冊第8913至8955頁、第39冊第9709至9781頁、第9812至9834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報告、第47冊第11669至11699頁的證明書及第11701頁背頁及第54冊第13589至13592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62) 2017年2月1日,嫌犯甲將電話轉到其秘書XXX的電話,當時一名男子和XXX的通話節錄如下:“……XXX依家都等我地覆,因為正常公司都係接三份嘅最多,咁XXX呢交開兩份,咁我都建議佢玩住兩份,但佢依家加到五份,XXX就話等我哋快啲覆佢,睇下剩返嗰啲係佢食定係點囉”、“老闆...聽唔到電話喎......佢要聽朝先至聽...睇到電話,你問阿XXX得唔得呀?”(卷宗第47冊第11694頁的電話監聽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63) 2017年9月24日,嫌犯甲將電話轉到其秘書XXX的電話,當時一名男子和XXX的通話節錄如下:“我係營運嗰邊呀......有條五百萬三份囉,千五萬貨,咁就想老闆睇睇嘅嗰度”、“如果急嘅你搵XXX...老闆要聽朝先睇到短訊”(卷宗第47冊第11696至11697頁的電話監聽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64) 從嫌犯戊與「太陽城集團」的三名會計部高層人員的“XXX”WhatsApp群組得悉,2021年6月初,「太陽城集團」推出員工生涯重塑計劃(俗稱:肥雞餐),嫌犯甲決定須裁減“營運部”一半人手。相關對話節錄:“XXX呀,我哋呢邊呢會推出一個咩呀,員工生涯重塑計劃,其實即係俗稱佢哋講既肥雞餐囉......”、“人事部未同我哋傾過,老細同我傾過叫我減一半人呀”(卷宗第42冊第10508頁的WhatsApp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該對話中的“老細”是指嫌犯甲)。
  365)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每月1日,嫌犯戊均會將上月的“賭底面”結算訊息轉發予嫌犯甲作匯報(卷宗第42冊第10473至10477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1.2.1.點及第10517至10521頁的WhatsApp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66) 從嫌犯丁與嫌犯戊的WhatsApp對話得悉,在2015年,在嫌犯甲的監督下,嫌犯丁開發了第一代營運系統(即“賭底面”系統)。對話節錄:“......我同事追返2015年啲數據......因為記得哥陣時我地星際,係咪落黎,老細都落黎嘅,第一次揼第一個營運系統呢,哥陣時就痴住帳房系統家嘛......即係講緊N年前,啱啱揼營運系統哥陣時呢,唔係老細親自落黎星際跟住揼個第一代營運系統痴住帳房系統嘅......”(卷宗第42冊第10585頁的WhatsApp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二人對話中的“老細”是指嫌犯甲)。
  367) 2021年8月9日,嫌犯丁與嫌犯戊在WhatsApp談及營運系統時,提及嫌犯甲要求一定要有系統出信息,相關對話節錄:“係喎,XXX你地哥個營運系統仲有冇用呀,同埋,你地之前咪有個OPSMAN嘅。”、“營運系統仲用緊嫁,有一次同老細傾,老細話乜都一定要傾返個系統出信息個喎。”、“早就已經同老細講話,喂,行返以前哥套啦,以前不嬲都係+XXX對對客,或者對客個伙記揸嘛......佢地就算入貨入黎,都係必須打呢個電話,只有依個電話認可嘅數先先先同佢做交收,若果佢話有咩人嘅電話佢聯絡過,我地都唔認嫁啦,但老細就話唔得,一定要經系統。”(卷宗第42冊第10593至10594頁的WhatsApp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二人對話中的“老細”是指嫌犯甲)。
  368)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的“賭底面”不法活動,包括其資金、批核、資訊系統等各方面的運作,均由嫌犯甲實際領導。
(嫌犯甲癸)
  369) 2019年8月1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間,嫌犯甲癸6次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各娛樂場“賭底面”。
  370) 2019年8月17日,嫌犯甲癸在永利皇宮娛樂場「太陽城貴賓會」以“一拖三”的比率,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最終,其在枱面輸了港幣1,098,000元,在“枱底”輸了港幣3,294,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卷宗第27冊第6660頁、第6663頁單號YTAXXX、第6675頁、第6676頁)。
  371) 2019年9月20日,嫌犯甲癸在澳門銀河娛樂場「太陽城貴賓會」以“一拖二”的比率,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最終,其在枱面贏了港幣930,000元,在“枱底”贏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港幣1,860,000元(卷宗第27冊第6660頁、第6663至6664頁單號YTAXXX)。
  372) 2019年11月7日,嫌犯甲癸在澳門銀河娛樂場「太陽城貴賓會」以“一拖一”的比率,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最終,其在枱面贏了港幣1,517,000元,在“枱底”贏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港幣1,517,000元(卷宗第27冊第6660頁、第6664頁單號YTAXXX)。
  373) 2021年3月1日,嫌犯甲癸兩次在澳門銀河娛樂場「太陽城貴賓會」以“一拖一”的比率,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最終,其在枱面分別贏了港幣1,405,500元及港幣103,000元(合共贏了港幣1,508,500元),在“枱底”贏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港幣1,508,500元(卷宗第27冊第6660頁、第6661頁、第6662頁、第6664頁單號YTAXXX及YTAXXX)。
  374) 2021年3月3日,嫌犯甲癸在澳門銀河娛樂場「太陽城貴賓會」以“一拖一”的比率,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最終,其在枱面贏了港幣876,000元,在“枱底”贏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港幣876,000元(卷宗第27冊第6662至6664頁單號YTAXXX)。
  375) 嫌犯甲癸在其涉及“賭底面”的上指日期,均在澳門境內(卷宗第27冊第6705頁的出入境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76) 嫌犯甲癸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在法律許可地方內進行未經適當許可的投注。
(嫌犯甲壬及嫌犯乙甲)
  377) 2014年5月31日在星際娛樂場「太陽城貴賓會」內,透過嫌犯甲壬擔保,以港幣10,000,000元本金“賭底面”,枱底總倍數為10倍,最終,嫌犯乙甲全數輸光,在“枱底”輸了港幣100,000,000元。
  378) 同日,嫌犯乙甲打算以港幣20,000,000元本金再次“賭底面”,枱底總倍數同樣為10倍,在嫌犯甲壬與嫌犯甲面談後,嫌犯甲接受嫌犯乙甲的“賭底面”投注。
  379) 最終,嫌犯乙甲再次全數輸光,兩次“賭底面”合共在“枱面”輸了港幣30,000,000元,在“枱底”輸了港幣300,000,000元,其中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所屬的食貨公司合共佔成75%(附件289第79頁YTAXXX、卷宗第44冊第11139至11143頁的出入境記錄、第11144至11153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80) 嫌犯甲壬及嫌犯乙甲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在法律許可地方內進行未經適當許可的投注。
(賭底面總結)
  381) 案發後,警方在被扣押的「太陽城集團」伺服器內,找到多個與“賭底面”有關的檔案,特別是記錄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和相關“賭底面公司”經營“賭底面”的資料記錄檔案。
  382) 另外,警方亦在嫌犯甲、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戊、嫌犯己及嫌犯庚被扣押的手提電話內,找到多次與“賭底面”有關的聊天記錄,並在嫌犯庚家中搜出涉及“賭底面”的文件(卷宗第27冊第6578至6665頁、第31冊第7709至7752頁、第39冊第9709至9781頁、第41冊第10290至10299頁及第10302至10422頁、第42冊第10582至10656頁、第43冊第10797至10822頁、第47冊第11726至11824頁、第54冊第13561至13587頁及第55冊第13827至13833頁等的報告及電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83)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及較高碼佣,利誘太陽城賭客“賭底面”,在229個法律許可的地方內接受未經適當許可的投注。
  384)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清楚知道彼等的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對六博企造成的損失)
  385) 至少自2013年12月起,在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之內,嫌犯甲與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達成共識,分工合作,共同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前稱: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為:“六博企”) 經營的娛樂場之內,以較高的碼佣吸引“六博企”的賭客,將部分“枱面”投注轉為“枱底”或另在“枱底”加注,即進行“賭底面”投注。
  386) 2010年,嫌犯甲登記的「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前稱「甲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首次獲博監局發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准照,取得經營「太陽城貴賓會」的資格。
  387) 根據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14條第2款的規定,上述博彩中介人准照的有效期為一曆年。
  388) 其後,「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均會向博監局申請准照,以享有繼續經營「太陽城貴賓會」的資格,根據資料記錄,博監局每年審查後,均批准其申請,向「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發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准照。
  389) 「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利用上述准照,在“六博企”經營「太陽城貴賓會」,然而,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太陽城賭客在“六博企”旗下娛樂場進行“賭底面”不法活動。
  390) 通常,在賭客前往貴賓會賭博之前,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均預先與賭客商定“賭底面”的本金及倍數,彼等在娛樂場內更會刻意以“開營運”的暗語取代“賭底面”稱呼,藉以隱瞞賭客在娛樂場“賭底面”的事實,使“六博企”受騙且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令相關博企無法按照賭客投注的真實數目計算博企應得的博彩收入,對“六博企”造成經濟損失。
  391) 另一方面,透過隱蔽的“賭底面”的活動,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得以逃避博監局的巡查及監督,彼等使用詭計,刻意以“開營運”的暗語取代“賭底面”稱呼,藉以隱瞞賭客在娛樂場“賭底面”的事實,使“六博企”受騙且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令相關博企未能按照“賭底面”賭客的真實投注數目計算投注總額,並因此無法如實將真實投注額、輸贏數及毛收入向澳門特區政府申報,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應收取的博彩稅收。
(2014年)
  392) 2013年12月12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4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卷宗第55冊第13944頁的准照,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93) 2014年3月至12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上述准照在澳門經營「太陽城貴賓會」,並以「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太陽城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娛樂場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394) 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658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890,960,000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95)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11,018,122.21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96)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至12月期間,損失約港幣111,018,122.21元。
  397) 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681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800,642,716.83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98)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43,351,065.06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399)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至12月期間,損失約港幣143,351,065.06元。
  400) 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55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061,265,374.62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2,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01)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44,317,632.51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02)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至12月期間,損失約港幣144,317,632.51元。
  403) 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968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320,377,640.75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3,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0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51,454,021.59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05)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至12月期間,損失約港幣151,454,021.59元。
  406) 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77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21,731,537.78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4,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0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44,110,640.64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08)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至12月期間,損失約港幣44,110,640.64元。
  409) 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009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618,362,008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5,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1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50,109,202.13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11)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至12月期間,損失約港幣50,109,202.13元。
(2015年)
  412) 2014年12月12日及2015年1月28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5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卷宗第55冊第13946至13947頁的准照,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13)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太陽城貴賓會」,並以「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太陽城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各娛樂場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414)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203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648,248,070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15)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79,785,129.56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16)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損失約港幣79,785,129.56元。
  417)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84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019,672,704.87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18)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93,402,523.38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19)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損失約港幣193,402,523.38元。
  420)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50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18,548,808.79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2,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21)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39,683,189.85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22)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損失約港幣39,683,189.85元(卷宗第51冊12804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23)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167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970,196,778.83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3,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2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21,690,141.61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25)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損失約港幣121,690,141.61元。
  426)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75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損失港幣326,196,174.72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4,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27)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於2015年未對「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428)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602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568,116,602.31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5,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2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56,416,213.43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30)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損失約港幣56,416,213.43元。
(2016年)
  431) 2015年12月10日及2016年2月29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6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卷宗第55冊第13948至13949頁的准照,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32)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太陽城貴賓會」,並以「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太陽城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各娛樂場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433)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42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416,643,316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3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58,447,667.95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35)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損失約港幣58,447,667.95元。
  436)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53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93,277,343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3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67,237,171.32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38)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損失約港幣67,237,171.32元。
  439)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42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93,955,130.29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2,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4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30,134,187.36元(參閱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41)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損失約港幣30,134,187.36元。
  442)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043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660,639,914.69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3,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4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81,930,230.77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44)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損失約港幣81,930,230.77元。
  445)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774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90,144,260.54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4,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46)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42,211,046.30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47)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損失約港幣42,211,046.30元。
  448)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156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20,593,077.18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5,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4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22,441,515.40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50)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損失約港幣22,441,515.40元。
(2017年)
  451) 2016年12月9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7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卷宗第55冊第13950頁的准照,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52)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太陽城貴賓會」,並以「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太陽城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各娛樂場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453)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51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09,370,726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5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27,756,354.64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55)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損失約港幣27,756,354.64元。
  456)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753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733,891,105.32元(參閱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5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32,308,225.28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58)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損失約港幣132,308,225.28元。
  459)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84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66,562,894.55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2,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6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36,482,615.75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61)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損失約港幣36,482,615.75元。
  462)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841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899,762,909.44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3,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6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18,991,807.62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64)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損失約港幣118,991,807.62元。
  465)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95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51,357,829.41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4,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66)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20,152,264.79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67)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損失約港幣20,152,264.79元。
  468)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57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96,997,320.85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5,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6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27,789,812.46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70)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損失約港幣27,789,812.46元。
(2018年)
  471) 2017年12月12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8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卷宗第55冊第13951頁的准照,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72)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太陽城貴賓會」,並以「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太陽城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各娛樂場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473)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52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43,470,040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7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55,300,657.05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75)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損失約港幣55,300,657.05元。
  476)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498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760,682,607.73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7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26,482,907.87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78)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損失約港幣126,482,907.87元。
  479)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69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06,375,366.99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2,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8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40,124,292.64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81)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損失約港幣40,124,292.64元。
  482)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805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34,381,708.31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3,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8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4,271,873.38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84)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損失約港幣14,271,873.38元。
  485)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78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65,310,044.45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4,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86)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2,338,970.20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87)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損失約港幣2,338,970.20元。
  488)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84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99,825,686.84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5,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8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3,987,798.08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90)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損失約港幣13,987,798.08元。
(2019年)
  491) 2018年12月12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19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卷宗第55冊第13952頁的准照,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92)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太陽城貴賓會」,並以「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太陽城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各娛樂場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493)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39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97,702,926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9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0,452,762.53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95)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損失約港幣10,452,762.53元。
  496)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83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574,198,327.74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9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99,205,336.63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98)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損失約港幣99,205,336.63元。
  499)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46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05,473,701.36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2,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00)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9,787,025.19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01)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損失約港幣9,787,025.19元。
  502)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74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495,010,849.1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3,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0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69,263,780.63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04)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損失約港幣69,263,780.63元。
  505)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07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46,820,182.56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4,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06)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19,564,480.15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07)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損失約港幣19,564,480.15元。
  508)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71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64,644,338.97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5,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0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4,525,103.73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10)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損失約港幣4,525,103.73元。
(2020年)
  511) 2019年12月10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20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卷宗第55冊第13953頁的准照,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12) 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太陽城貴賓會」,並以「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太陽城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各娛樂場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513) 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0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42,217,124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14)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5,596,758.26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15)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損失約港幣5,596,758.26元。
  516) 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38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9,652,435.31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17)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6,852,355.64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18)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損失約港幣6,852,355.64元。
  519) 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2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損失港幣9,209,681.95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2,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20)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於2020年未對「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521) 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80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526,978.11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3,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22)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沒有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23)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但因出於嫌犯意志以外之原因而於2020年未對「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損失。
  524) 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4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5,662,722.41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4,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錄)。
  525)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706,094.52元 (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26)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損失約港幣706,094.52元。
  527) 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1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33,183,568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5,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28)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2,322,849.76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29)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損失約港幣2,322,849.76元。
(2021年)
  530) 2020年12月11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獲博監局發出2021年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中介人牌照(卷宗第55冊第13954頁的准照,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31) 2021年1月至3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博監局發出的准照在澳門經營「太陽城貴賓會」,並以「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以高碼佣吸引太陽城賭客在澳門“六博企”分別經營的各娛樂場以已證事實第18至34點的方式進行“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532) 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4,250,395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33)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663,911.83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34)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間,損失約港幣663,911.83元。
  535) 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44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0,816,500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36)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2,122,198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37)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間,損失約港幣2,122,198元。
  538) 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354,900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2,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39)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201,322.75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40)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間,損失約港幣201,322.75元。
  541) 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7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17,421,750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3,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42)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2,415,848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43)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間,損失約港幣2,415,848元。
  544) 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4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2,994,540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4,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45)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385,082.10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46)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間,損失約港幣385,082.10元。
  547) 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次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方式瞞騙「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娛樂場內,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共獲得不正當利益港幣9,000,000元(卷宗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附件265,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48)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賭底面”行為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約港幣630,000元(卷宗第45冊第11318至11321頁、第48冊第12038至12046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49)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已證事實第385至391點的詭計使「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間,損失約港幣630,000元。
(六博企總損失金額)
  550) 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385至549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349,021,364.02元(卷宗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51) 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385至549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770,961,783.18元(卷宗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52) 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385至549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295,008,057.55元(卷宗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53) 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385至549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559,068,365.04元(卷宗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54) 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以上述第385至549點的方式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導致「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合共港幣178,222,494.98元(卷宗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55)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清楚知道彼等的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做成的損失)
  556) 至少自2013年12月至2021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利用“賭底面”的形式不法經營賭博,彼等採取詭計,令“六博企”、博監局的監督人員和司警局未能得知彼等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導致“六博企”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並無法將真實投注額、輸贏數及毛收入向澳門特區政府如實申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相關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收取應收的博彩稅收。
  557) 根據第6/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第14條第5款的規定,“屬公司的博彩中介人、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每隔六年必須接受一次適當資格的審查……”(俗稱為“大審查”),為此,博監局在“大審查”時會要求博彩中介人(包括「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提供過去六年的完整財務報表。
  558) 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33條及第34條的規定,博監局每年均會要求博彩中介人(包括「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提交完整的財務報表,以供博監局審查;為掩飾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嫌犯辛特意為「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製作至少三份財務報表,當中包括一份交予博監局作審查的虛假財務報表、一份真實的「太陽城集團」年度報表(當中包含電投及網投的收益)及一份“年度營運分析報告”(見已證事實第100點)。
  559) 自2016年起,博監局每年均會到場直接抽查博彩中介人(包括「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的帳房系統,以及從2017年起因應個別帳房情況而進行額外審查程序(卷宗第55冊第13926至13936頁的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60) 由於「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每次被博監局審查時,均向博監局提交虛假的財務報表,為此,博監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561)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透過修改帳房系統權限,令博監局直接到帳房對帳房系統進行抽查時,無法發現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見已證事實第87點)。
  562) 另外,在被扣押的「太陽城集團」伺服器內,司警局在“cage_dept_pub01”(cage_dept即帳房部)的資料夾內,發現一個名為“司警、博監、法院、賭牌公司查詢戶口資料指引”的文檔,當中寫有:“9. 若司警帶同戶主前來賬房索取資料並要求蓋章應該怎麼辦?如司警帶同戶主前來賬房索取資料、可以提供或蓋章,但要先檢查存取款細明不要涉及公司營運、匯款、佔成、要馬上刪掉後才可提供,並將更改過的資料存放在賬房共用文件夾「交司警資料」留底和在戶口落備註。”(卷宗第31冊第7687至7688頁及第54冊第13554至1355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63)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刪除帳房文件資料,令司警局在刑事偵查期間,亦無法發現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2013年)
  564) (刪除)。
  565) (刪除)。
  566) (刪除)。
(2014年)
  567) 2014年3月至12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瞞騙博監局及司警局,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0,548次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附件261至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68) 根據卷宗第51冊第12809頁的博監局的註釋去計算,在2014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少收了不少於港幣1,922,719,980.16元的博彩稅收(卷宗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第11318至11321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69)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4年期間,損失不少於港幣1,922,719,980.16元。
(2015年)
  570) 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瞞騙博監局及司警局,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9,781次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附件261至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71) 根據卷宗第51冊第12809頁的博監局的註釋去計算,在2015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少收了不少於港幣1,226,824,814.46元的博彩稅收(卷宗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第11318至11321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72)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5年期間,損失不少於港幣1,226,824,814.46元。
(2016年)
  573) 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瞞騙博監局及司警局,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910次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附件261至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74) 根據卷宗第51冊第12809頁的博監局的註釋去計算,在2016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少收了不少於港幣910,172,565.28元的博彩稅收(卷宗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第11318至11321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75)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6年期間,損失不少於港幣910,172,565.28元。
(2017年)
  576) 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瞞騙博監局及司警局,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6,581次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附件261至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77) 根據卷宗第51冊第12809頁的博監局的註釋去計算,在2017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少收了不少於港幣1,056,066,743.14元的博彩稅收(卷宗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第11318至11321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78)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7年期間,損失不少於港幣1,056,066,743.14元。
(2018年)
  579) 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瞞騙博監局及司警局,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5,986次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附件261至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80) 根據卷宗第51冊第12809頁的博監局的註釋去計算,在2018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少收了不少於港幣775,167,911.73元的博彩稅(卷宗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第11318至11321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81)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8年期間,損失不少於港幣775,167,911.73元。
(2019年)
  582)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瞞騙博監局及司警局,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020次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附件261至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83) 根據卷宗第51冊第12809頁的博監局的註釋去計算,在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少收了不少於港幣569,236,865.02元的博彩稅收(卷宗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第11318至11321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84)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9年期間,損失不少於港幣569,236,865.02元。
(2020年)
  585) 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瞞騙博監局及司警局,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375次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附件261至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86) 根據卷宗第51冊第12809頁的博監局的註釋去計算,在2020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少收了不少於港幣43,818,906.33元的博彩稅收(卷宗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第11318至11321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87)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20年期間,損失不少於港幣43,818,906.33元。
(2021年)
  588) 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瞞騙博監局及司警局,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127次利用「太陽城貴賓會」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附件261至26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89) 根據卷宗第51冊第12809頁的博監局的註釋去計算,在2021年1月至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少收了不少於港幣17,501,295.26元的博彩稅收(卷宗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第11318至11321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90)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間,損失不少於港幣17,501,295.26元。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損失金額)
  591) 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旗下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不法活動,總轉碼數高達港幣619,312,970,007.97元(約港幣6,193.12億元),至少賺取港幣16,998,888,906.26元(約港幣169.98億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第11318至11321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92) 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作出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損失港幣6,522,350,455.16元(約港幣65.2億元)的博彩稅收(卷宗第45冊第11267至11268頁、第11318至11321頁及第51冊第12800至12809頁的報告及公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93)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電投及網投)
  594)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互動博彩——同時以下列方式進行之幸運博彩:……(b)博彩者透過電訊工具如電話、電話傳真、互聯網、數據網或錄像訊號和數碼資料傳送而進入或參與博彩,並為此支付或同意支付金錢或其他價值;……”。
  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規定:“相對於娛樂場幸運博彩之經營批給而言,互動幸運博彩之經營係以另一獨立批給為之。”。
  595) 偵查卷宗顯示,至少自2014年起,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沒有取得澳門特區政府經營批給的前提下,經營電投及網投。
  596) 如上所述,至少自2014年起,為賺取不正當利益,嫌犯甲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辛、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甲丙、嫌犯己、嫌犯癸、嫌犯甲乙達成共識,彼等分工合作,共同利用「太陽城集團」的名義,經營在菲律賓娛樂場的電話投注平台“SCM電投專家”;其後,彼等更經營越南娛樂場的電話投注平台“SCDN”及柬埔寨娛樂場的電話投注平台“SCPP”,彼等安排賭客可透過電話投注方式,藉以吸引不方便來澳的太陽城賭客可直接使用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帳戶內、本應用在澳門娛樂場進行投注的賭資在其他國家以網絡方式進行百家樂幸運博彩(卷宗第28冊第6979至6987頁、第29冊第7369頁及第34冊第8441至8526頁的法證分析報告及翻閱法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嫌犯甲庚、嫌犯甲辛、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參與了上述的活動。
  597) 隨後,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更將電投發展為“好e投”(又稱“好易投”)視訊投注手機應用程式。“好e投”為一個手機真人實時博彩程式,太陽城賭客可在「太陽城集團」經營的菲律賓卡卡灣或晨麗的百家樂賭枱投注,其目的是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賺取更多不正當利益(卷宗第31冊第7660至7686頁的法證筆錄及第37冊第9210至9237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98) 2019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更利用「太陽城集團」的資源,將SCM、SCDN、SCPP及“好e投”整合成“聯盟e城”手機應用程式,並提供多語版本及進行推廣(卷宗第37冊第9313至9327頁)。賭客只需安裝該程式,便可使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帳戶內的賭資進行百家樂電話投注(下簡稱“電投”)或網絡投注(下簡稱“網投”)(卷宗第28冊第6975至6976頁及第32冊第8089頁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599) 2019年7月8日,嫌犯甲被內地媒體揭發其經營網絡賭博平台,同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發聲明否認(卷宗第1冊第7至16頁)。於2019年7月12日,嫌犯甲下令在2019年7月13日08時停運“聯盟e城”及所有電投運作(卷宗第39冊第9836至9840的翻閱光碟筆錄圖13及第37冊第9358頁的電郵,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00) 2019年7月13日08時,嫌犯甲停止電投及網投的運作,並由資訊科技部將賭客的電投賭資轉回賭客在澳門的「太陽城貴賓會」帳戶(卷宗11冊第2526頁的報導、第33冊第8162至8166頁的報告、第37冊第9358頁的電郵,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01) 2019年7月15日,嫌犯丙向XXX表示:“個方向就係話公司唔會劈低呢啲生意唔做囉,一定會做嘅,只不過未正式出爐要點樣做。咁你都聽到老細喺個招待會度講嫁啦,佢一定唔可以違反澳門嘅規則吖嘛,其實啫唔可以用太陽城個名去做電投啦,或者直接做啦,咁一定係有啲迂迴曲折嘅方法,總之係唔會唔係尼個生意,但係唔可以用尼個名去做囉。或者你明我意思啦,咁但係實際上要點樣做呢,咁實際上操作可能會牽涉到好多細節複雜嘅問題,個大方向啫話唔會停咗啲生意唔做囉!”(卷宗第40冊第10082頁的微信記錄,並視為完全轉錄),嫌犯丙所指的“老細”為嫌犯甲,“招待會”則是指嫌犯甲於2019年7月13日招開的記者招待會(卷宗第11冊第2526頁的報導,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02) 2019年7月18日,嫌犯丙向XXX表示:“好似已經定咗啦喎,啫V6同埋卡卡灣就轉做尼個UNIVERSAL GROUP咁就同XXX佢哋合作,細則未知......”(卷宗第40冊第10082頁的微信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03) 2019年7月28日,“環球e城”開始營運,網址為https://XXX.com(網站的英文簡稱“UE”,太陽城內部以暗語稱為“U@”)(卷宗第4冊第749至751頁的報告、第37冊第9328至9329頁、第9337頁背頁的電郵及第42冊第10730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04) 其後,嫌犯甲對外佯裝已將“好e投”及“聯盟e城”系統轉交XXX的「環球集團」營運,並由XXX將之改名為“環球e城”。
  605) 在“環球e城”營運初期,「太陽城集團」透過員工協助太陽城賭客開設“環球e城”的帳戶,並協助該等賭客將“聯盟e城”的賭資轉到“環球e城”。
  606) 起初,太陽城的賭客對“環球e城”欠缺信任,為吸引賭客繼續在“環球e城”賭博,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賭客對「太陽城集團」的信任,透過「太陽城集團」市場拓展部員工向賭客宣示,“環球e城”仍由「太陽城集團」營運;與此同時,為吸引員工推廣“環球e城”網賭系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透過「太陽城集團」,繼續以現金向員工發放推廣“環球e城”的業績獎金(卷宗第51冊第12836至12847頁的報告及附件185第68至77頁的MD特別佣金表,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07) 實際上,“環球e城”由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彼等將部份股份出讓予XXX,並以XXX的名義進行經營(卷宗第4冊第880至881頁的報告第19點,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中,嫌犯甲指派「太陽城集團」員工“XXX”(XXX)擔任「環球集團」的行政總裁,由嫌犯丙及嫌犯乙共同協助管理,並由「太陽城集團」信貸部直接處理“環球e城”的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參閱第6冊第1400頁的監聽報告、第40冊第10058及10062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附件185第212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08) “環球e城”營運後,「太陽城集團」信貸部佯裝“環球信貨部”接聽“環球e城”的賭客來電,並由「太陽城集團」信貸部處理“環球e城”的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申請及相關合約。
  609) 案發後,司警局從「太陽城集團」被扣押的伺服器內發現一個名為“UE環球貸款部_流程”文件檔,當中寫有:
“1. 登入環球系統(UE MARY)時需要不用登出太陽城windows裝置,”、
“2. 每位同事的內線亦會新增一條電話專線(附件1) +XXX出來對接UE環球的客人(暫時只有一條電話線路,可參考UEphone附件), 因為客人會致電環球的電話, 不會致電XXX, 所有大家要注意來電顯示的戶口, 若是UE線路來電 (會另外有標示UE客人戶口), 接電話時<<請不要講是太陽城信貸部>>, 應說成”環球貸款部”, 有關戶口提示訊息及報表IT亦協助跟進中(會略異於太陽城規格),”、
“3. 所有批額客人亦需簽署信貸合同, 合同資料尚待更新”、
“4. IT已在各同事Windows桌面上安裝好UEMary系統, 請各位查閱各登入名稱, 密碼及行動碼(見附件)”、
“5. IT亦另外給予我們一個獨立的電郵地址, 方便日後我們與環球各部門溝通聯絡, XXX@XXX.com, 網址登入是https://XXX.com, UE mailbox不能與suncity mailbox互相send mail.”、
“6. 除向客人報上公司名不同外, 其他運作將會與我們日常運作模式相類似.”、
“到期後,每天發送相關報表 >XXX@XXX.com XXX@XXX.com”。
(卷宗第55冊第13816至13826及13834頁的翻閱法證筆錄、“UE環球貸款部_流程”文件檔、信貸合同及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10) 2020年3月11日在XX大廈12樓會議室,嫌犯甲主持有關“環球e城”事務的會議,與會者包括嫌犯乙及嫌犯丙(卷宗第40冊第10097至10108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1.點、第10113頁的WhatsApp記錄序號18至19,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11) 因應內地打擊網絡賭博的形勢,為免“環球e城”的業務影響「太陽城集團」的運作,於2020年12月,嫌犯甲與XXX決定,於2021年1月1日關閉“環球e城”(卷宗第4冊第705頁、第757至758頁、第40冊第10213頁的監聽報告及附件5第209至212頁的電話監聽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12) 在“環球e城”結業後,嫌犯甲決定將“環球e城”的客戶服務電話轉到「太陽城集團」信貸部,由信貸部直接接聽及處理賭客存放在“環球e城”內的資金(卷宗第4冊第757頁及第758頁以及附件5第213至220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13) 案發後,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的辦公室及伺服器內,搜出大量與SCM、“聯盟e城”、“環球e城”有關的文件,包括UE的薪金表及開支明細、內部教學文件、會議記錄、電郵、為SCM及“環球e城”購買服務的單據、“環球e城”存碼表、借貸表、轉碼表等眾多文件。
  614) 在嫌犯甲的領導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各司其職,其中,嫌犯丙及嫌犯乙負責參與管理及決策工作,嫌犯丁負責建立電投及網投所必須的系統及伺服器,嫌犯辛負責財務工作,嫌犯庚、嫌犯甲甲及嫌犯甲丙負責推廣電投及網投,嫌犯甲甲與嫌犯癸、嫌犯甲乙負責操控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太陽城貴賓會」內開設的不法帳戶。
此外,嫌犯己、嫌犯甲庚、嫌犯甲辛參與了發送電投及網投的SMS訊息,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從事地下錢莊的工作,在內地接收賭資及派彩。
  615) 另一方面,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地下錢莊或「太陽城貴賓會」的帳戶,將電投及網投產生的不正當利益轉入彼等在「太陽城貴賓會」為電投及網投開設的戶口。
(“環球e城”的管理)
  616) “環球e城”由嫌犯甲成立和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但是,為隱瞞「太陽城集團」與“環球e城”的關係,嫌犯甲刻意不直接參與“環球e城”的管理工作,其將“環球e城”交由XXX決策,並任命嫌犯乙、嫌犯丙及XXX作為“環球e城”的管理團隊。
  617) 嫌犯甲表面上不直接參與“環球e城”的管理工作,但是,其派出「太陽城集團」的員工XXX擔任「環球集團」行政總裁,管理“環球e城”及處理與地下錢莊對接的工作(卷宗第32冊第8036至8047頁的分析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為此,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特意製造XXX已離職「太陽城集團」的假象(卷宗第40冊第10058及10062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2.1及2.2點及第10062至10065頁的微信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18) 至少自2018年9月起,嫌犯乙已持續向嫌犯甲對SCM及“聯盟e城”的營運提出建議(卷宗第41冊第10384至10385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及附件187第79頁),故此,嫌犯甲按計劃,由嫌犯乙連同XXX和XXX對“環球e城”進行管理(卷宗第40冊第10060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2.9.點及第10079至10083頁的微信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19) 在“聯盟e城”關閉的翌日,即2019年7月14日,嫌犯丙向嫌犯甲自薦加入管理,其聲稱:“電投及E城佔了大部份海外的生意......相信公司也會重新整理包裝這些生意重新出發。……如果真的需要重組或重新安排海外部,我希望自己能夠參與這個新的挑戰,希望X哥可以給予這個機會為公司出一分力!”,就此,嫌犯甲回覆“我會話你知我的想法!”。
  620) 當時嫌犯丙表示會等候嫌犯甲的命令(卷宗第40冊第1012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期後,嫌犯甲安排嫌犯丙參與“環球e城”的管理工作。
  621) “環球e城”的日常事務由嫌犯乙、嫌犯丙及XXX三人共同商議,不需特別通知XXX,其中,嫌犯乙更負責為“環球e城”聘請管理層及招攬地下錢莊(卷宗第6冊第1400至1403頁的分析報告、第43冊第10836至10837頁及第47冊第11701至11713頁的報告第4點,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22) 約於2020年3月,嫌犯乙計劃請辭,為此,嫌犯甲安排嫌犯丙接手嫌犯乙在“環球e城”的管理工作,嫌犯乙將多個“環球e城”的重要文件及系統帳號及密碼發給嫌犯丙,當中包括“UE批客明總022820.xlsx”、“環球帝國集團各部門職級人數統計_人員增加2020.04.01.xlsx”、“UE政策規劃進程表.pdf”等文件(卷宗第40冊第10097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1點及第10111至10126頁的WhatsApp記錄及第10060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2.10.點及第10083至10085頁的微信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23) “環球e城”亦為特定的賭客設有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為此,賭客可使用借貸額在“環球e城”賭博(卷宗第40冊第10097至10108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1.3.點、第10115至10117頁的WhatsApp記錄及附件184第28至153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24) 2020年3月5日,嫌犯乙將其使用的“環球e城”(XXX.com)帳戶的用戶名XXX及密碼發送予嫌犯丙,由其與嫌犯丙共同使用該帳戶批核“環球e城”的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卷宗第40冊第10097至10108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1.1.、4.25.點、第10111至10117頁、第10215至10229頁的WhatsApp記錄、第55冊第13816至13817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附件185第232至259)。
  625) 2020年11月26日起,「太陽城集團」現金緊絀,為此,嫌犯甲命令由“環球e城”提出的款項,須由嫌犯乙、嫌犯丙及XXX審批(卷宗第40冊第10103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14.點及第10158至10159頁的WhatsApp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26) 案發後,司警局在嫌犯丙的電話內發現多項與“環球e城”相關的資料(附件184至18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包括信貸額加減明細(附件186第101至103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信貸數據等文件(附件186第104至177頁)及UE戶口資料(附件186第178至213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27) 司警局亦在嫌犯丙的辦公室搜出“環球e城”的薪金表及相關文件(卷宗第7冊第1603至1605頁及第1624至1709頁的扣押筆錄及文件,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28) 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日常營運中,嫌犯乙及嫌犯丙協助嫌犯甲管理及領導“環球e城”的運作,其中,嫌犯乙在更早前曾協助嫌犯甲管理SCM及“聯盟e城”。
(電投及網投流程)
  629) 長期以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一直以佣金利誘澳門「太陽城貴賓會」員工在澳門宣傳、推廣及教導太陽城賭客如何進行“電投”及“網投”的相關程式。
  630) 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操作,已持有「太陽城貴賓會」帳戶的賭客,可透過「太陽城集團」協助登記SCM、SCDN、SCPP、“好e投”及“聯盟e城”的帳戶,相關用戶名與賭客既有的「太陽城貴賓會」帳戶編號相同,並與「太陽城貴賓會」帳戶直接連結,為此,賭客可直接使用存放在「太陽城貴賓會」帳戶內的賭資及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在SCM、SCDN、SCPP、“好e投”及“聯盟e城”系統購買點數進行百家樂投注。
  631) 另一方面,未在「太陽城貴賓會」設有帳戶的其餘賭客亦可自行在網上登記開戶,並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安排的地下錢莊匯款到「太陽城貴賓會」,隨後再轉到上述電投網投系統進行賭博[卷宗第31冊第7687至7706頁的法證筆錄“好E投系統流程(錢包)”,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32) 賭客在SCM、“好e投”及“聯盟e城”的網站或系統賭博時,會收到SMS訊息,有關訊息均由「太陽城集團」帳房部登記的電話XXX發出(卷宗第32冊第8088至8089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好e投”系統會向賭客發出買點、賣點及日結的SMS訊息(卷宗第31冊第7682至7686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33)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電投及網投系統以點數進行投注,因此,賭客需先將賭資兌換為系統內的點數(即買點),於兌現時則需作反向操作(即賣點)。
  634) 賭博時,電投員或網投員會根據賭客的指示,替賭客在相對應的場地及賭枱投注,賭客可實時知道結果。
  635) 賭博結束後,有關碼佣及派彩會自動存回賭客的貴賓會帳戶。賭客可透過“查數易”查看帳戶往來記錄,亦可到「太陽城貴賓會」提取款項或透過地下錢莊將款項轉入賭客的內地銀行帳戶。
  636) “聯盟e城”轉為“環球e城”後,操作介面與“聯盟e城”並無不同,其帳戶名稱只是太陽城帳戶前方加上“UE”二字,密碼亦與“聯盟e城”相同(卷宗第4冊第706頁的監聽資料及第31冊第7777至7793頁的翻閱流動電話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37) 另一方面,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成員亦可直接在「太陽城集團」內查閱“環球e城”帳戶的活動情況(卷宗第4冊第708至709頁及第716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38) 在存取款方面,為營造已將“聯盟e城”網上賭博系統轉手的假象,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規定,「太陽城貴賓會」為“環球e城”的賭客帳戶安排入出款項須經“環球e城”的程序,亦即,賭客使用「太陽城貴賓會」帳戶賭博或提款時,均須透過“環球e城”的客服人員,將錢轉入「太陽城貴賓會」內的“環球e城”專屬帳戶,之後才可以購買點數賭博;同時,賭客提款亦需要透過“環球e城”客服人員操作(如賬戶IITXXXX,即XXX組XXXXX XXX,卷宗第4冊第755頁及第40冊第10102至10103頁)。
  639) 為此,倘賭客的「太陽城貴賓會」帳戶內有餘額,在透過“環球e城”客服,將賭資轉入IITXXXX後,便可開始買點賭博;取款時亦需透過“環球e城”客服進行反向操作(附件第155冊第37至47頁的偵查實驗工作筆錄、附件235第1頁第21項、第40冊第10102至10103頁及第42冊第10718至10729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40) “環球e城”亦有為特定的賭客設有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故此,該等賭客可使用借貸額在“環球e城”賭博(卷宗第40冊第10097至10108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1.3.點、第10115至10117頁的WhatsApp記錄及附件184第28至153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41) 另外,“環球e城”的賭客亦可透過“環球e城”客服及「太陽城貴賓會」匯率咨詢部,利用嫌犯甲丁團伙經營的地下錢莊,將款項存到“環球e城”客服人員提供的指定內地銀行戶口,之後,賭客即可買點賭博;取款時亦需透過“環球e城”客服及「太陽城貴賓會」匯率咨詢部進行反向操作(卷宗第3冊第588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42) 在上述操作過程中,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於每日下午約5時與經營地下錢莊的嫌犯甲丁等人結算當日的盈虧。
(資訊科技部)
  643) 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運作過程中,嫌犯丁領導資訊科技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經營電投及網投的物資、安排人員到外地架設伺服器及必不可少的電投及網投系統。
  644) 嫌犯丁知悉電投及網投屬不法活動,仍指示資訊科技部進行SCM、SCDN、SCPP、“好e投”、“聯盟e城”及“環球e城”的系統開發、構建、改良、維護及採購等工作;其為“環球e城”構建UE Chat及UE RollsMary系統,並在“環球e城”結束後繼續對相關資料進行技術處理(卷宗第40冊第10097至10108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24點、第10211頁的WhatsApp記錄及已證事實第87點,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卷宗第37冊第9210至9363頁、第40冊第10058至10067頁、附件187第38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45) 早於2015年,嫌犯丁已派出資訊科技部的員工到菲律賓設置電投及網投的相關設備(卷宗第4冊第878頁的監聽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隨後,其與澳門「EE科技」簽署合同,安排搭建菲律賓馬尼拉的SCM電話投注系統以及由2015年至2021年的系統維護及升級服務(卷宗第34冊第8441至8448頁及第36冊第9042至9092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46) 嫌犯丁透過資訊科技部及「EE科技」持續更新及優化電投及網投系統的功能,包括在RollsMary系統中統一SCM電投記錄、處理“好e投”的數據、將太陽城賭客的“好e投”買點及退點訊息發送至SunPeople等項目(卷宗第9冊第2065至2083頁、第2214至2220頁的搜索及扣押筆錄及文件、第28冊第6996至7000頁及第7001至7024頁的翻閱電腦法證筆錄及第36冊第9042至9092頁的報告及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47) 2019年7月13日08時,嫌犯甲宣告正式停止電投及網投,但是,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被扣押的伺服器內的內部電郵發現,至少自2019年7月22日起,嫌犯甲以“環球e城”為名,繼續營運電投及網投,當中,嫌犯丁透過資訊科技部開展“環球e城”計劃,包括購買器材、為賭客開設VPN、建立“環球e城”的SMS短訊服務系統、為特定員工的電腦開通連接“環球e城”系統的“UE PORT位”、為會計部及信貸部開通“環球e城”的RollsMary系統(又稱“UE MARY”)等工作(卷宗第37冊第9328至933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報告及已證事實第609點,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48) 經查,“環球e城”的RollsMary系統亦可安裝在「太陽城集團」中央信貸部、財務部及會計部可處理“環球e城”資料的特定員工的電腦,當中包括會計部總監XXX。
  649) 為了將“聯盟e城”的網絡賭博轉移至“環球e城”,自2019年8月開始,資訊科技部著手開發“制定(環球公司-電投)客戶背景資料”的工作(卷宗第28冊第7025至7040頁的報告及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50)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透過資訊科技部向香港「XX International Limited」購買“環球e城”的視頻流量及寬頻等營運電投及網投所必需的服務,並向「EE科技」支付購買“環球e城”的長途電話費、網絡費、電投系統維護費等費用(卷宗第7冊第1626至1708頁及第9冊第2065至2075頁及第2091至2189頁的搜索及扣押筆錄及文件,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51)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2018年3月28日至2021年8月10日,透過「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向「XXX科技」支付港幣179,285,591.5元,當中包括上述向“環球e城”提供服務的費用。
  652) 案發後,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資訊科技部的辦公室內搜出由「XX International Limited」發出,抬頭公司名為XX GROUP的單據(卷宗第9冊第2065至2075頁及第2091至2189頁的搜索及扣押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53) 在嫌犯丁被扣押的手提電話內,司警局發現多則與電投及網投相關的通訊記錄,包括嫌犯甲與嫌犯丁及XXX在WhatsApp開設的“〔發明家群〕SCM &好能易投”群組以及嫌犯丁與嫌犯庚的微信對話,當中載有嫌犯庚發現越南峴港賭枱網投平台的畫面不夠清晰,其著嫌犯丁解決的信息(卷宗第41冊第10302至10424頁的翻閱法證筆錄及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54) 嫌犯丁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領導成員,其明知電投及網投為不法活動,仍負責領導資訊科技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電投及網投提供必不可少的系統及硬件支援。
(市場拓展部)
  655) 從2014年起,嫌犯庚及嫌犯甲甲已開始利用市場拓展部的員工,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直接向賭客或透過微信向賭客推廣電投及網投,同時,嫌犯甲甲同時亦負責計算“環球e城”的佣金(卷宗第31冊第7709至7714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56) 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運作過程中,市場拓展部製定了“好e投”及SCM的銷售技巧及投注教學文件,以教導員工向賭客推廣電投及網投(卷宗第28冊第7041至7064頁及第29冊第7366至7386頁的報告及翻閱電腦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中,嫌犯庚及嫌犯甲甲更將電投及網投的轉碼數納入市場拓展部員工的關鍵績效指標(KPI),並透過向達標的員工發放額外佣金的安排,誘使市場拓展部員工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推廣電投及網投(卷宗第28冊第7068至7082頁、第31冊第7710至7712頁的報告及第33冊第8162至8169頁的筆錄、第8260至8264頁、第8280至8291頁的報告、第8323至8337頁的筆錄,以及第51冊第12836至12847頁的報告及附件185第68至77頁的MD特別佣金表,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57) 2014年,證人XXX及證人XXX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進行賭博,彼等返回內地後,彼等即收到太陽城員工向二人推廣網投的電話。
  658) 2014年,證人XXX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賭博期間,澳門「太陽城貴賓會」的員工曾向其推廣網投。
  659) 2015年,證人XXX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賭博期間,澳門「太陽城貴賓會」的員工曾向其推廣網投。
  660) 2017至2018年期間,證人XXX曾收到太陽城員工向其推廣網投的電話。
  661) 2016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間,嫌犯甲丙曾透過微信向太陽城賭客“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等推廣“好e投”及SCM網上賭博系統(卷宗第30冊第7533至7569頁、第33冊第8280至8291頁的翻閱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62) 2019年5月,證人XXX在澳門美獅美高梅「太陽城貴賓會」賭博期間,澳門「太陽城貴賓會」的員工“XXX”曾向其推廣網投。
  663) 在將“聯盟e城”轉換到“環球e城”後,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一直利用市場拓展部的員工推廣“環球e城”及跟進客戶服務(卷宗第29冊第7355至7365頁、第31冊第7712至7713頁、第33冊第8251至8272頁、第33冊第8273至8279頁、第8292至8320頁的報告及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但是,為隱瞞“環球e城”與「太陽城集團」的關係,推廣佣金改以現金發放(卷宗第3冊第529頁及第31冊第7719至7720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64) 運作過程中,當接到賭客申請在“環球e城”開戶的要求時,市場拓展部員工隨即將資料上傳至WhatsApp的“U@開戶交接分派群”,由相關部門處理(卷宗第31冊第7777至7793頁的翻閱流動電話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65) 除開戶申請外,市場拓展部員工亦需要跟進“環球e城”的太陽城賭客的服務(卷宗第33冊第8256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中,於2020年2月,嫌犯甲丙曾向賭客XXX發送UE的網址及佣金表(卷宗第33冊第8235至8241頁的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66) 2019年,證人XXX接到自稱太陽城客戶女經理的“XXX”向其推廣“環球e城”的來電。
  667) 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2月6日,嫌犯甲丙透過手機程式向太陽城賭客“XXX”、“XXX”、“XXX”推廣“環球e城”(卷宗第33冊第8249至8253頁、第8289至8291頁的報告及翻閱流動電話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68) 2020年4月,澳門「太陽城貴賓會」員工XXX透過微信向證人XXX推廣“環球e城”。
  669) 2020年5月至7月期間,澳門「太陽城貴賓會」員工“XXX”曾透過微信向證人XXX推廣“環球e城”。
  670) 2019年9月至10月期間,證人XXX接到自稱太陽城業務經理的來電,通知SCM已轉為“環球e城”,並由公關XXX協助證人XXX將資金轉到“環球e城”。
  671) 除安排上述推廣工作外,嫌犯庚亦有權審批“環球e城”的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卷宗第40冊第10097至10108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25.點、第10215至10229頁的WhatsApp記錄及及附件185第233頁、第240頁、第244頁及第248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72) 嫌犯庚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領導成員,其負責領導市場拓展部,並夥同嫌犯甲甲,利用市場拓展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宣傳及推廣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的電投及網投,並參與將太陽城賭客從“聯盟e城”轉移到“環球e城”的操作;此外,嫌犯庚更參與“環球e城”的博彩借貸額審批工作。
  673) 同時,嫌犯甲丙亦根據嫌犯庚及嫌犯甲甲的指示,向賭客推廣“聯盟e城”和“環球e城”系統。
(BB科技有限公司)
  674) 嫌犯己是澳門「BB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BB」)及「珠海市珠澳跨境工業區BB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XXX」)的負責人,該兩公司均由嫌犯甲出資及實際操控。
  675) 透過「BB」及「XXX」,嫌犯己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發送大量與不法賭博相關的電投、網投及“賭底面”等SMS訊息,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電訊方面的技術支援(見已證事實第104至112點)。
  676) 嫌犯丁透過資訊科技部,將「太陽城集團」的資訊系統與「BB」連接,由「BB」將「太陽城集團」的SMS訊息資料直接傳送至「XXX」,再透過「XXX」將之轉回澳門電訊營運商並以「BB」登記的電話號碼發送SMS訊息;該等SMS訊息均屬與SCM、“好e投”、“環球e城”及“賭底面”不法活動相關的資訊(卷宗第13冊第3278至3279頁、第32冊第8048至8087頁、第8143至8146頁、第33冊第8171至8193頁、第36冊第9101至9179頁、第38冊第9514至9517頁、第47頁第11702頁的報告及法證筆錄)。
  677)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間,「BB」登記的電話號碼XXX曾發送多則涉及電投及網投的推廣SMS訊息予嫌犯戊(卷宗第54冊第13579至13587頁的翻閱流動電話法證光碟筆錄及第13588頁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78) 案發後,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設置於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伺服器內的內部文件夾中,發現一個記錄「太陽城集團」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5日,透過「BB」發送SMS訊息記錄的Excel檔案,每條訊息均有顯示發訊息發送部門、訊息內容、售後服務及咨詢熱線的資料,合共有463,776筆訊息,當中有多則訊息涉及電投及網投(卷宗第33冊第8171至8193頁及第51冊第12851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79) 在發送上述涉賭的訊息至內地手提電話碼時,有關訊息可能因涉及賭博字眼致被內地電訊商屏蔽而不能發出,就此,「XXX」的員工即嫌犯甲庚及嫌犯甲辛需負責與內地電訊商了解被屏蔽的原因,再與嫌犯丁及「太陽城集團」資訊科技部的XXX等人聯繫解決,有關情況亦需向嫌犯己匯報;嫌犯己清楚了解有關SMS訊息的內容(卷宗第16冊第4022至4027頁、第4030至4036頁的截圖及第36冊第9093至9100頁的分析報告及資訊科技部會議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80) 至2020年7月,「XXX」被內地執法部門查辦,嫌犯丁及嫌犯己決定停止發送所有關於“環球e城”的SMS訊息(卷宗第41冊第10290至10295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81) 嫌犯己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領導成員,其負責領導「BB」及「XXX」,並指示嫌犯甲庚及嫌犯甲辛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向賭客發送電投及網投相關的SMS訊息。
(財務部)
  682) 嫌犯辛利用財務部轄下的會計部及信貸部員工,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處理SCM、“聯盟e城”及“環球e城”的員工薪金、營運開支及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當中,在嫌犯辛的指示下,會計部每日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操控有關帳戶,包括結算當日的網投收益和與地下錢莊進行結算;同時,在嫌犯辛的指示下,信貸部為“環球e城”處理賭客的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
  683) 另外,嫌犯辛更在會計部下成立匯率咨詢部,以成為地下錢莊與賭客之間的橋樑,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能順利透過地下錢莊收取賭資及派彩(見已證事實第641點)。
  684) 財務部每年均會製作「太陽城集團」的年度報表,嫌犯辛將SCM及“聯盟e城”的不正當利益,計算在「太陽城集團」的收益之內(卷宗第38冊第9599至9633頁的分析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地下錢莊)
  685) 至少自2018年起,為方便賭客在內地將賭資匯入「太陽城貴賓會」,同時,亦同時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轉移電投及網投所產生的不正當利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內地安排不同的地下錢莊接收賭資,當中包括以嫌犯甲丁為首的地下錢莊“XX公司”[前稱為“錢庄Y-XXX(蘇)”],以及由其他不知名人士組成的“X-ERIC/永泰/金聯”及“Z-多福”等地下錢莊。
  686) 於案發前未能確定的期間,嫌犯甲丁分別招攬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加入其地下錢莊“XX公司”。
  687) 至少自2019年2月起,以嫌犯甲丁為首的“XX公司”在內地收買由內地不同人士登記的銀行帳戶(俗稱:“人頭戶”),其中,於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間,“XX公司”在內地以每個人民幣15,000元至20,000元的價格收買194個“人頭戶”(卷宗第32冊第7994至8023頁及第33冊第8365至8373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88) 為方便匯款工作,在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XX公司”使用名為“XXX”的WhatsApp群組以協助賭客匯款的溝通及結算工作。
  689) 在“環球e城”營運的前兩日,即2019年7月26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XX公司”創建名為“XXX”(群組使用期間:2019年7月26日至2020年6月24日)及“環球匯率會計群”(群組使用期間: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10月11日)的WhatsApp群組,目的是用來處理“環球e城”的匯款及結算工作。
  690) 運作過程中,“XXX”群組及“環球匯率會計群”群組亦分別加入「太陽城集團」員工“馬”、「環球集團」賬房副總經理XXX、佯裝從「太陽城集團」轉到「環球集團」工作的行政總裁XXX、以及由「太陽城集團」員工在澳門實際操作的“環球匯率會計”,用以共同處理“環球e城”的匯款事宜(卷宗第32冊第8036至第8047頁及第44冊第11058至11069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91) “XX公司”每日在群組內更新當日使用的“人頭戶”,而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則負責更新當日的匯率(卷宗第31冊第7825至7843背頁的翻閱流動電話法證筆錄及報告及第32冊8116至8142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92) 當太陽城的賭客進行網投時,可先存款到「太陽城貴賓會」帳戶並在“聯盟e城”直接使用「太陽城貴賓會」帳戶的資金或直接存款到“聯盟e城”。
  693) 若太陽城的賭客需要從內地存錢到「太陽城貴賓會」帳戶,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即利用「太陽城集團」會計部的匯率咨詢部,與賭客確認金額及提供“人頭戶”資料予賭客存錢。
  694) 當賭客需要提款時,匯率咨詢部即通知嫌犯甲丁等人的“XX公司”,透過“人頭戶”將款項存入賭客的銀行帳戶,據此,“XX公司”可賺取當中的匯率差價(卷宗第31冊第7841至7843頁、第7847頁至8023頁、第32冊第8116至8142頁及第34冊第8628至8653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95)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證人XXX多次在澳門透過“XX公司”,存取“環球e城”的賭資(卷宗第44冊第11094至11127頁的報告及出入境記錄)。
  696) 偵查資料顯示,“XX公司”、“X-ERIC/永泰/金聯”及“Z-多福”等地下錢莊曾協助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處理賭資(卷宗第31冊第7844至7865頁、第34冊第8628至8672頁及第44冊第11094至11102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97)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太陽城集團」會計部結算當日的盈虧,亦即,在每日下午5時前將前一日下午5時至當日下午5時,存入的款項(賭客本金)與提取的款項(派彩)相減,計算當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盈虧,倘當日有盈餘(即賭客存入本金大於派彩),嫌犯甲丁等人便會將款項(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利潤),透過該集團團伙成員的太陽城帳戶先將款項轉到XXX的太陽城帳戶[帳號為(VVE)XXX]內,之後,太陽城中央賬戶隨即從XXX的帳戶(VVE)XXX 取回上述盈餘款項,再透過內部過數卡“PIN”將該筆款項存入XXX的“環球E城”帳戶(UE)XXX組XXXX,然後,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隨即將該筆款項提取,轉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太陽城貴賓會」為收取地下錢莊入數設立的專屬帳戶“SIM2”;反之,倘當日存在虧蝕(即賭客存入本金小於派彩),則由“SIM2”賬戶向地下錢莊作反向轉出(卷宗第32冊第8116至8127頁及第33冊第8365至8405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98)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太陽城集團」伺服器內發現一個名為“Remittance Report_202006”的Excel檔案,記載有多個地下錢庄的每月數據資料(包括出入數),當中包括“XX公司”使用的「太陽城貴賓會」帳戶(AAAAAAL)832組8966XXX(卷宗第34冊第8654至8672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699) 根據上述“Remittance Report_202006”Excel檔案記載的資料,在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間,“XX公司”將人民幣4,400,000,000元(人民幣44億元)轉入「太陽城貴賓會」,並將人民幣2,469,000,000元(人民幣24.69億元)從「太陽城貴賓會」匯出至賭客的帳戶(卷宗第34冊第8654至8672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00) 根據“XXX”及“環球匯率會計群”群組的WhatsApp及甲丁團伙的電話SMS短訊記錄,2019年7月28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間,“XX公司”將港幣3,693,000,000元(約港幣36.93億元)轉入「太陽城貴賓會」,並將港幣2,787,000,000元(約港幣27.87億元)從「太陽城貴賓會」匯出至賭客的帳戶(卷宗第35冊第8679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01) 上述“Remittance Report_202006”Excel檔案亦記載有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合作的地下錢莊“X-ERIC/永泰/金聯”及“Z-多福”合作的每月數據資料。
  702) 在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間,“X-ERIC/永泰/金聯”將人民幣7,370,000,000元(人民幣73.7億元)轉入「太陽城貴賓會」,並將人民幣5,320,000,000元(人民幣53.2億元)從「太陽城貴賓會」匯出至賭客的帳戶(卷宗第34冊第8654至8672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03) 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間,“Z-多福”將人民幣450,000,000元(人民幣4.5億元)轉入「太陽城貴賓會」,並將人民幣300,000,000元(人民幣3億元)從「太陽城貴賓會」匯出至賭客的帳戶(卷宗第34冊第8654至8672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04) 在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甲丁團伙的“XX公司”、“X-ERIC/永泰/金聯”及“Z-多福”流入「太陽城貴賓會」的資金至少有人民幣1,222,000,000元(人民幣122.2億元)及港幣3,693,000,000元(約港幣36.93億元);同時,從「太陽城貴賓會」匯出至賭客的帳戶的資金至少有人民幣8,089,000,000元(80.89億元)及港幣2,787,000,000元(約港幣27.87億元),亦即,淨流入人民幣4,131,000,000元(人民幣41.31億元)及港幣906,000,000元(約港幣9.06億元)(卷宗第34冊第8654至8675頁的報告及第35冊第8678至8682頁)。
(“環球e城”的資金存放)
  705) 為方便太陽城賭客直接將「太陽城貴賓會」帳戶內的資金用於電投及網投,嫌犯甲與XXX決定以XXX的名義在「太陽城貴賓會」內開設帳戶IITXXXX(XXX組XXXXX);該IITXXXX帳戶實際上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操控,用以接收及存放“環球e城”的賭資及營運資金。
  706) 另一方面,嫌犯癸、嫌犯甲乙、嫌犯甲甲負責管理“環球e城”在「太陽城貴賓會」內的帳戶(卷宗第6冊第1413至1425、1472至1476頁、第7冊第1526至1535頁、第39冊第9836至9894頁、第41冊第10278至10283頁、第47冊第11701至11714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07) 如上所述,IITXXXX為「太陽城貴賓會」的帳戶,可與「太陽城貴賓會」內的其他帳戶互通(卷宗第5冊第927至928頁及第40冊第10102頁及第10103頁的第4.12.點、第10147頁及第10148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08) 在賭客賭資運作方面,表面上,太陽城賭客透過所謂的“UE客服”或市場拓展部的員工將「太陽城貴賓會」帳戶內的資金轉到“環球e城”賭博,但是,實際操作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太陽城貴賓會」將相關賭資直接存入IITXXXX,且有關賭資一直存放在「太陽城貴賓會」之內(卷宗第42冊第10718至10729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09) 2020年2月3日,嫌犯甲丙曾將上述的存款戶口XXX組XXXXX XXX及相關匯率告知XXX,隨後,XXX便使用XXX的太陽城帳戶將港幣5,000,000元轉帳到IITXXXX帳戶,用於在“環球e城”進行網投(卷宗第33冊第8235至8243頁及附件235第128頁第3227及3228項,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10) 2020年12月11日18時許,在內地警方的要求下,證人XXX協助內地警方偵查,其使用「太陽城貴賓會」帳戶的資金在“環球e城”進行賭博操作示範(附件第155冊第37至47頁的偵查實驗工作筆錄及第42冊第10727至10728頁報告及附件235第1頁第21項,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11) 當時,XXX透過客服Cindy取得收款戶口XXX組XXXXX XXX,並透過「太陽城貴賓會」公關,即證人XXX取得「太陽城貴賓會」帳房電話+853-XXX,隨後XXX透過電話指示「太陽城貴賓會」帳房將其帳戶(ZZ)678組14300內的港幣15,000元轉帳至XXX組XXXXX XXX。
  712) 轉帳後,XXX的“環球e城”帳戶隨即增加了港幣15,000元,並可直接用於“環球e城”賭博。
  713) 另一方面,當太陽城賭客在“環球e城”贏錢並要求將贏款轉回「太陽城貴賓會」帳戶時,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便透過「太陽城貴賓會」進行反向操作,將贏款從IITXXXX帳戶轉帳至賭客在「太陽城貴賓會」的相關帳戶(卷宗第4冊第755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14) 另外,IITXXXX帳戶亦會用作存放“環球e城”的營運資金以及可供股東提款之用。
  715) 2020年8月19日,XXX從IITXXXX轉帳港幣4,114,100元到其指定的「太陽城貴賓會」帳戶(XXO)561組22XXX(卷宗第3冊第586至587頁及第39冊第9878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16) 2020年11月16日,IITXXXX內的資金僅餘港幣五百多萬,當時,嫌犯乙從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為“環球e城”在「太陽城貴賓會」開設的另一帳戶“環1 UE”將港幣50,000,000元轉帳至IITXXXX,並備註“會計通知:加銀頭”(卷宗第4冊第754頁及第39冊第9851頁及第9865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環球e城”停運的善後工作)
  717) 約於2020年10月,嫌犯甲決定在2021年1月1日關閉“環球e城”,其要求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將太陽城賭客的存款及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全數轉回「太陽城貴賓會」的相對應帳戶,備注為“U仔”或“UM”,並將“環球e城”的伺服器資料刪除;同時,其亦要求將“環球e城”的客戶服務電話直接轉到「太陽城集團」信貸部,由信貸部直接處理賭客在“環球e城”存放的資金,為此,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辛隨即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相應的善後工作,嫌犯癸及嫌犯甲乙也有參與協助(卷宗第4冊第705至707頁及第710至716頁、第757至758頁、第41冊10248至10253頁、第47冊第11702頁背頁及11710頁背頁的報告及附件5第213至220頁的電話監聽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18) 2021年1月2日,在“環球e城”關閉後,“環球e城”賭客的存款共有人民幣103,030,070元、港幣10,539,387元、菲律賓披索363,365元、韓國元467,841元及美金12元,合共涉及1388個戶口;當中,客人未提取的佣金共有人民幣10,457,462元、港幣1,673,578元、菲律賓披索109,758元及韓國元242,087元(卷宗第41冊第10252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19) 除處理員工的遣散工作外,於2020年12月28日,嫌犯乙和嫌犯丙亦要求帳房部協助處理“環球e城”的存款問題以及追回“環球e城”的借貸,為此,嫌犯辛特別批准負責處理“環球e城”存款的「太陽城集團」員工無需每月放10日無薪假,並安排嫌犯癸在XX大廈11樓信貸部直接處理“環球e城”的存款(卷宗第41冊第10248至10251頁、第47冊第11706至11710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20) 為逃避警方的調查,於2020年12月29日,即帳房部正式處理“環球e城”存款之前,嫌犯丁特意要求嫌犯辛提醒帳房部員工必須使用公司的電話及全新電話卡處理“環球e城”的款項,且不要在公司電郵和SunPeople提及“環球e城”;當日,嫌犯丁甚至特別警告嫌犯辛,稱:“喂,財爺,你提一提D帳房,佢依家咪開始停“MOBILE U仔”哥D CS,叫佢地攞番曬SUNCITY的工電去傾、去做做匯款哥D野,記得提佢地WO,要買D新卡係完全同自己無關係,唔係你死硬架WO”及“佢地好似無呢個CONECPT,我驚你地奶野,好大獲的”(第41冊第10238至10242頁的翻閱電話筆錄第1.1.3點及第10250頁的WhatsApp記錄序號25及2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21) 嫌犯辛亦將上述語音直接轉發至嫌犯辛與三名帳房部總監嫌犯癸、XXX、XXX及帳房部副總監XXX之間的“光復帳房”WhatsApp群組(第41冊第10238至10242頁的翻閱電話筆錄第1.1.3點及第10250頁的WhatsApp記錄序號25及2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22) 在嫌犯丁的提醒下,資訊科技部與財務部一同購買並使用香港的“鬼卡”(即沒有登記人資料的電話卡),並將「太陽城集團」分派的工作電話交資訊科技部清空資料,以用作處理“環球e城”的善後工作(第41冊第10239頁、第10250至10251頁的通訊記錄及第10458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23) 在通知賭客“環球e城”結業時,嫌犯丁指示資訊科技部開設臨時伺服器以應對賭客,且有關信息在發送後會即時銷毀,以避免被警方掌握證據(卷宗第40冊第10107頁、第10211至10215頁的丙電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24) 另一方面,嫌犯丁亦安排資訊科技部將“環球e城”的全部數據轉移到移動儲存器,並將“環球e城”伺服器中的資料全部刪除。
  725) 警方在XX大廈16樓「太陽城集團」辦公室嫌犯丙的座位搜獲上述移動儲存器,並在移動儲存器內發現大量“環球e城”的資料,同時亦在嫌犯丙的辦公枱右側之木制抽屜內搜獲一些“環球e城”的薪金表及收支明細表等資料(卷宗第7冊第1603至1709頁及第35冊第8719至8729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26) 在嫌犯辛的安排下,嫌犯癸及嫌犯甲乙處理“環球e城”的存款,並協助操作“環球UE”在「太陽城貴賓會」的帳戶IITXXXX及地下錢莊在「太陽城貴賓會」的帳戶IITXXXX(卷宗第4冊第858至860頁、第863至864頁、第39冊第9836至9894頁、第40冊第10102至10103頁、第41冊第10238至10252頁、第42冊第10711至10716頁的報告、第44冊第11070至11074頁的報告及翻閱法證筆錄、第44冊第11075至11076頁及第47冊第11709頁背頁至11710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27) 由於涉及戶口數目眾多,在嫌犯辛的批准下,嫌犯癸只需主動聯絡餘額大於港幣10,000元以上的太陽城賭客(第41冊第10253頁的通訊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28) 約於2020年7月,嫌犯甲丁因經營地下錢莊被內地警方抓捕,為此,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改用包括“旺旺”及“M78”的其他地下錢莊,以處理“環球e城”的退款(卷宗第35冊第8719至8729頁、第40冊第10147至10158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第43冊第10836至10837頁、第10840至10841頁及第47冊第11705頁背頁的報告及附件184第209至218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29) 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辛、嫌犯癸及嫌犯甲乙知悉“環球e城”經營不法賭博活動,仍然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處理“環球e城”停運的善後工作。
(總不法收益)
  730) 司警局在被扣押的太陽城集團伺服器內,發現一個名為“E城數據”的文件檔,當中顯示在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間,有4220個太陽城賭客的投注戶口曾使用“聯盟e城”進行電投或網投,總買分為港幣86,570,646,797元,總退分為港幣80,262,851,959元,經計算兩者差額可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上述期間內透過電投及網投賺取了港幣6,307,794,838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34冊第8673至8675頁、第35冊第8786頁、第36冊第9037至9041頁、第38冊第9599至9633頁的翻閱電腦法證筆錄及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31) 另外,在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嫌犯甲丁團伙的地下錢莊即“XX公司”處理流入「太陽城集團」的資金(具體方式見已證事實第689至694點);經點算,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環球e城”獲得的不正當利益至少高達港幣906,000,000元(卷宗第35冊第8678至8682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32) 利用「太陽城集團」市場拓展部、資訊科技部、財務部、「BB」、地下錢莊的多方合作,在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間,透過經營電投、SCM、“聯盟e城”、“環球e城”等網賭方式供賭客進行百家樂幸運博彩,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獲取至少港幣7,213,794,838元(約港幣72.13億元)的不正當利益。
(甲的領導角色)
  733) 在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電投及網投運作方面,嫌犯甲一直指示領導嫌犯丁研發及更新電投及網投系統,其亦領導集團內的各部門處理電投及網投問題,並作出相應的重大決策。
  734) 2017年10月30日,嫌犯甲就更新“好e投”作出指示:“退點重新再買點這個步驟不可以發生”(卷宗第41冊第10372頁的WhatsApp記錄及附件187第61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35) 2018年5月28日,嫌犯甲命令處理電投的相關問題,並要求市場拓展部在下次會議提出建議並落實執行,其稱:“這個是我對電投作出的問題,acs回覆的答案!接著會議上希望你們給予更會的見議,並可以馬上落實開發。”(卷宗第41冊第10354至10356頁的WhatsApp記錄及附件187第45至46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36) 約於2018年9月15日,嫌犯甲在“太陽城聯誼會”WhatsApp群組發出命令:“馬上將卡灣好易投搬到馬尼拉”(卷宗第41冊第10385頁序號5的WhatsApp記錄及附件187第80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37) 2018年8月30日至10月1日期間,嫌犯甲與嫌犯丁及XXX(XXX)在WhatsApp開設“〔發明家群〕SCM &好能易投”的群組,期間,嫌犯丁及XXX曾在群組內對電投及網投的運作及系統問題提出建議,並由嫌犯甲作出決定(卷宗第41冊第10302至10304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3.2點及第10326至10330頁的WhatsApp記錄)。
  738) 約於2018年10月10日,嫌犯甲在“市場部管理層”群組內,命令市場拓展部及資訊科技部處理“好e投”賭枱改動的工作,其稱:“卡卡灣9張細枱1000紅,馬尼拉每張賭牌各3張枱。我們不是建議,希望這個是行政命令,用最快的速度完成,如果有任何技術問題,希望在實施前解決。”(卷宗第41冊第10344至10346頁及第10358頁的WhatsApp記錄及附件187第48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39) 嫌犯甲於2019年7月12日下令在2019年7月13日08時停運“聯盟e城”及所有電投運作,其稱:“明天早上8:00暫停所有電投運作,現有在線客戶先通知,好易投點數隨後會通知結算存回存卡,有秩序地按一般戶口存取操作”(卷宗第39冊第9836至9840頁的翻閱光碟筆錄圖13及第37冊第9358頁的電郵,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40) 在“聯盟e城”關閉的翌日,即2019年7月14日,嫌犯丙向嫌犯甲自薦加入管理,其稱:“電投及E城佔了大部份海外的生意……相信公司也會重新整理包裝這些生意重新出發。……如果真的需要重組或重新安排海外部,我希望自己能夠參與這個新的挑戰,希望X哥可以給予這個機會為公司出一分力!”,就此,嫌犯甲回覆“我會話你知我的想法!”,當時,嫌犯丙表示會等候命令(卷宗第40冊第10126頁的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41) 2019年7月15日,嫌犯丙向XXX表示:“個方向就係話公司唔會劈低呢啲生意唔做囉,一定會做嘅,只不過未正式出爐要點樣做。咁你都聽到老細喺個招待會度講嫁啦,佢一定唔可以違反澳門嘅規則吖嘛,其實啫唔可以用太陽城個名去做電投啦,或者直接做啦,咁一定係有啲迂迴曲折嘅方法,總之係唔會唔係尼個生意,但係唔可以用尼個名去做囉。或者你明我意思啦,咁但係實際上要點樣做呢,咁實際上操作可能會牽涉到好多細節複雜嘅問題,個大方向啫話唔會停咗啲生意唔做囉!”(卷宗第40冊第10082頁的微信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二人對話中的“老細”是指嫌犯甲)。
  742) 2019年7月18日,嫌犯丙向XXX表示:“好似已經定咗啦喎,啫V6同埋卡卡灣就轉做尼個UNIVERSAL GROUP咁就同XXX佢哋合作,細則未知……”(卷宗第40冊第10082頁的微信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43) 從嫌犯丙與XXX的對話可知,嫌犯甲計劃由XXX、嫌犯乙及XXX管理“環球e城”;相關對話節錄如下:“好似已經定咗啦喎,啫V6同埋卡卡灣就轉做尼個UNIVERSAL GROUP咁就同XXX佢哋合作,細則未知……”、“你估如果佢哋嗰邊要人,XXX會唔會過檔呢,老細會唔會叫佢過去呢”、“佢哋有一個新公司嘅群,阿JEFFREY同佢喺度囉……”(卷宗第40冊第10060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2.9.點及第10082頁的微信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二人對話中的“老細”是指嫌犯甲)。
  744) 透過嫌犯丙與Jessica在微信“長期精神”群組的聊天記錄得悉,約於2019年7月25日,嫌犯甲安排XXX從「太陽城集團」轉到環球;相關對話節錄如下:“都係幫老細手姐,冇咩分別,只不過唔同咗公司啦……”、“……XXX係同我地割蓆,佢轉去電投公司,咁呢,就唔係幫老細手,記住,大家都要記得咁講,要釐清,一清二楚,佢已經唔係我地既人喇”、“……XXX過咗檔啦,電投公司嘛,UNIVESAL國”(卷宗第40冊第10058至10061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2.1點及第10062頁的微信記錄),二人對話中的“老細”是指嫌犯甲。
  745) 2020年3月17日,嫌犯乙在微信“柬埔寨西港籌備組”,直接介紹XXX:“你好,XXX係我地環球哥邊既負責人……”(卷宗第40冊第10058及10061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2.2點及第10062至10065頁的微信記錄)。
  746) 2020年3月11日,嫌犯甲曾在XX大廈12樓會議室主持有關“環球e城”事務的會議,與會者包括嫌犯乙及嫌犯丙(卷宗第40冊第10097至10108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1.點、第10113頁的WhatsApp記錄序號18至19,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47) 從嫌犯乙與嫌犯甲乙於2020年8月19日的對話得悉,嫌犯甲曾將“環球e城”的現金交予XXX負責;相關對話節錄提及:“係…阿老細話佢冇批過,跟住佢話但係XXX哥話OK就OK喎”、“佢話XXX話事喎”、“環球嘅現金就畀曬佢負責吖嘛”(卷宗第42冊10711至10716頁的報告及附件5第114至116頁的電話監聽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二人對話中的“老細”是指嫌犯甲。
  748) 2020年9月2日,嫌犯甲在流動資金緊張的情況下,批准“環球e城”在「太陽城貴賓會」帳房取走一億菲律賓披索;當日,嫌犯癸在WhatsApp請示嫌犯甲:“老闆:UE哥邊要取1億PHP,我之前拒絕了他們……剛剛Jeffrey通知我你叫他們在我們這邊取……5號我們還要出佣金,現金真的緊張,我們還要給他們嗎?”,就此,嫌犯甲回覆:“要的”(卷宗第10278至10280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2點及對話序號第10至11點,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49) 從嫌犯丙與XXX於2020年11月26日的WhatsApp記錄得悉,嫌犯甲命令由“環球e城”所提出的款項,要由嫌犯乙、嫌犯丙及XXX審批;相關WhatsApp記錄提及:“XXX呀,通知你一聲,咁老細哥邊落晒order,所有UE哥啲要出錢,要做啲咩嘢,同數目有關既嘢,除咗由你審批完話要做之外呢,咁一定要我或者Jeffrey係email到批准先至可出錢,咁話聲比你聽先,咁會計哥到已經即就通知。”(卷宗第40冊第10103頁的翻閱法證光碟筆錄第4.14.點及第10158至10159頁的WhatsApp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二人對話中的“老細”是指嫌犯甲)。
  750) 從嫌犯乙與XXX(YM)於2020年11月26日的通話得悉,嫌犯甲決定關閉“環球e城”;相關通話提及:“阿X哥前日就決定咗呢”、“唉“環球”就十...做埋十二月之後呢就閂㗎啦”、“......咁因為今次阿X哥講呢就話佢...話如果唔閂咗UE嘅話呢,誒佢地...我唔知佢地嘅意思係指緊國內吖...定還是網嗰啲人就唔收手”(卷宗第4冊第705頁、第757至758頁、第40冊第10213頁的監聽報告及附件5第209至212頁的電話監聽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51) 從嫌犯乙與嫌犯丁於2020年12月7日的通話得悉,嫌犯甲決定在2021年1月1日關閉“環球e城”,其要求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將太陽城賭客的存款及博彩借貸額(俗稱:Marker)全數轉回「太陽城集團」,並加備注為“U仔”或“UM”;同時,亦需將“環球e城”的伺服器資料刪除,以及將“環球e城”的客戶服務電話轉到「太陽城集團」信貸部,由信貸部直接處理賭客存放在“環球e城”內的資金,相關通話提及:
➢ “上個禮拜五我哋同老細開咗會”(二人對話中的“老細”是指嫌犯甲)
➢ “CS嗰度呢,我哋就唔續多一個月喇,咁我哋直情係搵信貸部接CS嗰個電話,然之後信貸部...匯款嗰度直接喺度對”
➢ “哎CS...CS即係講緊UE嗰個CS”
➢ “一月份開始呢,我哋就將條線,即係CS嗰條線,就轉畀信貸,信貸就會成立一條TEAM...去聽電話,然之後匯返款嚟澳門。”
➢ “ROUTE到,但係好危險囉......即係...即係無啦啦打畀...打畀...C打畀嗰個CS電話,電話ROUTE咗嚟澳門嘅,咁...雖然我係經咗網絡,咁但係...始終都係澳門聽返“U仔”(指“UE”)嘅電話,嘩!好?危險喎!”
➢ “咁老細就話,咁閂咗之後呢,佢要將“UE”淨返...”(二人對話中的“老細”是指嫌犯甲)
➢ “搬邊啲?錢嗰啲搬過嚟呀嘛。......搬返過去相關「太陽城」個戶口入面呀嘛,就MARK住係“U仔”數呀嘛”
➢ “而家呢就有二十七個戶口喺?緊錢嘅啫......咁我估計如果收埋十二月份呢,可能會少過二十七個嘅,咁就將佢嗰條MARKER......放返喺「太陽城」SYSTEM,就開多欄叫做U...UM”
(卷宗第4冊第757至758頁、第47冊第11702頁背頁及11710頁背頁的報告及附件5第213至220頁的電話監聽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52) 分析資料可見,嫌犯甲實際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的電話及網上投注不法活動,包括SCM、“好e投”、“聯盟e城”和“環球e城”等項目。
(電投及網投總結)
  753) 案發後,警方在被扣押的「太陽城集團」在澳門電訊租用的伺服器內,找到多項與SCM、“聯盟e城”及“環球e城”有關的電郵及檔案等資料,相關資料載有太陽城賭客電投及網投賭博記錄,以及多個與「太陽城集團」進行款項交收的地下錢莊的太陽城帳戶資料及賭資交收等數據(卷宗第33冊第8171至8193頁、第34冊第8654至8672頁、第37冊第9238至9361頁的報告及翻閱法證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54) 另外,警方亦在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甲甲、嫌犯己、嫌犯癸、嫌犯甲乙被扣押的手提電話,以及內地警方提供的嫌犯甲丙、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手提電話的法證資料內,找到多則涉及SCM、“聯盟e城”及“環球e城”等與電投及網投有關的聊天記錄及檔案。
  755) 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3條的規定,百家樂為獲准在娛樂場內經營之幸運博彩方式之一。
  756)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甲丙、嫌犯己、嫌犯辛、嫌犯癸、嫌犯甲乙共謀合力,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且明知在違反法律的情况下,透過設於外地的伺服器,利用澳門「太陽城集團」的人力、財力及技術資源,包括利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的帳戶接收及存放賭資,在沒有獲得澳門特區政府依法發出經營批給的前提下,在澳門不法經營電投及網投博彩活動以牟取不當利益。
  757) 嫌犯甲、嫌犯乙、嫌犯丙、嫌犯丁、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甲丙、嫌犯己、嫌犯辛、嫌犯癸、嫌犯甲乙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且受法律處罰。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組織清洗黑錢)
  758) 偵查措施顯示,在“賭底面”賭博中輸錢的部份賭客曾選擇在內地償還賭債,為此,嫌犯甲指示,透過嫌犯壬在內地開設的公司以發展項目或房地產轉移等的虛假方式為名,在內地收回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產生的不正當利益,以及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安排的地下錢莊,尤其是透過嫌犯甲丁為首的地下錢莊“XX公司”,將由電投及網投所產生的不正當利益轉入「太陽城貴賓會」。
  759)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將上述不正當利益與「太陽城集團」及「太陽城貴賓會」的收益混在一起後,投放進入正常經濟系統。
(地下錢莊)
  760) 資料顯示,在地下錢莊的具體運作中(見已證事實第685至694點及第697點),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太陽城集團」會計部結算當日的盈虧,在每日下午將當日存入的款項(賭客本金)與提取的款項(派彩)相減,計算當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盈虧,並與地下錢莊作出核對(卷宗第33冊第8365至8366頁、第8373至8405頁的電話資料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61) 倘當日存有盈餘,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等人便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利潤存入「太陽城貴賓會」以XXX的名義開設的帳戶832組87188和以XXX的名義開設的帳戶(AAAAAAL)832組8966——該兩個賬戶屬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專門為地下錢莊“XX公司”開設;隨後,再經多次轉帳,相關盈餘輾轉存入「太陽城貴賓會」設立的帳戶“SIM2”——該賬戶為「太陽城貴賓會」的“內部過數卡”,專門用以收取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每日透過不法經營賭博產生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33冊第8365至8405頁的報告及附件184第302頁的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62) 具體而言,首先,嫌犯甲丁會從上述的832組8966或832組87188帳戶,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每日透過不法經營賭博產生的不正當利益轉入XXX在「太陽城貴賓會」的帳戶(VVE)XXX。
  763) 其後,由「太陽城集團」員工直接操作,將該不正當利益從(VVE)XXX取出,備註為當天的“數”(如:<2019.11.16-2019.11.17>數);並隨即以澳門太陽城與“環球e城”轉帳使用的帳戶PIN的名義(卷宗第3冊第588至589頁的報告),將該不正當利益存入XXX在「太陽城貴賓會」內的“環球e城”帳戶(UE)XXX組XXXX;隨後,再將該不正當利益從(UE)XXX組XXXX扣款,存入「太陽城貴賓會」的“內部過數卡”“SIM2”內,至此,相關款項最終流入「太陽城集團」的利潤。
(上述流程載於卷宗第32冊第8116至8127頁及第33冊第8394至8395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64) 為隱瞞相關不正當利益來源的踪跡,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設立上述迂迴複雜的遮掩性架構和程序,並透過一系列繁複的操作,掩飾其不正當利益的真正來源。
  765) 2019年7月28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上述方法,合共接收合共至少港幣3,693,000,000元(約港幣36.93億元)的不正當利益,當中有淨收益港幣906,000,000元(約港幣9.06億元)(卷宗第35冊第8678至8682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深圳CC)
  766) 在參加“賭底面”的非法博彩過程中,部份賭客輸掉的金額龐大,為此,彼等選擇以內地的發展項目作出償還。
  767) 就此,為收回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利益,嫌犯甲透過多間公司(包括香港「X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香港「XXX有限公司」、深圳「X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XXX投資有限公司」等)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簽署虛假合同,彼等將涉及“賭底面”的賭債,佯裝為資產管理、投資項目、融資等正常商業活動,藉以隱藏及掩飾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參與賭客發展項目的名義收回相關賭債。
  768) 至少自2012年起(附件284壬與甲的微信聊天記錄),嫌犯壬加入「太陽城集團」,協助嫌犯甲處理資產,其後,嫌犯壬擔任「太陽城集團」財務部轄下的資產管理部主管,其上司為嫌犯辛;在工作上,嫌犯壬須向嫌犯辛作出請示(卷宗第15冊第3714頁序號157的WhatsApp記錄及第39冊第9801至9802頁的壬薪金簽收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69) 2019年3月,嫌犯甲出資人民幣8,000,000元並指示嫌犯辛,由嫌犯壬在內地開設「CC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及「CC企業顧問(深圳)有限公司」(下將兩間公司合稱為「深圳CC」),以全面取代及接手管理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之前成立的其他賭資回收公司,並由「深圳CC」及旗下子公司透過接收發展項目的方式,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回收不正當利益,藉以隱藏及掩飾相關不正當利益的真正來源。
  770) 嫌犯壬被內地警方拘捕後,嫌犯甲曾安排其內地律師團隊為嫌犯壬辯護(附件56的甲監聽資料第8至14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71) 具體運作過程中,嫌犯甲會將賭客用以償還包括“賭底面”所產生賭債的內地資產或發展項目資料交予嫌犯壬,並命令嫌犯壬派員對相關項目作專案評估,包括調查及研究相關項目的價值、發展潛力及發展回報等資料;同時,嫌犯甲亦指示嫌犯壬透過會議、WhatsApp或微信向其匯報(卷宗第15冊第3683至3721頁及第44冊第11154至11158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72) 為隱瞞相關賭債回收行為以及相關行為,嫌犯壬在內地以不同人士的名義開設多間公司,當中包括「XXX營銷(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X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深圳XXX技術有限公司」、「深圳XXX貿易有限公司」等,並安排「太陽城集團」的員工XXX、XXX、XXX及「深圳CC」的員工XXX等人分別擔任相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卷宗第54冊第13593至13750頁的代持公司資料、附件229第20至29頁及附件286第84頁背頁的社會保障基金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73)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內部將代替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持有發展項目的公司稱為“代持公司”或“資產公司”。
  774) 具體執行中,每當嫌犯甲批准透過賭客的資產或經營項目回收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時,嫌犯壬隨即啟動向嫌犯辛及其轄下的匯款部啟動撥款申請程序。
  775) 其後,嫌犯壬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操控的“代持公司”的名義,利用「太陽城集團」提供的資金,與欠下賭債的賭客偽造虛假的借款或項目出讓等協議,將相關資產或項目轉歸或質押至“代持公司”名下,藉以隱瞞及掩飾不正當利益的真正來源,並最終安排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收回相關賭債。
  776) 案發後,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被扣押的伺服器發現一個名為“Asset”(即資產)的文件夾內,發現多份載有“代持公司”資料、營業執照及架構圖的文件,當中約涉及有121間“代持公司”,包括「深圳市X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XXX營銷(深圳)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資料(卷宗第54冊第13593至第55冊13811頁的報告及文件,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77) 案發後,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被扣押的伺服器發現一個名為“太陽城總資產明細”的文件夾,其內的子文件夾載有“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2018.12.02”Excel檔案,該檔案的部份工作表存有以YS為首的編號。
  778) 同時,內地警方亦提供了從嫌犯壬的電腦檔案內發現,同樣存有以YS為首編號的部份工作表格(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0939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79) 案發後,司警局在XX大廈12樓A室,即嫌犯甲的辦公室內搜出一份由「太陽城集團」內審部提交的“向行政總裁兼董事,及財務部總裁每月匯報2020年6月”文件,當中寫有“自6月起,本部按老闆要求開始每月核對基金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內有關現金M情況,與中央信貸部發出的<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及RollsMary系統記錄是否一致”及“本部完成查詢止自2020年5月31日......所有資料與中央信貸部於2020年5月30日發出的<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一致。但核對RollsMary系統記錄的M單尚欠金額發現以下差異(228萬)......”(附件102第55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80) 該處,被審查的部門為資產部及信貸部(附件102第55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相關文件顯示,內審部命名為“<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的檔案與RollsMary系統需作聯合審計,且兩者的資料須為一致。
  781) 根據「太陽城貴賓會」帳房部的“營運入數系統教學”顯示:“輸入(YTA),自動取出來貨人,場地,本金資料(不要任意改變任何內容);一條(YTA)只對一條(YS).”(卷宗第31冊第7658頁的教學圖4,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82) 經司警局以“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2018.12.02”Excel檔案中以YS為首的單號與“營運XX_XXXX”Excel檔案的YTA單號作對比,除了58筆YS單號因資料不齊全而未能比對外,其餘全部205筆YS單號均與“營運XX_XXXX”Excel檔案的YTA單號的資料均完全一致,當中,包括上下數(即賭客的輸贏數)、本金、佔成及經計算碼佣後的賭客實際上下數(卷宗第51冊第12781至12799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83) “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2018.12.02”的Excel檔案由嫌犯壬的資產部製作,且「太陽城集團」內審部需對該等“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檔案作內部審查。
  784) 經司警局對“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2018.12.02”及內地警方從嫌犯壬的電腦檔案內發現的檔案進行調查,發現當中有17個項目的工作表與“賭底面”有關,包括:
➢ “XXXXXXX(嫌犯乙甲)漢X項目”、
➢ “AA77444蘭X項目”、
➢ “AA77447黃山項目”、
➢ “AA77448尖沙咀君悅酒店1”、
➢ “AA77449沈慶京台灣項目”、
➢ “常熟項目”、
➢ “蕭山項目(蕭山知稼苑項目—XH9XXX)”、
➢ “AA77452于總印尼項目”、
➢ “AA77454新疆XXXX項目”、
➢ “義烏項目”、
➢ “AA2222XXX項目”、
➢ “XXX債權追收項目”、
➢ “AAAS177XXX”、
➢ “AN333XXX”、
➢ “AA761XXX—蕪X項目”、
➢ “AA7XXX、AA1172XXX-杭州資產項目”、
➢ “AA3144XXX—山西項目”。
(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0939頁、第51冊第12781至12799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85) 在“太陽城總資產明細”文件夾的子文件夾“項目情況概要”內,司警局亦發現與上述16個項目的相關資料(除“AN333XXX”外)(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1048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漢X項目)
  786) 嫌犯乙甲為「河南XXX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河南XXX」)、「河南XXX置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河南XXX」)及「鄭州XXX置業有限公司」(下簡稱「XXX置業」)的實際控制人;當中,「河南XXX」100%全資持有「河南XXX」,「河南XXX」持有「滎陽市XXXXXX置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滎陽XXX」)的60%股權及100%全資持有「XXX置業」(卷宗第45冊11163至11174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87) 「滎陽XXX」為滎陽市“XXX項目”及“XXXX項目”的實際開發主體(卷宗第45冊第11164頁“融資框架協議”b項)。
  788) 另外,「XXX置業」曾取得位於XXX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並與中牟縣國土資源局簽署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上述地塊的房地產獨立開發主體(卷宗第45冊第11164頁“融資框架協議”c項)(以下將上述「滎陽XXX」的發展項目的60%及「XXX置業」的發展項目的100%合稱為“漢X項目”)。
  789) 2014年5月31日,嫌犯乙甲在星際娛樂場「太陽城貴賓會」內,透過嫌犯甲壬擔保,以港幣10,000,000元本金“賭底面”,枱底總倍數為10倍,最終,嫌犯乙甲全數輸光,其在“枱底”輸了港幣100,000,000元。
  790) 隨後,嫌犯乙甲要求以港幣20,000,000元本金再次“賭底面”,枱底總倍數同樣為10倍,在嫌犯甲壬與嫌犯甲面談後,嫌犯甲接受嫌犯乙甲的“賭底面”投注。
  791) 最終,嫌犯乙甲再次全數輸光,其兩次“賭底面”合共在“枱面”輸了港幣30,000,000元,在“枱底”輸了港幣300,000,000元,其中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所屬的食貨公司合共佔成75%(附件289第79頁YTAXXX、卷宗第44冊第11139至11143頁的出入境記錄、第11144至11153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92) 連同早前透過嫌犯甲壬作擔保,“賭底面”輸掉的港幣27,000,000元,嫌犯乙甲合共欠下港幣327,000,000元“底面數”。
  793) 其後,因欠下眾多賭債,嫌犯乙甲無力償還上述港幣327,000,000元“底面數”。
  794) 由於嫌犯乙甲所欠的賭債當中,有多筆涉及與「太陽城貴賓會」的代理相關的欠債,嫌犯甲為了收回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早於2014年10月13日已指示嫌犯壬對嫌犯乙甲的“漢X項目”進行調研(卷宗第15冊第3692頁及附件285第17頁的WhatsApp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並發現“漢X項目”可帶來可觀的回報,為此,嫌犯甲決定將嫌犯乙甲的所有債務歸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並以融資協議作掩飾,讓嫌犯乙甲以“漢X項目”償還賭債(包括港幣327,000,000元的“底面數”)。
  795)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預計,透過收回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正當利益的同時,亦可透過發展“漢X項目”賺取可觀的回報(卷宗44冊第11154至11160頁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96) 於2014年底,嫌犯甲開始與嫌犯乙甲及嫌犯乙甲的多名債主,包括XXX、XXX、甲壬、XXX、XXX、XXX、XXX、XXX及XXX等人商議,將嫌犯乙甲的債務歸入「太陽城集團」,再由嫌犯甲作全額沖抵並以此方式取得嫌犯甲壬港幣327,000,000元、XXX港幣190,000,000元、XXX港幣216,600,000元及XXX港幣74,750,000元的債權(合共港幣808,350,000元),並以六折計算取得XXX港幣370,000,000元、XXX港幣200,000,000元、XXX港幣80,000,000元、XXX港幣45,000,000元、XXX港幣72,280,000元的債權(合共港幣767,280,000元),亦即,嫌犯甲合共收購嫌犯乙甲的港幣1,575,630,000元債務,當中包括港幣327,000,000元的“賭底面”債務 (卷宗第44冊第10958至10959頁、第11154至11156頁、第11159頁及第45冊第11203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97) 2014年12月,嫌犯甲以香港「XXX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嫌犯乙甲及上述各債權人簽署多份協議,包括香港「XXX有限公司」與嫌犯乙甲之間的“股權轉讓及委托經營協議”(卷宗第45冊第11175至11203頁的協議,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98) 實際運作中,嫌犯壬亦不定時向嫌犯甲匯報相關進度(卷宗第15冊第3692至3697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799) 2017年7月,嫌犯甲及嫌犯壬指示由其二人操控的“代持公司”「深圳市X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簡稱「XXX」)的法定代表人,即嫌犯甲的私人助理證人XXX,與嫌犯乙甲簽訂“融資框架協議”,取代之前簽訂的“股權轉讓及委托經營協議”(卷宗第45冊第11163至11174頁的協議及第11216至11218頁的營業執照,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00) 在上述“融資框架協議”中,簡稱為“XXX基金”的「XXX」,同意向嫌犯乙甲融資人民幣940,000,000元,當中的人民幣540,000,000元用以償還嫌犯乙甲的部份債務(卷宗第44冊10959頁及第11154至11160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其餘人民幣400,000,000元用以發展“漢X項目”。
  801) 其後,透過嫌犯乙甲的操作,“融資框架協議”將「河南XXX」35%股權轉予「XXX」指定的「武漢XXX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太陽城集團」員工XXX;其後,於2017年12月22日,再將「XXX(武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間接持有「河南XXX」的65%股權出質予「XXX」(卷宗第45冊第11169頁第4.2.點、第11205頁的架構圖及第11206至11208頁的補充協議及股權出質文件),至此,「XXX」直接持有「河南XXX」35%股權及65%的質押股權擔保,亦即,“漢X項目”的財產權利持有人的身份已正式轉為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802) 2018年3月8日,嫌犯甲與嫌犯壬進行會議,當時,嫌犯壬推算,扣除“漢X項目”的投資成本、賭債和嫌犯乙甲的私人借貸,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可透過“漢X項目”額外賺取530,000,000元(卷宗第44冊第11154至11160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03) 至2019年1月,「河南XXX」、「河南XXX」及「XXX置業」的法定代表人均改為「太陽城集團」員工XXX (參閱卷宗第45冊第11210至11215頁的營業執照),換言之,嫌犯甲已實際掌控“漢X項目”。
  804) 2018年1月9日至4月27日期間,嫌犯甲透過“代持公司”「XXX營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XXX)接收嫌犯乙甲以透過「武漢XXX貿易發展公司」名義支付的人民幣52,165,191.55元利息(卷宗第44冊第10958頁背頁的還款計劃及第45冊第11222至11224頁的轉帳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05) 案發後,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在澳門電訊租用的伺服器發現一個名為“太陽城總資產明細”的文件夾,其內載有的子文件夾內發現“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2018.12.02”Excel檔案顯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將在2015年2月23日至6月7日,將嫌犯甲壬的「太陽城貴賓會」帳戶(AAP)039組966擔保的至少港幣15,488,900元的“賭底面”債務納入“XXXXXXX乙甲項目-XXX集團”的工作表之內(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0940頁及卷宗第51冊第12781至12788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並透過“漢X項目”收回有關“賭底面”債務。
  806) 利用表面正常的商業融資協議作掩飾,嫌犯甲及嫌犯壬收回嫌犯乙甲的“賭底面”債務,彼等以股權轉移及質押的方式取得“漢X項目”資產,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收取不正當利益至少達港幣22,500,000元的“賭底面”不正當利益以及該不正當利益所衍生的利息;同時,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亦企圖透過發展“漢X項目”以賺取更多利益(卷宗第45冊第11225至11229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蘭X項目)
  807) 2013年5月至9月期間,不知名賭客5次使用XXX的「太陽城貴賓會」(XW)160組188帳戶在澳門星際娛樂場及銀河娛樂場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最終合共輸掉至少港幣156,262,4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卷宗第51冊第12781至12789頁的報告編號17至21,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08) 其後,相關賭客無法償還上述債務,便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協商,意圖以內地發展項目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809) 2013年10月18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其操控的“代持公司”「XXX」,以股權質押的正常商業活動掩飾上述“賭底面”性質的債務,與「甘肅XXX有限公司」及「深圳XXX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虛假的借款合同及股權質押合同,藉以收回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至少港幣156,262,4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44冊第10961頁背頁的協議書第2點,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10) 2014年2月,不知名賭客4次使用XXX的「太陽城貴賓會」(XW)160組198帳戶在澳門星際娛樂場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最終合共輸掉合共港幣103,805,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卷宗第51冊第12781至12788頁的報告編號13至16,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11) 2014年10月至11月期間,不知名賭客2次使用XXX的「太陽城貴賓會」(XX)345組89898帳戶在澳門的娛樂場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最終輸掉合共港幣12,918,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卷宗第51冊第12781至12787頁及第12789頁的報告編號22至23,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12) 期後,該等賭客無力債還上述合共港幣116,723,000元以及之前欠下的至少港幣156,262,400元的“賭底面”債務,便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協商,意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購合營公司「甘肅永坤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權及退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投資的款項,用作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卷宗第44冊第10960及10961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13) 2016年8月28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其操控的“代持公司”「XXX」,以商業借貸的正常商業活動掩飾上述“賭底面”的債務,與「甘肅XXX有限公司」等簽訂虛假的協議書,利用正常商業借貸活動作掩飾,藉以收回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至少港幣116,723,0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44冊第10960至10964頁,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14) 2016年9月1至2017年8月期間,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協議書的方式,收回至少人民幣700,000,000元的債務,當中包括已證事實第807點、第810點及第811點所述合共至少港幣272,985,400元因“賭底面”產生的不正當利益。
  815) 至2018年8月7日,「甘肅XXX有限公司」合共轉帳人民幣200,00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設立的「XXX營銷(深圳)有限公司」(卷宗第48冊第12017至12019頁的帳戶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16) 2014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間,嫌犯壬曾多次向嫌犯甲匯報「甘肅永坤置業有限公司」(即“蘭X項目”)的情況(卷宗第15冊第3697至3700頁的通訊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17) 案發後,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發現一個名為“太陽城總資產明細”的文件夾,其內載有的子文件夾“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2018.12.02”的Excel檔案顯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將至少港幣272,985,400元的“賭底面”債務納入“AA77444蘭X項目”的工作表內 (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0939頁及第10941至10942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18) 司警局亦在上述伺服器內發現“XXX蘭X項目”的詳細資料及相關協議書(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0939頁及第10960至10964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19) 經統計,嫌犯甲及嫌犯壬利用正常商業協議掩飾“賭底面”債務,以股權質押或商業借貸的方式,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收取至少港幣272,985,400元的不正當利益。
(XXX項目)
  820) 2012年4月5日,不知名賭客使用XXX的「太陽城貴賓會」(AA)001組2222帳戶在澳門星際娛樂場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最終輸掉至少港幣7,069,1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卷宗第51冊第12781至12787頁及第12797頁的報告編號220,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21) 其後,XXX的上述賭客無法償還上述債務,便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協商,意圖以內地發展項目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822) 2013年4月11日,為收回由“賭底面”產生的不正當利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XXX簽訂虛假的“債權債務確認及還款協議書”,但XXX之後仍無法還款(卷宗第44冊第10969頁的協議第1點)。
  823) 2014年1月2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再次利用XXX(“代持公司”「深圳X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前總經理)的名義,以正常的商業活動作掩飾和作偽裝,與XXX簽訂虛假的“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藉以隱藏上述“賭底面”債務,收回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至少港幣7,069,100元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44冊第10969至10973頁背頁的協議書及第54冊第13662頁的「深圳X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資料,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24) 2017年3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協議書作掩飾,向XXX收回了人民幣3,500,000元因“賭底面”產生的不正當利益(卷宗第44冊第10965頁的文件,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25) 2017年3月27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與XXX達成和解,並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的名義發函,宣告“如XXX先生承諾解決方案向XXX支付人民幣1,800萬元後,我司確認過往與XXX先生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應付款以及債務問題均已結清,雙方互不負任何債務。”(卷宗第44冊第10965頁背頁的函,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26) 2017年10月31日,在上述虛假協議的掩飾下,XXX再次歸還了人民幣500,000元的“賭底面”債務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但其後仍然無力償還上述虛假的和解協議的其餘款項(卷宗第44冊第10965頁的文件,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27) 2018年11月13日,為收回XXX無法償還的已證事實第820點、第823點及第825點所指的不正當利益及其他利益,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由嫌犯甲及嫌犯壬操控、以證人XXX為法定代表的「XXX公司」與XXX再次簽署虛假的借款協議書(卷宗第52冊第13078至13084頁的文件及第44冊第10966至10968頁的協議書,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28) 案發後,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發現一個名為“太陽城總資產明細”的文件夾,其內載有的子文件夾“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2018.12.02”的Excel檔案顯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將至少港幣7,069,100元的“賭底面”債務納入“AA2222XXX項目”的工作表內(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0939頁及第10954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29) 司警局亦在上述伺服器內發現“XXX公司項目(XXX)”項目的詳細資料及相關協議書(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0939頁及第10965至10973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30) 資料顯示,嫌犯甲及嫌犯壬利用正常商業協議掩飾“賭底面”債務,以一般借貸、股權轉讓或回購等方式,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收取至少人民幣4,000,000元的“賭底面”不正當利益。
(新疆XXXX項目)
  831) 2014年12月19日,XXX介紹的賭客曾使用XXX的「太陽城貴賓會」(ZZK)237組888帳戶在澳門星際娛樂場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最終輸掉合共港幣1,500,0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卷宗第51冊第12781至12787頁及第12796頁的報告編號193,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32) 2016年9月19日,嫌犯壬向嫌犯甲匯報,上述賭客無法償還上述債務,故希望透過XXX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協商,準備以內地發展項目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為此,嫌犯甲表示,待其與嫌犯壬一同會見XXX之後再作決定(卷宗第15冊第3714頁的通訊記錄的第159點、第44冊第10994頁的文件中的項目名稱及附件284第17頁第1及第2筆通訊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33) 2016年9月29日,嫌犯甲及嫌犯壬透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操控的「XXX有限公司」與「烏魯木齊X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署虛假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佯裝將價值人民幣2,059,518.5元的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西環北路989號住宅樓19棟1單元101室售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卷宗第44冊第10995至11001頁的合同,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34) 實際上,XXX的上述賭客是以上述物業償還港幣1,500,000元的“賭底面”債務(卷宗第15冊第3714頁的通訊記錄的第159點及附件284第17頁第1及第2筆通訊記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35) 案發後,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發現一個名為“太陽城總資產明細”的文件夾,其內載有的子文件夾“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2018.12.02”的Excel檔案顯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將“XXX營運數”港幣1,500,000元的“賭底面”債務納入“AA77454新疆XXXX項目”的工作表內(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0939頁及第10951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36) 司警局亦在上述伺服器發現“新疆XXXX項目(XXX)”項目的詳細資料及相關協議書(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0939頁及第10994至11001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37) 嫌犯甲及嫌犯壬利用一般買賣合同掩飾“賭底面”債務,以商品房銷售的虛假方式,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收取港幣1,500,000元的“賭底面”不正當利益。
(蕪X項目)
  838) 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期間,不知名賭客10次使用XXX的「太陽城貴賓會」(AA)001組761帳戶,在澳門星際娛樂場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最終合共輸掉至少港幣42,866,200元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卷宗第51冊第12781至12787頁及第12798頁的報告編號236至245,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39) 其後,該等賭客無法償還上述債務,便與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協商,意圖以內地發展項目償還上述“賭底面”債務。
  840) 2012年5月8日,嫌犯甲及嫌犯壬透過XXX的名義,與XXX及「蕪湖市X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署虛假的商品房認購協議及合同轉讓協議書,佯裝將XXX項目中的第2號樓3單元101室及102室的商舖,以價值人民幣13,039,288元售予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卷宗第44冊第11014至11015頁的協議,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41) 實際上,該等賭客使用上述商舖以償還至少港幣42,866,200元“賭底面”債務中的部份款項,即償還人民幣13,039,288元。
  842) 案發後,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發現一個名為“太陽城總資產明細”的文件夾,其內載有的子文件夾“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2018.12.02”的Excel檔案顯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將至少港幣42,866,200元的“賭底面”債務納入“AA761XXX-蕪X項目”的工作表內(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0939頁及第10957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43) 司警局亦在上述伺服器內發現“安徽蕪湖XXX(債務人:XXX)”項目的詳細資料及相關協議書(卷宗第44冊第10935至10939頁及第11012至11015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44) 在“安徽蕪湖XXX(債務人:XXX)”項目中,嫌犯甲及嫌犯壬利用正常的買賣合同掩飾“賭底面”債務,以虛假的商品房銷售方式,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收取人民幣13,039,288元的不正當利益。
(CC總結)
  845) 案發後,司警局在「太陽城集團」被扣押的伺服器內發現多份載有“代持公司”資料、營業執照及架構圖的文件,及上述各項目的資料(卷宗第54冊第13593頁至第55冊第13811頁的報告及文件,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46)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的“漢X項目”、“蘭X項目”、“XXX項目”、“新疆XXXX項目”及“蕪X項目”,合共收回港幣616,974,300元及人民幣17,039,288元的不正當利益。
  847) 嫌犯壬擔任「太陽城集團」資產部主管,其亦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中的領導成員,負責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內地開設的「深圳CC」及旗下眾多“代持公司”,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收回因“賭底面”而產生的不正當利益。
(清洗黑錢總金額)
  848) 嫌犯甲知悉由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所處理的相關款項為電投及網投賭博活動所產生的不正當利益,為掩飾不正當利益的不法來源和隱藏或掩飾相關不正當利益的真正性質和來源,嫌犯甲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指示他人將不法資金存入「太陽城貴賓會」帳戶,再透過「太陽城貴賓會」迂回及複雜的操作,再以已證事實第758至759點的方式將不正當利益轉移並投放進入正常經濟系統;相關款項至少達港幣3,693,000,000元(港幣36.93億元)。
  849) 嫌犯甲、嫌犯辛及嫌犯壬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將明知涉及“賭底面”的賭債的不正當利益,以虛假的資產管理、投資項目、商業融資等正常商業方式,隱藏或掩飾不正當利益的真正性質、來源,並企圖將透過不法事實取得的財產進行商業運作,再行獲取其他財產利益;彼等操作的相關款項至少達港幣616,974,300元及人民幣17,039,288元,且相關款項最終流入「太陽城集團」的利潤。
  850) 嫌犯甲、嫌犯辛、嫌犯壬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總結)
  851) 為了賺取不正當利益,嫌犯甲以「太陽城集團」及「太陽城貴賓會」的名義作掩飾,在澳門成立一個長期、有組織及高度穩定性的,透過不法經營賭博、詐騙及清洗黑錢以賺取不正當利益為主要目的的集團。
  852) 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丙、嫌犯庚、嫌犯丁、嫌犯辛及嫌犯己參加上述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後,彼等分別擔任不同的領導職位:
➢ 嫌犯戊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營運部”,並獨立監督“賭底面”的運作及管理“賭底面”的資金;
➢ 嫌犯乙及嫌犯丙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環球e城”電投網投的運作;
➢ 嫌犯庚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推廣及宣傳不法活動的工作;
➢ 嫌犯丁領導資訊科技部,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提供資訊系統,並向該集團成員提供針對執法部門的反偵查建議;
➢ 嫌犯辛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財務工作;
➢ 嫌犯己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SMS訊息發送工作。
  另外,嫌犯壬協助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內地開設的公司,並以內地發展項目或房產轉移的方式為集團收回不正當利益。
  853) 嫌犯甲甲參加上述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並向該集團的運作提供相應的支持:
➢ 嫌犯甲甲輔助嫌犯庚進行不法活動推廣及宣傳的工作。
  另外,嫌犯癸輔助嫌犯辛處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財務工作,包括直接參與運作帳戶的資金轉移工作。
  嫌犯甲乙輔助嫌犯辛處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財務工作,包括直接參與運作帳戶的資金轉移工作。
  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協助嫌犯甲所領導的犯罪集團將款項從內地轉移到「太陽城貴賓會」帳戶,但事實上,該款項為該犯罪不法經營賭博的所得。
  854) 嫌犯甲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發起及創立為取得不法利益而不法經營博彩的組織,並領導及指揮該組織。
  855) 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丙、嫌犯庚、嫌犯丁、嫌犯辛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參加及支持嫌犯甲發起及創立的為取得不法利益而不法經營博彩的組織,並在該組織擔任領導及指揮的職務。
  856) 嫌犯甲甲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參加及支持嫌犯甲發起及創立的為取得不法利益而不法經營博彩的組織。
  857) 嫌犯甲、嫌犯戊、嫌犯乙、嫌犯丙、嫌犯庚、嫌犯辛、嫌犯丁、嫌犯己、嫌犯甲甲清楚知道其該等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處罰。
(犯罪所得)
  858) 案發後,司警局扣押了嫌犯甲、嫌犯辛、嫌犯丁、嫌犯戊、嫌犯己、嫌犯乙、嫌犯丙、嫌犯甲甲、嫌犯癸、嫌犯甲乙、嫌犯庚用作犯罪聯絡的手提電話及處理犯罪資料的電子產品,亦扣押了用作處理犯罪資料的「太陽城集團」在澳門電訊(CTM)大樓的伺服器及電腦設備、「太陽城集團」位於XX大廈辦公室的伺服器、一批電子產品及文件、「太陽城貴賓會」於各娛樂場之內的電子器材及文件,並在相關電話和電子設備找到多項與本案犯罪相關的文件及記錄。
  859) 本案亦扣押了包括:嫌犯甲、「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太陽城集團有限公司」、「BB科技有限公司」、「DD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物業及持有之股份(第28冊第6868至6877頁的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公函、第30冊第7463至7473頁的物業登記局公函及第44冊第11092至11093頁的報告,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也包括司警局在嫌犯庚家中搜獲的現金港幣5,000,000元,該款項涉嫌與犯罪活動有關(參閱卷宗第47冊第11726至11727頁的扣押筆錄,當中的客觀事實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860) 嫌犯甲所成立的公司員工逾千人,所經營的博彩業務涉及海外。
  861) 嫌犯甲過往有參與公益活動。
  862) 「太陽城」的業務涉及多個領域,包括:博彩業、餐飲等,案發期間在本澳設有多個貴賓廳。
  863) 本地的娛樂場業務需要獲得政府當局的許可。
  864) 嫌犯乙在「太陽城」任職期間,XXX擔任其上司。
  865) 嫌犯辛為會計方面的專業人員。
  866) 嫌犯甲會對其員工下達工作指令。
  867) 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先後被內地公安拘留。
  868) 嫌犯甲庚被內地司法機關起訴。
  869) 嫌犯己所管理的「BB」公司也有為其他私人及政府部門提供服務。
  870) 賭博活動在中國內地是受規管的。
  871) 「BB」是一家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
  872) 當客戶(「太陽城集團」)未能正常發出短訊時,會透過「XXX」協助處理。
  873) XXX及嫌犯辛均為嫌犯癸的上司。
  此外,還查明:
  第五嫌犯戊在庭審前已以賠償名義向卷宗存放了30萬澳門元。
  第一嫌犯甲表示具有初中一年級的學歷,商人,每月收入為人數百萬澳門元,與沒有工作的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兩名成年、一名未成年)。
  第二嫌犯乙表示具有碩士的學歷,策劃部助理副總裁,與沒有工作的妻子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第三嫌犯丙表示具有大專的學歷,策略規劃部總裁,每月收入為30,000澳門元,妻子在職,育有六名子女(兩名成年、四名未成年)。
  第四嫌犯丁表示具碩士的學歷,資訊科技部首席執行官,每月底薪為80,000澳門元,與在職的妻子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
  根據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第一嫌犯至第四嫌犯均屬於初犯。
  第五嫌犯戊示具有小學六年級的學歷(結業),商人,每月收入為30,000澳門元,與在職的妻子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
  第五嫌犯確認其在第CR2-96-00053-PQR號卷宗(原第五庭第893/96號重刑刑事卷宗)的犯罪前科記錄,但根據該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上述前科案件資料已沒有載於該名嫌犯最新的刑事記錄當中,且除本案外,第五嫌犯已沒有其他犯罪前科記錄。
  第六嫌犯己表示具有碩士的學歷,商人,每月收入為85,000澳門元,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第六嫌犯確認其在第CR2-12-0165-PSM號卷宗的犯罪前科記錄,但根據該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上述前科案件資料已沒有載於該名嫌犯最新的刑事記錄當中,且除本案外,第六嫌犯已沒有其他犯罪前科記錄。
  第七嫌犯庚表示具有高中一年級的學歷,目前無業,羈押前任職市場部,每月收入為50,000澳門元,與沒有工作的妻子育有兩名子女(一名成年、一名未成年)。
  第十嫌犯癸表示具有高中畢業的學歷,目前無業,羈押前任職賬房部總監,丈夫沒有工作,暫未育有子女。
  根據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第七嫌犯至第十嫌犯均屬於初犯。
  第十一嫌犯甲甲表示具有高中畢業的學歷,經理,每月收入為15,000澳門元,與沒有工作的妻子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根據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第十一嫌犯有以下的犯罪記錄:
  1) 第十一嫌犯曾因觸犯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92條第1款並結合《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於2009年11月11日被第CR3-09-0364-PSM號卷宗判處嫌犯90日罰金,每日的罰金金額為100澳門元,合共9,000澳門元,倘若嫌犯不繳納該罰金,則須服60日徒刑,另判處吊銷嫌犯駕駛執照的附加刑,判決於2009年11月23日轉為確定;嫌犯已繳納所被判處的罰金。
  2) 第十一嫌犯曾因觸犯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9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醉酒駕駛罪,於2011年5月13日被第CR2-10-0020-PCS號卷宗判處3個月徒刑,准以罰金代替,每日金額100澳門元,合共9,000澳門元,若不繳付該罰金,則須服所判處的徒刑,判決於2011年5月23日轉為確定;嫌犯已繳納所被判處的罰金。
  3) 第十一嫌犯曾因觸犯《道路交通法》第9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醉酒駕駛罪,於2015年9月21日被第CR4-15-0170-PSM號卷宗判處4個月的徒刑,准予暫緩2年執行,條件為判決確定日起計30日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捐獻10,000澳門元,另判處禁止駕駛為期1年6個月的附加刑,判決獲中級法院所確認,並於2015年12月16日轉為確定;其後,有關刑罰被第CR3-15-0543-PCS號卷宗所競合。
  4) 第十一嫌犯曾因觸犯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9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醉酒駕駛罪,於2016年1月28日被第CR3-15-0543-PCS號卷宗判處5個月實際徒刑,及判處嫌犯禁止駕駛為期1年6個月的附加刑,該案刑罰與第CR4-15-0170-PSM號案卷對嫌犯所判處的刑罰作競合,合共判處嫌犯7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判處嫌犯禁止駕駛為期3年的附加刑(附加刑由第CR4-15-0170-PSM號卷宗開始執行禁止駕駛時起計,在實際服徒刑期間不計算),判決獲中級法院所確認,並於2016年7月7日轉為確定;嫌犯已於2017年2月1日服滿所判處的徒刑。
  5) 第十一嫌犯曾因觸犯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文件罪,於2022年10月7日被第CR3-22-0038-PCC號卷宗判處3年徒刑,准予暫緩3年執行,作為緩刑義務,嫌犯須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向特區政府支付10,000澳門元的捐獻,案件處於上訴階段。
  第十二嫌犯甲乙表示具有碩士的學歷,商人,每月收入為40,000澳門元,與沒有工作的妻子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
  根據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第十二嫌犯至第二十一嫌犯均屬於初犯。

未能證明的事實: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成員包括:嫌犯壬、嫌犯癸、嫌犯甲乙。
  2013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透過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瞞騙博監局及司警局,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無法得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曾2,942次利在澳門各娛樂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根據博監局的計算,在2013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上述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少收了港幣366,268,612.67元的博彩稅收。
  嫌犯甲、嫌犯庚、嫌犯甲甲、嫌犯丁、嫌犯辛、嫌犯戊及嫌犯己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取得不正當利益,以上述第556至563點的詭計使博監局及司警局產生錯誤並受欺騙,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在2013年期間,損失港幣366,268,612.67元。
  為賺取不正當利益,嫌犯甲庚、嫌犯甲辛、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與嫌犯甲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達成共識,共同利用「太陽城集團」的名義,作出已證事實第596點所指的行為。
  嫌犯甲庚及嫌犯甲辛清楚了解有關SMS訊息的內容。
  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知悉其處理的匯款是源於嫌犯甲所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從事“賭底面”或不法“電投”、“網投”的利潤。
  嫌犯甲庚、嫌犯甲辛、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共謀合力,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且明知在違反法律的情况下,伙同嫌犯甲等人透過設於外地的伺服器,利用澳門「太陽城集團」的人力、財力及技術資源,包括利用澳門「太陽城貴賓會」的帳戶接收及存放賭資,在沒有獲得澳門特區政府依法發出經營批給的前提下,在澳門不法經營電投及網投博彩活動以牟取暴利。
  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知悉其所處理的相關款項為電投及網投賭博活動所產生的不正當利益,為掩飾不正當利益的不法來源和隱藏或掩飾相關不正當利益的真正性質和來源,彼等仍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將明知屬不法的資金存入「太陽城貴賓會」帳戶,再透過「太陽城貴賓會」迂回及複雜的操作,再以已證事實第758至759點的方式將不正當利益轉移並投放進入正常經濟系統。
  嫌犯壬參加由嫌犯甲所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並在該組織擔任領導及指揮的職務。
  嫌犯癸、嫌犯甲乙、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參加由嫌犯甲所領導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嫌犯甲庚、嫌犯甲辛、嫌犯甲丁、嫌犯甲戊及嫌犯甲己清楚知道其行為觸犯法律,且受法律處罰。
  在菲律賓,當地允許線上賭博。
  嫌犯辛不知道“XXX”Whatsapp群組的存在,且不知道嫌犯戊與XXX、XXX及XXX之間的工作分配或工作報酬等事宜。
  嫌犯辛從沒有指派下屬替嫌犯戊處理“營運部”的工作。
  卷宗第10285頁所指的“檯底的費用”是指嫌犯甲與XXX案件中的顧問費。
  嫌犯己完全不知悉「BB」為「太陽城」所發送訊息的內容。
  嫌犯甲辛對IT技術全無認識。
  案發期間,嫌犯甲辛知悉什麼是“SCM”、“SCDN”及“SCPP”,以及“好e投”、“聯盟e城”及“環球e城”。
  控訴書及刑事答辯狀中與上述已證事實不符的其他事實。

本法院依據卷宗所載的資料、書證、扣押物,第一嫌犯至第七嫌犯、第十嫌犯至第十三嫌犯、第十八嫌犯的聲明,結合證人的證言而形成心證。

三、判案理由
  第一嫌犯甲就訴訟標的作出了聲明,雖然知悉有“賭底面”的活動,但自己沒有參與,可能是第五嫌犯經營,除此之外,案中的其他嫌犯均沒有參與經營;關於案中的“電投”及“網投”,第一嫌犯表示只需要在世界各地的太陽城有戶口,便可以透過電話方式進行投注,並會以MARKER方式記賬,之後再在客人的賬戶中作結算,但客人無須在菲律賓開設戶口;「XXX」是「太陽城」的一間合作公司,並由第六嫌犯負責,「BB」是替「太陽城」發送電話訊息,但不清楚該等訊息有否發送至澳門還是內地,「太陽城」與「BB」是互相獨立的公司;關於案中所指的內地項目,第一嫌犯表示只是與他們融資,並不是藉此用作為償還有關人士在「太陽城」的賭債,第一嫌犯表示“賭底面”的情況在澳門普遍存在,有時從現場的情況可以識別,如有發現可能會進行驅趕,第一嫌犯表示不認識甲丙,事發後才知道他是公司的銷售員,否認指派甲丙到內地工作;2014年之前“電投”在澳門是合法的,直至博監局宣佈停止;第一嫌犯表示不認識「XXX」的員工;第一嫌犯確認在資訊技術方面有支援“UE”,第四嫌犯也有參與,“UE”與「太陽城」有溝通,因為有資訊技術上的支援(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二嫌犯乙就訴訟標的作出了聲明,表示自己只是「太陽城」的一名普通員工,“環球E城”是一個海外貴賓廳,「UE」是一間友好公司,其負責兩間公司的溝通工作,“環二”是太陽城的內部戶口,但其沒有權限處理轉賬的事宜,第二嫌犯就案中相關的訊息內容作出了說明,否認參與網絡賭博平台,沒有參與直播投注的活動,2019年公司召開記者招待會後,其發現公司仍有用“UE”,所以已多次向XXX提出辭職,並將工作交予第三嫌犯;第二嫌犯表示不清楚「太陽城」的賬戶與“電投”賬戶是否互通;第十三嫌犯是公司最基層的銷售員,他負責接待客人及回應客人的需求,但不等同於公關(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三嫌犯丙就訴訟標的作出了聲明,並講述了其在「太陽城」的工作,其從頭到尾只是「太陽城」的策劃總監,第二嫌犯為其上司,第三嫌犯否認參與“環球E城”的活動,第三嫌犯就案中相關的訊息內容作出了說明,沒有見過在公司伺服器當中所找到的培訓資料,第三嫌犯表示有出席過公司的會議,第一嫌犯有時在場,有時不在場,第三嫌犯表示沒有參與MARKER的工作,不清楚其流程,其有聽聞菲律賓的RollsMary系統與澳門的一樣(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四嫌犯丁就訴訟標的作出了聲明,並表示有參與RollsMary等系統的設計工作,OPSMAN接駁營運系統,當中有賭檯底的數據(對賭的記錄),第五嫌犯與第一嫌犯為拍檔關係,“MOBILE U仔”即“UE”,第四嫌犯就案中相關的訊息內容作出了說明,OPSMAN與SUNPEOPLE是獨立的系統,當時第五嫌犯表示對SUNPEOPLE很有興趣,因為想在群組中收取賬房訊息,第四嫌犯否認參與“食貨公司”(應與“賭底面”有關)的活動,第四嫌犯對“電投”與“網投”的操作作出了說明,並認為需要在菲律賓有戶口及有存款才可以投注,如果在菲律賓有戶口但沒有存款,則需要如第一嫌犯所指以借貸的形式進行投注,第四嫌犯表示OPSMAN是由第五嫌犯所使用,擔心在過程中會衍生問題到同事身上,因為是用來“賭底面”,所以才會叫同事不要用自己的名稱,反正只是測試;第四嫌犯確認曾到馬尼拉進行機件安放的工作,但伺服器由香港公司以遙距的方式安排(不用親身到馬尼拉);第四嫌犯表示「BB」是替「太陽城」發送訊息,且系統會自動發送訊息,第十八嫌犯是「BB」的實際管理人(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五嫌犯戊就訴訟標的作出了聲明,表示自己以前在「太陽城」從事叠碼的工作,與第一嫌犯沒有工作關係,確認「XXX」從事“賭底面”活動,但與「太陽城」無關,“小李組”及“新小李組”是“食貨公司”,卷宗第10572頁中的“XXX”即第六嫌犯、“XXX”是自己、“XXX”即第七嫌犯,此外,第五嫌犯還就檢察院所展示的一些訊息作出了說明,“YTA”是指“賭底面”的單,即使第一嫌犯不同意“賭底面”,也會有人從事該等活動,關於卷宗第10517頁的訊息,第五嫌犯表示當時由於「太陽城」的資金緊絀,有很多“食貨公司”的人想提走款項,第一嫌犯著其勸說那些人不要提錢走,所以其便將每月的資金資料發送予第一嫌犯知悉,第七嫌犯有轉介一些客人給他“賭底面”,“賭底面”是由叠碼仔提出,“營運”是一間公司,不是營運部,“食貨公司”有個“華組”,第10567頁第95點中的“X哥”不是指第一嫌犯,本來已打算結束“主太營”,結果被捕,承認“賭底面”(僅限於在其電話中找到的部分),但沒有詐騙博彩公司,也沒有打算欺騙政府,“賭底面”與第一嫌犯無關,第六嫌犯也沒有參與“賭底面”,第七嫌犯在“新小李”有2%的股份,第七嫌犯也沒有參與實質的運作(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六嫌犯己就訴訟標的作出了聲明,第六嫌犯講述了認識第一嫌犯的過程,與第十七嫌犯為同事關係,第十八嫌犯為「BB」的實際管理人,確認自己有25%的股份在“新小李”,承認有入股“賭底面”公司,入股時也知悉該公司從事“賭底面”活動,由於當時“賭底面”在澳門十分普遍,所以以為沒有問題,對於卷宗第10297頁第47點所指的“老細”,由於不是自己的公司,所以不願意回答,「BB」與「太陽城」簽署了合同,「BB」只是提供線路,以便太陽城可以自動發送訊息,自己不需要知道訊息的內容,「BB」也有與其他公司及政府部門簽訂服務合同,第十八嫌犯曾在第一嫌犯召開完記者招待會後向其介紹了一間ONLINE的公司,但其知悉不能從事有關活動,所以拒絕,「DD」其實與「太陽城」沒有關係,第一嫌犯應該對該公司不感興趣(因每年收益少);此外,第六嫌犯就其公司的收入情況作出了說明,並表示有關的訊息是在「澳門BB」發出,「XXX」沒有實際業務,只是「BB」的員工在珠海上班,其接手「BB」時該公司已存在與太陽城的業務,沒有以迂迴的方式發送短訊(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七嫌犯庚就訴訟標的作出了聲明,並表示只是為朋友代持“小李組”的2%股份,因為該名朋友不認識第五嫌犯,否認參與、推廣、招攬“賭底面”活動,也沒有指示員工從事該等活動,第七嫌犯就案中的有關訊息作出了說明,並表示平常很少查看群組訊息的內容,案中所扣押的金錢是自己用作叠碼之用,否認與犯罪活動有關,在其家中所搜獲的培訓文件是策劃部總監交給他(第七嫌犯)看的,但文件一直放在家中(放了2至3年)而未有查看;第七嫌犯表示其部分只負責行政的工作,“賭底面”的招攬事宜由營運公司負責(“營運台”應屬於營運公司),當年“賭底面”活動在澳門十分盛行,曾目睹有幾間營運公司在活動,政府人員也沒有加以阻止,所以認為最多是灰色地帶的活動,不覺得是犯法,營運公司、“營運台”應屬於第五嫌犯,與太陽城無關;第十三嫌犯負責營銷、照顧客人等工作(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十嫌犯癸就訴訟標的作出了聲明,並表示當時收到公司指示,由於“UE”結算,所以要處理客人的資金,其不清楚“網投”事宜,由於客人數量較多,所以與同事商議後,資金數額少於1萬元者便不打電話通知,其只是應公司指示工作,且賬房部也有其他同事負責處理該等工作,並非只有她一人處理,第十嫌犯就案中的部分訊息內容作出了說明,當時是第八嫌犯著其處理“UE”的戶口,但不清楚為何要由「太陽城」來處理,沒有留意“UE”的賬戶與「太陽城」的賬戶的關聯性,由於當時「太陽城」受到負面新聞的影響,所以資金較為緊張,因此需要對客戶的資金進行審批(有些客戶希望提取賬戶款項,有些客戶則要求將錢存回「太陽城」的戶口),第十嫌犯表示他們做任何事均需要通知第八嫌犯(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十一嫌犯甲甲就訴訟標的作出了聲明,否認為「同盈」的股東,由於在公司的一個晚宴上認識了兩名轉碼數較多的人士(“力哥”及“大眼”),他們便將其拉到一個群組,第十一嫌犯確認“上水集團”為“賭底面”公司,也是前述人士的群組,但否認自己參與其中,其只幫忙前述兩人之間的傳話,第十一嫌犯就案中的部分訊息內容作出了說明,其知悉第五嫌犯從事“賭底面”活動,不清楚XXX組XXXXX是什麼戶口,也不知道是否“UE”戶口,其只是「太陽城」的一名普通員工,沒有參與“賭底面”,也沒有從中獲取利益;此外,第十一嫌犯表示第七嫌犯沒有要求其進行“賭底面”活動,第十三嫌犯為其(第十一嫌犯)的下線同事,入職時沒有培訓教材,之後的培訓教材也沒有看過,其本人與第十三嫌犯的工作不會直接對賭客,而是對叠碼仔,第十三嫌犯應該基於私人事務到內地,其被捕一事與公司無關(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十二嫌犯甲乙就訴訟標的作出了聲明,第十二嫌犯就案中的部分訊息內容作出了說明,不清楚IITXXXX是否為地下錢莊賬戶,其知悉“UE”,公司在招開完記者招待會後,便移除了“UE”,其本人的工作與第八嫌犯沒有交集(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應第十三嫌犯甲丙於卷宗第3870頁、第3873頁及第12886頁的聲請,在庭審期間宣讀了其在刑事警察機關及檢察院所作的訊問筆錄內容(為此,卷宗第3665頁至第3871頁5的嫌犯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第十三嫌犯講述了其所知悉事實經過,其於2015年入職「太陽城」並任職市場拓展部經理,並講述了其負責的部門的運作模式,2017年7月第七嫌犯及第十一嫌犯在澳門XX大廈12樓開會時,第七嫌犯向同事表示,公司推出網絡賭博平台“好E投”(又稱“SCM”),可讓客人在網上投注百家樂,並會把「太陽城」在菲律賓賭場內的賭廳投注台面通過實時視頻放到網絡上,賭客可通過網上實時投注百家樂,其(第十三嫌犯)與市場部的同事會向賭客作出介紹(包括透過電話及“好E投”訊息發送給賭客),2019年第七嫌犯又在內部會議表示“好E投”被內地調查,所以暫停該平台,2020年1月第七嫌犯在公司會議上提及“環球E城”的網上投注平台,該平台與「太陽城」分開運作,其(第十三嫌犯)也有向客戶推送“環球E城”的訊息,該名嫌犯又表示知道公司內有一伙人做“賭底面”(負責人為“堅叔”),但不知道具體運作,沒有見過“堅叔”,不知道“賭底面”是否犯法。
  應第十八嫌犯甲辛於卷宗第3994頁、第3996頁、第12883頁的聲請,在庭審期間宣讀了其在刑事警察機關及檢察院所作的訊問筆錄內容(為此,卷宗第3990頁至第3994頁6的嫌犯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第十八嫌犯講述了其所知悉事實經過,其任職於「BB」,公司法人為第六嫌犯,「XXX」的所有項目都是第六嫌犯從外面接回來的,包括與「太陽城」有關的全部項目,如SMS短訊系統,其(第十八嫌犯)不清楚客戶的訊息內容。
  庭審期間依法宣讀了證人XXX所作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為此,卷宗第7429頁至第7431頁背頁結合第7143頁至第7145頁證人的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證人講述了其所知悉的事實經過,表示2019年起來澳賭博,並在「永利皇宮太陽城貴賓會」進行賭博,期間,在公關遊說下,進行“托底”賭博,例如其在枱面贏了100萬,在“枱底”也會再贏100萬,最近一次“托底”是約於2021年2月,“托底”過程中「太陽城」公關會通知他們的記賬人員到場(因他們有穿著制服,所以估計是「太陽城」的職員),倘若輸錢,其便需要按「太陽城」所提供的內地戶口進行轉賬,“托底”能賺取較多的碼佣,2019年曾有「太陽城」公關向其推銷海外“電投”及“網投”,證人表示不知道“托底”是違法行為。
  庭審期間依法宣讀了證人XXX所作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為此,卷宗第6827頁至第6830頁背頁結合第6810頁至第6812頁證人的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證人講述了其所知悉的事實經過,表示2014年起來澳賭博,並在「永利皇宮太陽城貴賓會」進行賭博,期間,透過朋友告知而得悉「太陽城」可以進行“托底”賭博,所以便向「太陽城」的公關了解,公關經理表示可以進行“一拖一”的“托底”賭博,例如其在枱面輸了150萬,在“枱底”也會輸150萬,“托底”過程中「太陽城」公關會通知他們的記賬人員到場(他們有穿著「太陽城集團」標誌的制服),“托底”能賺取較多的碼佣,2020年曾有太陽城職員問其有否興趣參與太陽城旗下的網投,證人表示不知道“托底”是違法行為。
  庭審期間依法宣讀了證人XXX所作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為此,卷宗第4390頁至第4392頁背頁結合第4339頁至第4342頁證人的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證人講述了其所知悉的事實經過,表示2019年5月份到「美獅美高梅太陽城賭廳」進行賭博,期間,「太陽城」公關XXX向其推廣“UE”網上賭博,其後改名為“好e投”及“環球E城”,其之後透過XXX協助開戶及轉賬,證人講述了其透過網上賭博及輸贏抽取佣金的情況,其表示知道是由「澳門太陽城」經營及營運,主要在內地進行“網投”,沒有在本澳進行“網投”,沒有參與“賭底面”及“B仔”。
  庭審期間依法宣讀了證人XXX所作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為此,卷宗第4393頁至第4395頁背頁結合第4312頁至第4314頁背頁證人的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證人講述了其所知悉的事實經過,表示最後一次到澳門「太陽城」賭博是2019年,證人表示曾安裝過“查數易”APP,用來查看會員等級、賭博輸贏情況及積分等,其後因疫情問題無法來澳賭博,收到「太陽城」公關“XXX”的訊息並向其推薦「太陽城集團」旗下的網上賭博服務(即“UE環球E城”),該平台的賬戶號碼與「太陽城」開設的賬戶號碼基本一致,只是在前面加上“UE”,登錄後可以實時看到賭桌、庄荷(有穿制服但不確定是否「太陽城」的制服)、賭客等情況,證人講述了下注抽成的事宜,其沒有試將「太陽城」線下的貴賓會賬戶與該網上平台的賬戶互相轉賬,證人認為該平台與「太陽城」是有一定的關連,當其下注時畫面上會有實體賭枱及有一名人員按證人輸入內容進行投注。
  庭審期間依法宣讀了證人XXX所作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為此,卷宗第4396頁至第4398頁背頁結合第4319頁至第4323頁證人的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證人講述了其所知悉的事實經過,並表示疫情後已減少來澳賭博,2014年在「太陽城」貴賓廳開設了賭博賬戶,回內地後澳門「太陽城」的工作人員致電給他,表示「太陽城」貴賓廳有一款線上網絡賭博平台,其下載了有關的APP後(圖標為“SCM”),其中一個賭博項目叫“卡卡灣”,可以通過電話和“好e投”的方式進行投注,之後自稱為“環球E城”的工作人員致電給他,表示“卡卡灣”會轉用為“環球E城”APP,登錄後發現「太陽城」的賬號已與“環球E城”的賬號同步,且賬號一樣,只是後者在賬號前多了“UEEO”,證人講述了抽成的情況,“SCM”與“環球E城”的平台介面是一樣的,證人表示不確定戶口之間可否進行轉賬及不確定“SCM”的積分可否在「太陽城」線下賬戶換禮品,在澳門沒有見過“賭底面”或“賭B仔”,在澳門「太陽城」線下貴賓廳賭博時沒有遇到「太陽城」的公關向其推介「太陽城」的網絡賭博平台,證人還講述了使用網絡賭博時的操作情況。
  庭審期間依法宣讀了證人XXX所作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為此,卷宗第4399頁至第4401頁背頁結合第4326頁至第4329頁證人的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證人講述了其所知悉的事實經過,並表示2013年在星際酒店「太陽城」貴賓廳開設了賭博賬戶,2015年在澳門「太陽城」貴賓廳內賭博時,一名「太陽城」貴賓廳的公關向其表示可以直接在「太陽城」的“SCM”網上平台下注賭博,“SCM”網上平台有「太陽城」的標誌,進行賭博時,客服人員表明是「太陽城」菲律賓及馬尼拉賭場的工作人員,在“SCM”網上平台直播賭博的畫面上,會有穿著「太陽城集團」制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證人講述了充值及提款的流程、返佣的情況,其最後一次使用“SCM”網上賭博是在2016年,不肯定積分會否存入「太陽城」線下的賬戶,如在澳門「太陽城」貴賓廳有賭博戶口,「太陽城集團」便可以給賭客開放權限,開設“SCM”網上賭博平台戶口,所以其不需要到澳門也可以在「太陽城」“SCM”網上賭博平台進行賭博,證人表示其沒有參與過“賭底面”或“賭B仔”。
  庭審期間依法宣讀了證人XXX所作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為此,卷宗第4402頁至第4404頁背頁結合第4332頁至第4336頁證人的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證人講述了其所知悉的事實經過,並表示2011年在澳門「太陽城集團」貴賓廳進行賭博,返回內地並在2014年收到澳門「太陽城」貴賓廳的工作人員來電,表示澳門「太陽城」貴賓廳有一款線上網絡賭博平台(即“SCM”網上平台),可以不用到澳門現場就能賭博,2019年夏天,“SCM”平台無法打開,不久接到自稱「太陽城集團」女經理XXX的電話,表示已改為在“環球E城”平台進行賭博,由於自己在「太陽城」的賬戶號碼與“SCM”及“環球E城”幾乎一樣,且是由「太陽城」的公關所推介的,故其認為該兩個賭博平台都是「太陽城」設立的,證人講述了在有關平台充值、提現、投注的操作,但不知道該等平台是否可進行轉賬,證人表示其沒有參與過也不知道有關賭博平台有“賭底面”或“賭B仔”,賭博平台的積分可以直接存入「太陽城」線下賬戶並換取禮品,該等禮品是以郵寄方式寄到其老家,但不知道是從哪裡寄出。
  庭審期間依法宣讀了證人XXX所作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為此,卷宗第4405頁至第4407頁背頁結合第4347頁至第4353頁證人的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證人講述了其所知悉的事實經過,並表示2019年7月在澳門「太陽城集團」貴賓廳進行賭博時,一名叫“XXX”(微信昵稱為“市場部XXX”,電話:XXX)的「太陽城」員工向他推介網絡賭博平台,後來因疫情無法來澳,所以其聯絡“XXX”進行網上賭博,即“環球E城”(或“UE”),柬埔寨的「太陽城」員工表示該網上平台是直播賭場賭博畫面,證人還講述了在有關平台充值、提現的操作,證人表示其於2020年4月期間在“UE環球E城”進行賭博,並如在賭博現場一樣,證人講述了返佣的情況,證人表示其沒遇過「太陽城」線下貴賓廳有“賭底面”或“賭B數”的情況,其認為“UE環球E城”是由「太陽城集團」營運是因為「太陽城」公關“XXX”告訴他的。
  庭審期間依法宣讀了證人XXX所作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為此,卷宗第4408頁至第4410頁背頁結合第4358頁至第4366頁證人的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證人講述了其所知悉的事實經過,其於2014年在星際「太陽城」貴賓廳開戶,當時職員曾向其推介「太陽城」線上賭博平台“SCM”,但其當時沒有興趣,2018年年底在永利娛樂場「太陽城」貴賓廳,一名客戶經理向其表示可參與線上賭博,且有實質投放的畫面,2019年7月左右,「太陽城」貴賓廳在內地開展網絡賭博,期間“SCM”被停了,2019年9至10月期間,其接到一個境外電話,一名自稱為業務經理的女子以電話及短訊與其聯絡,表示“SCM”已被“環球E城”取代,其在“SCM”的資金由「太陽城集團」客服XXX安排轉到“環球E城”,其最後一次使用“環球E城”進行網絡投注是在2020年7月底,其認為“SCM”及“環球E城”的賬房與「太陽城」是有關聯的,因為賭客在該等賬房的資金存放情況在「太陽城」線下是有記錄的,且其在網絡賭博賬戶的錢可以在「太陽城」任一貴賓廳賬房提款,XXX曾向其表示由於外界打擊網絡賭博,所以「太陽城」不方便再經營“SCM”,也不方便承認“環球E城”是由「太陽城」經營,但事實上“環球E城”就是「太陽城」在經營的,證人表示知悉“佔成”的事宜,但沒有參與,XXX為「太陽城」的經理,曾向其推廣“環球E城”,在“電投”遇上問題時會聯絡XXX及XXX,XXX也有向其推廣“SCM”,證人表示網上賭博的積分可以換取「太陽城」的服務及消費等,其知悉在「太陽城」貴賓廳內存在“賭低面”或“賭B仔”的情況,且是其在凱旋門「太陽城」貴賓廳親眼所見,但自己未有參與。
  庭審期間依法宣讀了證人XXX所作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為此,卷宗第4626頁至第4629頁結合第4604頁至第4608頁證人的聲明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當中,證人講述了其所知悉的事實經過,其於2013年在澳門「太陽城」進行賭博,最後一次來澳是2020年12月期間;據其所知,「太陽城貴」貴賓廳公關會發信息予賭客組織境外旅遊,實際上是以境外旅遊形式招攬人員進行境外賭博,澳門「太陽城」會直接派車接賭客到澳門「太陽城」線下貴賓廳進行賭博,其曾參與過“SCM”及“UE環球E城”進行網絡賭博,2018年6月左右,「太陽城」貴賓廳公關在貴賓廳內向其推介“SCM”網絡賭博平台,2019年7月時,有一位自稱“UE環球E城”的公關表示“SCM”已關閉,並已轉換為“UE環球E城”,2019年9月其到澳門「太陽城」貴賓廳賭博時,一名「太陽城」貴賓廳的公關向其表示“UE環球E城”實際上是澳門「太陽城集團」的海外產業,得到該公開的確認後,便放心在“UE環球E城”進行賭博,一直維持到2020年8月份左右,該平台的賬戶號碼與「太陽城」線下的賭博賬戶號碼基本一樣,證人講述了該等網上賭博平台的操作方式,進入後如同現場自己在賭博一樣,庄荷有穿統一的制服,跟「太陽城」的制服差不多;此外,網上賭博也需要抽成,並講述了返佣的情況,證人表示有聽聞“佔成”,但自己無參與,其在「太陽城」貴賓廳線下也有聽聞“賭底面”,但其沒有參與,「太陽城」貴賓廳線下賬戶的款項與“SCM”是互通的,但與“UE環球E城”不互通,其需要到「太陽城」線下進行轉賬。
  證人XXX(會計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講述了其入職「太陽城」的時間及工作內容,過程中有替「AA」及「XXX」計算薪金,佣金數由同事負責,對“主太營”不太清楚,但有聽過“小李組”,即“食貨公司”,也就是“賭底面”公司,「AA」及「XXX」是“營運部”即底面公司的人,“UE”系統不是「太陽城」的系統,她的電腦中可以同時見到「太陽城」及“UE”的RollsMary系統,有聽過YTA單,但不知道是什麼,證人就案中部分的訊息內容作出了說明,第八嫌犯為其上司,第一嫌犯沒有指示證人工作,XXX先認識第五嫌犯,證人也因工作漸漸認識第五嫌犯,其為「AA」及「XXX」工作的過程中,第五嫌犯有給予證人“貼士”,證人就“白卡”作出了說明,第五嫌犯是「AA」及「XXX」的負責人,第五嫌犯與「太陽城」沒有工作關係,證人講述替第五嫌犯處理無薪假的情況(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會計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講述了其入職「太陽城」的時間及工作內容,知悉「AA」及「XXX」為營運公司,即“營運部”或底面公司,第八嫌犯安排證人到「AA」及「XXX」工作,如有與該兩間公司有關的問題,其會問第五嫌犯,證人就案中部分的訊息內容作出了說明,YTA單即營運單的編號,屬於第五嫌犯的營運公司,證人認為“主太營”是「太陽城」有份的,證人講述了這種想法的原因,證人就“營運卡”作出了說明,其電腦內有「太陽城」的RollsMary系統,也有“UE”的RollsMary系統,證人就附件185第113頁至第114頁的報表作出了說明,並表示當中的“Sun 50%”是指「太陽城」,一直以來,需要將營運月結的訊息發送給第一嫌犯,IITXXXX應該是XXX哥的戶口,證人認為只有第五嫌犯才能動用營運卡,第一嫌犯沒有著她發送營運數,而是其入職時已知要按照既定的工作模式發送給第一嫌犯,「太陽城」沒有“營運部”這一架構,第五嫌犯是「太陽城」的一名分紅股東,基於證人替第五嫌犯工作,故其(第五嫌犯)有給予證人額外的工作報酬(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會計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講述了其入職「太陽城」時間及工作內容,證人不清楚“電投”及“網投”的事宜,XXX曾叫證人幫手為「AA」及「XXX」工作,但證人沒有收取報酬,出數的支票簿是「AA」及「XXX」的,放置「太陽城」用作放置支票簿的空間,證人表示有關的報表每月都要交予第一嫌犯,第八嫌犯為XXX的上司,第八嫌犯會向XXX下達指令,XXX再向證人下指令,第八嫌犯與XXX之間仍有一個層級,證人的工作不用直接向第八嫌犯匯報(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會計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講述了其入職「太陽城」時間及工作內容,“營運數”即“賭底面”數,證人認為“營運部”是「太陽城」的一個特別的部門,證人講述了其有這種想法的原因,“營運卡”是來自營運數的轉換,證人與第五嫌犯沒有接觸,不清楚他與「太陽城」的關係(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賭客)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確認其在「太陽城」有賭博戶口,多年前有參與過“網投”,並講述了當時參與賭博的情況,包括可以將「太陽城」的賬戶款項轉到“網賭”戶口,他可以在澳門以電話方式下注,賭博完畢後,有關的款項可以轉到其內地的戶口,主要因為下注金額小,所以不怕被騙,另一方面也有些相信該APP是屬於「太陽城」的,估計“網投”是在菲律賓,因為是菲律賓的電話,證人曾致電,接聽的人士講國語,不知對方的身份,不知道這種賭博是否違法(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賭客)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確認其在「太陽城」有賭博戶口,當時有朋友認識“環球E城”的人,估計應該是屬於「太陽城」的,證人講述了當時參與該賭博的情況,佣金較賭場的高,款項可以存入「太陽城」的戶口,“電投”戶口要重新註冊,其當時在澳門以電話方式下注,網頁可以見到現場賭博的情況,網站的頁面可以選擇地區,菲律賓有幾個賭場可以選擇。
  證人XXX(賭客)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確認其在「太陽城」有賭博戶口,但沒有參與網上賭博,沒有人致電給她推介“網賭”(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賭客)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確認其在「太陽城」有賭博戶口,當時收到來電,對方知道其姓宋,並問其是否有興趣參與賭博,故其便下載了一個APP,他可以透過內地的銀行卡轉賬入該戶口,網上賭博的佣金比賭場為高,其開設“UE”賬戶時,沒有將自己在「太陽城」賬戶號碼提供予客服,但註冊後所顯示的賬戶號碼,便是自己「太陽城」的戶口號碼前加上“UE”,電話投注後可在網頁上看見真人及實時賭博,證人表示分不清“聯盟E城”及“UE”(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市場拓展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說明了自己的工作範圍(玩家組),經出示卷宗第11230頁的文件,證人表示沒有參與培訓,確認其曾向XXX推廣“網投”,故此,其便將上司所指的一條連結提供予XXX,但其上司沒有叫其推介“環球E城”,“UE”的賬號是自動生成的,證人解釋了其所認知的“賭底面”,知悉「太陽城」有“營運台”,且應該是處理“賭底面”的活動,不知道有否介紹佣金,沒有人向其提及“環球E城”其實是「太陽城」的,KPI包括“營運”及“電投”,“營運”即“賭底面”,“電投”包括“好E投”,但不包括“UE”,經出示卷宗第11738頁的資料,證人表示有這樣東西,但自己沒有看過;此外,證人表示其認識“電投”與“網投”其實都是指同樣的東西,證人表示其沒有收過“UE”的佣金,不知道「太陽城」有“營運部”,只知道有“營運台”的操作,同事有提及過「太陽城」有“營運台”,曾有一名客人致電“環球E城”,受話方向客人表示與「太陽城」是合作關係,證人透過客人的告知而得悉這次事件,沒有人叫證人推介“賭底面”,證人不認識第十三嫌犯(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市場拓展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說明了自己的工作範圍(玩家組),證人表示“營運”即“賭底面”,其上司(即XXX)有提及推廣“電投”、“網投”,證人不清楚充值的流程,曾有客戶提及對方提供了一個內地賬戶,不清楚地下錢莊,“好E投”的賬戶號碼會自動生成,與「太陽城」戶口相連,可能會在號碼前面有英文字母的標示,證人解釋了其所認知的“賭底面”,“拖底”是公司的其中一項業務,但他們沒有穿著「太陽城」的制服,KPI是「太陽城」的其中一項業務(積效或業務指標),曾經聽到場面公關稱他們為“營運部”,證人表示不清楚“營運部”是否屬於「太陽城」,證人確認XXX是“營運台”的電話,其只是透過上司告知而得悉“SCM”停止後客戶會轉去“環球E城”,並著證人他們不用再理會,屆時會有客服跟進,證人表示其認為「太陽城」有些業務是違法的(例如:“電投”、“網投”及“營運”),證人解釋了其認為違法的原因,包括匯率資詢部並不是正常匯款到內地的方式,正常應該是向「太陽城」申請匯票或本票,其知悉營運公司由“戊”負責,但沒有見過他,不清楚其與「太陽城」的關係,“開數”即是想參與“營運”,證人不認識第十三嫌犯,但知道有此人,他屬於代理組(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市場拓展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說明了自己的工作範圍,證人否認曾提及「太陽城」即“環球E城”,確認“UE”賬號即是在「太陽城」的賬號前加上“UE”,證人表示不知道「太陽城」是否有“營運部”,但公司的架構中沒有“營運部”,證人培訓時有提及市場上有“拖底”的操作,證人表示其認識第十三嫌犯,但並不熟絡,他的工作與證人相似,上級不會叫他們回內地進行賭博推廣(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賭客)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包括當時(可能是疫情前一、兩年)朋友遇到的“賭底面”情況,證人當時在場,但沒有參與,「太陽城」市場部的職員(因為對方有穿著制服及有名牌且有經常負責處理他們的事宜)有向其提及過“電投”及“網投”的事宜,“賭底面”的人自稱是“營運部”(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賭客)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包括太陽城有公關向其推廣“電投”及“網投”事宜(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市場拓展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由於有KPI,所以需要推廣“電投”及“網投”的事宜,如客人有需要,會轉介他們去“環球E城”,知悉有“賭底面”的活動,也知悉有“營運部”,但它不在「太陽城」運作,經出示卷宗第11738頁的資料,證人表示應該是“營運台”的流程,因為培訓時有見過相關文件,經出示卷宗第11233頁,證人確認為培訓部的文件,經出示卷宗第11244頁的文件,證人表示有見過有關文件,經出示卷宗第11245頁文件,證人表示培訓時有見過,經出示卷宗第7051頁背頁的文件,證人表示有見過有關文件,確認“好E投”的操作流程就是這樣,證人表示一入職便會有培訓,但表示已忘記由誰參與,KPI有寫要推廣“電投”、“網投”,如果客人有意參與耍樂,會推個電話以便開戶,馬尼拉賭檯屬於「太陽城」,但不知賭場屬於誰人,“環球E城”與「太陽城」的錢似乎是可通的,不清楚誰人是“營運台”的負責人,公司有指示不可以收客人利益(小費),證人的直屬上級是XXX,第七嫌犯沒有叫其推廣“賭底面”,第一嫌犯有權批MARKER,證人表示不認識第十三嫌犯,拓展部應該有100多名員工(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市場拓展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表示公司沒有“賭底面”,證人沒有叫下屬推廣“賭底面”,因為這項不是「太陽城」的業務,證人表示其與第十三嫌犯為同事關係,他們分屬不同的組別,活動僅限於澳門,公司有指示不可以收客人利益(小費),第一嫌犯有權批MARKER(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市場拓展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公司有提及“營運”,但公司沒有這項業務,曾在賭廳聽到有人提及“賭底面”的事情,印象中似乎有“好E投”的講解會,第一嫌犯及第七嫌犯有出席講解會,公司架構中沒有“營運部”,不清楚誰人負責批“營運”(“賭底面”),證人表示“賭底面”培訓是作為一門知識,“營運部”不屬於「太陽城」,陪賭的人不是「太陽城」的員工,他們沒有穿著制服,沒有人叫證人推廣“賭底面”,不清楚誰人接收“賭底面”的投注,但應該不是「太陽城」,因為「太陽城」沒有這一架構,第十一嫌犯為其(證人)的直屬上司(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市場拓展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就卷宗第7720頁的訊息作出了說明,“UE”的佣金是由分析部負責(分析部由XXX負責,但不肯定是否XXX),證人表示“UE”與「太陽城」沒有任何關係,因為不同老板,出面介紹客人會有佣金,在上述的訊息中,他是為了同事的利益而向第十一嫌犯提出有關問題,但忘記了第十一嫌犯有否回覆,每月會有例會,有見過第五嫌犯出現(因為第五嫌犯的辦公室就在旁邊),但沒有出席會議,證人確認第六嫌犯有出席例會,“UE”的戶口與「太陽城」的戶口應該是不互相通的,“UE”的老板姓楊,第七嫌犯主要負責信貸,第七嫌犯沒有叫其“賭底面”,第一嫌犯負責批MARKER,證人表示知道第十三嫌犯,與他不是很熟,部門有指示不可回內地,市場部有“中央營運台”,“營運部”應該屬於第五嫌犯,公司架構上沒有“營運部”,如果有客人查詢“賭底面”,其會轉介去“營運部”,但不知道誰人接受賭注,自己沒有主動推廣“賭底面”(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由於證人XXX就第五嫌犯是否有出席公司例會的問題與其之前在檢察院的聲明(第13328頁的聲明當中轉錄了第13270頁的聲明內容)存在分歧,故依法宣讀有矛盾的部分(詳見相關的庭審筆錄及庭審錄音內容)。
  證人XXX(營運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包括入職「X貿易行」時的情況,當時是向「太陽城」的網站發送求職訊息,其後由「太陽城」的人事部約見,初期在星際5樓工作,其後轉到XX大廈工作,工作性質是輸入資料,工資方面有部分是固定的底薪,有部分是浮動的“水錢”,後者以現金方式到「太陽城」賬房收取,「X貿易行」的老板為第五嫌犯,見工時第五嫌犯也在場,第一嫌犯沒有指示其(證人)工作,證人講述了其所認知的「X貿易行」與「太陽城」的關係及資訊的來源(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營運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包括入職「X貿易行」時的情況,初時向「太陽城」求職,但對方表示「太陽城」暫時未有位,故問其(證人)是否對另一職位有興趣,其(證人)在「X貿易行」工作了一段時間後,便轉到其他地方工作,之後又再重新向「太陽城」求職並獲聘,到「太陽城」工作後發現自己的員工編號與之前在「X貿易行」工作時的一樣(證人表示因之前工作需要經常要在輸入資料時輸入自己的員工編號,所以記得比較清楚其編號),證人講述了其所認知的「X貿易行」與「太陽城」的關係及資訊的來源(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營運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就卷宗第10613頁的上圖作出了說明,表示有見過圖中的表格,證人講述了開數的情況,市場部等於「太陽城」市場部,工作時是透過OPSMAN作為溝通的軟件,證人講述了其所認知的「X貿易行」與「太陽城」的關係及資訊的來源,證人表示“主太營”是屬於第五嫌犯的,忘記曾提及過“主太營”為第一嫌犯旗下集團的稱呼,證人確認XXX為工作時所使用的電話,證人表示不清楚誰人收受賭局(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由於證人XXX表示已忘記其之前在檢察察所提及的“主太營”與第一嫌犯之間的關係(第9944頁及背頁的聲明當中轉錄了第9494頁的聲明內容),故依法宣讀有矛盾的部分(詳見相關的庭審筆錄及庭審錄音內容)。
  證人XXX(營運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表示「X貿易行」的真正老板為第五嫌犯,只是登記人為XXX,不清楚為何由XXX登記,可能是工作的原因,證人知悉“開數”與“賭底面”有關,工作時是透過OPSMAN作為溝通的軟件,證人除底薪外,還有“水錢”,“水錢”是到「太陽城」收取的,「X貿易行」與「太陽城」應該是協助的關係,證人解釋了有這種認知的原因,證人確認有提及過第一嫌犯為第五嫌犯的“上線”,但解釋“上線”是老板的意思,只是一種禮貌的稱呼,“賭底面”時會到賬房取碼,賬房知悉籌碼用作“賭底面”(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資訊科技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當時其為第四嫌犯的秘書,證人就庭審期間所展示的報表作出了說明,自己沒有直接接觸“營運”,其在XX大廈工作,沒有直接接觸賭客,有聽過“營運部”,不清楚「太陽城」的系統與“UE”是否相連,不清楚“UE”的老板是誰,其部門不會對政府部門,第四嫌犯很少寫中文,「BB」為「太陽城」提供短訊服務,估計「太陽城」可以透過電訊公司發出短訊,不清楚「太陽城」為何需要透過「BB」發訊息而不是直接透過電訊公司發出,證人表示認識第十八嫌犯,「BB」發送賬單過來便會作結算(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資訊科技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包括第三嫌犯著其安裝四部電腦及其後拆除HDD(硬盤)的情況,HDD內應該是客戶資料、“UE”公司的資料,“UE”與「太陽城」是不同的公司,“UE”的老板是XXX哥,證人有去過馬尼拉的賭場,是實體的賭場,在澳門工作時沒有接觸到“UE”的同事,不清楚「太陽城」為何要幫“UE”,“營運部”的老闆是第五嫌犯,其有幫第五嫌犯處理過一些事情,證人表示沒有考究過“營運部”做些什麼,如果有需要,第四嫌犯會著其(證人)去幫手,其的職級比第三嫌犯低(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帳房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表示不清楚第7611頁中的“X哥”是誰,“營運卡”是內部卡,做“營運數”、“底面數”,作轉賬之用,YTA單為營運單,證人講述了客人及“叠碼仔”取碼賭博的情況,有聽過“UE”,“UE”與「太陽城」是不同的公司,帳房沒有底面系統,不清楚第一嫌犯可否動用“營運卡”內的款項,證人表示與第十嫌犯一同工作,並講述了她們的工作情況,工作需要向第八嫌犯匯報(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會計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表示知悉“營運”是底面活動,其不清楚「太陽城」有否參與“賭底面”,營運數是幫第五嫌犯所做,經出示卷宗第10502頁第60點的對話資料,證人表示當中的“老闆”應該是指第一嫌犯,“營運卡”應該是出數卡,其不清楚“營運部”與太陽城的關係,“肥鷄餐”是「太陽城」的計劃,第五嫌犯也想採用與「太陽城」差不多的制度,證人表示第五嫌犯每月也會給予她們報酬,該等工作是第八嫌犯著其處理的,應該是第五嫌犯與第八嫌犯之間的溝通,證人表示不會因為有人借用第一嫌犯的名義便會工作得爽快些,其認為是在處理一些「太陽城」以外的工作(額外工作),“XXX”即第五嫌犯(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博監局合規審計處處長)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表示卷宗第12808頁的文件是按照司法警察局所提供的資料再根據法律規定而計算得出,局方沒有權監察「太陽城」的海外業務,對於由「太陽城」所提交的財務報表,證人或其同事會進行核實,但沒有其他比對資料,故僅能參考「太陽城」所申報的資料,從中核實是否有異常的情況,表面上未見有“賭底面”的情況,由於“營運”這一用詞十分普遍,所以沒有刻意留意,證人沒有見過YTA單,按照法律的規定,倘若「太陽城」的股東有變,需事先通知局方,但「太陽城」的股東並未有改變,如有股東的變更而未有通知局方,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證人表示其應該沒有見過“會計卡”、“環1”、“環2”等,「太陽城」的財務報表由第八嫌犯所提交,證人有見過一些人民幣的單,有向「太陽城」查詢為何有人民幣的交易,他們的回覆是方便客人,不法“網投”、“電投”等投訴及相應的處罰事宜是由另一個部門負責(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一嫌犯的辯方證人)XXX(前博彩監察協調局廳長、現為博彩監察協調局顧問督察)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講述了自己的職責範圍,當時包括需要到賭廳進行巡查,如有發現刑事犯罪的情況,便需要轉交司警處理,但證人在其工作的過程中,未有發現「太陽城」有“賭底面”的行為,且該事宜應屬司警權限,證人確認賭檯有限紅(有投注上限的限制)的規定,超出限額的投注將不被接受,客人下注均需要在賭檯上,稅收事宜不屬其本人的工作範圍,博彩中介人的員工推廣“電投”及“網投”的事宜不屬其職權範圍,如有發現也會轉交司警處理,證人沒有見過賭檯上放有打印機(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一嫌犯的辯方證人)XXX(博彩監察協調局處長)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講述了自己的職責範圍,當時曾需要到賭廳進行巡查(證人表示因遇上交通意外所以有一段時間返回寫字樓工作),如有發現刑事犯罪的情況,便需要轉交司警處理,證人在其工作的過程中,未有發現「太陽城」有違法的行為(包括“賭底面”),不清楚其他同事有否發現,證人確認賭檯有限紅(有投注上限的限制)的規定,超出限額的投注將不被接受,稅收事宜不屬其本人的工作範圍,博彩中介人的員工推廣“電投”及“網投”的事宜不屬專責監管的事宜,但如收到投訴,便會處理(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一嫌犯的辯方證人)XXX(現博彩監察協調局行動處處長)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講述了自己的職責範圍,當時曾需要到賭廳進行䅲查工作,曾有發現賭場內有介紹海外賭場的廣告,故需要通知上級,再向博企反映後,便刪除了有關畫面,證人現時的工作涉及稅收事宜,需要每日開箱計算博彩的毛收入,證人確認賭檯有限紅(有投注上限的限制)的規定,超出限額的投注將不被接受,如收到電投方面的投訴,證人會向上級匯報,局方的對口單位是博企,而博彩中介人會被視為博企的合伙人,如有收到關於在澳門投注海外賭場的投注,也會向上級匯報,倘若屬實會送交司警處理(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7(「BB」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表示在澳門上班,有時也會到珠海上班,其與第十八嫌犯有工作上的對接,主要是關於智能辦公室的設計,不清楚「XXX」與「澳門BB」的老板是誰,不清楚其公司有否替「太陽城」設置伺服器(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XXX科技公司」負責人)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講述了其公司為「太陽城」所提供的服務,包括“SCM”、ROLLEX及ROLLSMARY的維護服務,有關系統是由香港公司所開發,倘若“SCM”的電投系統有需要維護,會通知香港公司,再由香港公司透過互聯網為菲律賓的系統進行維護工作,無須前來澳門,印象中有叫停過“電投”的維護服務,但「太陽城」有介紹另一股東繼續使用有關服務,證人會到「太陽城」的會計收取相關服務費用,證人表示與「太陽城」所簽訂的合同,不是以「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的名義來簽署(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匯率諮詢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講述了有客人欲從內地匯錢來澳賭博或客人欲從澳門將彩金匯到內地的處理方式,證人表示上司會提供一張客人的名單(約10多個戶口,不定期更新),如有客人來電要求匯款,證人便會按照每日公司電郵的匯率資料,從上述客人名單中隨機聯絡有意進行兌換的人士,客人達成共識並進行匯款後,便需要在「太陽城」的有關賬戶進行扣賬,證人表示倘若名單上的客戶不同意兌換,其會再多聯絡幾名客人,了解是否有可能達成共識,倘若名單上的客人提出不同的匯率,其(證人)會為客人選擇最優的價位(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匯率諮詢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講述了有客人欲從內地匯錢來澳賭博或客人欲從澳門將彩金匯到內地的處理方式,證人表示上司會提供一張客人的名單(約10多個戶口,不定期更新),如有客人來電要求匯款,證人便會按照每日公司電郵的匯率資料,從上述客人名單中隨機聯絡有意進行兌換的人士,客人達成共識並進行匯款後,便需要在太陽城的有關賬戶進行扣賬,證人表示倘若名單上的客戶不同意兌換,其會再多聯絡幾名客人,了解是否有可能達成共識(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第一嫌犯的私人助理)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表示當時第九嫌犯著其簽署一些文件,以便成為一些公司的法人代表,但證人已忘記這些公司的名稱,第九嫌犯沒有提及這些公司是從事什麼活動,自己也沒有因此而獲得額外的報酬,其(證人)工作主要是負責第一嫌犯的私人事務,有時也會協助第一嫌犯的家人處理事務,但沒有涉及賭場的工作,當其回內地簽署這些文件時,沒有告知第一嫌犯,不清楚第九嫌犯與第一嫌犯如何溝通;此外,證人還講述了第一嫌犯對待員工的態度(良好),並表示第一嫌犯有參與公益的活動(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第一嫌犯的私人助理)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表示當時第九嫌犯著其簽署一些文件,以便成為一些公司的法人代表,第九嫌犯表示倘若內地的員工上班,便無須再由他繼續出任法人代表,第九嫌犯沒有提及這些公司是從事什麼活動,自己也沒有因此而獲得額外的報酬,其(證人)工作主要是負責第一嫌犯的私人事務,但沒有涉及賭場的工作,當其回內地簽署這些文件時,有告知第一嫌犯;此外,證人還講述了第一嫌犯對待員工的態度(良好),並表示第一嫌犯有參與公益的活動(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營運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表示其在「AA」工作,負責輸入YTA單,證人就案中的一些表格作出了說明,資料通常是更頭所提供的,老板是第五嫌犯,沒有見過第一嫌犯,其工作與「太陽城」的員工沒有交集(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8(營運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表示其在「X貿易行」任職文員,不會到賭場工作,負責輸入資料,資料由更頭提供,不知道由誰決定到哪個賭場工作(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營運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就案中的一些表格及路紙作出了說明,其負責抄路紙,證人表示他不是穿著「太陽城」的制服,看不出是否有“賭底面”的情況,沒有人向其提及過“賭底面”,其還有到其他賭廳工作,上班前上司會通知工作的地點,但不知道該名上司是誰(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9(營運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包括其工作的情況,他不知道誰人決定賭博的地點,不知是從哪個戶口出碼(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10(營運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表示其在「X貿易行」工作,負責陪客人賭錢,不知道誰人決定賭博的地點,不知道出碼的地點(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營運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證人就案中的一些表格作出了說明,其有到其他賭廳工作,並由更頭決定,第一嫌犯沒有指示其工作(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資訊科技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表示知悉“UE”、“環球E城”、“好E投”、“SCM”等,到警方錄取口供時,公司替他們聘請了律師,證人解釋當時一時遺忘,所以無法回應一些提問,ROLLSMARY系統是由供應商所開發,第四嫌犯領導IT部,證人表示自己的英文名為XXX,證人就案中的一些通訊內容作出了說明;此外,證人還表示公司對員工不錯,即使在疫情期間仍有照顧員工(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資訊科技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表示自己的英文名為XXX,並表示“UE”有其自己的支援隊伍,但不是太陽城的員工,其沒有聽聞過太陽城在內地推廣博彩活動,公司有參加公益活動,不清楚「XXX」與「澳門BB」的關係,不認識第十八嫌犯,與其沒有工作上的交流,沒有聽過“甲辛”這個名字(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BB」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其入職時已有SMS系統,倘若發送訊息有問題,會交由電訊商來處理,不清楚「太陽城」為何要透過「BB」去發送這些訊息;此外,「XXX」也有透過公司發送訊息,知悉「XXX」也是屬於「DD集團」,第十八嫌犯為其(證人)直屬上司,第一嫌犯沒有指示其工作,通常都是與項目經理聯絡,訊息是自動發送到電訊供應商,再由電訊供應商傳給客戶,其公司只是作為中介的角色,工作上的事宜需向第六嫌犯匯報,工作上與第十七嫌犯有接觸,他也是中介的角色,第十七嫌犯無權更改訊息的內容,「XXX」與「澳門BB」的老板均是第六嫌犯,證人還就案中的一些電郵內容作出了說明(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證人XXX(匯率咨詢部員工)就訴訟標的講述了其所知悉的情況,表示會按公司每日電郵資料中所載的匯率與客人兌換金錢,但不清楚是否公司的電郵,不清楚公司是否有在內地推介博彩,疫情期間公司仍有照顧員工,知悉公司有參加公益活動(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並表示其主要負責案中所指的“賭底面”調查工作,過程中警方將查獲的電話訊息、電腦系統資料、監聽內容等進行比對,從而印證了「太陽城」參與案中所指的“賭底面”活動,也印證了「太陽城」存在著神秘的部門——“營運部”,藉此進行“賭底面”活動,證人還講述了案中有關嫌犯在該等活動當中的參與情況(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並表示其主要負責第一嫌犯及第五嫌犯的電話法證工作,其中包括發現有涉及“賭底面”的訊息,並發現在“XXX群”的訊息內容,證人講述了其如何得出第一嫌犯參與“賭底面”活動的分析結果(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包括負責“電投”、“好E投”等的調查工作,證人表示在「太陽城」的伺服器中找到一些記載著“電投”、“好E投”等事宜的文件資料,並找到行銷技巧報告,當中講述了如何進行相關的推廣工作,證人表示在第八嫌犯的檔案中也找到一些資料,證人就KPI(關鍵績效指標)、IITXXXX賬戶的使用、「太陽城」與地下錢莊的操作作出了說明,證人表示在第三嫌犯與LILY的對話當中發現涉案的訊息,也講述了IT部刪除敏感字眼的情況(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包括“賭底面”及清洗黑錢等事實,證人表示過程中有分析第九嫌犯的電腦資料,並就涉案的各個項目進行說明,其中包括:“漢X項目”、“蕪X項目”、“XXX項目”、“蘭X項目”、“新疆XXXX項目”等,證人講述了第二十一嫌犯與第十九嫌犯的賭博關係,並說明了為何第十九嫌犯簽出的籌碼會與第二十一嫌犯有關(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證人就第13874頁的計算表作出了說明,並表示列表中每一項目均有相應的YTA單,例如:表格第1點及第2點的「銀河鴻利」與「銀河鴻利會」的盈虧數均有相應的YTA單,兩者間沒有作重疊的計算,其在計算時輸贏數均有考慮,之後再交由博監局進行計算(就賭收),應該有同事與博監局進行有關方面的協調工作,2018年與2019年是約數,可能是因為「太陽城」沒有將部分數據放入報表(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其主要負責翻閱案中的伺服器,並找到“營運”及“賭底面”的資料,證人就卷宗第9795頁當中所指的“修改日期”作出了說明,表示由於伺服器中的資料太大,需要分階段進行資料的抽取調查,可能在抄取資料的過程中導致影響了修改日期,但警方沒有改動資料的內容;證人表示從內地警方所提供的資料中獲得第一嫌犯與第九嫌犯的對話內容,證人沒有聽取語音部分的內容,證人還就第11150頁中的“XXX”與附件289第82頁的“XXX”的差異作出了說明,並講述了如何認定 “XXX”便是第二十一嫌犯,以及該嫌犯來澳賭博的證據,證人表示碼佣記載於教學文件,但不知誰人訂定有關的碼佣(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其主要負責調查第十三嫌犯的手提電話及伺服器中的電郵資料,並在第十三嫌犯的手提電話中發現有很多討論“電投”、“網投”的內容,證人還就電腦部在案中的參與作出了說明,證人表示未清楚「BB」的伺服器位置(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其主要負責調查「太陽城」透過地下錢莊進行匯款的事宜,並講述了警方所查獲的匯款流程,證人還講述了第十四嫌犯、第十五嫌犯及第十六嫌犯在該等匯款事宜中的參與情況,XXX在太陽城及“UE”均有戶口,地下錢莊會經XXX的戶口進行匯款,證人表示透過內地警方所提供的手提電話資料而得悉前述嫌犯與地下錢莊的聯繫(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其主要負責第十四嫌犯、第十五嫌犯及第十六嫌犯的調查工作,證人表示根據內地警方所提供的手提電話資料發現前述嫌犯與地下錢莊的關係,證人表示“XXX”每日均會公佈當日的匯率,證人還講述了第十三嫌犯在案中的參與情況,證人XXX在內地協助調查期間,曾演示過如何進行轉錢及透過電話投注;證人表示經調查後,有關的轉賬款項會經「太陽城」的中央賬房進行移轉(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證人主要負責第四嫌犯、第五嫌犯及第六嫌犯等人其扣押電話的調查工作,根據有關的電話訊息記錄,發現第四嫌犯有提及要開發第一代的營運系統(OPSMAN),證人還就案中所發現的一些訊息作出了說明(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證人表示其主要負責第三嫌犯的手提電話調查及電腦法證工作,從中顯示第三嫌犯有多次協助參與構建“環球E城”,案中曾有一份菲律賓當地博監公司的文件,當中有提及不能有博彩的影像或字眼顯示在傳輸的影像上,證人表示不清楚伺服器設於何處,但有關的設施及架構是以澳門為根據點(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證人表示其主要負責拘捕及後續的偵查,並講述了透過第三嫌犯的手提電話所發現的內容,顯示第三嫌犯有參與“網投”,並與第二嫌犯一同領導“好E投”及“UE”的業務,第四嫌犯主要負責集團設施軟硬件的維護,IITXXXX是一個記數戶口,用來與「太陽城」對數,證人表示其沒有參與第11319頁列表數目的計算,對於當中與訊息資料中的差異,證人表示不排除負責計算的同事有其他的依據(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證人主要負責第十一嫌犯及第十三嫌犯手提電話的調查工作,並透過“上水集團”群組的訊息發現第十一嫌犯經營“同盈”的證據,證人就第十一嫌犯參與犯案的證據作出了說明(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司警證人XXX講述了其所參與的調查工作及調查結果,根據證人調查所得,第九嫌犯主要負責不法賭博的資產處理、再套現等工作,第十三嫌犯負責市場拓展部的推廣工作,第十七嫌犯及第十八嫌犯是「BB科技」的員工,負責協助「太陽城」發送訊息,包括“電投”及“網投”的內容,針對案中所指的229個不法賭博的地點,證人表示警方曾就有關地點進行調查,但因回覆的訊息顯示有部分地點已沒有經營、有部分則沒有詳細資料,所以無法到現場調查,證人就“營運卡”的調查結果作出了說明,針對在第七嫌犯家中所搜獲的港幣500萬元,警方懷疑是退股的款項,並與犯罪活動有關,但具體情況警方仍在調查之中;證人就第11153頁第二十一嫌犯與第十九嫌犯的對賭情況作出了說明,按照教學內容,“一拖十”未必是事實,根據資料顯示公司食75%;證人講述了地下錢莊的運作方式以及與「太陽城」有關此一結論所依據的調查結果,證人就卷宗第11319頁表格中所示的2021年132筆的交易數目作出了說明;市場拓展部所面向的是人,而市場宣傳部則不是面向人;證人表示第十嫌犯負責處理“UE”的善後工作(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一嫌犯及第六嫌犯的辯方證人)XXX(第一嫌犯為其前僱主、第六嫌犯為其前同事及朋友)講述了其所認識的第一嫌犯的為人及第六嫌犯的工作情況,證人認為第一嫌犯對員工好,有參與社會及公益活動,是一名愛國愛澳的商人,證人表示自己仍未收到部分的遣散費,不清楚公司未能發放的原因;此外,證人表示第六嫌犯之前也是太陽城的員工,第六嫌犯後來接手「DD」的工作,證人就第18648頁及續後的電話訊息內容作出了解釋,表示當時很亂,覺得同事需要律師協助,所以提供了一些律師的聯絡方式予第六嫌犯,證人表示自己與人事部的關係不好,第六嫌犯認識人事部的人,所以聯絡第六嫌犯處理(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二嫌犯的辯方證人)XXX(第二嫌犯的同學及朋友)講述了其所認識的第二嫌犯的為人以及第二嫌犯的家庭狀況,證人對第二嫌犯被羈押感到驚訝(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二嫌犯的辯方證人)XXX(第二嫌犯的同學及朋友)講述了其所認識的第二嫌犯的為人以及第二嫌犯的家庭狀況,第二嫌犯品行優秀,為人守規矩(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二嫌犯的辯方證人)XXX(第二嫌犯為其前上司)講述了第二嫌犯的工作情況及工作態度(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三嫌犯的辯方證人)XXX(第三嫌犯的前同事及朋友)講述了第三嫌犯的工作情況,第三嫌犯曾被邀請到海外部工作,但第三嫌犯表示因家庭原因而沒有去,其相信第三嫌犯不會犯案(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三嫌犯的辯方證人)XXX(第三嫌犯的妻子)講述了第三嫌犯的為人及家庭狀況,第三嫌犯曾被邀請到海外部工作,但因小女兒出生,第三嫌犯為照顧子女所以沒有到海外部工作,第三嫌犯為人有責任感、照顧家庭(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六嫌犯的辯方證人)XXX(第六嫌犯為其上司)講述了第六嫌犯的工作情況,第六嫌犯涉及多方面的業務,全年無休,其公司與「太陽城」應該是分開運作的,不清楚第六嫌犯的股份是誰人給予的(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六嫌犯的辯方證人)XXX(因工作而認識第六嫌犯)講述了與第六嫌犯的工作情況(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十八嫌犯的辯方證人)XXX(因工作而認識第十八嫌犯)講述了一些與發送訊息有關的情況,表示第十八嫌犯應該是「BB」的負責人,證人表示印象中沒有收到客戶有關「BB」發送訊息的投訴(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六嫌犯的辯方證人)XXX(表示第六嫌犯為其客戶)講述了與發送訊息有關的情況,CTM只是提供了發送訊息的渠道予「BB」,訊息的多與少由發送人決定,倘若一些公司有自己的IT團隊,它可能會自己發送訊息,倘若IT團隊較細,則有可能透過其他公司發送,倘若發送一些推廣賭博的訊息到內地,相信是不可以的,但不清楚內地如何進行監管,「BB」用了100多個電話號碼來登記,指稱是用作區分不同的賭廳(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八嫌犯的辯方證人)XXX(因工作而認識第八嫌犯)講述了與第八嫌犯的工作情況,第八嫌犯的工作態度循規蹈矩(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十三嫌犯的辯方證人)XXX(第十三嫌犯的女朋友)講述了第十三嫌犯被捕的情況,並表示第十三嫌犯因內地的案件已飽受煎熬,證人認為第十三嫌犯是清白的,第十三嫌犯目前在內地並被禁止離境(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十八嫌犯的辯方證人)XXX(第十八嫌犯的朋友)講述了第十八嫌犯的為人及家庭狀況,第十八嫌犯在事發之前已有結婚的打算,但目前因案件而擱置(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十八嫌犯的辯方證人)XXX(因工作而認識第十八嫌犯)講述了與「BB」的合約問題,「BB」用了160個電話來登記,指稱是方便推送商業訊息(庭審的錄音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u項項規定:
   “一、為着本法律規定的效力,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所成立的所有組織而其存在是以協議或協定或其他途徑表現出來,特別是從事下列一項或多項罪行者,概視為黑社會:
  ……
h) 不法經營博彩、彩票或互相博彩及聯群的不法賭博;
……
  u) 清洗黑錢;”
  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2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
“一、發起或創立黑社會者,處五至十二年徒刑。
二、參加或支持黑社會,尤其是下列情況,處五至十二年徒刑:
a) 提供武器、彈藥、犯罪工具、保管及集會地點者;
b) 籌款、要求或給予金錢或幫助招募新成員,特別是引誘或作出宣傳者;
c) 保管黑社會冊籍、冊籍或帳冊的節錄部分、會員名單或黑社會儀式專用的服飾;
d) 參加黑社會所舉行的會議或儀式者;或
e) 使用黑社會特有的暗語或任何性質的暗號者。
  三、執行黑社會任何級別的領導或指揮職務,尤其是使用此等職務的暗語、暗號或代號者,處八至十五年徒刑。”
  《澳門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
  “一、發起或創立以實施犯罪為目的,或活動係為著實施犯罪之團體、組織或集團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二、參加該等團體、組織或集團者,或對其給予支持,尤其係提供武器、彈藥、犯罪工具、保衛或集會地方者,又或對招募新成員提供任何幫助者,處相同刑罰。
  三、領導或指揮以上兩款所指之團體、組織或集團者,處五年至十二年徒刑。”
  第8/96/M號法律第4條規定:
  “倘有關違法行為人的供詞,能有助揭發犯罪行為或確定其主要行為人的身份資料,則宣告暫緩執行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及第三條所規定的刑罰。”
  第8/96/M號法律第7條規定:
  “凡在法律許可的地方內違反賭博章程的規定經營博彩或任何類型的投注,特別是接受未經適當許可的投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第8/96/M號法律第8條規定:
  “一、凡在法律許可地方內進行上條所指的賭博或投注,特別是向未經許可的人作出投注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罰金。
  二、倘屬第四條規定的情節,則宣告暫緩執行刑罰。”
  《澳門刑法典》第196條a)項及b)項規定:
  “為著本法典之規定之效力,下列各詞之定義為:
  ……
  b) 相當巨額:在作出事實之時超逾澳門幣十五萬元之數額;”
  《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第4款a)項規定: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
  四、如屬下列情況,則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a) 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者;"
  第8/96/M號法律第1條規定:
  “一、凡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以任何方式經營博彩或負責主持博彩,即使非經常性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第2款規定:
  “一、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來自包括以共同犯罪的任一方式作出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三年徒刑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的財產,或不論適用的刑罰幅度為何,符合下列罪狀的任何不法事實的財產:
  (一)《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二)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八條規定者;
  (三)由第3/2001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以及經第12/2008號法律及第11/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
  (四)經第9/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者;
  (五)第19/2009號法律《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者;
  (六)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七)第10/2014號法律《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第四條規定者;
  (八)經第5/2012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四-B條及第二百一十四-C條規定者;
  (九)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八十九條至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者。
  二、為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或為規避有關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或參與人受刑事追訴或刑事處罰而轉換或轉移本人或第三人所獲得的利益,又或協助或便利該等將利益轉換或轉移的活動者,處最高八年徒刑。”
  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4條第1項規定:
  “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則上條所定徒刑為三年至十二年,且不得超過上條第八款及第九款所指的限度:
  (一)清洗黑錢犯罪是由犯罪集團或黑社會實施,又或由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或黑社會的人實施;”
  宣讀嫌犯的聲明:
  首先,關於宣讀嫌犯的聲明,庭審期間法庭雖然應第九嫌犯壬、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第十七嫌犯甲庚、第十九嫌犯甲壬、第二十嫌犯甲癸、第二十一嫌犯乙甲之前在卷宗的聲請,宣讀了該等嫌犯在刑事警察機關及檢察院所作的聲明(詳見相關的庭審筆錄);然而,鑑於第二十嫌犯甲癸曾提出不宣讀其聲明的申請(卷宗第17244頁至第17245頁),而前述嫌犯的辯護人也要求不宣讀該等嫌犯的聲明,基於該等嫌犯缺席庭審,故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15條第3款的規定,“為着一切可能發生的效力,嫌犯均由辯護人代理”;因此,本院決定所宣讀的該等嫌犯的聲明不能予以考慮。
  另一方面,庭審期間也應第十三嫌犯甲丙、第十八嫌犯甲辛之前在卷宗的聲請,宣讀了他們在刑事警察機關及檢察院所作的聲明,由於未有收到不宣讀該兩名嫌犯聲明的申請(詳見相關的庭審筆錄),故就該兩名嫌犯所宣讀的聲明內容可以作為心證的依據。
   管轄權:
  針對辯方所提出的管轄權的問題,雖然辯方力指「太陽城」在菲律賓有獲發賭牌,但根據警方調查所得的證據,「太陽城」在本澳有推廣以“電投”或“網投”的形式讓身處本澳的客人可參與菲律賓實時的賭博活動(其中可參見證人XXX、證人XXX、證人XXX、證人XXX及證人XXX的證言);因此,本院認為本法院對相關事宜具有管轄權11。
   一事兩審:
  關於辯方所提到的“一事不二審”的問題,雖然有消息顯示本案部分嫌犯也因相類似的事宜在內地接受審訊;然而,倘若本澳法院對相關的事宜有管轄權,仍不妨礙本澳法院就相關事實進行審判(可參見中級法院第794/2011號裁判的見解);所以,這是辯方對“一事不二審”的錯誤理解。
  事實上,即使屬相同的事實,也應以刑罰扣減的制度處理(《澳門刑事訴訟法典》76條),而不是將控罪歸檔。
   證據效力:
  關於辯方所提出的、案中有部分的電話訊息內容是由內地警方所提供,也提出有部分的監聽資料來自於另一卷宗,因而質疑該等證據的效力;對此,本院認為,針對證據的效力,《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2條規定:“凡非為法律所禁止之證據,均為可採納者”,考慮到案中未有證據或跡象顯示有關資料透過上述法典所指的非法手段所取得,我們不能基於一種猜疑而斷言證據透過非法手段所取得;此外,即使證據源於另一卷宗,只要其不是以非法手段所獲得,既然已依法附入本卷宗,便可以在本案產生證據效力;故此,案中未見存在辯方所指的禁用證據的情況。
   關於案中調查所得的證據:
  在本案當中,警方透過多種不同的方式進行搜證,包括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中發現不同的文件證據、對嫌犯及相關人士進行電話的監聽、電子產品的法證分析(電腦及電話)、翻查手提電話群組的訊息內容、聽取嫌犯及證人口供,並就所搜獲的資料、數據進行比對,從而查獲一系列的犯罪證據,其中包括(在此僅選取關鍵的證據作說明):
  經營“賭底面”活動:
  警方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中發現多個與本案有關的檔案資料,其中包括:“營運流程”的檔案資料,當中載有「太陽城集團」的一份教學文件,其中提到有關“營運”的內容。從教學文件的內容、結合案中其他調查所得的證據,當中所指的“營運”,實際上就是俗稱“賭底面”的不法活動。
  正如證人XXX所提到,其實“營運”是一個很普通的用詞,可以出現在很多不同的場合。
  事實上,單憑“營運”一詞,我們真的很難將其聯想到“賭底面”活動;但從另一角度來看,倘若如辯方所指,教學文件僅用作豐富員工的工作知識,那麼,為何「太陽城」要那麼隱晦地稱之為“營運”?為什麼不直接表明為“賭底面”?
  由此正正反映到「太陽城」明知“賭底面”活動是法律所不容許,所以才會冠以“營運”的代號以作掩飾。
  第一嫌犯甲表示自己與“賭底面”活動無關,但知悉這種活動在澳門十分普遍;第五嫌犯戊雖然承認自己有從事“賭底面”活動,但表示不想連累他人,所以不回應與“主太營”有關的問題。
  從庭審及案件調查所得的證據可見,「太陽城」的多名會計(包括:證人XXX、證人XXX、證人XXX等)任職期間同時替第五嫌犯戊的底面公司(「AA」、「XXX公司」)從事會計的工作,試問該等會計員工沒有上司的同意與安排,她們又怎麼會同時兼任其他職務?
  事實上,從該等會計員工的證言所見,已足以證明她們向第五嫌犯戊所提供的工作是由第八嫌犯辛所安排的。
  此外,警方在「太陽城」的伺服器當中,也找到「XXX公司」的薪金表、更排及“肥雞餐”的資料(參見卷宗第8895頁至第8899頁),並發現「太陽城一人中介有限公司」每月轉賬款項到「X貿易行」;在第一嫌犯甲的電話內,也發現XXX(第一嫌犯秘書)發送有關第五嫌犯戊約傾“底面數”的對話內容;警方還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中發現其部門聯絡電話表載有“營運”的資料(參見卷宗第10709頁至第10710頁)。
  由此可見,「太陽城」及第一嫌犯甲確實與第五嫌犯戊合作從事“賭底面”的活動。
  此外,從監聽、電話訊息的資料也顯示第一嫌犯甲對於第五嫌犯戊在「太陽城」的賭廳進行“賭底面”是知情的,且第一嫌犯甲還會從中獲利;證人XXX清楚指出“食貨公司”所賺的金錢會存入「太陽城」戶口的“營運卡”(每日結算、客人輸錢便會存錢到此戶口;客人贏錢,他們便會通知帳房職員“過數”)及“營運儲備卡”(儲盈餘);可見,“賭底面”所涉及的輸贏款項跟「太陽城」有莫大的關連。
  雖然辯方多次試圖證明第一嫌犯甲沒有參與“XXX群”、“上水集團”等與“賭底面”有關的群組,但試問沒有「太陽城」的最高領導人、第一嫌犯甲的同意及安排,「太陽城」的內部人員又怎麼會如此有系統地、有默契地協助第五嫌犯戊經營相關的“賭底面”活動?!
  此外,警方也在第一嫌犯甲的辦公室內發現多份文件,包括手抄的資料(附件103第61頁)、機密文件(附件102第41頁)、新營運數表(附件106第181頁)等;這些資料均可以一一印證第一嫌犯甲知情、參與及安排案中所指的“賭底面”活動。
  庭審期間第四嫌犯丁就ROLLSMARY及OPSMAN系統的功能作出了說明,並表示有參與ROLLSMARY系統的設計工作,知悉OPSMAN系統是用來進行“賭底面”活動。
  根據警方在「太陽城集團」伺服器內所發現的資料(可參見卷宗第9042頁至第9088頁),當中顯示“營運部”要求在ROLLSMARY內新增OPSMAN訊息優化、訊息修正及訊息修改等功能,資訊科技部也有新增OPSMAN的營運訊息修正功能,銷售單內有第一嫌犯甲的簽名。
  在第四嫌犯丁與第五嫌犯戊的對話當中,及第四嫌犯丁與第一嫌犯甲的對話當中,可以發現第四嫌犯丁在案中所指的“賭底面”活動提供了資訊技術上的協助,且第四嫌犯丁清楚知悉五嫌犯戊從事“賭底面”活動,但仍提供必要的協助並參與其中。
  第六嫌犯己為「新小李」的股東,也是「DD集團」的負責人,雖然第六嫌犯己表示「DD集團」與「太陽城集團」獨立運作,但事實上,「DD集團」與「太陽城集團」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此外,根據第五嫌犯戊與第六嫌犯己的“Whatsapp”對話(參閱卷宗第10291頁3.2及第10296頁至第10297頁)可見第六嫌犯己知悉“賭底面”的事實,且第六嫌犯己為“賭底面”公司「小李組」及「新小李」股東之一(參見卷宗第9803頁至第9811頁)。
  因此,第六嫌犯己對於案中的“賭底面”活動是知情的且參與其中,對此,透過警方就該名嫌犯所進行的監聽活動也足以得到印證。
  針對第七嫌犯庚,警方在其家中發現一份有關“營運台”的詳細教學文件(其內容可參見卷宗第11737頁至第11764頁),當中清楚描述了“營運台”的工作流程;此外,根據卷宗第6578頁至第6665頁的調查結果,該名嫌犯參與了“營運信息群(老細)”的聊天群組,且為“賭底面”公司「新小李組」的股東,佔「新小李組」股份中的2%(參見卷宗第10572頁);在多個電話工作群組中,第七嫌犯庚的下屬會以例如“XXX”的字眼向其匯報有關賭客進行“賭底面”的事宜。
  關於第八嫌犯辛,證人XXX(會計部員工)表示是第八嫌犯安排其到「AA」及「XXX」工作,證人XXX表示營運數是幫第五嫌犯戊所做,該等工作是第八嫌犯辛著其處理的,且第五嫌犯戊與第八嫌犯辛對此應該是有溝通的。
  本院認為,第八嫌犯辛安排會計替第五嫌犯戊所經營的“賭底面”公司進行會計工作,第八嫌犯辛還負責製作相關的財務報表,警方在一個名為“XXX”(與第八嫌犯辛所使用的英文名相同)的文件檔中(且在該檔案中還發現第八嫌犯辛的證件、護照及私人信函等資料)分別發現“綜合財務分析報告_集團”及“營運分析報告_集團”(參見卷宗第9599頁至第9601頁),前者記載了「太陽城集團」在“好e投”及“電投”業務上的盈虧記錄。
  由此足以認定第八嫌犯辛對於案中的“賭底面”活動是知情且參與其中。
  針對第十一嫌犯甲甲,警方在其手提電話當中發現與“拖底”有關的訊息(卷宗第8766頁至第8779頁);從中所見,“拖底”的訊息需要向第十一嫌犯甲甲匯報,經警方比對“營運XX_XXXX”與“功課總報表”,顯示相關的資料相脗合。
  警方還在第十一嫌犯甲甲的手提電話當中,發現“上水集團”的微信聊天群組,當中顯示“食貨公司”(即“賭底面”公司)「同盈」、「寶盈」透過該群組發送“營運”業務訊息,在3,147筆的訊息當中,有2,347筆訊息其內容與“營運”賭局的開場、離場、續場等有關,當中有840筆標記著YTA單號(參見卷宗第10803頁至第10821頁)。
  此外,在第一嫌犯甲的手提電話的“營運信息群(老細)”的聊天群組中,第一嫌犯甲、第五嫌犯戊、第七嫌犯庚、第十一嫌犯甲甲均在群內,群組當中還有一名叫“思量1”的人士,根據警方調查所得(其中包括有關的訊息內容),“思量1”為“營運部”即負責“賭底面”的人士。
  按照一般的經驗法則,“賭底面”屬法律所不容許的活動,倘若不是第一嫌犯甲信任之人,是不會被拉進群組當中;因此,更進一步印證第七嫌犯庚、第十一嫌犯甲甲清楚知悉第一嫌犯甲、第五嫌犯戊所從事的“賭底面”活動,也知悉行為屬違法,但仍參與其中。
  此外,從「太陽城集團」伺服器中所發現的“營運入數系統教學”檔案所見,每條營運入數“YTA”單號會對應一條“YS”,而根據伺服器中的“營運XX_XXXX”資料檔,其所記錄的時間為2013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共有68409筆記錄(參見卷宗第9410頁至第9417頁、第9458頁、附件215及216),並記載有YTA單號、日期、戶口、佔成、轉碼、輸贏數、本金、地區等資料,結合警方的其他調查結果,當中所反映的數據便是“賭底面”活動的記錄,警方經比對“功課總報表”(也是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中所發現的資料)內的資料後,從而核實案中所指的“賭底面”次數。
  經警方配對“營運XX_XXXX”與“營運公司各人報表/功課總報表”的資料後,顯示兩者所記載的數據相脗合。根據卷宗第12038頁至第12046頁的統計資料,當中涉及在本澳賭場內進行“賭底面”的場所共有229個。
  雖然控訴書所指的部分場所的名稱十分相似,但根據司警證人XXX的證言,案中所指的229個不法賭博的地點,是按照從「太陽城」所搜獲的登記資料而得出的調查結果,該等地點是由“賭底面”公司的工作人員所輸入,警方也曾就有關地點進行調查,但因回覆的訊息顯示有部分地點已沒有經營、有部分則沒有詳細資料,所以無法到現場調查。
  在此情況下,反證的責任應落在辯方的身上,因為該等資料是由第五嫌犯戊的員工所輸入的。
  然而,儘管辯方曾提交一份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所回覆的資料,顯示有部分貴賓會曾經易名,但仍不足以證明地點沒有改變。
  事實上,對於有關在許可地方不法經營賭博罪(“賭底面”),本院認為原則上應以不法賭博的次數來認定,只是基於控訴書未有逐一描述每次不法賭博的行為,所以才按不法賭博的地點來考慮其罪數,從中已對有關嫌犯作更有利的處理。
  基於此,由於未有其他更有力的反證的情況下,本院接納檢察院所指的罪數及犯罪定性,並足以認定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及第十一嫌犯甲甲實施了被指控的二百二十九項在許可地方不法經營賭博罪;然而,仍不妨礙追訴時效消滅的效力。
  進行“賭底面”活動:
  根據警方就“營運XX_XXXX”及“功課總報表”的資料進行比對後,結合案中其他調查所得的證據(其中可參見卷宗第11421頁至第11499頁、第6660頁至第6664頁的內容),本院認為足以認定第十九嫌犯甲壬、第二十嫌犯甲癸、第二十一嫌犯乙甲實施了控訴書所指的在許可地方進行不法賭博的事實,並足以認定第十九嫌犯甲壬及第二十一嫌犯乙甲分別觸犯了一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而第二十嫌犯甲癸則觸犯了五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應注意的是,“賭底面”的賭博方式並不需要投注人親身出現在賭博現場,出碼人也不一定是投注人本人;因此,在本案當中,辯方所指的案發時投注人不在本澳及出碼人並非投注人本人,並不是排除前述三名嫌犯觸犯對其所指控的進行“賭底面”活動的理由。
  在本案當中,即使投注人在案發時並非身處本澳,但鑑於有關“賭底面”活動是在本澳的博彩場所內發生,故本澳法院仍對有關行為具有管轄權。
  然而,仍不妨礙追訴時效消滅的效力。
  詐騙:
  關於透過“賭底面”活動對“六大博企”所實施的詐騙罪指控,雖然辯方曾提及每張賭檯依法設有最高投注上限的規定;然而,對於非法的“賭底面”活動而言,這種投注限額的規定,並不構成阻卻犯罪的理由。
  按照第一嫌犯甲所指,“拖底”的方式可提高博彩的槓杆倍數,有些客人喜歡這種賭博模式。
  本院認為,既然“賭底面”是違法的賭博活動,當賭客選擇了“賭底面”方式,也意味著底面公司可規避政府稅收及與博企分成的責任。
  換言之,倘若不是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及第十一嫌犯甲甲共同經營的“賭底面”活動,賭客們在案中的賭博活動(即在案中所指的“賭底面”活動)便會按照正常的、合法的途徑進行,倘若投注額高於每張賭檯的限額,其也只能分開多次下注,所以投注限額仍然不會阻卻“賭底面”活動對澳門特區政府的稅收及博企收益所造成的損失。
  對於辯方所指的“賭底面”活動因虧損而由誰人承擔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既然“賭底面”是一項違法的博彩活動,即使過程中有所虧損,也只能由行為人來承擔責任,難道要求特區政府或博企為一項違法行為承擔、分攤虧損的責任?!
  因此,辯方所提出的這項主張是完全不合理的!
  事實上,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及第十一嫌犯甲甲利用六大博企的博彩牌照資源,暗地裡向賭客提供“賭底面”的不法博彩活動,過程中令博企無法從賭客的投注當中收取其應得的利益,並規避了應向政府繳付的稅收,故足以認定上述嫌犯實施了對其所指控的詐騙的事實。
  考慮到在許可地方不法經營賭博罪與詐騙罪所保障的法益不同,兩者屬實質的競合,故該兩類犯罪應作獨立的處罰。
  基於此,足以認定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及第十一嫌犯甲甲以既遂的方式實施了被指控的五十四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以未遂的方式實施了被指控的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
  不法經營賭博(電投、網投):
  警方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中發現“電投資料綜合”的文件檔,當中提及了“SCM”、“SCDN”、“SCPP”及“好e投”的意思,並記錄了「太陽城集團」網絡博彩平臺的網址;此外,也發現“行銷技巧報告”,載有如何推廣電投“SCM”、“SCDN”、“SCPP”、“好e投”及海外賭廳(參見卷宗第7367頁至第7386頁)。
  從警方所發現的一個名為“checklist 5產品”的檔案中,也發現市場拓展部以簡報形式向員工表示“營運”、“電投”、“好e投”是「太陽城集團」的產品(參見卷宗第11230頁至第11232頁)。
  警方在一個名為“XXX”(與第八嫌犯辛所使用的英文名相同)的文件檔中分別發現“綜合財務分析報告_集團”及“營運分析報告_集團”(參見卷宗第9599頁至第9601頁),前者記載了「太陽城集團」在“好e投”及“電投”業務上的盈虧記錄。
此外,還發現了“好e投+培訓”、“SCM教學短片更新”,還有一份“太陽城集團市場拓展部內部培訓資料”,講解了如何安裝“好e投”程式、登入系統操作及接收訊息等應用方法(參見卷宗第7042頁至第7064頁);當中提及一項關鍵績效指標(KPI),即市場拓展部透過KPI向達標的員工發放額外的佣金,藉此為「太陽城集團」推廣“電投”及“好e投”。
根據卷宗第9238頁至第9246頁的調查結果,在市場部的文件夾內,還發現了多個涉及“電投”、“聯盟e城”、“聯盟e城”宣傳、網面設計及教授賭客操作等的文件檔;根據卷宗第7660頁至第7686頁的調查結果,在伺服器中發現與“SCM聯盟e城”、“好e投”相關的檔案資料。
另外,警方也發現賬房部及市場部[庭審期間司警證人XXX表示市場拓展部所面向的是(客)人,而市場宣傳部則不是面向(客)人]要求資訊科技部就“好e投”/“電投”系統進行修改(參見卷宗第13289頁至第13324頁),電郵內文有提及要刪改“電投”的字眼,電郵的主題是“博監年度檢查系統應對安排”。
在「太陽城」的伺服器中,警方發現一個名為“E城數據”的文件檔,當中顯示於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間,有4,220個「太陽城」賬號曾進行“電投”/“好e投”;就有關檔案資料,警方與“綜合財務分析報告_集團”的有關“好e投”的得益進行比對,並足以證實“E城數據”的真確性(參見卷宗第8673頁至第8675頁、第8786頁、第9037頁至第9041頁的電腦檔案資料、第9602頁至第9663頁的資料)。
從案中所發現的情況所見,雖然第一嫌犯甲於2019年7月8日曾對外宣稱停止電投及網投的活動,並於2019年7月12日命令“聯盟e城”及所有電投停止運作,在內部表面的訊息上也作出了停止業務的通知,但事實上,其仍有暗地裡參與及指示下屬員工繼續推廣有關活動。
  正如證人XXX(賭客)所指,雖然其沒有將自己在「太陽城」的賬戶號碼提供予“UE”的客服,但註冊後所顯示的賬戶號碼,便是自己「太陽城」的戶口號碼前加上“UE”;由此可見,「太陽城」與“UE”的“網投”活動是有聯繫的。
  此外,「太陽城」市場拓展部的員工也可以收取“UE”業績所帶來的佣金,警方發現「太陽城」的資訊科技部等部門均有參與建構UE ROLLSMARY系統(參見卷宗第9328頁至第9336頁、第13816頁至第13826頁),資訊科技部資料夾裡有一個名為“錢包出入數值(E城)報表_2020_03_27_16_35_07”的檔案,當中記錄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8日期間“環球e城”的網賭帳戶出入數表(參見卷宗第8640頁至第8653頁、第11269頁至第11272頁的檔案資料),並可參見卷宗第7357頁至第7365頁關於市場部將賭客轉介至“環球e城”的內容;另外,在第十三嫌犯甲丙(市場拓展部員工)的手提電話當中也發現了相應的對話內容(參見卷宗第8239頁至第8242頁、第8265頁至第8272頁的電話訊息內容)。
  由此可見,「太陽城」並非只是在易主事宜上向新買家XXX提供過渡性的支援,而是轉為暗地裡的經營,藉此逃避監控。
  關於辯方所提及的「太陽城」在菲律賓有實體賭場及獲正式發牌等問題,對於本案而言,這些事實對犯罪的構成並沒有實質的影響;因為,本案的重點在於第一嫌犯甲指示相關嫌犯或員工在本澳推廣、經營境外賭博活動,並提供相應的渠道讓身處本澳的客戶進行相應的賭博活動,而經營該等活動並沒有獲得本澳當局的許可(正如在本澳出售香港六合彩彩票也屬違法的行為)。
  根據卷宗第6976頁、第8089頁的資料,第705頁、第757頁至第758頁、第10123頁的監聽報告、第11702頁背頁及第11710頁背頁及附件5第209頁至第212頁、第213至第220頁的監聽報告,雖然第一嫌犯甲於2021年1月1日關閉“環球e城”,但其要求將“環球e城”的客戶服務電話直接轉到「太陽城集團」信貸部,以便處理賭客在“環球e城”的資金,過程當中,第二嫌犯乙、第三嫌犯丙、第四嫌犯丁、第八嫌犯辛、第十嫌犯癸、第十二嫌犯甲乙參與並進行了相應的善後工作。
  根據警方對第二嫌犯乙所進行的監聽調查,該名嫌犯曾向一名男子自稱負責管理“電投”的人士及詢問該人士有沒有興趣參與地下錢莊,如有,便要按「太陽城」的匯率來處理;並發現該名嫌犯與「太陽城」中央帳房的對話,當中提到從“環2”勾款到夾萬,第二嫌犯乙答允(參見附件5第26頁)。
  警方在第三嫌犯丙的手提電話當中發現一個名為“MD業績明細報表_2020_01 02”及一個名為“U@佣金(會計版1月2月)”的檔案資料,當中顯示「太陽城」市場拓展部員工因“環球UE”戶口的業績而獲取特別佣金(參見附件185第68頁至第77頁)。
  此外,根據監聽資料,第二嫌犯乙及第三嫌犯丙所使用的電話XXX及XXX經常接收大量由「太陽城集團」(電話:XXX)發出的,關於一個名為“環球UE”帳戶的報帳訊息。
  根據卷宗第878頁的監聽資料、第8441頁至第8448頁、第9042頁至第9092頁的報告內容,第四嫌犯丁參與了「太陽城」在菲律賓設置“電投”及“網投”的工作。正因為有「太陽城」的人員在菲律賓等境外賭場設置現場影像的傳送訊息工作,所以才能讓賭客身在本澳也能參與在境外賭場所進行的賭博活動。
  此外,根據卷宗第9328頁至第9336頁的調查結果,第四嫌犯丁還透過資訊科技部開展“環球e城”系統,包括SMS系統、UE PORT、購買器材及設備,以及為會計部、信貸部等開設UE MARY。
  在“環球e城”關閉後,第四嫌犯丁負責處理相關的數據資料,並將數據轉移至移動儲存器中,警方在XX大廈16樓「太陽城集團」第三嫌犯丙的辦公室搜獲該移動儲存器,並在當中發現“環球e城”的資料(可參見卷宗第927頁至第929頁、第1079頁、第1138頁、第1421頁、第1603頁至第1605頁、第8719頁至第8729頁)。
  根據卷宗第9238頁的資料,2018年3月15日多名「太陽城」領導層(包括第一嫌犯甲、第八嫌犯辛、第七嫌犯庚、第四嫌犯丁和第六嫌犯己等人出席了總裁籌委會,會上匯報有關“SCM888”線上廣告的事宜。
  在第十嫌犯癸的手提電話Whatsapp群組“光復帳房”內的對話中,發現第八嫌犯辛及第十嫌犯癸轉發第一嫌犯甲的對話,內容涉及“環球E城”帳戶及“電投”方面的安排。
  第十嫌犯癸在其聲明中承認應第八嫌犯辛的要求處理“UE”戶口的資金事宜。
  第四嫌犯丁也曾聯繫第八嫌犯辛,要求他提醒帳房部的員工使用SUNCITY的工電及新電話卡去處理“MOBILE U仔”(即為“環球E城”)的帳戶款項,過程必須與自己撇清關係不要在公司的e-mail、“sunpeople”提及關於“環球E城”的事情,否則後果十分嚴重。
  根據警方所進行的監聽措施,第十嫌犯癸於2021年2月18日曾接獲第十一嫌犯甲甲的來電,內容談及在“環球UE”停運後賬戶餘額的處理方法,並提及將錢轉到「太陽城集團」的賭廳戶口内,而轉移過程中會經過一個賬戶IITXXXX來處理(參見卷宗第928頁)。
  此外,在第十嫌犯癸與“XXX”的對話中,曾提及“環球UE”的系統已銷毀,但資料由「太陽城集團」資訊科技部下載到一個USB内,並存放在「太陽城集團」內(參見卷宗第1138頁及第1139頁);其後,警方在第三嫌犯丙的辦公地點搜獲該資料(參見卷宗第1603頁至第1604頁)。
  根據卷宗第10241頁、第10257頁至第10261頁及第10462頁的調查結果,發現帳房部總監XXX於2020年8月1日在群組内發出公司「現有手則」及「優化措施」,其中列出了不同地區負責的市場部主管名單,澳門區致電第十一嫌犯甲甲,馬尼拉致電XXX,戶東下線致電第十二嫌犯甲乙,最後才致電副總裁第七嫌犯庚。
  為此,群組成員對有關措施進行討論,其中第十嫌犯癸、第十一嫌犯甲甲、第十二嫌犯甲乙、XXX及XXX提及到戶主在“環球E城”開工後,可以透過戶口XXX將資金轉回「太陽城集團」。當中,第十一嫌犯甲甲多次發送關於“UE”的訊息。
  根據卷宗第8249頁至第8253頁的調查結果,警方在第十三嫌犯甲丙的手提電話中發現“天team大群”的Whatsapp聊天群組,當中載有“電投”、 “環球e城”的聊天內容,也發現“好e投”及“海外廳代理佣金”的PDF文件。
   根據卷宗第7533頁至第7569頁、第8235頁至第8243頁、第8249頁至第8253頁、第8280頁至第8291頁、附件235第128頁第3227項及第3228頁的內容,發現第十三嫌犯甲丙實施了控訴書所指的向客戶推廣“環球e城”及進行“網投”的活動。
  庭審期間辯方主張第十三嫌犯甲丙沒有到中國內地進行推廣工作,也沒有證人表示該名嫌犯曾到內地進行相關的推廣工作,考慮到該名嫌犯為澳門「太陽城集團」的員工,倘若其沒有到國內進行推廣工作,按照一般的經驗法則,便足以顯示其在本澳作出該等推廣行為;因此,對於本案而言,足以認定控訴書就該名嫌犯所指控的推廣活動均在本澳發生。
  基於此,結合案中的的其他證據,本院認為足以認定第一嫌犯甲、第二嫌犯乙、第三嫌犯丙、第四嫌犯丁、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嫌犯癸、第十一嫌犯甲甲、第十二嫌犯甲乙、第十三嫌犯甲丙實施了對其所指控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關於對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及第十六嫌犯甲己的指控,雖然根據警方查獲所得(可參見卷宗第7847頁至第8023頁、第8036頁至第8047頁、第8365頁至第8373頁),結合對第三嫌犯丙的電話監聽結果(參見卷宗第588頁、第10840頁至第10841頁),足以認定「太陽城」透過地下錢莊的方式替賭客進行匯款,且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及第十六嫌犯甲己參與有關的匯款活動;然而,鑑於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及第十六嫌犯甲己並非「太陽城」的員工,儘管他們以地下錢莊的方式替「太陽城」進行匯款的操作,但在欠缺其他更有力的佐證的情況下,並未足以認定該三名嫌犯清楚知悉進行移轉的資金來源及性質。
  基於此,本院認為未足以認定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及第十六嫌犯甲己的犯罪故意。
  至於針對第十七嫌犯甲庚、第十八嫌犯甲辛所指控的不法經營賭博罪,雖然足以認定「XXX」替「太陽城」發送推廣“電投”、“網投”的賭博訊息,但鑑於未有足夠的佐證證明該兩名嫌犯與「太陽城」或第一嫌犯甲存在密切的關係,且未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第十七嫌犯甲庚、第十八嫌犯甲辛知悉有關訊息的內容或該等內容涉及不法賭博活動;因此,本院對於該兩名嫌犯的犯罪故意存有疑問。
  綜上,由於未能認定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第十七嫌犯甲庚、第十八嫌犯甲辛的犯罪故意,因而未足以認定該等嫌犯觸犯了對其所指控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清洗黑錢:
  警方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中發現“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2018.12.02”文件檔,並發現當中有17個項目與“賭底面”有關(參見卷宗第10934頁至第10939頁),其中有5個項目的內容顯示YS單號(包括:「漢X項目」(屬於第二十一嫌犯乙甲)、「蘭X項目」、「新疆XXXX項目」、XXX的「蕪X項目」、「XXX項目」);正如上文所提到,根據“營運入數系統教學”檔案,每條營運入數“YTA”單號會對應一條“YS”;因此,顯示該等項目與“賭底面”有關。
  此外,透過警方所查獲的現金流向、出席庭審的匯率諮詢部員工的證言、短訊的收發,也足以印證「太陽城」透過地下錢莊及“人頭戶”的方式替「太陽城」的網絡賭博平台接收賭資。
  根據警方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中所發現的一個名為“Asset”的文件夾資料,當中發現證人XXX與證人XXX等為「太陽城集團」代持公司的資料(參見卷宗第13593頁至第13750頁),警方還在第九嫌犯壬的電腦內發現了「太陽城集團」所進行的投資及融資項目資料,經分析後,發現項目內記錄了關於“營運”(單據中載有YS的記號),即“賭底面”的數據,且“公司所有項目及現金M”的檔案需與ROLLSMARY系統作聯合的審計。
  經警方比對及篩選後,發現案中所指的「XXXXXXX(乙甲)漢X項目」、「蘭X項目」、「XXX項目」、「新疆XXXX項目」、「蕪X項目」與“賭底面”有關,即客人透過有關項目的資產價值用以抵償因“賭底面”而欠下「太陽城」所經營的底面公司的賭債(當中透過“營運XX_XXXX”及“功課總報表”的資料比對而得以印證,警方也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中發現第一嫌犯甲與第九嫌犯壬有談及相關內容的錄音檔)。
  證人XXX與證人XXX均表示第九嫌犯壬著他們簽署一些文件,以便代持一些公司,雖然該兩名證人均表示不清楚該些公司背後所營活動,但可以肯定的是,第九嫌犯壬作為第一嫌犯甲的僱員,而證人XXX與證人XXX則為第一嫌犯甲的私人助理,該兩名證人均表示日常工作不涉及「太陽城」的賭場活動,既然如此,倘若沒有第一嫌犯甲的首肯及指示,第九嫌犯壬又為何會冒昧找來第一嫌犯甲的私人助理代持涉案的公司?!
  針對上述所指的項目,第一嫌犯甲表示是有關人士用作融資償還賭債;倘若如第一嫌犯甲所指這些僅屬普通的融資項目,又為何需要以如此隱蔽的方式由下屬“代持公司”,再透過此等公司與欠債的賭客簽訂相關的融資項目?!
  關於「漢X項目」,警方發現第二十一嫌犯乙甲賭博的YTA單,並反映該名嫌犯因“賭底面”的不法賭博活動輸掉了金錢,因而用作償還賭債。
  此外,根據案中調查所得的結果,第九嫌犯壬為「太陽城集團」財務部轄下資產管理部的主管,第八嫌犯辛為「太陽城集團」財務部總裁,為第九嫌犯壬的上司,在工作上,第九嫌犯壬須向第八嫌犯辛請示及匯報。
  結合案中調查所得的證據,本院認為證據充分且足夠,足以認定第一嫌犯甲、第八嫌犯辛、第九嫌犯壬透過案中所指的迂迴方式(收購項目及地下錢莊)移轉有關的非法賭博利益,藉此掩飾款項的不法來源。
  然而,正如辯護人所指,根據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的規定,為著該法律的效力,“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來自包括以共同犯罪的任一方式作出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三年徒刑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的財產(本案不屬於同一條文第1項至第9項所指的情況)。
  就本案而言,檢察院所指控的清洗黑錢罪源於“電投”、“網投”、“賭底面”等活動,該等行為所構成的犯罪(即案中所指控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及不法經營賭博罪)其刑罰上限均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因此,即使證實第一嫌犯甲、第八嫌犯辛、第九嫌犯壬實施了案中所指的以迂迴方式掩飾資金不法來源的行為,也不足以構成對其所指控的一項加重清洗黑錢罪。
  至於指控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所觸犯的清洗黑錢罪(加重),即使足以認定他們協助「太陽城」以地下錢莊的方式進行匯款,但他們並非「太陽城」的員工,儘管其以地下錢莊的方式替「太陽城」進行匯款的操作,但在欠缺其他更有力的佐證的情況下,本院未能穩妥認定該三名嫌犯清楚知悉進行移轉的資金其來源及性質。
  此外,也基於上述同樣理由,本院認為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的行為並未符合加重清洗黑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基於上述理由,針對第一嫌犯甲、第八嫌犯辛、第九嫌犯壬、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所指控的一項加重清洗黑錢罪應予以開釋。
  犯罪集團:
  本院認為,根據案中所查獲的“賭底面”、不法經營的賭博活動,所涉及的規模與層面之廣,並不是單憑第一嫌犯甲一己之力便能完成,事實證明,按照警方調查所得的證據,過程中還需要電腦資訊、市場推廣及財務部門等人員的協助,各司其職,在共同合力的情況下達到謀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根據終審法院第123/2021號裁判,當中提到黑社會組織有三個基本構成要件:
1) 組織要件:相互間形成合意,各成員均明確或默示加入其中,以達到集體目的,即使該等成員從未謀面或互不相識亦然;
2) 集團穩定性要件:在時間上維持穩定的犯罪活動的意圖,即使後來沒有具體做到亦然;
3) 犯罪目的要件: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實行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而形成的合意。
  上述裁判又提到,《澳門刑法典》第288條規定的犯罪集團罪是第6/97/M號法律所規定的黑社會組織罪的基本罪行,兩者的區別之一是是否以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為目的。
  關於黑社會罪與共同犯罪,終審法院認為,應以從事犯罪活動為目的以及這一意圖的持續性對兩者進行區分,後者僅為實施某一具體犯罪而臨時達成的單純協議。
  因此,凡是在較長的時間內齊心協力,以穩定地實施某類犯罪為目的者,即使未形成組織或者沒有事先的協定,也屬黑社會。
  在本案當中,這種犯罪集團的穩定形式顯而易見,「太陽城集團」由第一嫌犯甲所領導,按照上述所認定的事實,在該嫌犯的帶領及指揮下,「太陽城集團」長期以來進行不法的賭博活動,藉此獲得不法的利益,並足以認定第一嫌犯甲創立及領導有關的犯罪集團。
  此外,根據案中有關嫌犯在事件當中的參與程度,與第一嫌犯甲的關係及密切程度,本院認為足以認定第二嫌犯乙、第三嫌犯丙、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參與了由第一嫌犯甲所領導的犯罪集團並擔任了指揮及領導的工作,而第十一嫌犯甲甲則參與了該犯罪集團。
  根據終審法院上述裁判的見解,鑑於該集團以營利為目的,故此,針對前述嫌犯的行為,應以第6/97/M號法律所指相應的黑社會的罪來論處(但基於上文所提到的理由,當中不具有清洗黑錢的情節)。
  因此,足以認定第一嫌犯甲觸犯了一項黑社會的罪(創立、領導及指揮);第二嫌犯乙、第三嫌犯丙、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分別觸犯了一項黑社會的罪(領導及指揮);第十一嫌犯甲甲也觸犯了一項黑社會的罪(參加)。
  然而,關於指控第九嫌犯壬、第十嫌犯癸、第十二嫌犯甲乙、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所觸犯的黑社會的罪,根據上述所認定的事實及案中的證據,鑑於他們的參與程度較低,與第一嫌犯甲的關係也未見十分密切;故此,本院認為未足以認定該等嫌犯參與了由第一嫌犯甲所領導的犯罪集團。
  因此,本院認為未足以認定第九嫌犯壬、第十嫌犯癸、第十二嫌犯甲乙、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實施了對其分別所指控的一項黑社會的罪。
追訴時效:
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
  針對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所觸犯的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百二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有關犯罪可處最高3年的徒刑或罰金,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10條第1款d項的規定,有關犯罪的追訴時效為5年(起算時間參見同一法典第111條的規定)。
根據卷宗的資料,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於2021年11月27日被宣告成為嫌犯及以嫌犯的身份被聽取聲明,因此,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a項的規定,自該日起構成時效的中斷。
而第七嫌犯庚則於2022年4月10日被宣告成為嫌犯及以嫌犯的身份被聽取聲明12;因此,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a項的規定,自該日起構成時效的中斷。
根據案中的已證事實,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於2016年11月27日13前所觸犯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有一百二十六項;根據上述所指有關時效方面的規定,由於該一百二十六項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其刑事追訴時效於前述嫌犯在上述時效中斷(被宣告成為嫌犯及以嫌犯的身份被聽取聲明)前經已屆滿;因此,宣告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在案中所觸犯的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二十六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其刑事追訴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14。
基於同樣理由,針對第七嫌犯庚,其於2017年4月10日15前所觸犯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有一百三十二項;根據上述所指有關時效方面的規定,由於對該一百三十二項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其刑事追訴時效於前述嫌犯在上述時效中斷(被宣告成為嫌犯及以嫌犯的身份被聽取聲明)前經已屆滿;因此,宣告第七嫌犯庚在案中所觸犯的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三十二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其刑事追訴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16。
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針對第二十嫌犯甲癸所觸犯的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5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及第十九嫌犯甲壬、第二十一嫌犯乙甲所觸犯的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有關犯罪可處最高6個月的徒刑或罰金,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10條第1款e項的規定,有關犯罪的追訴時效為2年(起算時間參見同一法典第111條的規定)。
根據卷宗的資料:
— 第十九嫌犯甲壬於2021年12月15日被宣告成為嫌犯及以嫌犯的身份被聽取聲明,因此,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a項的規定,自該日起構成時效的中斷;
— 第二十嫌犯甲癸於2022年2月10日被宣告成為嫌犯及以嫌犯的身份被聽取聲明,因此,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a項的規定,自該日起構成時效的中斷;
— 第二十一嫌犯乙甲於2022年4月27日被宣告成為嫌犯及以嫌犯的身份被聽取聲明,因此,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a項的規定,自該日起構成時效的中斷。
  根據案中的已證事實,由於第十九嫌犯甲壬及第二十一嫌犯乙甲所觸犯的一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其刑事追訴時效分別於該等嫌犯在上述時效中斷(被宣告成為嫌犯及以嫌犯的身份被聽取聲明)前經已屆滿;因此,宣告第十九嫌犯甲壬及第二十一嫌犯乙甲在案中所觸犯的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其刑事追訴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至於第二十嫌犯甲癸所觸犯的五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由於其中三項犯罪的追訴時效已於該名嫌犯在上述時效中斷(被宣告成為嫌犯及以嫌犯的身份被聽取聲明)前經已屆滿;因此,宣告第二十嫌犯甲癸在案中所觸犯的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其刑事追訴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綜上所述,檢察院的控訴理由部分成立,根據有關的已證事實,結合上述理由,指控第九嫌犯壬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澳門刑法典》第288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犯罪集團罪」),判處罪名不成立。
  根據有關的已證事實,結合上述理由,指控第十嫌犯癸、第十二嫌犯甲乙、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澳門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犯罪集團罪」),均判處罪名不成立。
  根據有關的已證事實,結合上述理由,指控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第十七嫌犯甲庚、第十八嫌犯甲辛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均判處罪名不成立。
  根據有關的已證事實,結合上述理由,指控第一嫌犯甲、第八嫌犯辛、第九嫌犯壬、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共犯),均判處罪名不成立。
  第十九嫌犯甲壬及二十一嫌犯乙甲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共犯),因相關犯罪的追訴時效已在法院接收本案前屆滿,故宣告該兩名嫌犯的前述犯罪其刑事追訴權終止。
  然而,根據有關的已證事實,結合上述理由(包括追訴時效消滅及未構成清洗黑錢罪等問題),作如下決定:
  針對指控第一嫌犯甲餘下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一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罪名成立。
  第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指控第二嫌犯乙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二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罪名成立。
  第二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指控第三嫌犯丙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三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罪名成立。
  第三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指控第四嫌犯丁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四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罪名成立。
  第四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四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四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四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指控第五嫌犯戊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五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罪名成立。
  第五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五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五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指控第六嫌犯己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六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罪名成立。
  第六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六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六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六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指控第七嫌犯庚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七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罪名成立。
  第七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九十七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七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七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七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指控第八嫌犯辛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八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罪名成立。
  第八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八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八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八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第十嫌犯癸的犯罪行為,判處:
  第十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指控第十一嫌犯甲甲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十一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罪名成立。
  第十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十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十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均判處罪名成立。
  第十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第十二嫌犯甲乙的犯罪行為,判處:
  第十二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第十三嫌犯甲丙的犯罪行為,判處:
  第十三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罪名成立。
  針對指控第二十嫌犯甲癸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二十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判處罪名成立。

  在刑罰的選擇方面,《澳門刑法典》第64條規定:“如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則只要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須先選非剝奪自由之刑罰”。
  根據嫌犯的犯罪記錄顯示,第五嫌犯及第六嫌犯的前科案件資料已沒有顯示在其最新的刑事記錄中,且除本案外,已沒有顯示該等嫌犯存在其他犯罪前科記錄。
  根據其他嫌犯的犯罪記錄顯示,第十一嫌犯有其他確定性的判刑記錄,而第CR3-22-0038-PCC號卷宗的裁判則處於上訴階段。
  此外,案中其他被判處罪名成立的嫌犯均屬於初犯。
  考慮到案件對社會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本院認為採用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即罰金,並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故此,應選擇剝奪自由的刑罰,即徒刑。

  在具體的量刑方面,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得考慮行為人的罪過和預防犯罪的要求,以及不屬罪狀的加重或減輕情況,尤其是: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實施犯罪事實的方式、犯罪事實所造成的後果、犯罪的故意程度、犯罪時行為人的情緒狀態、犯罪的目的或動機、有關嫌犯的個人及經濟狀況和犯罪前後的表現等。
  考慮到本案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有關嫌犯的犯罪故意程度,以及考慮了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情節,尤其是不法活動的規模、所涉及的財產金額、有關嫌犯的參與程度等。
  此外,也考慮到第五嫌犯在庭審前以賠償名義向卷宗存放了30萬澳門元。然而,基於該賠償金額與涉案的損失相比仍有大的距離,且第五嫌犯沒有完全承認指控,故針對該名嫌犯所觸犯的詐騙罪,其無法受惠於刑罰的特別減輕(《澳門刑法典》第221條結合第201條),但仍不妨礙在量刑時作適當的考慮。
  根據嫌犯的犯罪記錄顯示,第五嫌犯及第六嫌犯的前科案件資料已沒有顯示在其最新的刑事記錄中,且除本案外,已沒有顯示該等嫌犯存在其他犯罪前科記錄。
  根據其他嫌犯的犯罪記錄顯示,第十一嫌犯有其他確定性的判刑記錄,而第CR3-22-0038-PCC號卷宗的裁判則處於上訴階段。
  此外,案中其他被判處罪名成立的嫌犯均屬於初犯。
  綜上,本院針對第一嫌犯甲所觸犯的:
— 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2年的徒刑;
— 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6個月的徒刑;
— 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5年的徒刑;
— 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
— 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訂罪刑幅為12年至30年17的徒刑,考慮到第一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一嫌犯18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針對第二嫌犯乙所觸犯的:
— 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9年的徒刑;
— 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訂罪刑幅為9年至11年的徒刑,考慮到第二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二嫌犯10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針對第三嫌犯丙所觸犯的:
— 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9年的徒刑;
— 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訂罪刑幅為9年至11年的徒刑,考慮到第三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三嫌犯10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針對第四嫌犯丁所觸犯的:
— 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6個月的徒刑;
— 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的徒刑;
— 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4年的徒刑;
— 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
— 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訂罪刑幅為10年6個月至30年18的徒刑,考慮到第四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四嫌犯15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針對第五嫌犯戊所觸犯的:
— 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1年的徒刑;
— 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3個月的徒刑;
— 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5年的徒刑;
— 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訂罪刑幅為11年至30年19的徒刑,考慮到第五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五嫌犯15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針對第六嫌犯己所觸犯的:
— 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6個月的徒刑;
— 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的徒刑;
— 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4年的徒刑;
— 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
— 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訂罪刑幅為10年6個月至30年20的徒刑,考慮到第六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六嫌犯15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針對第七嫌犯庚所觸犯的:
— 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6個月的徒刑;
— 九十七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的徒刑;
— 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4年的徒刑;
— 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
— 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訂罪刑幅為10年6個月至30年21的徒刑,考慮到第七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七嫌犯14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針對第八嫌犯辛所觸犯的:
— 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6個月的徒刑;
— 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的徒刑;
— 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4年的徒刑;
— 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
— 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訂罪刑幅為10年6個月至30年22的徒刑,考慮到第八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八嫌犯15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針對第十嫌犯癸所觸犯的:
— 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7個月的徒刑。
  考慮到嫌犯犯罪前後的表現、犯罪的情節,第十嫌犯屬於初犯,本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已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現決定暫緩2年執行對第十嫌犯所判處的刑罰(《澳門刑法典》第48條)。
  針對第十一嫌犯甲甲所觸犯的:
— 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7年的徒刑;
— 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的徒刑;
— 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4年的徒刑;
— 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
— 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訂罪刑幅為7年至30年23的徒刑,考慮到第十一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十一嫌犯9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針對第十二嫌犯甲乙所觸犯的:
— 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7個月的徒刑。
  考慮到嫌犯犯罪前後的表現、犯罪的情節,第十二嫌犯屬於初犯,本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已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現決定暫緩2年執行對第十二嫌犯所判處的刑罰(《澳門刑法典》第48條)。
  針對第十三嫌犯甲丙所觸犯的:
— 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7個月的徒刑。
  考慮到嫌犯犯罪前後的表現、犯罪的情節,第十三嫌犯屬於初犯,本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已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現決定暫緩2年執行對第十三嫌犯所判處的刑罰(《澳門刑法典》第48條)。
  針對第二十嫌犯甲癸所觸犯的:
— 兩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每項判處3個月的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訂罪刑幅為3個月至6個月的徒刑,考慮到第二十嫌犯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二十嫌犯5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考慮到嫌犯犯罪前後的表現、犯罪的情節,第二十嫌犯屬於初犯,本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已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現決定暫緩2年執行對第二十嫌犯所判處的刑罰(《澳門刑法典》第48條)。

  損害賠償:
  檢察院(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曾於卷宗針對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提出了民事賠償請求。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曾於卷宗針對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提出了民事賠償請求。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曾於卷宗針對第一嫌犯甲、第二嫌犯乙、第三嫌犯丙、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第十二嫌犯甲乙、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九嫌犯甲壬、第二十嫌犯甲癸、SUN CITY PROMOÇÃO DE JOGO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提出了民事賠償請求。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曾於卷宗針對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提出了民事賠償請求,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曾於卷宗針對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提出了民事賠償請求。
  合議庭於2022年9月16日在卷宗第18020頁至第18021頁背頁作出決定,將案中所有的民事賠償請求拆除出本案,且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改為以依職權裁定賠償的方式處理有關的民事賠償請求。
  該批示已轉為確定。
  隨後,檢察院(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表示不反對及同意由法院依職權裁定有關的賠償(參見卷宗第18062頁、第18112頁、第18131頁、第18148頁、第18254頁、第18722頁)。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1款規定:
  “一、如無依據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或透過獨立之民事訴訟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則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即使有關判決為無罪判決,法官亦須在判決中裁定給予一金額,以彌補所造成之損害:
  a) 該金額係為合理保護受害人之利益而須裁定者;
  b) 受害人不反對該金額;及
  c) 從審判中得到充分證據,證明依據民法之準則而裁定給予之彌補之前提成立及應裁定給予有關金額。”
  民事責任源於刑事不法行為,《澳門民法典》第477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犯他人權利或違反旨在保護他人利益之任何法律規定者,有義務就其侵犯或違反所造成之損害向被害人作出損害賠償”。
  關於辯方所提到的“賭底面”未有對案中博企造成損失的問題,本院認為,博彩在本澳是一項需依法獲得批准的特許經營業務,換言之,僅當獲許可的實體,方可以經營賭博活動。
  然而,有關嫌犯在未有依法獲得許可的情況下,隱瞞博企並私下經營博彩活動,使得參與賭博活動的客戶轉到“檯底”進行博彩,無疑令一些原則上應在“檯面”上進行的博彩活動轉到暗地裡進行,使博企無法獲得相應的收益。
  基於此,在此一過程中,是基於相關嫌犯以欺詐的手段令博企遭受損失,且所謂的“限紅”(每檯的最高投注額)也不是計算博企損失的關鍵問題,因此,本院認為辯方所提出的相關理由不成立。
  綜上,本院裁定基於相關的博企受騙而應獲得相應的賠償。
  關於辯方所提到的稅務時效的問題,雖然案中有部分的“賭底面”事實距今已多年,但不要忘記的是,按照上述所認定的事實,第一嫌犯甲等人是以犯罪集團的方式長期經營“賭底面”的活動,所以賠償所依據的基礎還應考慮犯罪集團此一不法事實。
  鑑於犯罪集團罪的追訴時效仍未屆滿,故本院認為足以認定對特區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倘若以稅務方式作計算的損失),其追訴時效至今仍未屆滿。
  此外,《澳門民法典》第491條第1款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害人獲悉或應已獲悉其擁有該權利及應負責任之人之日起經過三年時效完成,即使受害人不知損害之全部範圍亦然;但不影響自損害事實發生時起已經過有關期間而完成之一般時效”。
  在本案當中,特區政府及各輔助人都是在警方展開調查時才知悉存在詐騙的事實及相關的涉案人身份(即至少是自2021年11月起);在此情況下,案中的損害賠償權利並未有時效屆滿的問題。
  基於此,針對依職權裁定賠償的事宜,本院作出如下裁判:
  關於檢察院(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賠償部分,並考慮到當事人請求原則,它所依據的是案中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利用“賭底面”的形式不法經營賭博,並進行一系列的操作,令“六博企”、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監督人員及司法警察局未能得知彼等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導致“六博企”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並無法將真實投注額、輸贏數及毛收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如實申報,檢察院因而在控訴書當中指控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相關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收取應收的博彩稅收港幣8,260,538,294.36元。
  經詳細分析卷宗的所有資料及數據,並根據檢察院的控訴邏輯,尤其是根據已證事實第385條至第549條的事實,本院認為嫌犯甲所領導及指揮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確實至少自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間在“六博企”利用“賭底面”的形式不法經營賭博,有關行為不單對“六博企”造成損失,且由於有關“賭底面”的不法行為發生於獲澳門特區政府批給賭牌的博企所經營的娛樂場內,故此,有關事實也確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稅收構成損害。
  然而,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經營“賭底面”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的損失而載於已證事實第556條至第593條者,當中載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至少自2013年12月至2021年3月利用“賭底面”的形式不法經營賭博,彼等採取詭計,令“六博企”、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監督人員和司法警察局未能得知彼等經營“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導致“六博企”無法知悉賭客的真實總投注額,並無法將真實投注額、輸贏數及毛收入向澳門特區政府如實申報,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相關行為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收取應收的博彩稅收。
  換言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只有在“六博企”所經營的娛樂場內作出經營“賭底面”的不法行為,且令到澳門特區無法知悉相關的真實投注額、輸贏數及毛收入,才會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減少收取應收的博彩稅收。
  然而,檢察院在原控訴書第385條至第549條與第556條至第593條的事實當中,並未有描述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間在“六博企”所經營的娛樂場內作出經營“賭底面”的不法行為,所以相關的已證事實當中也無法對該等事實作出認定;故此,控訴書第564條至第566條列為未能證明的事實。
  事實上,本院認為在本案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應收博彩稅收的評稅基礎是源於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所經營的娛樂場內作出經營“賭底面”的不法行為的收益。然而,已證事實第128條至第358條及第392條至第549條所描述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澳門各娛樂場所作出的“賭底面”不法活動的次數,與已證事實第556條至第593條所描述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於“六博企”每年所作出的“賭底面”不法活動的次數不相符。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按年經營“賭底面”的不法行為的次數見下表(下述表一):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進行賭底面次數
2014
(3至12月)
1658
1681
1355
2968
877
2009
10548
2015
(全年)
2203
1384
650
3167
775
1602
9781
2016
(全年)
1142
1253
542
2043
774
1156
6910
2017
(全年)
651
1753
684
1841
695
957
6581
2018
(全年)
852
1498
569
1805
578
684
5986
2019
(全年)
439
683
346
874
307
371
3020
2020
(全年)
60
138
32
80
34
31
375
2021
(1至3月)
12
44
9
37
24
1
127
  已證事實第564條至第590條所描述關於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按年作出的“賭底面”的不法行為的次數如下表(下述表二):
已證事實編號
年份
次數
564-566
2013
2942
567-569
2014
20154
570-572
2015
10683
573-575
2016
8207
576-578
2017
8395
579-581
2018
7324
582-584
2019
4231
585-587
2020
520
588-590
1/2021-3/2021
132
  從上述兩表可見,已證事實第564條至第590條所描述的按年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所作出的“賭底面”的不法行為的次數較已證事實第392條至第549條為多;故此,本院認為有必要核實已證事實第556條至第593條所描述的博彩稅收的評稅基礎是否準確。
根據卷宗第51冊第12807頁的表格,本院留意到相關計算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規避特區政府博彩稅收金額的計算基礎是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不法得益為依據,見下表(下述表三):
日期
筆數
轉碼(港元)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
“賭底面”不法得益
2013(12月)
2,942
39,950,807,860.00元
953,351,399.70元
2014全年
20,154
278,375,213,500.00元
7,374,723,168.00元
2015全年
10,683
121,137,066,200.00元
3,488,281,209.00元
2016全年
8,207
83,007,423,270.00元
2,560,917,563.00元
2017全年
8,395
96,080,865,970.00元
2,799,004,656.00元
2018全年
7,324
128,798,304,000.00元
2,422,626,858.00元
2019全年
4,231
68,384,494,310.00元
1,780,099,075.00元
2020全年
520
7,212,370,605.00元
96,633,820.07元
2021(1-3月)
132
828,229,600.00元
45,838,085.00元
總數
62,588筆
港元823,774,775,315.00元
(約8,237.7億元)
港元21,521,475,833.77元
(約215.2億元)
簡言之,卷宗第51冊第12807頁右邊表格,即博彩監察協調局根據司法警察局所提供的數據,按照法律法規計算特區政府的最低損失的表格,是以該頁的左邊表格(與上述表三相同)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不法得益去計算博彩特別稅35%,以2015年為例,即以左表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不法得益3,488,281,209.00港元*35%=1,220,898,423.15港元。
事實上,本院認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利用“賭底面”的形式於“六博企”的娛樂場內不法經營賭博,而其“賭底面”的不法得益,正正是卷宗第48冊第12040頁至第12042頁的表格所顯示的輸贏數。
本院透過簡單的數學運算方式,將“六博企”自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的輸贏數按年相加,並不能得出表三所載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的各年不法得益的相同總額,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按年於“六博企”的娛樂場進行“賭底面”的輸贏數見下表(下述表四):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輸嬴數
2014
(3至12月)
$890,960,000.00
$800,642,716.83
$1,061,265,374.62
$1,320,377,640.75
$321,731,537.78
$618,362,008.00
$5,013,339,277.98
2015
(全年)
$648,248,070.00
$1,019,672,704.87
$318,548,808.79
$970,196,778.83
-$326,196,174.72
$568,116,602.31
$3,198,586,790.08
2016
(全年)
$416,643,316.00
$393,277,343.00
$293,955,130.29
$660,639,914.69
$290,144,260.54
$320,593,077.18
$2,375,253,041.70
2017
(全年)
$209,370,726.00
$733,891,105.32
$366,562,894.55
$899,762,909.44
$151,357,829.41
$396,997,320.85
$2,757,942,785.57
2018
(全年)
$343,470,040.00
$760,682,607.73
$306,375,366.99
$334,381,708.31
$65,310,044.45
$199,825,686.84
$2,010,045,454.32
2019
(全年)
$97,702,926.00
$574,198,327.74
$105,473,701.36
$495,010,849.10
$146,820,182.56
$64,644,338.97
$1,483,850,325.73
2020
(全年)
$42,217,124.00
$39,652,435.31
-$9,209,681.95
$2,526,978.11
$5,662,722.41
$33,183,568.00
$114,033,145.88
2021
(1至3月)
$4,250,395.00
$10,816,500.00
$1,354,900.00
$17,421,750.00
$2,994,540.00
$9,000,000.00
$45,838,085.00
總數






$16,998,888,906.26
以2015年為例,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進行“賭底面”不法活動的輸贏數與表三中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不法得益的金額有差距,差距為289,694,418.92 24。對此,經分析相關附件及第48冊第12038頁至第12046頁的報告,本院認為表三中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不法得益包括了一些未能成功比對(如沒有指出進行“賭底面”的具體場所,即僅表示在澳門進行,但無記載是“六博企”中的那一個娛樂場)的YTA單的金額;因此,相關金額是沒有納入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進行“賭底面”不法活動的輸贏數當中,相關差額見下表(下述表五):
年份
不法經營賭博集團的不法得益
六博企總輸贏數
差額
2015全年
3,488,281,209.00元
$3,198,586,790.08
289,694,418.92
2016全年
2,560,917,563.00元
$2,375,253,041.70
185,664,521.30
2017全年
2,799,004,656.00元
$2,757,942,785.57
41,061,870.43
2018全年
2,422,626,858.00元
$2,010,045,454.32
412,581,403.68
2019全年
1,780,099,075.00元
$1,483,850,325.73
296,248,749.27
2020全年
96,633,820.07元
$114,033,145.88
- 17,399,325.81
2021(1-3月)
45,838,085.00元
$45,838,085.00
0.00
註:由於表三和表四所表述的時間有分別,故只以共通的時間作對比。
因此,本院認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規避特區政府博彩稅收金額的計算基礎應是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六博企”所經營的娛樂場內作出經營“賭底面”的不法行為的收益較為準確及客觀,即表四的輸贏數,按照卷宗第51冊第12809頁的註釋去計算,本院認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所規避的特區政府博彩稅收金額如下表(下述表六):

六博企總輸贏數
博彩特別稅35% (港元)
博彩經營毛收入1.4%-2.4%的撥款(港元)
博彩經營毛收入1.6%的撥款(港元)
博彩中介人佣金(港元)25
規避的特區政府博彩稅收金額 (港元)
2014
(3至12月)
5,013,339,277.98
1,754,668,747.29
70,186,749.89
80,213,428.45
17,651,054.53
1,922,719,980.16
2015
全年
3,198,586,790.08
1,119,505,376.53
44,780,215.06
51,177,388.64
11,361,834.23
1,226,824,814.46
2016
全年
2,375,253,041.70
831,338,564.60
33,253,542.58
38,004,048.67
7,576,409.43
910,172,565.28
2017
全年
2,757,942,785.57
965,279,974.95
38,611,199.00
44,127,084.57
8,048,484.62
1,056,066,743.14
2018
全年
2,010,045,454.32
703,515,909.01
28,140,636.36
32,160,727.27
11,350,639.09
775,167,911.73
2019
全年
1,483,850,325.73
519,347,614.01
20,773,904.56
23,741,605.21
5,373,741.24
569,236,865.02
2020
全年
114,033,145.88
39,911,601.06
1,596,464.04
1,824,530.33
486,310.90
43,818,906.33
2021
(1-3月)
45,838,085.00
16,043,329.75
641,733.19
733,409.36
82,822.96
17,501,295.26
總額





6,522,350,455.16
基於此,本院由於認為控訴書第128條至第358條及第385條至第549條未有描述關於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於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間,在“六博企”所經營的娛樂場內作出經營“賭底面”的不法行為,故第564條至第566條因缺乏相關客觀事實而未能證實,故此,本院認為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損失金額應根據表六的金額作出認定。
根據上述的已證事實,由於已足以認定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至少自2014年3月至2021年3月於“六博企”所經營的娛樂場所作出“賭底面”的不法活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博彩稅收構成損害,而作出相關犯罪行為的嫌犯包括: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故彼等應負有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已證事實亦足以認定上述行為對相關博企公司的收益造成損害。
  基於此,本院依職權裁定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以連帶方式:
1)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付合共港幣6,522,350,455.16元(港幣陸拾伍億貳仟貳佰叁拾伍萬零肆佰伍拾伍元壹角陸分);
2) 向「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港幣349,021,364.02元(港幣叁億肆仟玖佰零貳萬壹仟叁佰陸拾肆元貳分);
3) 向「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港幣770,961,783.18元(港幣柒億柒仟零玖拾陸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壹角捌分);
4) 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港幣295,008,057.55元(港幣貳億玖仟伍佰萬捌仟零伍拾柒元伍角伍分);
5) 向「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港幣559,068,365.04元(伍億伍仟玖佰零陸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肆分);
6) 向「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港幣178,222,494.98元(壹億柒仟捌佰貳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玖角捌分)。
  作為案中“賭底面”的犯罪行為對上述相關實體所作出的財產損害賠償,並須連同由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直至完全支付為止的法定利息。

四、判決
  綜上所述,本院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3條、第355條(經第9/2013號法律所修改)及第356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 指控第九嫌犯壬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澳門刑法典》第288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犯罪集團罪」),判處罪名不成立。
  2) 指控第十嫌犯癸、第十二嫌犯甲乙、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澳門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犯罪集團罪」),均判處罪名不成立。
  3) 指控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第十七嫌犯甲庚、第十八嫌犯甲辛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均判處罪名不成立。
  4) 指控第一嫌犯甲、第八嫌犯辛、第九嫌犯壬、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共犯),均判處罪名不成立。
  5) 第十九嫌犯甲壬及二十一嫌犯乙甲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共犯),因相關的追訴時效已在法院接收本案前屆滿,故宣告對該兩名嫌犯的前述犯罪其刑事追訴權終止。
  6) 針對指控第一嫌犯甲餘下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一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2年的徒刑;
  第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6個月的徒刑;
  第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5年的徒刑;
  第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
  第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一嫌犯甲18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7) 針對指控第二嫌犯乙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二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9年的徒刑;
  第二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二嫌犯乙1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8) 針對指控第三嫌犯丙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三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9年的徒刑;
  第三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三嫌犯丙1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9) 針對指控第四嫌犯丁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四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6個月的徒刑;
  第四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的徒刑;
  第四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4年的徒刑;
  第四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
  第四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四嫌犯丁15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10) 針對指控第五嫌犯戊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五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1年的徒刑;
  第五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3個月的徒刑;
  第五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5年的徒刑;
  第五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五嫌犯戊15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11) 針對指控第六嫌犯己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六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6個月的徒刑;
  第六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的徒刑;
  第六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4年的徒刑;
  第六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
  第六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六嫌犯己15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12) 針對指控第七嫌犯庚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七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6個月的徒刑;
  第七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九十七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的徒刑;
  第七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4年的徒刑;
  第七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
  第七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七嫌犯庚14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13) 針對指控第八嫌犯辛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八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6個月的徒刑;
  第八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的徒刑;
  第八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4年的徒刑;
  第八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
  第八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八嫌犯辛15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14) 針對第十嫌犯癸的犯罪行為,判處:
  第十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7個月的徒刑,准予暫緩2年執行。
  15) 針對指控第十一嫌犯甲甲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十一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經第2/2006號法律所修改)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7年的徒刑;
  第十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百零三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每項判處1年的徒刑;
  第十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十四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每項判處4年的徒刑;
  第十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共犯),每項判處2年的徒刑;
  第十一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第十一嫌犯甲甲9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16) 針對第十二嫌犯甲乙的犯罪行為,判處:
  第十二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7個月的徒刑,准予暫緩2年執行。
  17) 針對第十三嫌犯甲丙的犯罪行為,判處:
  第十三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共犯),判處7個月的徒刑,准予暫緩2年執行。
  18) 針對指控第二十嫌犯甲癸的犯罪行為,合共改判為:
  第二十嫌犯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每項判處3個月的徒刑。
  兩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二十嫌犯甲癸5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准予暫緩2年執行。
  19) (刑事部分)判處每名輔助人各需繳納20個計算單位(20UC)的司法費。
  20) (刑事部分)第九嫌犯壬、第十四嫌犯甲丁、第十五嫌犯甲戊、第十六嫌犯甲己、第十七嫌犯甲庚、第十八嫌犯甲辛、第十九嫌犯甲壬、第二十一嫌犯乙甲均無訴訟費用的負擔。
  21) (刑事部分)判處第一嫌犯甲、第二嫌犯乙、第三嫌犯丙、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嫌犯癸、第十一嫌犯甲甲、第十二嫌犯甲乙、第十三嫌犯甲丙、第二十嫌犯甲癸各須繳納500澳門元,用於保護暴力犯罪受害人(1998年8月17日頒佈的第6/98/M號法律第24條第2款規定)。
  22) (刑事部分)判處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各須負擔200個計算單位(200UC)的司法費(《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1條第1款a項及第2款)。
  23) (刑事部分)判處第二嫌犯乙、第三嫌犯丙各須負擔100個計算單位(100UC)的司法費(《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1條第1款a項及第2款)。
  24) (刑事部分)判處第十嫌犯癸、第十二嫌犯甲乙、第十三嫌犯甲丙、第二十嫌犯甲癸各須負擔20個計算單位(20UC)的司法費(《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1條第1款a項)。
  25) (刑事部分)判處第一嫌犯甲、第二嫌犯乙、第三嫌犯丙、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嫌犯癸、第十一嫌犯甲甲、第十二嫌犯甲乙、第十三嫌犯甲丙、第二十嫌犯甲癸須按上述司法費的比例支付其他的訴訟費用負擔。
  26) 第九嫌犯的指派辯護人費用訂為15,000澳門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27) 第十四嫌犯的指派辯護人費用訂為15,000澳門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28) 第十五嫌犯的指派辯護人費用訂為8,000澳門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29) 第十六嫌犯的指派辯護人費用訂為8,000澳門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30) 第十七嫌犯的指派辯護人費用訂為8,000澳門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31) 第十九嫌犯的指派辯護人費用訂為8,000澳門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32) 第二十一嫌犯的指派辯護人費用訂為8,000澳門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33) 依職權裁定第一嫌犯甲、第四嫌犯丁、第五嫌犯戊、第六嫌犯己、第七嫌犯庚、第八嫌犯辛、第十一嫌犯甲甲以連帶方式:
—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付合共港幣6,522,350,455.16元(港幣陸拾伍億貳仟貳佰叁拾伍萬零肆佰伍拾伍元壹角陸分);
— 向「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港幣349,021,364.02元(港幣叁億肆仟玖佰零貳萬壹仟叁佰陸拾肆元貳分);
— 向「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港幣770,961,783.18元(港幣柒億柒仟零玖拾陸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壹角捌分);
— 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港幣295,008,057.55元(港幣貳億玖仟伍佰萬捌仟零伍拾柒元伍角伍分);
— 向「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港幣559,068,365.04元(港幣伍億伍仟玖佰零陸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肆分);
— 向「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港幣178,222,494.98元(港幣壹億柒仟捌佰貳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玖角捌分)。
  作為案中“賭底面”的犯罪行為對上述相關實體所作出的財產損害賠償,並須連同由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直至完全支付為止的法定利息。

  根據法律規定作出通知。
  通知有關人士,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收到本判決通知之日起20日的法定期間內(經第9/2013號法律所修改),透過指派律師或自行委託律師,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提請上訴,申請書交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送交刑事紀錄登記表。
發出拘留命令狀,以便將第八嫌犯帶到法院接收判決的通知(屆時須通知其上訴的權利,並將向嫌犯通知判決一事告知其辯護人,以便能適時行使上訴權)。
判決確定後,提取本判決的證明書,送交第CR3-22-0038-PCC號卷宗,以作適當處理,待本判決確定後,適時再考慮倘有的刑罰競合的問題。
  關於卷宗的扣押物,作如下處理:
— 待本判決確定後,按卷宗第14611頁背頁檢察院的聲請處理當中所指的扣押物;
— 針對卷宗所扣押的港幣500萬元,鑑於司警證人表示已另立相應的卷宗對該筆款項進行調查,故此,就該筆款項,先交由檢察院發表意見,再作處理;
— 由於案件所涉及的資料眾多,故此,關於卷宗倘有的、其餘的扣押物,則於判決確定後,再作出處理。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c)項的規定,宣告對第九嫌犯、第十四嫌犯至第十九嫌犯、第二十一嫌犯所實施的強制措施立即消滅。
  判決確定後,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d)項的規定,宣告對第一嫌犯至第八嫌犯、第十嫌犯至第十三嫌犯、第二十嫌犯所實施的強制措施消滅;關於提交了擔保金的嫌犯,倘若沒有其他充公擔保金的理由,則在其付清本案所判處的費用及賠償後,方予返還。

2023年1月18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官 法官(主席) 法官
   李偉成 盧映霞 朱嘉倩

1 參見卷宗第10691頁。
2 參見卷宗第2361頁。
3 參見卷宗第1921頁。
4 參見第17479頁。
5 該嫌犯未有在檢察院錄取聲明。
6 該嫌犯未有在檢察院錄取聲明。
7 檢察院表示免除聽取該名證人,第六嫌犯及第十八嫌犯的辯護人表示不免除聽取該名證人。
8 檢察院代表表示免除聽取該名證人,XXX律師表示不免除聽取該證人。
9 同上註釋。
10 同上註釋。
11 《澳門刑法典》第7條規定:“行為人作出全部或部分行為之地,即使係以共同犯罪之任一方式作出行為者,或如屬不作為之情況,行為人應作出行為之地,均視為作出事實之地;產生符合罪狀之結果之地,亦視為作出事實之地”。
12 該名嫌犯在此之前所作的聲明並非以嫌犯的身份作出。
13 針對已證事實當中只能證明在2016年11月實施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由於無法確定該月的具體犯案日期,基於存疑無罪的原則(即未能確定是在2016年11月27日後實施),故也作追訴時效屆滿處理。
14 由於當中所涉及的事實眾多,且考慮到需依據每項事實不同的實施日期進行計算,計算方式也只屬依法進行的簡單數學運算,所以在此便不一一盡錄相關之事實內容。
15 針對已證事實當中只能證明在2017年4月實施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由於無法確定該月的具體犯案日期,故基於存疑無罪的原則(即未能確定是在2017年4月10日後實施),故也作追訴時效屆滿處理。
16 由於當中所涉及的事實眾多,且考慮到需依據每項事實不同的實施日期進行計算,計算方式也只屬依法進行的簡單數學運算,所以在此便不一一盡錄相關之事實內容。
17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1條第2款所規定之上限。
18 同上註釋。
19 同上註釋。
20 同上註釋。
21 同上註釋。
22 同上註釋。
23 同上註釋。
24 = 3,488,281,209.00 - 3,198,586,790.08。
25 卷宗第51冊第12807頁所載的博彩中介人佣金為澳門元,但有關規避的特區政府博彩稅收金額為港元,且經核實後,有關博彩中介人佣金換算為港元後才是相關表格內的博彩稅收金額總和,故本院直接以港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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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2-22-0147-PCC   第140頁,共3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