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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022號案 日期:2022年10月19日
(司法裁判的上訴)
主題: 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重複陳述及結論


摘要
  一、(本)——司法裁判的——上訴的“標的”已不(再)是在其先前提起的司法上訴中向中級法院提出質疑的“行政行為”,而是該法院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中的決定,因此,不應當——完全——複製其在之前的司法上訴中所提出的主張。
  二、如果在針對中級法院在司法上訴案中所作之決定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中,上訴人僅重複其在司法上訴中所使用的理據,沒有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為裁定司法上訴敗訴所使用的理據提出質疑,那麼司法裁判的上訴的決定只能裁定此上訴敗訴,無需對所使用的理據是否成立作出審理。
裁判書制作法官
司徒民正

第84/2022號案
(司法裁判的上訴)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


  概述
  一、甲(A),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針對檢察官委員會於2021年6月11日對其科處撤職紀律處分的決議提起司法上訴(見第2頁至第43頁,連同將在下文提及的頁碼,相關內容為所有法律效力在此視為已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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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法院透過2022年4月28日(第624/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適時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見第138頁至第158頁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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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上訴人不服,現提起本上訴,堅持請求撤銷上述檢察官委員會的處分決議(見第166頁至第2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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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訴實體作出答覆,主張完全確認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見第210頁至第221頁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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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院司法官在檢閱卷宗後發表意見,同樣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見第232頁至第232頁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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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當進行法定程序,沒有任何阻卻審理的事由,接下來作出審理。
  理由說明
  事實
  二、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作為已認定事實列出的事實已經確定,在此將其視為完全轉錄(見第143頁背頁至第153頁背頁)。
  法律
  三、從上文所述的內容中可以看到,甲針對中級法院裁定其(之前提起的)司法上訴敗訴並確認檢察官委員會對其科處撤職紀律處分之決議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
  經分析上訴人在本上訴中提交的上訴陳述及其結論,可以看出上訴人以如下方式提出了其上訴依據,聲稱:
  “本上訴是以被上訴行政行為沾染不屬作出行為者所屬法人之職責範圍之行為、紀律程序之時效已完成、欠缺理由說明,及違反法律之瑕疵而提起”(見結論3)。
  經分析上訴人在當時提交給中級法院的理由陳述和“結論”的內容(見第31頁至第42頁),我們發現這些“瑕疵”與其在先前提起的司法上訴中提出的那些“瑕疵”完全相同,上訴人現在只不過是在重複其之前的那些主張,並沒有增加或是提及中級法院在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所決定和載明的任何內容。那麼現在就要來分析上訴人在之前和現在提起的上訴中所列出的“結論”(見第31頁至第42頁及第196頁至第207頁),其實它們在“內容”和“條文數目”上是完全一樣的(共34條,仿佛被上訴裁判根本不存在一樣……)。
  不容忽視的是,本——司法裁判的——上訴的“標的”已不(再)是在其先前提起的司法上訴中被質疑的經中級法院審查的“行政行為”,而是確認了上述行政行為的合議庭裁判中的決定,因此,不應當——完全——複製其在之前的司法上訴中所提出的主張,否則就會使上訴法院淪為第一審法院。
  其實,就相同“問題”,本終審法院曾指出:
“如果在針對中級法院在司法上訴案中所作之決定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中,(這兩宗上訴)的上訴人僅重複其在司法上訴中所使用的理據,沒有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為 (1)不審理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和 (2)裁定司法上訴敗訴所使用的理據提出質疑,那麼司法裁判的上訴的決定只能裁定此上訴敗訴,無需對所使用的理據是否成立作出審理”(見2016年5月25日第10/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亦見於2020年5月20日第33/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這樣,鑒於(我們認為以上裁決是正確的),且本案正是屬於這種情況,因此本上訴案的解決方案已經不言自明。
  
  決定
  四、綜上所述,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10個計算單位。
  作出登記及通知。
  澳門,2022年10月19日
  
法官︰司徒民正(裁判書制作法官)
岑浩輝
宋敏莉

出席評議會的檢察院司法官:鄧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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