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甲針對中級法院於2008年10月30日在第450/2008號上訴案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指稱在同一法律問題上,上述裁判與由該同一法院於2007年6月14日在第437/2006號上訴案中所作合議庭裁判相對立。
  根據上訴人觀點,法律觀點有分歧的問題如下:
  被上訴之裁判決定:
  -行賄者將賄款交予受賄公務員(先前罪行)已構成清洗黑錢罪;
  而在中級法院於2007年6月14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作為理據之裁判)中則決定:
  -當支付由綁架所得來的金錢屬於先前或之前罪行實施階段之行為時,該行為不構成清洗黑錢罪。
  因此,從上訴人角度看,兩個合議庭裁判中出現對立的法律問題為:
  -在一個案件中決定,支付先於清洗黑錢罪的犯罪金錢行為不構成清洗黑錢罪;
  -而在第二個案件中卻決定,支付先於清洗黑錢罪的犯罪金錢行為構成清洗黑錢罪。
  檢察院作出回覆,認為基於以下理由應拒絶上訴:
  -在作為理據之裁判中,並沒有證明存在實施清洗黑錢罪的行為,因此而明確排除了本身之犯罪未遂;
  -在被上訴之裁判中,認為該等實施行為已經完成;
  -因此不存在重大之對立情況,因為針對同一法律規定,兩裁判沒有作出不同含義之理解;
  -上訴應被拒絶。
  在本院,助理檢察長維持了檢察院原來所持的立場。
  
  
  二、理據
  1. 在刑事程序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前提要件
  必須作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23條第1款所指的決定,也就是說,是決定上訴程序應繼續進行,還是由於出現使上訴不可受理的理由或由於不存在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的情況而應駁回上訴。
  經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第73條引入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19條規定:
“第四百一十九條
上訴的依據
  一、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終審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二、如中級法院所宣示的合議庭裁判與同一法院或終審法院的另一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且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得根據上款的規定提起上訴,但當該合議庭裁判所載的指引跟終審法院先前所定出的司法見解一致時除外。
  三、在該兩個合議庭裁判宣示之間的時間內,如無出現直接或間接影響受爭論法律問題的解決的法律變更,則該等合議庭裁判視為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宣示。
  四、僅得以先前已確定的合議庭裁判作為上訴的依據”。
  現在要了解:
  -是否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作出了兩個合議庭裁判;
  -這兩個裁判是否是在同一法規範圍內作出的;
  -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是否在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之前作出,是否已確定;
  -是否不得對被上訴的裁判提起平常上訴;
  -上訴是否在最後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確定之日起30日之內提起(《刑事訴訟法典》第420條第1款)。
  
  2. 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作出了兩個合議庭裁判
  關於所涉問題的要件──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作出了兩個合議庭裁判──一直以來認為:
  有關的裁判應是不同的,對立的,但不必然是矛盾的。
  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在一個裁判中看到默示地接納一個與另一個裁判抵觸的理論是不足够的。
  由兩個裁判所決定的問題應是相同的,而不僅僅是相類似的,關於此點,一直以來均認為有關裁判所立足之基本事實,就是說對法律問題的解決結果來講是核心和必需的事實應該是相同的。
  出現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基本的問題,也就是說,就具體案件的裁判而言,有關之法律問題應是決定性的。
  處於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法律問題,不可以是一個事實問題,這是因為通常來講,終審法院不審理事實事宜。
  
  3. 本案的情況
  我們已具備條件去決定,針對同一法律問題,是否存在其解決辦法相對立的兩個裁判。
  2008年10月30日的被上訴裁判認為,在該案中1,行賄者將賄款交予受賄政府官員(先前罪行)已構成清洗黑錢罪。
  但沒有出現上訴人所提出的對立,原因很簡單,作為理據的2007年6月14日的裁判並沒有決定,當支付由綁架所得來的金錢屬於先前或之前罪行實施階段之行為時,該行為不構成清洗黑錢罪。
  在所提到的裁判中,中級法院沒有作出上訴人所指稱的宣示。
  在這一作為理據的裁判中,中級法院認為嫌犯們還沒有取得由先行犯罪即綁架所得來的金錢,因此不存在任何清洗黑錢罪的實施行為。所以,在同一裁判中提到,甚至不構成清洗黑錢罪的犯罪未逐。
  眾所周知,只有在行為人已作出了犯罪之實施行為(至少一個),但罪行未能實施者,才有犯罪未遂(《刑法典》第21條第1款)。
  但2007年6月14日的裁判從未明示或默示確認支付由綁架所得來的金錢屬於先前或之前罪行實施階段之行為時,該行為不構成清洗黑錢罪。
  因此,就同一法律問題,兩個合議庭裁判中不存在任何互相對立的情況,故欠缺可以讓終審法院作出統一司法見解的基本要件。
  這樣就不必對上訴的其他要件作出審議了。
  
  
  三、決定
  綜上所述,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2009年3月11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制作法官)- 岑浩輝 - 朱健
  
1 就是說,可以得出的法律學說是,中級法院認為行賄者將賄款交予受賄者(先前罪行)可構成清洗黑錢罪(只要證實存在該罪狀之構成要素)。
---------------

------------------------------------------------------------

---------------

------------------------------------------------------------

第6/2009號案 第1頁

第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