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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



選舉司法上訴
第 31 / 2009 號

上訴人:葉榮發(立法會選舉第五候選名單改革創新聯盟受託人)









  
  一、概述
  葉榮發,以立法會選舉第五候選名單改革創新聯盟受託人的身份,針對總核算委員會對其向該委員會提出的異議所作的決議提起了本選舉司法上訴,請求把所有在選票空格以外蓋印或甚至所蓋之印根本沒有接觸空格的選票視為廢票。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38條第3款的規定,將本上訴請求書通知了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其中第二組的受託人提交了回應。
  
  在總核算期間,第五候選名單改革創新聯盟的第一候選人向總核算委員會提出了異議,認為數千張被宣告有效的選票,由於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65條第3款和第4款、第120條第1款第4項和第2款訂定的標準應被視為廢票。
  
  總核算委員會經議決後認為,總核算工作所採取的劃分廢票與有效票的準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20條第2款的立法精神,而且符合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事先所確立的準則,同時總核算委員會在開始總核算之前所訂的準則,僅僅是對選舉管理委員會所定準則的補充,所以決定不接納聲明異議人所提出的請求。
  
  總核算記錄記載了下列內容:
  “在總核算工作正式開始之前,總核算委員會成員舉行了內部會議,按照選舉法第131條第1款的規定,預先確立了審查爭議票及覆核廢票的統一標準。目的在於對選舉管理委員會之前確定的標準作出必要的補充。
  總核算委員會訂立上述劃一標準的理由是:第一,遵守和體現選舉法第65條第3款和第120條的立法精神;第二,尊重選民的投票意向;第三,與選舉管理委員會之前確定的標準保持一致。”
  “按照上述標準,總核算委員會審查了異議或抗議所針對的全部選票,並作出決定,而且覆核了被視為廢票的全部選票。
  總核算委員會依據選舉法第131條第2款的規定,對投票站的點算結果作了必要的更正,更正的內容皆已載入‘總核算結果’中。”
  
  
  
  二、理據
  (一)終審法院的審判權
  本上訴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1第136條及續後各條(下列條文如沒有指出所屬法規名稱均為該法律)提出,且針對在本月20日舉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的核算程序。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94條的規定,選舉訴訟具有完全審判權的性質。
  根據該原則,在這種行政訴訟程序中,法院並不只限於審查被質疑的選舉行為的效力及在出現不合法性時宣告相關的法律後果,而且可就行為所針對的事項作出最終決定。
  
  
  (二)判定選票無效的標準
  在本案中,上訴人針對總核算委員會把所有在空格以外蓋印或所蓋之印根本沒有接觸空格的投票視為有效票的決定提出質疑。
  
  現在討論的是判定選票在什麼情況下視為廢票的標準。
  
  關於廢票,第120條規定:
  “一、下列情況的選票等同廢票:
  (一)在一個以上的方格內填劃,或對所填劃的方格有疑問;
  (二)在已放棄競選的名單的相應方格內填劃;
  (三)在選票上作出任何撕剪,繪劃,塗改或寫上任何字句;
  (四)採用不同於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或第四款所規定的填劃方式。
  二、如選民或投票人以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方式填票,即使未能完整地填劃或有關標記超越方格範圍,但毫無疑問能表達出選民的意向者,均不視為廢票。”
  
  關於該條第1款第1至3項規定的情況在本案中沒有產生疑問。
  
  關於該款第4項的情況,應考慮第65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
  “三、選票上所載的每一名單的同一方向,均有一空白方格,以便投票人填上“(”、“+”或“X”符號表明其所選取的名單。
  四、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可透過選舉指引訂定選民須使用的填票專用工具。”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確實在2009年8月17日的會議上發出了第5/CAEAL/2009號指引,確定必須使用印章填劃選票:
  “1. 選民在2009年9月20日舉行之立法會選舉中按立法會選舉法第110條第2款之規定選投候選名單時,必須使用選管會提供之放置於劃票間內之專用印章。
  2. 在選票上蓋印後,須在劃票間內把選票向內對摺兩次,方可離開劃票間。
  3. 不使用選管會提供的專用印章填劃的選票一律視作廢票。”
  
  另一方面,第110條第2款規定“選民或投票人......在其選投的候選名單的相應方格內按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標示又或不作任何標示,......”。
  這樣,根據上述三個條款,要選票能在法律上視為有效,選民或投票人必須在選票中有關候選名單的空白方格內,以第65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方式,即以“(”、“+”或“X”中的其中一個符號,或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通過指引規定的專用工具填劃選票。
  由於在本屆立法會選舉中,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了指引,決定只能以選管會提供的印章填劃選票,僅當以該印章以及在相應候選名單的空格內填劃的選票才是有效的,以任何其他方式填劃的選票均為廢票。
  
  當未能完整地填劃符號或有關標記超越方格範圍,如果能毫無疑問地顯示選民的意向時,只要選票是以第65條規定的方式填劃,該選票為有效。
  所以,法律允許未能完整地填劃符號或有關標記超越空白方格範圍,但為使選票視為有效,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 在相應候選名單的空格內填劃選票;
  - 以第65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方式,即以“(”、“+”或“X”中的其中一個符號,或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通過指引規定的專用工具填劃選票;
  - 能毫無疑問地顯示投票人的意向。
  
  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均使選票成為廢票。所以,如果標記是在空白方格外標示,例如在印有候選名單的編號、徽號和名稱的方格,或在選票的任何其他空白處標示出,由於違反第110條第2款和第65條第3款的規定,根據第120條第1款第4項,有關選票為廢票。
  
  因此,應撤銷總核算委員會對各票站送交的(被提出異議或抗議,以及被視為廢票的)選票採取了有別於上面闡述的標準所作的決議。
  
  
  (三) 檢視所有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送交的選票
  撤銷了總核算委員會上述決議的部份,終審法院應重新審查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送交的全部6539張已由總核算委員會覆核的選票。
  
  終審法院在適用第65條第3款和第4款、第110條第2款和第120條訂定的標準以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第5/CAEAL/2009號指引,對上述6539張選票重新審議後,確定41張為有效票,6498張為廢票。
  
  現確定為有效的選票屬下列候選名單:
候選名單
得票數目
第一組 - 澳粵同盟
7
第二組 - 新希望
6
第三組 - 同建盟
5
第四組 - 民主昌
1
第五組 - 革新盟
2
第六組 - 公民
0
第七組 - 民聯
7
第八組 - 社會公義
0
第九組 - 民主起動
1
第十組 - 澳發新連盟
0
第十一組 - 社民陣
0
第十二組 - 同心
9
第十三組 - 群力
2
第十四組 - 齊建澳
0
第十五組 - 民主新
1
第十六組 - 親民
0
  
  
  
  三、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本選舉司法上訴勝訴,並因此撤銷總核算委員會在2009年9月21至22日,對各票站送交的選票採取了有別於在本裁判確定的標準所作的決議部份。
  對送交的6539張選票裁定41張為有效票,6498張為廢票。
  
  有效選票屬下列候選名單:
候選名單
得票數目
第一組 - 澳粵同盟
7
第二組 - 新希望
6
第三組 - 同建盟
5
第四組 - 民主昌
1
第五組 - 革新盟
2
第六組 - 公民
0
第七組 - 民聯
7
第八組 - 社會公義
0
第九組 - 民主起動
1
第十組 - 澳發新連盟
0
第十一組 - 社民陣
0
第十二組 - 同心
9
第十三組 - 群力
2
第十四組 - 齊建澳
0
第十五組 - 民主新
1
第十六組 - 親民
0
  
  根據本合議庭裁判的裁定制作的下列附表作為其組成部份:
  - 終審法院判定為有效的選票;
  - 立法會選舉中直接選舉的投票結果;
  - 每一候選名單所得議席總數。
  本案不科處訴訟費用。
  為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35條第2款的效力,制作本裁判書的證明書並送交終審法院院長,以便核實是次選舉結果。
  通知行政長官、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主席及各候選名單。




           法官:朱健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
岑浩輝
      
      2009年9月28日。
終審法院判定為有效的選票

投票站
候選名單
組別
名稱
第一組—澳粵同盟
第二組—新希望
第三組—同力建設聯盟
第四組—民主昌澳門
第五組—改革創新聯盟
第六組—公民監察
第七組—澳門民聯協進會
第八組—社會公義
第九組—民主起動
第十組—澳門發展新連盟
第十一組—社會民主陣線
第十二組—同心協進會
第十三組—群力促進會
第十四組—齊聲建澳門
第十五組—民主新澳門
第十六組—親民愛群協會
小計
1
巴波沙中葡小學
















0
2
永添中葡幼稚園
5
2
2

1











10
3
澳門浸信中學(中學部)
















0
4
青洲小學











1




1
5
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











1




1
6
中葡職業技術學校
1

1













2
7
化地瑪聖母女學校

1


1

1





1



4
8
望廈體育館
















0
9
勞工子弟學校幼稚園



1


1




2
1



5
10
嘉諾撒聖心中學

1
1



4




3


1

10
11
鏡平學校(小學部)






1




1




2
12
聖保祿學校
















0
13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分校)
















0
14
沙梨頭坊眾學校
















0
15
澳門培正中學
















0
16
鮑思高粵華小學
















0
17
東南學校(中學部)


1













1
18
濠江中學附屬小學

1









1




2
19
利瑪竇中學(中學部)








1







1
20
塔石體育館
















0
21
澳門綜藝館主場館
















0
22
海星中學分校(印務局旁)
















0
23
澳門葡文學校
















0
24
慈幼中學

1














1
25
海星中學
















0
26
澳門運動場
1















1
27
路環中葡小學
















0
28
澳門監獄
















0
總數
7
6
5
1
2
0
7
0
1
0
0
9
2
0
1
0
41

2009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
直接選舉
各投票區結果


澳門
氹仔
路環
合計
投票地點數目
25
1
2
28
選民總數
231491
15675
1542
248708
已投票選民
138963
9034
1009
149006
無投票選民
92528
6641
533
99702
有效票
132106
8765
926
141797
空白票
643
53
15
711
廢票
6214
216
68
6498
候選名單
得票數目
組別
名稱
澳門
氹仔
路環
合計
1
澳粵同盟
9959
356
33
10348
2
新希望
11286
1510
112
12908
3
同力建設聯盟
4926
338
125
5389
4
民主昌澳門
15364
991
69
16424
5
改革創新聯盟
7257
516
84
7857
6
公民監察
4733
573
23
5329
7
澳門民聯協進會
16151
713
150
17014
8
社會公義
1464
152
11
1627
9
民主起動
1085
48
8
1141
10
澳門發展新連盟
13374
690
35
14099
11
社會民主陣線
236
20
0
256
12
同心協進會
20059
970
69
21098
13
群力促進會
13182
767
95
14044
14
齊聲建澳門
740
151
14
905
15
民主新澳門
10256
727
41
11024
16
親民愛群協會
2034
243
57
2334


2009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
直接選舉
議席分配

候選名單
得票
除一
除二
得議席數
組別
名稱




1
澳粵同盟
10348
10348
5174.0
1
2
新希望
12908
12908
6454.0
1
3
同力建設聯盟
5389
5389
2694.5
0
4
民主昌澳門
16424
16424
8212.0
2
5
改革創新聯盟
7857
7857
3928.5
1
6
公民監察
5329
5329
2664.5
0
7
澳門民聯協進會
17014
17014
8507.0
2
8
社會公義
1627
1627
813.5
0
9
民主起動
1141
1141
570.5
0
10
澳門發展新連盟
14099
14099
7049.5
1
11
社會民主陣線
256
256
128.0
0
12
同心協進會
21098
21098
10549.0
2
13
群力促進會
14044
14044
7022.0
1
14
齊聲建澳門
905
905
452.5
0
15
民主新澳門
11024
11024
5512.0
1
16
親民愛群協會
2334
2334
1167.0
0

1 由第3/2001號法律通過,被第11/2008號法律修改,並在2009年1月5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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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 / 2009號案 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