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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履行金錢債務案第PC1-13-0289-COP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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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原告甲針對被告[傢俬中心]個人企業主乙向本法院提起輕微民事案件訴訟,要求判處被告退回購買油壓床及床褥費用合共澳門幣4,150.00圓、自提起訴訟至付清之日的法定利息及訴訟費用和職業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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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傢俬中心]個人企業主乙已被傳喚,並在法定期間作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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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庭對此案有管轄權。
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正當性。
沒有無效、抗辯或妨礙審理本案實體問題且依職權須即時解決的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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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庭審獲證事實如下:
本法庭根據本卷宗所載之書證、被告證人證詞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後作出判斷,並認定下列得以證實並成為判決依據的重要事實:
1. 被告乙是位於[地址]的[傢俬中心]個人企業主。
2. 2013年4月3日下午原告甲前往[傢俬中心]選購傢具。
3. 原告向被告職員表示欲購買油壓床及床褥,被告職員向原告展示各款油壓床及床褥,當時店舖內有4尺X6尺、4尺半X6尺及5尺X6.3尺床及床褥展示品。
4. 原告曾詢問被告職員一般床褥長度是多少,而被告職員則表示6尺。
5. 原告再詢問是否容易在市面購買到4尺半X6尺床笠,而被告職員則表示非常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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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原告聲稱被告職員當時僅向其表示一般標準床褥尺寸長度為6尺,而未有解釋6尺與6尺3吋床褥的分別。
8. 原告在[傢俬中心]訂購了1個白色衣柜、1套梳妝台連椅、1張紅胡桃直屏油壓床(左側起4.5x6尺)澳門幣2,000.00圓,以及1張蒙娜麗沙床褥(4.5x6尺)澳門幣2,150.00圓。
9. 2013年4月25日下午被告將原告訂購的傢俬運送到原告指定地點,當中包括原告購買的油壓床及床褥。
10. 原告聲稱收貨時沒有即時使用或拆除包裝膠套檢查。
11. 原告聲稱在2013年5月5日才將所有傢俬的包裝膠套拆除、清理及使用。
12. 原告聲稱於2013年5月7日在使用新床褥時感覺不舒服,在與新床褥與舊床褥比較後,才發現舊床褥的尺寸是6尺3吋,而新床褥僅有5尺11吋。
13. 原告於2013年5月9日致電[傢俬中心]要求更換6尺3吋的床褥。
14. 被告表示由於距離送貨日期(4月25日)的時間相隔太久,且有關床褥的包裝膠套亦已被拆除及床褥被使用過,不能更換。
15. 原告願意支付被告澳門幣1,000.00圓作為更換6尺3吋的床褥。
16. 被告拒絕。
17. 原告在2013年5月10日向消費者委員會作出投訴(案卷編號XXXXXX/2013)。
18. 被告向原告表示其僅可將床板更換為6尺3吋,並建議在床頭位置擺放一條54吋x3吋x9吋的厚床墊使用。
19. 原告拒絕被告的建議。
20. 原告在購買上述床褥時清楚知道被告店鋪內具有6尺及6尺3吋床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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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案理由
  本案中,原告甲於2013年4月3日在被告乙的[傢俬中心]訂購了1個白色衣柜、1套梳妝台連椅、1張紅胡桃直屏油壓床(左側起4.5x6尺)澳門幣2,000.00圓,以及1張蒙娜麗沙床褥(4.5x6尺)澳門幣2,150.00圓,因此,原告與被告間存有一個買賣合約的法律關係。
  根據《民法典》第400條、第865條及第914條第1款規定,合同應予切實履行,出賣人有義務擔保出賣物之良好運作。
雖然原告表示被告沒有向其解釋6尺及6尺3吋床褥的分別,然而本庭認為無須作出任何解釋情況下,原告也能明白兩者之間的分別是相差3吋的分別,因此,本庭認為不應接納原告以被告沒有解釋兩者之間的分別為由要求作出更換床褥的請求。
已證事實顯示原告以澳門幣9,300.00圓向被告訂購傢具並支付澳門幣2,300.00圓訂金,而被告也接受有關訂單。
根據《民法典》第400條第1款規定,上述訂單內容只有在雙方同意情況下才能更改協議內容。
已證事實也顯示被告在2013年4月25日下午將原告訂購的傢具,當中包括油壓床及床褥運送到原告指定地點,並收取相關餘款,因此,有關傢具在沒有任何損壞情況下,該買賣協議已達成。
事實上,原告在收取傢具後於2013年5月9日以床褥長度短為由要求被告更換6尺3吋的床褥,被告以該床褥的包裝已被原告撕開並已使用過而拒絕更換。
現在我們來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誰才有道理。
本庭透過庭審認定原告在向被告購買上述傢具時被告曾告訴床褥有6尺和6尺3吋的尺寸,本庭相信毋須被告解釋原告也能明白兩者之間的區別,更何況原告在購買前也一直使用6尺3吋床褥,以及原告在購買傢具當日也曾在被告店鋪內看見過6尺及6尺3吋床褥的展示品,因此,本庭不相信原告在購買時不了解兩個不同尺寸床褥的分別之處。
綜上所述,本庭不接納原告針對被告提起本訴訟的理由及請求,然而並不妨礙原告與被告自行協商解決或按被告原本建議免費更換6.3尺床板及在床頭位置擺放一條54吋x3吋x9吋的厚床墊以增加床褥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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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
綜上所述,本法庭裁定原告針對被告所提起之訴訟理由及請求不成立,駁回原告甲針對被告[傢俬中心]個人企業主乙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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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作出通知及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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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法官
盧立紅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