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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
  
  訴願之駁回
  行政行為效力中止
  具積極成分之消極內容行為
  具紀律制裁屬性之行為
  
摘要
  
  駁回針對科處紀律罰款之決定提出之訴願的批示,具有紀律制裁的實質屬性,因為,透過該批示,行政當局終局性地決定對利害關係人(上訴人)科處紀律制裁(參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8條、第321條及第341條第3款)。
  由於上述駁回批示形成科處紀律罰款的確定性決定,所以必須承認:儘管因否決了利害關係人在訴願聲請中提出的請求而具有消極內容,該批示其實也呈現出積極成分,積極成分恰恰在於針對被處罰的利害關係人科處紀律罰款。
  
  2002年9月12日合議庭裁判書
  第164/2002/A號案件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甲,身份資料載於卷宗,依據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及續後條文,在卷宗第2頁至第6頁請求法院中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2002年7月22日作出之第8/SEF/2002號批示的效力,該批示駁回了她對勞工暨就業局局長2002年5月20日之決定提出的訴願,該決定在針對她開立的紀律程序中科處她14日罰款的紀律處分,她認為本案具備了效力中止的全部要件。
  按照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5條第3款作出傳喚,現被聲請行政機關提交卷宗第16頁至第20頁的答辯狀,主張請求不成立,其意見是:一方面,本案之駁回訴願的行為是純粹消極內容的行政行為,因此不可能中止其效力;另一方面,聲請人沒有指出,更加沒有證明本個案中之行為的執行會給她導致難以彌補之損失。
  在依據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9條第2款作出檢閱時,駐本院之檢察官出具卷宗第24頁至第25頁之意見書,主張駁回請求,其核心意見是:效力中止請求所針對之行為是無積極成分的純消極內容的行政行為。
  基於並依據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9條第2款第二部分,現需緊急審理本案之請求。
  
  二、與裁判相關之事實
  為解決本案,應考慮下列相關事實:
  透過2002年5月20日之批示,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在針對聲請人甲開立的紀律程序中,科處她14日罰款的紀律處分。
  她對該決定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出訴願,司長透過2002年7月22日作出之第8/SEF/2002號批示駁回該訴願,從而維持14日罰款的紀律處分。
  本案聲請人於是在2002年8月23日請求中止該批示之效力,同時對其提出司法上訴。
  
  三、理由說明
  本案中之行為是經濟財政司司長在審理現聲請人在紀律程序中提出之訴願時所作的批示,它裁定行政申訴不成立,所以,即刻可得出結論:該批示具有紀律制裁的效力和實質屬性,因此,透過該批示,行政當局終局性地決定 — 它確是終局決定 — 對上述利害關係人科處紀律制裁,這是因為:在駁回上述行政訴願時,它維持了勞工暨就業局局長的“初始”決定(參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8條、第321條及第341條第3款)。
  另一方面,上述駁回批示令勞工暨就業局局長的處分決定獲得確定性,該決定之標的是對被處分的利害關係人施加負擔(表現為她須繳納紀律罰款),我們不得不承認,儘管具有消極內容(因否決了利害關係人,即現聲請人,在訴願聲請中提出的請求),被聲請機關之批示其實也呈現出積極成分,積極成分恰在於對現聲請人科處紀律罰款,這一切皆基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41條第3款的效力(關於“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之區分,可參見本中級法院在1153/A號執行程序3F中之2001年2月1日判決)。由此可見,與行政機關和駐本院之檢察官的理解相反,我們謹認為,對於本案中視為具備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b項要求的中止本案行為效力之要件,不存在障礙。
  鑑於此,需判斷是否具備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和c項要求的並列要件,確實,正如上文所述,基於第121條第3款,本案無需具備該條第1款a項規定的並列要件。
  關於b項規定的要件,在我們看來,中止行政機關之批示的上述積極成分的效力不會嚴重損害該行為具體謀求的公共利益(這甚至因為,被聲請行政機關在他提交的答辯狀中根本沒有提出與該要件有關的問題)。
  至於第121條c項規定的要件,我們同樣認為,查閱卷宗看不到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的強烈跡象(尤其參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41條第3款及第342條)。
  面對上述分析,並且由於因不存在對立利害關係人而在本案中不適用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5款,故必批准本案聲請人的請求。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決:判決中止經濟財政司司長2002年7月22日作出之第8/SEF/2002號批示中積極成分的效力,積極成分表現為對本案聲請人甲科處14日罰款的紀律處分。
  無需繳納訴訟費用。
  
  陳廣勝(裁判書製作法官)— João A. G.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 賴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