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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

  司法援助

摘要
  
  如果請求給予司法援助的申請人絕對遺漏請求之目的,即 “極而言之” 未依據8月9日第41/91/M號法令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明確指出該目的,則該請求應予初端駁回。
  
  2002年6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
  第229/2001-A號案件
  裁判書製作法官:Sebastião Póvoas(白富華)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甲針對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其科處撤職處分之批示提起上訴。
  該上訴被駁回。
  遂立即提交了下述申請:
  “甲,已婚,住所位於澳門XXX,現依據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向閣下闡述並請求如下:
  1º
  申請人在約一個月前開始工作,月薪澳門幣4,500元。(文件1)
  2º
  開支如下:
  a) 電費 澳門幣 300元(文件2)
  b) 每月銀行按揭還款電費 澳門幣 6,446元(文件3)
  c) AIA保險 澳門幣 1,165元(文件4)
  d) 煤氣費 澳門幣 300元
  e) 電話費 澳門幣 100元
  f) 食物 澳門幣 5,500元
  g) 交通費 澳門幣 210元
  h) 未成年子女之補習費 澳門幣 1,000元
  總計 澳門幣 15,021元
  3º
  面對所有這些開支,申請人只有其薪水及其妻子的薪水用作支付。
  4º
  面對如此的家庭預算,申請人無法負擔訴訟費用。
  5º
  因此只能求助於司法援助制度。
  基此以及基於良好的法律規定,現請求閣下批准給予申請人司法援助,完全免除其交付任何預付金及司法訴訟費用。
  附入:四份文件、複印件及法定副本。”
  檢察官未提出反對。
  裁判書製作法官作出了如下批示:
  “因已作出最終合議庭裁判,故本席不批准司法援助請求。
  因此,不存在支付任何預付金的問題。
  在將要計算的訴訟費用方面—且如果不自願支付時—現在附入的文件得依據澳門《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11條之規定並為著其效果具重要性。
  茲決定本附隨事項之費用為0.5個計算單位。
  著予通知。”
  上訴人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結論如下:
  — 中級法院以 “…已作出最終合議庭裁判”為由不批准司法援助之請求;
  — 本人謹認為,現被上訴的批示與現行實體法的規定(第9/99號法律第44條第2款第2項及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50條第1款c項)不符;
  — 中級法院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是可被上訴的,因為在對經濟財政司司長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調查時,該上一級法院是作為一審法院行使司法職能;
  — 法律允許 “在程序中任何階段” 提出司法援助之申請 (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2條);
  — 謹認為,中級法院本應審理上訴人的司法援助申請,因為上訴人期望針對中級法院在一審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但沒有充分的資源來負擔司法爭訟;
  — 裁判書製作法官作出的批示違反了下述規範:
  a) 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2條;
  b) 第9/99號法律第44條第2款第2項及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50條第1款c項。
  — 因為在初端駁回司法援助之請求時,沒有遵守上述a)點所指之規範;與被上訴的批示之含義相反,中級法院本應審理司法援助的請求;
  — (被上訴的批示)將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定性為最終合議庭裁判,沒有遵守c)點所指之規範,因為可就該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基此以及基於良好的法律規定,現請求撤銷決定,並相應地為著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之效果對司法援助請求予以審理。
  檢閱已畢,茲予裁判。
  
  一、在作出合議庭裁判後,上訴人提出了給予司法援助之請求。
  由前文轉錄的申請中可見,他絲毫沒有提及其提起上訴的意圖,絕對遺漏了這一意圖。
  循此思路,現被異議的批示將該申請解釋為以不支付被判令繳納的訴訟費用為目的,我們相信這一解釋是正當的。
  因為:雖然司法援助之申請可 “在程序中任何階段” 提出(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2條第5款),肯定的是,如果該申請僅僅旨在提起上訴,則申請應明確指明這一目的。
  上訴人設有代理人,不能不了解訴訟進程的嚴謹性。
  因此,正如前文所述,如果上訴人認為應該如此為之(就象現在才堅稱的那樣),本應提起上訴,同時請求給予司法援助。
  由於未這樣做,因此現被異議的批示只能具有下述含義:因絕對欠缺前述法令第15條第2款所要求的訴因,只能對其予以初端駁回。
  此外,由於申請人的請求明顯不可行,故司法援助應予初端駁回(第17條第2款),但這意味著該請求終究已交給法官審理。
  直到現在(!)才宣稱提起上訴(其中含有訴因),但是(事實上)根本尚未(!)明文請求提起上訴。
  雖然學說對上訴是否啟動了一個新的審級存有爭論,但肯定的是,前引法規默示地對此加以了認定,因其規定司法援助 “維持至上訴” (第2條第5款)。
  如果在本案中所面對的不是一個已給予援助之情形,那麼上訴人本應向法院說明:有關的司法援助是為了進行他企圖默許的新階段而給予的。
  
  二、綜上所述且無須贅言,合議庭裁判維持被異議之批示。
  附隨事項之費用為2個計算單位,由上訴人負擔。
  
  Sebastião Póvoas(白富華)(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賴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