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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
  
  非法僱用罪(第2/90/M號法律第9條)
  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證據的自由審查

摘要

  一、只有當一個被置於判決面前的常人認為明顯可覺察到法院裁判抵觸獲證實或者未獲證實的事實,抵觸經驗法則,抵觸卷宗所載證據或者抵觸職業守則,方應被認為“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二、提出該瑕疵不能用於質疑法院自由心證,因為它與法院事實上的裁判與上訴人認為適當的決定之間是否相符無關。
  
  2004年7月1日合議庭裁判書
  第132/2004號案件
  裁判書製作法官:José M. Dias Azedo(司徒民正)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概述
  一、,其餘身份資料載於卷宗,經公訴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受審,被判作為正犯觸犯第2/90/M號法律第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僱用罪,法院科處其9個月徒刑,緩期18個月執行,條件是在1個月期間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澳門幣15,000元;(參閱第103頁至第106頁)。
  嫌犯不服作出的有罪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
  理由闡述結論中堅稱:
  “(一)原判說嫌犯知道三個僱員(證人)持有違法的通行證(文件),因此其行為是故意的、有意識的。
  (二)該結論在邏輯上完全不可接受,與三名僱員及嫌犯本人所作的載於卷宗的聲明格格不入。
  (三)三名僱員作出的聲明有一個共同點:來自中國大陸,在澳門找工作,向嫌犯出視虛假的澳門身份證欺騙之,從而令嫌犯僱用之。
  (四)嫌犯不知道僱員持有已經過期的通行證,當這些人向他找工作而出示澳門身份證時,嫌犯不知道是虛假的。因此,聘用了他們。
  (五)按照卷宗現有的文件,不能將嫌犯在聘用三名人士/僱員中故意行事視為獲證實。
  (六)嫌犯受到三名人士為獲聘用而有意識的欺騙。
  (七)嫌犯無意欺騙澳門特別行政區。
  (八)相應地,嫌犯根本不能按照第2/90/M號法律第9條判處,並繳納損害賠償。
  (九)三個證人向嫌犯找工作時出示(虛假的)澳門身份證,嫌犯出於善意相信這些證件的真實性。
  (十)嫌犯與三名人士設立工作關係時,不是故意作出行為,而是過失作出行為。
  (十一)原判錯誤地解釋了事實並錯誤地納入第2/90/M號法律第9條,因為該規範沒有特別規定過失行為的處罰。
  (十二)原判從卷宗所載事實及文件出發,得出了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
  (十三)原判沾有證據審查中明顯錯誤的瑕疵。
  (十四)違反了第2/90/M號法律第9條以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因此必須撤銷審判;”(參閱第112頁至第117頁)。
  助理檢察長適時答覆,主張駁回上訴;(參閱第120頁至第123頁背頁)。
  上訴獲接納,上呈本中級法院,在檢閱範疇內檢察院代表也認為應駁回上訴;(參閱了第130頁至第131頁)。
  製作了初步批示 — 批示中載明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 助審法官檢閱已畢,卷宗移送評議會。
  作出裁決。
  
  理由說明
  二、嫌犯/現上訴人不服,指責原判判處作為正犯觸犯第2/90/M號法律第9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僱用罪,沾有“證據審查中明顯錯誤”的瑕疵。正如在遞交的上訴理由闡述的結論中所知示,認為之所以造成該瑕疵,是因為被上訴的判決中將第二嫌犯知道三名僱員是違法文件持有人一節視為獲證實,而在上訴人看來,“完全不可接受,與三名僱員及嫌犯本人所作的載於卷宗的聲明格格不入”(參閱結論1及2)。
  正如在初步批示範疇內所載,我們認為現上訴人毫無道理。
  正如所知,只有當一個被置於判決面前的常人認為明顯可覺察到法院裁判抵觸獲證實或者未獲證實的事實,抵觸經驗法則,抵觸卷宗所載證據或者抵觸職業守則,方應被認為“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正如我們一向所認為,提出該瑕疵不能用於質疑法院自由心證,因為它與法院事實上的裁判與上訴人認為適當的決定之間是否相符無關。我們僅認為,本案正是這種情況。
  事實上,儘管已經清楚地證明嫌犯與不持有在澳門工作的合法文件的三名人士建立工作關係,其行為是自由的、自願的,悉知該等事實並明知該事實是不法及受處罰的(參閱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事宜,第105頁及其背頁),還堅稱(簡而言之)此舉不是如此(或不應當如此),應當將其本人被欺騙以及不知道三名人士不持有在澳門工作的必要文件一節視為獲證實。
  因此,我們(正正)處於該狀況中:只質疑法院自由心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鑑於卷宗中無任何有約束力的證據要素,看不到該院違反任何經驗法則,我們只能得出結論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相應地駁回上訴;(參閱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決定
  三、據上所述,在評議會中作出合議庭裁判,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支付司法費3個計算單位以及因駁回上訴的等值金額(參閱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
  
  José M. Dias Azedo(司徒民正,裁判書製作法官)— 陳廣勝 — 賴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