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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

案件編號:第25/2003號
案件類別: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會議日期:2003年10月15日
上 訴 人:甲
被上訴人:檢察院

主 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違法行為的競合

摘 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f)項和g)項中“即使屬違法行為之競合的情況亦然”這一用表述的含義是,為使對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得以受理,如屬第390條第1款f)項和g)項所指情況,對每項犯罪可科處的法定刑罰必須分別超過8年或10年徒刑,即使屬違法行為之競合的情況亦然。

裁判書製作法官:利 馬

(譯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
  
  一、概述
  初級法院合議庭透過2003年3月21日的合議庭裁判作出以下判決:
  以實施《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一項犯罪,判處嫌犯甲2年零3個月徒刑,以實施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1條第3款規定和處罰的一項犯罪,判處其7個月徒刑。
  二罪併罰,判處其單一刑罰2年零6個月徒刑。
  嫌犯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透過2003年6月5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把以實施《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一項犯罪判處的刑罰減至1年零6個月徒刑,維持另一單罪刑罰。
  二罪併罰,判處嫌犯1年零9個月徒刑。
  嫌犯不服,向本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在對上訴理由闡述作出的答覆中,助理檢察長提出了該裁判不可上訴的問題,因為:
  - 關於《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搶劫罪,應處1年至8年徒刑,中級法院變更了刑罰,但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f)項的規定,對該裁判不得提起上訴;
  - 如果為可處以8年以上徒刑的犯罪,且中級法院的裁判對刑罰進行了變更,方可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各項規定的條件,應當考慮到每項犯罪及其具體適用的刑罰,逐項進行分析。
  駐本法院助理檢察長在其意見書中表示對裁判不可上訴,同意在對上訴理由闡述的答覆中闡述的看法。
  聽取上訴人的意見之後沒有對所提出的問題表示意見。
  
  二、審查所提出的妨礙審理上訴標的的問題
  對中級法院裁判的可上訴性
  中級法院變更了刑罰,降低了與搶劫罪相關的刑罰,《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搶劫罪的刑罰為1年至8年徒刑。
  在刑事訴訟中,一般規則是可對裁判提起上訴,對此,《刑事訴訟法典》第389條以以下方式表述:
“第389條
(一般原則)
  對法律無規定為不可上訴之合議庭裁判、判決及批示,得提起上訴。”
  
  第390條對裁判可上訴的一般原則規定了例外:
“第390條
(不得提起上訴之裁判)
  1. 對下列裁判不得提起上訴:
  a) 單純事務性批示;
  b) 命令實施取決於法院自由決定之行為之裁判;
  c) 在最簡易訴訟程序中宣示之裁判;
  d) 由中級法院在上訴中宣示之非終止案件之合議庭裁判;
  e) 由中級法院在上訴中確認初級法院裁判而宣示無罪的合議庭裁判;
  f) 由中級法院在刑事上訴案件中就可科處罰金或八年以下徒刑所宣示之合議庭裁判,即使屬違法行為之競合之情況亦然;
  g) 由中級法院在上訴中確認初級法院就可科處十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所作的裁判而宣示的有罪合議庭裁判,即使屬違法行為的競合的情況亦然;
  h) 屬法律規定的其他裁判。
  2. 對判決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得提起上訴,只要上訴所針對之裁判對上訴人之不利數額高於上訴所針對之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之半數。”
  
  前面已經說過,中級法院變更了刑罰,降低了與搶劫罪相關的刑罰,《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搶劫罪的刑罰為1年至8年徒刑。
  這樣,表面看來,就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f)項的情況了。
  然而,鑒於是犯罪之(真正)競合的情況,一項搶劫罪和一項持有僞造證件罪,根據《刑法典》第71條第2款的規定,可科處刑罰的法定最高限度1會高於f)項所指的8年徒刑。
  當然,f)項和g)項均使用了“即使屬違法行為的競合的情況亦然”這一表述。
  一切都取決於,對於是否可向終審法院上訴而言屬重要的,是對每項犯罪可科處的刑罰,或者是在違法行為的競合中可科處的法定最高刑罰。
  但是,首先,法律條文指的是對每項犯罪可科處的法定刑罰。假如指的是在犯罪競合的情況下可具體科處的單一刑罰的話,就不會不以另一種方式表述。
  其次,其目的顯然是把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限於最嚴重的犯罪案件。只有指每項犯罪才能做到這一點,而與在犯罪競合情況下可科處的單一刑罰無關。這就是說,有時候具體科處的單一刑罰的最高限度超過8年或10年徒刑,而每項犯罪都不夠嚴重,只不過犯罪的數目多而已。在這些情況下,允許向終審法院上訴就不合理了。
  最後,在第12條第1款c)項規定合議庭的管轄權時,法律明確指出,規定該管轄權已經考慮到在違法行為競合情況下可科處的法定單一刑罰的最高限度。而在第390條第1款f)項和g)項中,僅考慮到對每一犯罪可科處的法定刑罰,即使屬違法行為競合的情況亦然。
  因此,“即使屬違法行為的競合的情況亦然”這一表述應當解釋為,對每項犯罪可科處的刑罰,在第390條第1款f)項和g)項的情況下,必須分別超過8年或10年徒刑,即使屬違法行為競合的情況亦然。
  另外,Germano Marques da Silva2也持這種看法。關於葡萄牙法典中的類似規定,他說,“……‘即使屬違法行為的競合的情況亦然’這一表述在這裡的含義是,在犯罪競合中科處的刑罰並無意義,這裡考慮的是對各項犯罪中的每一項可科處的法定刑罰……”。
  因此,不可受理嫌犯的上訴。
  
  三、決定
  綜上所述,因對相關裁判不可上訴而不審理嫌犯提起的上訴。
  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定為3(三)個計算單位。
  為上訴人作出上訴理由陳述的依職權指定的辯護人之報酬定為澳門幣一千(1,000)元。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門
  
  法官:利馬(裁判書製作法官)– 岑浩輝 – 朱健
1但不是指具體的最高限度,即對嫌犯科處的各個具體刑罰。
2 Germano Marques da Silva,《刑事訴訟教程》,Verbo出版社,里斯本,2000年,第二版,第三卷,第3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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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3號案 第1頁

第25/2003號案 第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