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中級法院裁定劉鑾雄、羅傑承等所有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2014年3月14日,初級法院判處劉鑾雄、羅傑承以直接共犯及既遂行為實施了1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行賄作不法行為罪,1項4月3日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款及第3款所規定和處罰之清洗黑錢罪,數罪競合,均被處以5年3個月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兩嫌犯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合議庭透過評議會方式就嫌犯劉鑾雄對否決進行某些調查措施的請求的決定的上訴;嫌犯劉鑾雄對原審法院否決屬於歐文龍的扣押物,包括《友好手冊》等證物進行筆跡檢驗的請求的決定的上訴;嫌犯羅傑承對原審法院接納廉署人員在庭上宣讀一份曾於同年7月1日證人李秀龍作證時所展示屬於其自己的文件證據的決定的上訴;嫌犯方鎮猷、羅傑承、劉鑾雄以及檢察院對原審法院最後的判決的上訴進行了合議。

      合議庭認為,要審理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包括:無效的證據方法以及扣押文件的不可衡量;判決因缺乏理由說明而無效;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瑕疵;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的瑕疵;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的瑕疵;法律適用錯誤,違反《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法律適用錯誤,違反《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及第27條的規定;違反“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違反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2、3款所規定及處罰之「洗黑錢罪」的規定;量刑過重及違反緩刑的規定等。

      合議庭經對上述問題逐一審議後裁定:上訴人羅傑承及劉鑾雄所提出的中間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方鎮猷、羅傑承及劉鑾雄對原審終局裁判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不審理檢察院提出的上訴。

      參閱中級法院上訴案第368/2014號合議庭裁判書。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