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禁止駕駛處罰只有在禁止期間屆滿後才能免除刑事紀錄

  A因觸犯道路交通法規被科處禁止駕駛1年的附加刑,其後向初級法院提出聲請,請求不在第27/96/M號法令第21條所指的刑事紀錄證明上轉錄該禁止駕駛的處罰。

  法院審理後駁回其請求。A對結果不服,認為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第2款規定中所指“禁止”(interdição)與其被處罰禁止駕駛中的“禁止”(inibição)有所不同,後者性質屬附加處罰而非保安處分。故針對初級法院的決定,A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根據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如曾科處任何禁止者,僅在禁止期間屆滿後,才能不在第21條所指的證明書上轉錄不超過1年的徒刑或非剝奪自由的刑罰。看不到在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第2款規定中所指“禁止”(interdição),有對不同種類的法律禁止(proibições)的情況作出區別對待,即存在上訴理由所謂的區別。因此,即使禁止駕駛的性質確如上訴人所指屬附加刑罰,其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

  合議庭認為,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第2款行文清楚表述為“任何禁止”(qualquer interdição),正正表明該“禁止”已然包含上訴人所指的兩種情況,而僅在禁止期間屆滿後方可考慮不再轉錄。事實上,“任何禁止”(qualquer interdição)的表述同樣出現在上述法令第21條e項的規定裏,立法者一再強調其針對的是所有法律禁止的情況,無論是性質屬保安處分或是附加刑罰,當然亦包含本案中禁止駕駛的情形。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中級法院第81/2015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