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因有應考人以不被允許的方式修改考卷 衛生局內部開考成績被撤銷

  透過刊登於2012年8月29日第35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上的通告,展開了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而進行的普通內部入職開考。有關開考的筆試採用選擇題的形式,以在所給的4個圓圈中選擇一個填寫的方式作答。根據考試規定的第2.9點及第2.10點,只允許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或鋼筆在答題紙上書寫;不允許使用塗改液;如要更改答案,應在錯誤的答案上劃叉並在旁邊簽名,還要在新的答案上劃圈並在旁邊簽名,否則有關問題的答案無效且不會獲得任何分數。

  2013年4月10日,該開考的最終成績表公佈,僅有的兩名應考人排名為:第一名A,61.50分;第二名B,61.02分。2013年4月16日,由於不認同最終成績,B申請查閱整個開考程序。經查閱應考人A的筆試考卷,發現有些答案的圓圈曾被填寫,後又以橡皮或其他材料擦掉,之後才填寫了與應考人A實際給出的答案對應的其它圓圈。

  B針對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確認應考人最終成績表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的批示。

  A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主要提出以下理由:雖然考試規定的第2.10點禁止使用塗改液或塗改帶,但是卻沒有禁止使用能擦掉鉛筆或鋼筆筆跡的橡皮;上訴人已以確定委任的方式出任有關職務,已經取得既得權利。

  終審法院對考試規定第2.10點作出了解釋,認為該規定無論在字面上還是行文背後的意圖上都十分清楚:可以修改考卷;但是應考人只能使用一種方法進行修改,即在錯誤的答案上劃叉(也就是使其作廢)並在旁邊簽名,還要在新的正確的答案上劃圈並在旁邊簽名。此外,還特別指出修改時不得使用塗改液。該規定的意圖是希望在應考人提交考卷後,有關考卷不被作出對其有利或不利的篡改。也就是說,希望保持考卷的真確性,不允許任何事後的作假。因此,只禁止使用塗改液明顯是不夠的,因為有關考卷仍然可以被篡改,可以用墨水橡皮擦掉答案並代之以其它答案(不需要應考人的簽名)。A使用墨水橡皮擦掉了原本所選擇的答案,違反了考試規定第2.10點。

  另外,合議庭指出,由於B對開考提出了司法申訴,因此A尚未取得任何的既得權利。至於如何解決對立利害關係人(本案上訴人)已被任命擔任有關職務,那是執行裁判的問題,應由行政當局首先面對。

  基於此,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了撤銷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應考人最終成績表之批示的中級法院之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46/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