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無法證實存有放售物業的意圖 解除對物業的假扣押

  2010年,B以投資名義向A要求借款5,000,000港元,A其後分三次將款項匯入B的銀行賬戶。2013年3月,A向B要求還款,但被B以沒有足夠金錢為由拒絕。B名下擁有某不動產單位及車位,該物業是其唯一的不動產,分別於兩間銀行設定了抵押。

  2014年,A發現B在某地產網站上發佈有意放售物業的廣告,但B否認有放售的意圖。A遂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聲請對上述物業進行假扣押,獲法院批准(2014年2月28日)。其後,民事法庭於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判決變更原已證事實,認定無法證實B有放售物業的意圖,因此命令解除對該物業的假扣押。

  針對解除假扣押的決定,A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在事實方面原審法院錯誤認定B不具有放售物業的意圖,同時,原審法院亦遺漏審理B對有關物業單位增加抵押、設定負擔或損害其價值等行為的可能性。

  對於事實錯誤認定方面,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的規定法官對事實的認定享有自由心證。而由形成心證的理由說明可見,原審法官是經過細心分析和比較後才作出決定。合議庭同時認為,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倘若某人希望將名下的不動產出售,不會僅僅在網站上發放消息,而且只留下一個不知名的電話號碼,慣常做法是通過地產中介放盤或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因此,無法證實被上訴人確有放售物業的意圖,關於事實錯誤認定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至於上訴人指原審法院有遺漏審理,合議庭並不認同,實際上該等事實已在原審判決中獲得證實,只是原審法院沒有從中得出有“恐防喪失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這一結論。合議庭指出,自被上訴人向銀行設定抵押後未再出現增加抵押、設定負擔或損害其價值的行為,加上該物業已有兩項抵押,能再增加第三項抵押的可能性並不高,因此原審法院否定存有“恐防喪失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的決定屬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中級法院第619/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