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中級法院裁定譚偉文、李偉農、馮惠星和邵國權瀆職罪不成立

  2014年7月29日,澳門初級法院對嫌犯譚偉文、李偉農、馮惠星和邵國權一審裁定四人被控的《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指的瀆職罪均無罪。刑事訴訟輔助人歐寶蓮對判決不服,於2014年9月17日向中級法院上訴,力指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毛病,請求上訴庭改判四名嫌犯的控罪成立。

  中級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議和綜合衡量屬於本案卷宗的所有眾多證據材料和附隨文件的內容,並分析原審合議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認為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輔助人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如此,本院也得在完全採納原審庭的判案理由下,維持原判,而毋須再去審理輔助人在上訴狀內為支持其上述主張而提出的種種事宜。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輔助人歐寶蓮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有關開釋四名嫌犯譚偉文、李偉農、馮惠星和邵國權共同被控的《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指的瀆職罪之判決。

  本判決是二審終審裁判。

  命令把本判決也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和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

  參閱中級法院第748/2014號案之合議裁判書。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