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因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越權 不批准中醫師執照的決定被撤銷

      2013年10月18日,甲向衛生局提出中醫師執業牌照申請。為此,衛生局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作出決議,四名委員認為其學歷屬中西醫結合課程,非純屬中醫課程,不予認可其中醫師資格,另一名委員則不同意上述意見。其後,衛生局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進行會議,指出該委員會就甲的中西醫結合課程再行審議,並參照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之意見,建議上級否決其申請。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人員根據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建議不予批准甲之中醫師執業牌照申請。2014年1月28日,衛生局副局長作出不批准甲申請中醫師執照之批示。

      2014年3月24日,甲向衛生局局長提起必要訴願。

      2014年4月11日,衛生局局長作出批示,指出由於甲修讀的課程包括中、西醫理論及實踐科目,其中中醫類科目與純中醫學專業課程包括的科目在學習時數上較少,因此未能確保與在澳門教授之課程或近年批給的中醫師准照申請人所修讀的課程具相同程度,故決定駁回其提起之必要訴願。

      甲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認為被上訴批示絕對不依法定方式作出行為、欠缺進行聽證導致欠缺行政程序的主要手續、欠缺說明理由及違反法律。

      行政法院對司法上訴人所提出之訴訟理由逐一作出分析後認為其提出的首三個訴訟理由均不成立。至於違反法律方面,行政法院指出,即使被上訴實體根據法律規定具有發出中醫師執照之權限,對於任職能力(專業資格)之要件,依法應由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作出審查及認可,而有關技術性審查則應由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負責。然而,被上訴實體在審理訴願時,自行透過醫務活動牌照科之報告書,對被爭議行為之內容作出補充。事實上,該等補充內容完全沒有由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及/或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提出討論及分析,從而導致被訴行為違反第84/90/M號法令第6條第2款e項及第7款、以及第81/99/M號法令第26條第1款及第4款a項之規定。故此,被訴行為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行政法院裁定司法上訴人提出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撤銷被訴行為。

      參閱行政法院第1101/14-ADM號案之判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