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終審法院駁回中止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行為效力的保全請求

      七潭置業有限公司是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盧廉若馬路,鄰近葡京花園,面積7324平方米之土地的承批人。2015年4月14日,行政長官以承批人沒有在批給合同所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以該批示為基礎,2015年5月29日,運輸工務司司長命令承批人自收到通知起計60日期間內清空相關土地,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若不履行,土地工務運輸局將在60日期間屆滿之後,聯同其它公共部門,在治安警察的協助下予以強制勒遷,相關費用將由承批人承擔。

      七潭置業有限公司不服,針對這兩個批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隨後又提出了中止兩個批示效力的保全程序,並在該保全程序中請求將後一個司法上訴(針對運輸工務司司長的勒遷令提起的司法上訴)併入前一個司法上訴(針對行政長官宣佈批地失效的行為提起的司法上訴)。

      中級法院於2015年11月26日作出合議庭裁判,駁回了中止兩個行為效力的申請,因認為不滿足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這一要件,同時也不批准合併卷宗的請求,因不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82條所規定的合併要件。

      申請人仍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提出如果司法上訴獲得勝訴而沒有批准中止效力,那麼實際上將無法恢復假使宣告失效和勒遷令沒有被執行時申請人將面臨的狀況,因為在本案中行政當局已經承認有意將土地批給其他人。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不能批准司法上訴案的合併,因為合併卷宗的申請只能在擬被附入的卷宗中提出,而不是像目前這樣,在一個不具自主性的中止效力的附卷中提出。保全程序的法官沒有必要,也不能就某個司法上訴案併入另一司法上訴案發表意見。

      至於批准中止效力所必須具備的難以彌補之損失這一要件,合議庭指出,如果司法上訴獲得勝訴,即便申請人不能繼續以租賃方式承批涉案土地,它還是能夠通過判決的執行或者獨立的司法訴訟要求就所遭受的損失獲得賠償。更不要說無法計算所失收益、現有損失以及未來將遭受的任何其他損失的具體數額。有兩種方法:要麼與行政當局協議賠償金額,要麼提起司法訴訟,在訴訟中將有機會計算損失,法院亦將就此作出裁決,不得推諉,即使在計算上有些許複雜,但在這個過程中所遇到的或大或小的困難不構成認為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之要件的理由,因為可以設定確定建築之收益率及假設發展商可以完成建設將獲得之利潤的標準。法律所要求的批准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是預料執行行為將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而不是損失難以計算,尤其是難以被有管轄權的法院計算。

      綜合以上理由,終審法院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並命令將合併司法上訴案的申請移送主程序以便作出審理。

      據了解,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行為提起的中止效力申請方面,中院一共受理了8宗全部予以駁回,只有本案上訴到終審,其他已在中院轉為確定。而針對運輸工務司司長的勒遷令提起的中止效力申請,中院一共受理了3宗全部請求被駁回,其中2宗上訴到終審,1宗因重複訴訟被主理法官以批示駁回,另1宗目前仍待決。

      參閱終審法院第4/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