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於緩刑期間違反附加刑被以違令罪判處實刑

      2015年1月9日,被告A因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結合《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為賭博的高利貸罪」而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判處9個月徒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及禁止進入本澳賭場的附加刑,為期兩年,判決於2015年1月29日轉為確定。然而,被告於2015年3月11日凌晨進入新濠天地娛樂場賭博及使用會員卡。初級法院裁定被告觸犯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二項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違令罪」罪名成立,判處三個月實際徒刑。

      被告不服原審法院不適用緩刑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在本案中,中院指出上訴人辯稱進入賭場的目的在於利用中國農曆正月之際在賭場內進行博彩耍樂的理由明顯不能接受。上訴人進入賭場的時間是3月11日,已經過了正月十五,按照中國人的“過完元宵,這個農曆新年就算是完了”的習俗,上訴人還熱衷於賭場的耍樂,這說明了什麼,上訴人心裏十分清楚。

      再者,上訴人的前一個被判處的罪名正是與賭場的利益有關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原審法院也正是考慮到對犯罪的特別預防的目的而對上訴人施加了禁止進入賭場的附加刑。 

      很明顯,在原審法院給予緩刑後,上訴人在l個多月之後就重新踏上違反禁令之路,顯示了很高的故意程度,並不能再讓法院相信簡單的以徒刑相威脅,或者說以不剝奪自由的刑罰已經足夠適當地實現懲罰的目的。

      基於此,中院在衡量上訴人的人格特徵、社會條件、家庭條件以及這次犯罪的前因後果,原審法院依照《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不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的決定沒有任何可以質疑的地方。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上訴人A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法院不適用緩刑的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409/2015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4月13日